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不知不觉造句:广州警/察与沈阳运钞员比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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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3 | 广州警/察与沈阳运钞员比枪法

标签: 警察  暴民  民生 

广州警/察与沈阳运钞员比枪法

    我的博文中,一部分是制造并贩卖思想的,另外一部分是宣泄情绪的,本文就属于后者。

    这一次,宣泄的是愤怒,原因是从《广州日报》看到: 11月13日凌晨,广州珠江医院副教授尹方明与朋友在院门口聊天时,受到两名警/察盘问,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尹方明要驾车离开,其中一名警察开枪打中他的心脏位置,其后抢救无效于早上7点多死亡;截止目前,警方还没有公开对该事件进行说明。

     事情比较敏感,人民警察开/抢,致人民副教授死亡。注意,死者是一人民副教授,如果死的是个普通的人民工人,社会反响不会这么强烈的(中国就是这样的价格区别对待);还有另外一点,死者据说还承担着军方的什么医疗课题,所以据说他当时开着一辆军牌车,平常军牌车可是很威风的。

    不管这位人民副教授当时是否借人民军车耍威风了,我只想问:即便假定他有错,他罪该致死吗?

    几个联想:

    1,首先想到的是几个月前,运钞员枪杀储户事件。

    2,然后是今年9月1日,教师节那天,重庆市黔江中学教师王琪因劝阻在校园内吸烟的社会青年张昆,结果张昆的父亲——黔江区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张成中数次暴打。

    3,更远一点,就是著名的山西警/察打死北京警/察事件……

    为防止被 HX掉,我们首先要说,人民警察大部分是好的(这话没错,不过是废话,就好比人民小青年大部分是好的,那也不能因此就不去惩罚那个犯了罪的人民小青年)。 

    最具可比性的,还是广州警/察与沈阳运钞员的南北呼应。双方可以较量一下枪法,广州这边打的是心脏,沈阳那边打的是脑袋。比赛结果应当是伯仲相当,都算神枪手。

    当前的形势下,面对警/察,大家知道,我们不大容易宣泄愤怒,也不方便将中国警/察与外国警/察的素质、行为做比较。只好拿沈阳事件来腾挪一下。7个月前,人民运钞员枪杀人民储户的那次,我的确是愤怒到了极点。以最快速度写了

 武士道中国版:押钞员仅因口角就枪杀储户》

    几分钟前,看到一则非常令人气愤的消息:4月7日下午5点左右,一名中年男子到中国建设银行沈阳苏家屯支行取款,取完后正要离开时,正赶上运钞车来了,车上的运钞警卫不准顾客出入,这名男子说他有急事要先走,便和运钞警卫发生了口角,运钞警卫说:你信不信,再走我就打死你。这位男子不信邪,向前跨了一步,这位警卫马上向外喊:进来。这时又进来一位警卫,二话没说,举枪就朝这位中年男子脑袋开了一枪,中年男子当场死亡。

    我的第一反应是:这位运钞警卫不整个儿一日本武士道吗?日本的所谓武士,并非中国武侠小说中的武林人士,仅仅是19世纪日本将军、大名的家丁,即中国人俗语说的狗腿子。就是这些狗腿子,却拥有对平民“格杀勿论”的特权。所以,日本平民谁也不敢跟那些武士吵个架什么的,因为一言不合就可能白白送命。

    明治维新取消了武士对平民“格杀勿论”的特权,从此,日本人民才有了最基本的人权。

    200年后,“格杀勿论”居然在中国重现。并且是与日本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沈阳。

     更令人气愤的是,居然有银行方面的人出来表态说:那位储户不该违抗运钞警卫的命令。靠,这简直就不是人话了。

    运钞警卫应该是保护钞票、对付匪徒的,不是来吓唬平民老百姓的。有人说了:运钞警卫已经说了,不准那储户出去,那储户却坚持要出去,运钞警卫是警告后开枪的。

    我要说的是:一个手无寸铁的储户,在你银行的营业时间,办完事要走出储蓄所,谁有权利阻拦他?你银行运钞票,就能把储蓄所当临时监狱,不准老百姓出入?你要认为我们老百姓个个都是犯罪嫌疑人,那你应该在时间上回避我们,而不是我们回避你们!!!

    强烈要求:以“故意杀人罪”惩罚那个开枪的恶棍,那个杀人恶魔。

    抱歉,文章写得有点急,用语有点意气。

    实在是TMD气愤!!! 

   请有同感的博友转发此贴。谢谢。

    我的后续博文见沈阳媒体为何再次“集体失语”?》http://wangxiaoyang1.blog.sohu.com/41528967.html    

 

《运钞员杀人引发的“持利器自由”》

    由一件件强迫拆迁案,以及前几天沈阳运钞员枪杀储户一事,引发了关于持枪自由的一些言论。对此,我们不能赞同。

     “利器在手恶自生”是个反对的理由。如果人人都有利器,那么会出现很多暴力案件。

    有人问:是不是因为菜刀可以杀人,所以就要禁止人民使用菜刀呢?呵呵,这我可不知道。

    地痞们仗着年轻力壮,或者人多势众什么的,都能欺侮百姓。如果人们有持利器的权利,则一个80岁老太太与一个30岁壮年强盗之间的差别就会大大缩小。但是,因为这个,就说人民应该拥有持利器的自由,我不敢赞同。

    我们要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旗帜,深刻领会小平光辉思想,牢记“以德治国”,遵守8荣8耻,既要看到美国的伟大,更要看到中国的伟大、光荣、正确。

    辨证看待下面这篇文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坚决反对持利器的自由。

  

转贴:从中国的社会矛盾看美国的持木仓自由

作者不详

 

美国不禁木仓的真正原因是中国人无法理解的!美国不禁木仓的真正原因是中国人无法理解的!

