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设计院:2008年辽宁省双拥模范城(县、区) 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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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双拥模范城(县、区) 创建命名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军政军民团结,巩固和发展新型军政军民关系,推动全省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 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拥[200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 活动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展,是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双拥模范城(县、区) 是双拥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
第四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 活动,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把优抚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结合起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  双拥模范城(县、区)分省、市两级。
第六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区) 的命名范围:地级市、县(县级市)、区。市级双拥模范城(县、区)的命名范围,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七条  对在双拥模范城(县、区)创建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授予荣誉称号,予以表彰。评比标准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八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区)和授予单位、个人荣誉称号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实行动态管理。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 应按照国家推荐方案在全省评比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第二章  双拥模范城(县、区)的标准
第九条  双拥模范城(县、区)基本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双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总体规划,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具体的实施计划、完善的保障措施。坚持党委议军会议、军地联席会议等制度,坚持把双拥工作纳入当地党政军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建立有党政军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编制、人员、经费、办公地点、交通工具、通信设施等必要条件的落实,组织、协调和指导双拥工作有力。市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军地合署办公,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街道、乡镇和驻军单位有双拥工作组织,坚持经常性活动,成效显著。
(二)宣传教育广泛深入。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辽宁省国防教育条例》,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规划,纳入宣传、组织、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有组织、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育制度、教育设施和教育方法,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领导干部带头接受国防教育,关心、重视、支持国防建设。青少年学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重点接受国防教育,人民群众普遍接受国防教育,国防观念不断提高。有双拥工作简报、宣传专栏和宣传标语、公益广告,在新闻媒体有国防教育专栏或专题节目,重要节日、纪念日有国防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爱国拥军、爱民奉献的浓厚氛围。
(三)拥军工作扎实有效。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列入各级领导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探索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路子,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大力支持军事斗争准备,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科研试验等各项任务成效明显,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发挥地方资源优势,广泛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拥军,协助军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和信息化建设。实施士官和义务兵立功奖励制度,对特别困难的官兵家庭实行救助。积极支援重点军事工程建设,《辽宁省军事设施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得到落实,军事设施保护完好。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成效显著,应急保障能力强。支持部队加快保障社会化进程,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优惠政策,在生活保障、通用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装备生产和维修保障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重大节日期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驻军和优抚对象活动。
(四)拥政爱民成果显著。驻军部队奋勇参加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全面支持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建设,大力支援地方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总部规定的义务劳动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完成扶贫帮困捐资助学等任务。耍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作用突出。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辽宁省驻军拥政爱民工作若干规定》,严格遵守军队各项法规纪律,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公共场所严格律己,定期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和群众纪律检查,做到文明执勤、依法办事,形象良好,无较大违纪现象。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建立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抚恤补助标准达到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实行抚恤补助金社会化发放制度,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建立并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将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并给予医疗补助。转业军官、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有关安置政策得到落实。完成征兵任务,兵员数量质量得到保证;落实义务兵优待政策,城镇、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达到标准并及时足额兑现。积极支持军人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有切实可行并长期有效的军官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入托等优惠优待政策。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烈士纪念建筑物得到及时修建,县级以上保护单位有专人维护、有经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功能突出、作用明显;光荣院达到等级标准,管理规范,服务优质。
(六)双拥活动坚持长效。坚持双拥活动以基层为重点,注重落实,讲求实效。做到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节日有走访,平时有活动。各项活动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参与广泛,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时代特色。健全各项制度,定期检查总结,做到双拥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军地双方每年互办几件有影响的实事。
(七)  军民共建富有成效。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系列创建活动。驻地单位积极与驻军结成共建对子;驻军积极与驻地单位开展共建,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军地密切配合,通过建立培训基地、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培养、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成效显著。坚持开展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八)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爱护军队,尊重军人,关心部队建设;部队尊重地方党委、政府,热爱人民,支持地方工作。军政军民之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建立军地互涉案件和信访事项“绿色通道”机制,军地地界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和房地产矛盾得到妥善处理,无重大军民纠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和推荐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区):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在国家和省级双拥机构、公安部门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优抚安置政策规定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双拥组织机构无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的。
第十一条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九条的规定,提出每一届省双拥模范城(县、区)评选命名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要求。
第三章  命名权限与程序
第十二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区)以省委、政府、省军区名义命名。市级双拥模范城(县、区)市委、市政府、军分区(警备区)命名。
第十三条  省、市级双拥模范城(县、区)每4年命名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迟。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区)命名在国家命名前适当时候进行;市级双拥模范城(县、区)命名时间由各市确定。
第十四条  双拥模范城(县、区)的推荐、评选、命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标准,讲求实绩,全面考察,综合平衡;突出新形势下解决双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听取各方面和各部队的意见,坚持群众和官兵广泛参与;适当考虑驻军数量和双拥工作任务量等特点。每届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区)命名名额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五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区)由市委、市政府和军分区(警备区)按规定择优推荐,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向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经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
其中,由省命名的县级双拥模范城(县、区)按分配的名额申报。
被推荐的单位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标准,并获得市级双拥模范城(县、区)荣誉称号1年以上。
第十六条  市级双拥模范城(县、区)由县(市、区)党委、政府和人武部推荐(自荐),经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和军分区(警备区)批准,同时报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  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省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区),要严格标准,听取当地军地双方意见,并将推荐名单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报市委、市政府、军分区(警备区)同意后,书面向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第十八条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由省命名的地级市双拥模范城采取百分制分阶段考评办法进行。对推荐由省命名的县级双拥模范城(县、区)由各市参照以下办法进行。
(一)实地考评,占总分50%。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届评比活动的第二年和最后一年,分两次对各市双拥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评,投票推荐。
(二)专项考评,占总分20%。在每届评比活动最后一年,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职能部门对优抚政策落实、国防教育、军转干部安置、退役士兵和无军籍职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军嫂就业、军官子女入学入托、军(警)民关系、按规定完成征兵任务、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军粮供应等专项工作进行考评,投票推荐。
(三)综合考评,占总分30%。在每届评比活动最后一年,听取推荐(申报)市的双拥工作汇报后,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进行投票推荐,汇总考评分数,提交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在省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考评工作结束后,举行命名大会,对省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区),授予奖匾,颁发荣誉证书。
实施考评时,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九条  双拥模范城(县、区)应以受到命名表彰为新起点,坚持巩固提高、创新发展的方针,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第二十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区)应将年度双拥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计划报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对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区)、双拥模范单位进行考评,通报情况,并作为下一届评选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被授予双拥模范城(县、区)的地区,如出现政策法规不落实或重大军民纠纷等突出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妥善处理,并将情况报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的,予以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双拥模范城(县、区)荣誉称号,收回牌匾和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双拥模范城(县、区)荣誉称号的,取消其参加下一届双拥模范城(县、区)的评比资格。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重新参加以后的评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印发的《辽宁省双拥模范城(县、区)创建命名管理实施办法》(辽委发[200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