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三十人本:2006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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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函〔2006〕327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经费
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较好地保障了优抚对象的生活。但是,有些地区的优抚经费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中央财政下达的抚恤补助经费不能及时发放,个别地区截留挪用优抚资金,优抚对象不能按时足额地领到抚恤补助优待金等等,影响了优抚对象的生活,有损于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进一步做好优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做好优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认识。抚恤、补助、优待等项优抚经费涉及到广大优抚对象的切实利益,管好用好这笔经费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今年6月1 6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
二、争取地方加大财政配套力度。在中央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地方资金投入是完善抚恤补助标准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民 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视,将这项上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提出本地区抚恤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对于烈属、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重点优抚对象,各地要在中央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参照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制定具体标准,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对于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保障的在乡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中央要求,继续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提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此次中央提标之前已经由地方财政增加补助的,应当继续保留地方补助的部分,不得用中央提标资金冲抵地方补助,以充分体现地方政府对在乡复员军人生活保障的责任。对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要严格审批程序、认真核查清理,不符合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条件的,一律不得放宽政策、随意“开口子”,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三、加强对优抚经费的管理使用。残疾军人伤残抚恤金、烈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等,是国家用来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经费。近年来,中央三令五申要求优抚经费专款专用,并将其列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审计的重点。中央财政也打破了按基数下拨经费的传统做法,以优抚安置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作为基本依据,每年进行数据更新,各项目采取据实结算,不再存在减员或节余经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单位和工作人员,部分别明确了具体处罚办法。但目前仍有个别地区资金周转时间过长,各级资金配套力度不够,存在着大量不合理减员经费,为进一步加强对优抚资金的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
1.各地要普遍进行一次排查,全面核实各类优抚对象,认真检查优抚资金的使用去向和管理状况,今年1 2月31日前,按照民政部的要求及时更新优抚安置管理信息系统,据实上报优抚对象数据。
2.加强资金的科学管理,推行优抚政务公开,探索社会化发放途径,改善管理水平,提高运转效率。
3.抓好资金落实工作,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件件有着落,切实维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严肃性,对不按照中央和地方规定标准发放优抚资金的,要查明问题,追究责任,坚决予以补足,真正把涉及广大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要将清理优抚对象人数和检查优抚经费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