7日年化收益计算器:工商银行的柜台还安全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18:54:09
本网评论员 闵湘子
人民网江苏视窗
2011-10-18 08:59
信用是银行业的生命所在和从业保障。而900万元存款在工行失踪的丑闻,恰恰是对银行业信用的完全悖反甚至破坏。
10月17日,人民网江苏视窗报道了一位储户的900万元存款离奇失踪事件,报道说,该储户在工商银行江苏镇江扬中支行存入900万元后,被该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利用截留的U盾,通过网上银行转走了储户的资金,在此之前,该行还发生过数次类似事件,那位营业部主任利用私刻的银行业务公章,借口为储户安全着想,替储户保管银行卡,并开出盖有假公章的保管单或承诺付款函,背地里却利用所保管的卡将储户的资金盗转给他人。
这真是匪夷所思的银行业界丑闻!银行职员私刻假公章,在营业柜台开具欺骗性的承诺函,并私下盗转储户巨额存款,所有这些行为,从全球银行业的经营管理实践来看,也算得上是旷世奇迹!
银行业所从事的虚拟经济活动,其发源于实体经济日益繁荣、交易日益活跃的社会经济阶段,作为银行业的生命之所在,信用是银行业的唯一伦理基础和从业保障。而发生在工商银行江苏扬中支行的前述丑闻,恰恰是对银行业信用的完全悖反甚至破坏。
每个人试想一下:如果您到一家银行的柜台去办理存款手续,钱从某个柜台窗口递进去了,给你的却是一章盖有假公章的承诺付款书,那该是多么恐怖的事情?果若如此,银行的柜台,岂不成了类似于孙二娘的黑店?
任何不特定的客户,从踏进银行营业大厅那一刻起,就意味着他对这家银行给予了最高的信任——把钱交给素不相识的柜员,仅凭一纸存折或者其他什么单据就可以安心走出,那不是最高信任又是什么呢?
储户的这种信任,实际上也赋予了银行以对等的义务。即银行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和对客户安全负责的原则,确保任何符合银行交易规则特别是柜面交易规则的银行储蓄行为的安全性。从法律上讲,储户有权根据合同法所规定的表见代理原则,相信坐在柜台后那些陌生的柜员面孔一个个都是安全可靠的,因为他们代表的是银行而不是个人,储户把钱交给他们,就是交给银行,储户从他们手中拿到的单据和票证,就是银行的庄重承诺。
但遗憾的是,至少在工商银行扬中支行的这起丑闻中,工行方面不仅没有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更为恶劣的是,当该行的营业员私自截留U盾并盗转储户资金后,工行方面居然称那是“个人行为”,银行不需要对储户的损失负责。
这是什么逻辑?这是现实版的强盗逻辑!要知道,银行员工基于其对客户信息的管理和操作设备的便利以及有关银行业各类信息的充分掌握,完全有便利盗转、窃取或者用其他方式侵占储户资金。如果每个银行客户基于信用将资金交给银行后得到的却是盖有假公章的单据,或者遭受该行员工的盗转而无法向银行主张权利,那么,银行还有什么诚信可言?银行的柜台还有什么安全可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储户以真实存款凭证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果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根据此规定,银行应当对其签发的凭据承担付款义务,这就充分说明了银行对交易安全的保障和保证义务。
现在,工行扬中支行发生如此重大的丑闻,已经动摇了人们对工商银行品牌安全性的信心。就在4天前,总部位于维也纳的欧洲品牌研究院发布了最新2011年度全球品牌价值百强榜,工商银行排名居第第21位,仅次于中国移动。我们希望,这么一个名声在外的品牌商,能够放下它的架子,摆正它的位置,回归它的本位,真正多为普通储户着想,多为储户的安全着想,并以实际行动挽救它在普通中国民众心目中的不良形象和不安全印象。
来源:http://js.people.com.cn/html/2011/10/18/392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