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仙2多开会封吗: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联系与区别 - mengqiqi-yunyun的日志 - 网易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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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联系与区别

默认分类 2007-11-24 00:26:34 

区别:(1)国家作为最大的共同体,具有绝对的公共性。国家利益作为公共利益的下位概念,具有其独特的内涵。从最一般、最抽象的意义来说,所谓国家利益,就是一个国家政治统治需要的满足。所以,国家利益往往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否与公共利益一致,与国家内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而定,在少数人作为统治阶级的情况下,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不全是公共利益,而只是统治阶级的“私益”,但由于统治阶级掌握着国家政权,因此,“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19]在多数人充当统治阶级的情况下,显然,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更具有切合性。但无论如何,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能划等号,国家利益主要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外交利益、军事利益以及意识形态利益等等,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为目的。

            (2)国家利益以主权国家为载体,集中体现在国家安全、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等方面,在现代法治国家,国家利益通过宪法表达,其内容十分清晰,高度概括。政府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机关,必须忠实地执行国家意志,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相比之下,公共利益是指“在某一特定空间区域内所有的个人与组织为了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2]在空间范围上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疆域,在性质和内容上不一定集中统一,对政府不具有统御、决定性的影响力。相对说来,国家利益更多体现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而公共利益既包括统治阶级利益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3)物权法里规定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征收,而且世界各国都是用“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不是“国家利益”需要,这是用语上的差别。这个差别在哪里呢?社会公共利益是相对于商业利益而言的,国家利益是相对于私人利益而言的,国家利益跟私人的利益,这是一个矛盾,私人利益不能侵犯国家利益。但是,国家也有商业利益,所以不能把国家财产的行使都认为是社会公共利益。只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才能征收、征用私人的财产,这一点是明确的,它是区分商业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把一切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都称为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不对的。

            (4)社会共同体是各种各样的,有大共同体和小共同体之别。小共同体的“公共利益”相对于大共同体而言,就不一定是公共利益,除非二者完全一致。例如,一个地区、一个单位、一个组织的“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相对于国家的“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就不一定是公共利益,而是局部利益。一个国家的“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相对于整个人类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就不一定是公共利益,而是局部利益(如一个国家发展经济的国家利益有时会与人类保护环境、生态的公共利益冲突)。

 联系:(1)广义的公共利益应该包括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如果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那么能够代表国家利益的应该是国家;如果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利益,那么能够代表社会利益的也应该是国家。

             (2)四个限制人权的理由: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形式表达,社会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实质表达,集体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除外形态。
               (3)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会呈现出重合状态。统治阶级的职能包含着实现对一定公共事务的管理,比如发展教育、促进科技进步、合理开发和利用能源、增加社会财富等,这种管理的目的在于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和维护国家的存在,这种管理也是一国全体公民在正常生活中所必需的。此时,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一致的,国家利益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4)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是辩证的。比如,在一国范围内,通过法律程序集中起来的公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既是国家利益,也反映了该国整体性的公共利益。但是,如果公共利益在空间范围上不等同于国家疆域,在程序和效力上不具备合法性,在性质上不带有国家意志,也就不能成为国家利益。因此,在国家利益之外,客观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公共利益。比如,在一国范围内,不同地区都有自己特定的利益,也就是地方利益,从根本上说,地方利益应当服从国家利益,但是,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相比,往往更为具体、现实,地方政府在谋求地方利益和服从国家利益之间,总要进行两难选择。大多数情况是,地方政府有着“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强烈政绩动机,极力谋求地方利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使国家利益受损,也可能为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利益,限制或牺牲地方利益。再如,在一国内,总有着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利益集团的要求需要通过立法才能上升为国家利益。按照现代议会制度规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表决形式,结果少数人的利益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特别是作为社会弱者的代表在立法机关中是少数时,就难以通过立法程序充分表达并实现他们的意志。我国的现状是,利益集团形态多样,但不平衡,代表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利益集团比较薄弱,因此,通过立法反映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相对也显得滞后与薄弱。所以,政府只有将社会公共利益吸收为国家利益,或者使之与国家利益协调起来,才能够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所以,政府只有将公共利益吸收为国家利益,或者使之与国家利益协调起来,才能够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