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三遨游在哪里接任务: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12:41:00


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

 

1931年

 

中国工农红军,在1927年革命失败后到现在的四年艰苦斗争中,在中国共产党正确的领导之下,配合广大工农坚决的执行土地革命,反对国民党军阀,反对帝国主义,从豪绅地主阶级手上夺回土地,建立工农兵苏维埃政权,自己锻炼成强有力的红军,打破了帝国主义走狗国民党军阀三次大规模的进攻,这种为工农阶级为苏维埃政权英勇斗争的精神与胜利,是值特钦佩与称扬的……因此,红军战士及其家属,应得到苏维埃共和国的优待,大会特颁布下例优待条件:

 

第一条  凡红军战士,家在苏维埃区域内的其本人及家属,均需与当地贫苦农民,一般的平分土地、房屋、山林、水池……。

 

第二条  凡红军战士,家在白色区域的,以及新由白军中过来的,则在苏区内分得公田,由当地政府派人代耕。

 

第三条  红军中退伍士兵,不能服务,准给长假的准由红军公田内分配土地给他种,如有在苏区安家的,其家属仍分得土地。

 

第四条  红军战士在服务期间,无劳动力耕种家中田地,或分得之公田,应由苏维埃政府(区政府计划,乡苏维埃执行)派人帮助全部耕种灌溉收获工作,所派人工,每年不得少于五十工,红军战士家中缺少劳动力的,应按照其需要予以补助。

 

第五条  为要执行上述条例起见,特规定凡未在红军中服务者,应实行无代价的“优待红军工作日”,每人每月帮助红军家属工作两天,时间与工作种类,依红军家属之要求而定。

 

第六条  红军在服务期间,本人及家属免纳苏维埃共和国之一切捐税。

 

第七条  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家属所居住之国家房屋免纳租金。

 

第八条  红军在服务期间,本人及其家属享受国家商店百分之五减价的优待,当必须品缺乏时,有优先购买之权。

 

第九条  凡红军战士,乘坐轮船火车,其费用概由公家发给。

 

第十条  一切戏场,每月需有一次免费,欢迎红军看戏,平时票价减半。

 

第十一条  红军在服务期间,子弟读书免纳一切用费。

 

第十二条  红军在服务期间,因伤病需要休养时,应送到最适宜之休养所休养,在休养期间一切用费由国家供给。

 

第十三条  在红军中服务五年以上年龄满45岁者,可退职休养,国家补助其终身生活,本人不愿退伍,继续服务者,应得特别优待。

 

第十四条  国家设立残废院,凡因战争或在红军服务中而残废者入院休养,一切生活费用,由国家供给,不愿居残废院者,按年给终身优恤费,由各县苏维埃政府按当地生活情况而定,但现在时每年至少50元大洋。

 

第十五条  红军与家属通信,由直属机关盖章,不贴邮票可寄回家,红军家属寄信到红军中,则由当地政府盖章,亦不贴邮票,可寄到红军机关中转发,各级政府及红车机关应切实负责。

 

第+六条  凡红军战士,在战争栖牲或在服务中因劳病故者,须照下列条例抚恤之:

1、凡死亡战士,应将其死亡时间、地点、战役、功绩,由红军机关或政符汇集公布;

2、死亡战士之遗物,应由红军机关或政府收集,在革命历史博物馆中陈列以表纪念.

3、死亡战士,应由当地政府帮助红军机关收睑,并立纪念碑。

 

第十七条  凡红军死亡或残废者,其家属优待办法如下:

1、子女弟妹幼小的,由国家设立革命纪念学校专门教育他们,并由国家维持其生活,直到年满18岁,由国家介绍职业为止。

2、父母妻子由国家维持以相当津贴。

3、本条例之三、四、五、六、七、八等条照旧有效。

 

第十八条  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