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申购有什么要求:世界媒体关注“小悦悦事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17:28:31

 

外媒关注悦悦事件称一味追求经济侵蚀公共伦理

 

 

小悦悦事件不只引起国内民众的讨论,也受到外国媒体的关注。英国每日电讯报网站截图,图中照片为母女合影。

英国每日电讯报17日报道,这是一个让数百万中国人深受震动的故事,它提出令人不安的问题,三十年迅猛的经济发展是否只留下道德真空在其身后?并不是事故本身,而是接下来发生的——更确切地说是没有发生的——留给数百万普通中国人一个他们的国家将往何处去的问号。

《时代》杂志的记者Austin Ramzy认为,如果这个悲伤的故事中还有闪光的注释的话,那就是拾荒者陈贤妹。她的举动引出许多复杂的问题。最近,中国出现一些围观者不顾受伤者的突出案例。一个解释是,许多中国人担心被反咬,另一个解释是“围观者效应”,还有人探讨,道德下滑已经给中国引人注目的经济改革蒙上阴影。中国人类学家费孝通在1939年的著作《江村经济》中,就检视了社会义务如何取决于关系的亲密度。这在陈贤妹对事件的描述中有所体现,许多陈贤妹求助的人回应她,如果不是她的孩子,她就不要管太多。让人欣慰的是,陈贤妹以自己的品行对这种建议置之不理。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报道说,在很多人表达对路人冷漠的愤怒时,也有人从陈贤妹的行动中看到了希望。“这位清洁工可能从来没有想到,她其实比我们许多人都要‘富裕’。她还在追随自己的良知,而我们许多人都已经丢掉了这一点。”

路透社17日报道,中国经济的繁荣和日益扩大的贫富悬殊,已使变化中的社会价值观成为一个容易引起争论的话题,一些人为物质主义取代道德感到悲哀。在中国,一些人因为担心自己被归罪,对帮助看起来处在痛苦中的人犹豫不决。民事案件最后也以好人向他们试图帮助的人支付巨额赔偿告终。

常驻北京为洛杉矶时报等媒体撰稿的Benjamin Haas说,中国没有像《好撒马利亚人法》这样的法律(法国《好撒马利亚人法》规定,公民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否则见危不救者涉嫌刑事罪),一些中国人担心为事情担责,因此不愿帮助陌生人。

美联社报道,这起事件是被广为报道的最新例子,身处困境中的中国人被置之不理的现象,说明了中国一味追求经济增长给公共伦理带来的侵蚀。当人们谴责社会道德的衰败时,一些评论人士也指出中国在法律保护方面的缺失,比如没有像《好撒马利亚人法》这样的法律,让试图帮助他人的人们免受法律诉讼。

中国国内的新华社评论说,当陌生人处于生命危险之时,素不相识的路人该如何作为?道德上这当然不成其为问题,而从法律上说,这本来也应该不成为一个问题。在西方,欧洲多国、加拿大和美国一些州都有惩罚见义而不为的法律法规。在德国,法律要求司机申领驾照前应学习急救方法,遇到事故或事件时应基于安全停车并提供援助。紧急状态下(比如车祸)不提供协助甚至会视为刑事犯罪。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见死必救的善法包含两个原则。一是义务救助原则,即人人都有义务协助处于危险中的人,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二是免责原则,对于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责任上的豁免。

评论说,将见死必救的法律责任从医生、警察、公务人员等特定人群扩大到其他适用人群,理应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并期望,如果再有幼小的生命倒在车轮下,良心要在位,法律也要在位。(2011年10月19日现代快报)

 

法国见死不救可入狱5年 专家称应谨慎立法

蒋林

13日,广东佛山的两岁女童小悦悦被两辆车先后3次碾轧,而在7分钟内竟有18名路人不闻不问,直到拾荒阿姨陈贤妹经过,将悦悦搬离街心。无独有偶,17日,武汉一名15岁学生扶起一被电瓶车撞伤的中年妇女,却被伤者指认为肇事者。

一边是路人漠然而去,一边是好心人被诬陷,当今社会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严厉拷问。如何避免类似道德悲剧重演?如何保证好心人行善“零风险”?为此,有律师提出,有必要把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责任。

实际上,在美欧诸国,都有类似“见死不救罪”规定。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就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法国刑法典》

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美国一些州的法律

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加拿大安大略省《见义勇为法》(2011年10月19日广州日报)

 

日媒关注广东女童遭碾事件:道德底线发人深省

王欢

环球网记者王欢报道,最近,在中国广东省佛山市发生的一起女童被撞后无人施救致其生命垂危的事件,引发中国民众的思考,也引起了日本媒体和日本网民的关注。有日本网民感叹,中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造成了原本优秀文化的缺失,也造成了中国人社会道德观念的倒退,认为“社会的麻木和冷漠比经济落后更为可怕”。

日本《产经新闻》于10月17日发表了题为“面对濒死女童见死不救,中国社会的道德底线发人深省”的文章。报道说,在中国广东省佛山市一个五金市场的街道上,一名2岁的女童被车碾压后,肇事车辆竟扬长而去。但随后更令人震惊的是,在女童倒地后的7分钟内,先后有18名路人从女童身边经过却无人施救。最终,女童在遭到第二辆车碾压后被一名清洁工救起,被送往医院后至今生命垂危。

日本《读卖新闻》则称,该事件及视频被中国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声声叹息。有人认为“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道德却丢失了”。报道评论认为,中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文化道德等精神文明也应有所关注。