  木仓支与宪法

  木仓支在美国的普遍程度,从以下一例中可窥全豹:当《木仓支管理法》通过的时候,受到该法禁止的攻击性武器之中,有一种是仿苏式半自动步木仓AK47,仅此一种型号,在美国民间当时就已经有100万支。而且最近20年美国校园不断发生恶性木仓击事件,见诸世界各大媒体,并引发了一场有关《木仓支管理法》的大讨论。看了大量的类似报道,国人一定会想为什么美国允许公民拥有木仓支。

  据我一个去过美国的大学老师讲,美国法律之所以不禁木仓,是因为“美国人民有推翻暴政的自由”。

  1776年7月4日,在北美洲十三个殖民地的代表举行的第二届大陆会议上,通过了由托马斯·杰弗逊起草的《独立宣言》。这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文献之一,它闪烁着自由和人权思想的光芒:

  “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为了慎重起见,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予以变更的。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但是,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於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没木仓怎么推翻暴政?没木仓当年美国人拿什么来跟英国军队斗? 虽然今天美国已经是民主政府了,但是出于对暴政的天然防备心理,美国法律坚决保证人民持木仓的权利。 允许持木仓固然会造成很多刑事案件,但是和刑事凶杀案相比,暴政更让人恐怖。

  1789年,美国第一届国会召开之际,宪法第二修正案做为一项制约国会与总统联邦权利的平衡力量予以提交,并于1791年,与另外9条宪法修正案一起获得批准,组成了美国权利法案的前10条。美国《权利法案》的第二条规定:“……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侵犯。”这是美国的建国者对于日后的政府有可能发生异化而设立的一项预防措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其他国家时有发生的情况:即手无寸铁的人民面对政府军队的镇压束手无策,也使作为个人的美国人对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和土地的信心大增。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行文颇为讲究,它并不是说《宪法》给了人民拥有武器的权利,而是说,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两种讲法是不同的。也就是说,美国的立国者认为,这种权利,不是统治者给予人民的一种恩赐,而是一种天赋人权。宪法修正案可以起到的作用,仅限于确认这一事实。

  美国是一个非常强调保护个人隐私、私人财产和私人领地的国家。《权利法案》的第三条,即美国《宪法第三修正案》规定“任何士兵,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的许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战争时期,除非照法律规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以及《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加上宣誓和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和必须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这两条,都是和上述的个人权利有关的。问题是,美国人对于这样的《宪法》条文的执行,是着着实实“令行禁止”的,他们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是绝对的。在其他国家,私有住宅受到侵犯,你可以去法院控告,但是在美国,私人领地受到侵犯,你有权开木仓。

  在此我插一段小故事:一名原籍俄国的犹太裔美国人在得知以色列正在建立所有的被迫害致死的犹太人的详细档案时感到奇怪:这些牺牲者怎么会无力反抗?后来他发现,二战之前德国人民也是合法拥有武器的,但在希特勒上台之后,首先搞木仓支登记,然后设法逐步没收木仓支,以致犹太人最后只能束手待宰。他由此坚信失去自卫武器是犹太民族的悲剧原因之一。他家里有好几种大大小小的木仓,他说:“我也希望永远不要去用这些木仓。但是你应该知道,木仓不是一种工具,木仓是一种权利。”

  曾经有一个美国女孩听到中国6、70年代中有抄家的事情,她几乎不相信谁会有这么大的胆子。因为在美国,短短的几条《宪法修正案》绝非一纸空文,它是由整个司法制度在保障,有无数案例在支撑的。简单地说,凡是发生这样的情况,法律根据《宪法》是支持开木仓一方的,但是为了避免误伤,必须事前发出警告,如果在受到警告之后继续侵犯,主人有权开木仓,事后不必承担后果。所以,没听说美国发生过强制拆迁强占土地的案件。

  例如,如果一个美国的农民土地被掠夺了,他们告状无门,这时候房地产开发商来拆他们的房子,他们至少还可以拿起木仓支与开发商打一仗,维护最后的正义。美国权利法案保证了美国人民,尤其是穷人的权利,使他们不至于落到某些国家的农民和城市贫民的悲惨境地。

  那么,对这种代价昂贵、只有潜在意义的自由和权利,美国人在支付了有目共睹的惨重代价之后,为什么至今没有放弃呢?这是因为他们始终坚信两百年前建国者的理论:对于“政府”这样一个人类所创造的“怪兽”必须时刻“防其失控”。所以,政府只能通过再三呼吁为管制木仓支“立法”,如限制某种木仓的型号,又如买木仓者必须等候几天,以便让卖木仓的查一查电脑,确定对方是否有犯罪前科等,来减轻持木仓犯罪的危害程度,而对于彻底禁木仓,由于《宪法第二修正案》的存在,政府是永远做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