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科技大学eem:?新型侵权案例分析之九?侵害集体照相肖像利益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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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侵权案例分析之九?侵害集体照相肖像利益的侵权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杨立新 2004年3月19日

2003年5月12日,百事公司在上海对外宣布,与姚明签下合约,姚明因此和贝克汉姆、布兰妮等一起成为百事公司包装的国际巨星。但与此同时,上海市场出现了印有巴特尔、姚明、郭仕强三人形象的可口可乐饮料的易拉罐产品。姚明认为,自己从未给予可口可乐公司任何直接或间接授权准许其使用他的肖像进行商业活动,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可口可乐公司侵害其肖像权,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1元人民币的责任。在本案中,除了争执肖像权的国家是否有权强制使用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争执,就是集体照相的肖像权的问题。有人认为,集体照相存在集体肖像权,个人不得主张肖像权,因此,姚明也不得对可口可乐使用该集体照相主张肖像权。

首先应当说明的是两个问题,一是可口可乐公司使用的肖像,不是集体照相,而是三个球员个人肖像的剪辑和拼凑。现在要研究的是,即使这就是一个集体照相,是不是存在侵害肖像权的问题。二是集体照相并不是集体肖像权,集体照相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集体肖像权是不存在的概念,因为肖像权就是个人人格权,不能构成集体的权利,集体不能成为人格权的主体。

确实,在研究侵害肖像权的侵权责任中,集体照相是一个重要的抗辩事由。这个抗辩事由的确立来源于法国的一个著名判例。1887年,法国巴黎一位著名的演员向法国巴黎法院起诉,认为某照相馆公开陈列包括他本人在内的合影照片侵犯了他个人的肖像权。经过审理,巴黎高等法院认为,在集体照相中,一人关于其肖像所具有的利益,已为全体利益所掩盖。一人之个性已为全体所掩蔽,因此,在集体照相中,独立的个人肖像权已失去了存在之基础,所以驳回了该演员的诉请。这一判决明确了这样一个规则,即在集体照相中各独立的肖像权人不得主张肖像权。

这个规则是成立的。集体利益压倒个人利益,由于集体照相为各人肖像之集合,因此个人肖像权益为全体肖像权人权益所涵盖,其个人特征难以在集体照相中体现,丧失了人格权存在的基础。个人对肖像权的主张,不能反映全体肖像权人的利益。

但是,这说明的是,集体照相作为抗辩事由,是指集体照相的成员之一对该集体照相的使用,其他成员不得主张该集体照相的肖像权。如果集体照相成员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该集体照相,或者集体照相的成员之一超出集体照相设立宗旨而使用,是不是构成侵害肖像权呢?问题就在这里。

集体照相就是二个以上的人一起摄影所形成的照相,推而广之,将数人形象集合在一起而制作的雕塑、录像、电影、画像等,也属于广义的“集体照相”。确定集体照相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可以适用财产权中的准共有关系。这就是说,确认集体照相的肖像权是不是受到侵害,应当依据其集体照相成员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不同而确定。内部关系,应当是集体照相的全体成员一起对该照相的肖像利益行使权利、负担义务;而外部关系,则是其他第三人对该集体照相的权利所负有的不可侵义务。依据这些内部和外部的关系,确定集体照相的肖像权的侵权责任,采用以下规则处理:

第一,在集体照相的成员之间,属于肖像利益的共有人内部关系,每个成员都有权使用该集体照相,其他成员应当尊重这种使用权。成员之间使用该集体照相,不构成侵权,其他成员不得主张侵权。

第二,集体照相的成员之一使用集体照相,应当合理使用,即依照成立集体照相的宗旨使用。例如毕业照、订婚照、聚会照等,都是纪念性质的,出于纪念目的或者相关的目的而使用的,不构成侵权,为正当使用。但是,如果集体照相的成员之一对该集体照相进行商业化使用,超出了成立集体照相的宗旨,则应当征得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如果未经其他成员一致同意而擅自使用,并将所得利益据为己有的,构成侵权行为。

第三,集体照相成员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对于集体照相都负有不可侵义务,这就是准共有的外部关系的体现。集体照相成员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未经集体照相的成员同意而使用的,对集体照相成员的肖像权构成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当第三人侵害集体照相成员的肖像权时,也构成侵权行为,不能因为是集体照相而构成抗辩侵权责任成立的法定事由。

第四,无论是集体照相的成员侵权还是其他第三人侵权,集体照相的成员都享有维护集体照相肖像利益的权利。集体照相的成员之一都有权向侵权人请求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应当满足这种请求。但是,任何集体照相的成员请求侵权责任承担,其取得的利益都应当归属于集体照相的全体成员,当然其支出的费用也应当集体承担。个人独占取得的利益的,构成对集体照相其他成员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