日本雅虎yahoo新闻网在10月18日的报道中说道,该事件发生后,两名碾压女童的肇事司机已被逮捕,但在中国的微博上,充斥着博友们对路人漠不关心的指责。一名博友在微博中写道:“这是中国国民的耻辱。”还有博友在质问“中国现在的社会到底怎么了,我们所有的人都应对这种冷漠没有同情心的行为进行反省”。

日本网民在雅虎新闻网的留言板上也就此事件进行了热议。在将近2000条日本网民留言中,绝大多数认为,中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应忽视社会道德。署名为“akk*****さん”的日本网民就留言称,尊老爱幼、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此前有关乐于助人反被诬陷为肇事者的事件让中国人不再敢去帮助别人,也造成了这种漠不关心的恶性循环。他还称:“这是中国社会的一种道德缺失和文化缺陷,因此中国在今后发展经济的同时,应注重社会道德的培养。”

网民“khs*****さん”留言说,日本在30年前也出现了和中国一样的社会现象,例如现在的日本年轻人在公车和地铁上无人给老弱病残让座,这就是以前形成的一个社会“怪”现象。以前让座对方很感激,但后来让座却被一些年长者视为“看不起”和“蔑视”。该网民认为,社会道德的缺失所带来的不仅仅是不良影响,冷漠无情和麻木更会造成一个国家社会风气的败坏,其影响远远高过经济危机,比经济发展滞后“更加可怕”。(2011年10月18日环球时报)

 

“见死不救罪”立法需谨慎

蒋林 黄爱成

本报讯 (记者蒋林 通讯员黄爱成)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王仲兴认为,针对中国目前的状况,“见死不救”不宜入罪。他认为,小悦悦事件反映出的更多的是道德层面的事情,法律是把“双刃剑”,设立“见死不救罪”更应慎之又慎。

属于道德层面

王仲兴认为,18位过路人见死不救,应该遭到道德谴责,起码这些见到小悦悦伤势的路人应该打120,或者将其转移到马路一边的安全地带。

但他也强调,这18个路人可能也存在谴责不下去的可能性,肯定会有人为他们辩护。因为他们的情况不完全一样,一些人可能是没看清楚,不知道小孩受伤,一些人怀疑是设的“局”,担心将事情赖在自己头上。此前的“彭宇事件”已经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人们也不想类似麻烦在自己身上发生。

王仲兴还提到,国外在“见死不救”这方面有着相关的法律,一些国家叫做“拒绝援助罪”。但应该注意到,这项罪名成立有着非常严格的前提,比如要充分界定救助者与被救人之间的关系,如是否为亲属或者恋人等;以及在救助者是否造成伤害等一系列前提下,才能立罪。

可能冤枉无辜者

王仲兴说,立法是把“双刃剑”,一方面能打击犯罪,另一方面有可能冤枉无辜者。

他表示出现“见死不救”不应从个人身上寻找原因,只是给个人治罪,有失公允。中国出现“见死不救”的情况,实际上是整个社会诚信的缺失,以及国家相关制度和法律的欠缺。这种恶劣的现象从法律和道德层面迟早要得到解决。

王仲兴认为,中国目前的状况不是无法可依,最重要的是将现有法律执法可依,同时借鉴国外的法律,大量分析类似案例,将法律更便于操作。

美国:遇见陌生人受伤不打“911”算疏忽罪

美国有两个法律是要求和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的,分别是《救援责任法》和《善行法案》。

《救援责任法》规定了特殊关系人之间的责任,比如消防人员、急救人员有责任救助危境中的公众,配偶之间互相救援,父母子女之间的救援,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州将此法律延伸到普通百姓,任何人需要对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协助。

《善行法案》保护的是施救人员,如果施救人员在帮助他人时造成意外伤害,可以免除法律诉讼。

明尼苏达州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以犯罪论处。在佛蒙特州也会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

在美国,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原则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轻易动手。一些州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

美国法律要求成年前必须掌握基本急救知识。幼儿教育的三分之一是儿童对危险的认知和规避。

美国有一条专门法律《好撒玛利亚人法》,是为好人做好事量身定造,避免其惹麻烦上身。好撒玛利亚人意为好心人、见义勇为者。

虽然《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法律细节在联邦和各州有各种司法变化,不过一些特点是共同的: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

欧洲:见死可不救有前提 不得危害施救者安全

义务协助处于危险中的人是近年来法国和比利时的趋向,并扩展到高度均一的欧洲法律之中。在欧洲不少国家,对于不负法定职责的普通人来说,“见死不救”的确是一种“罪与罚”。

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新增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的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在欧洲的其他国家,如德国、挪威、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国的法律也规定,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就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国家规定“见死不救罪”时,无一例外地都有着大同小异的前提性限制:救助他人对自己或者第三人并无危险。

之所以法律要为对“见死不救”的法律非难设置这样一个“天条戒律”,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即法律从来都不能强迫互相之间不负法定救助责任的当事人之间,以牺牲一方当事人安危为代价来救助处于危险境地的另一方。

新加坡:被救反污蔑他人者需要“道歉+赔偿”

在新加坡,见义勇为已经借由道德的法律化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

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法律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

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该规定实施以来,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

加拿大大多数省规定公民没有义务对紧急伤病者提供援助。但魁北克例外,“义务法案”规定公民有义务对紧急伤病者提供援助,违者有法律责任。

加拿大:“好撒玛利亚人法”

加拿大也有类似“好撒玛利亚人法”,但主要是属于省司法权,例如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就有一条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

制定该法是为打消施救者担心的因施救不当而惹上官司的顾虑,以防止他们事后成为被告。(广州日报201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