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山纯阳观:“临时工”缘何能顶半边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0: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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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7

导语:10月7日凌晨,昆明,正在吃宵夜的17岁少年被40名保安殴打致死。事后,当事人称“打错了”,而当地的街道办说,“打人的是‘临时工’”。又是“临时工”,中国的临时工,吃的是草,挤出来的是奶,享受着最少的权利,承担着最重的责任,拿最低的工资,但一出问题就被推出来当替罪羊。[详细] [网友评论] 分享到 104

调查

1.你如何看待事件追责最终屡屡指向“临时工”? “临时工”业务能力相对较低,犯错多也属正常 这不过是有关部门为了免责的借口而已 “临时工”缺乏法律和制度保障,无论什么都得承受 无所谓2.你认为大量聘用“临时工”能解决行政效率底下的问题吗? 能,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更多的事情 能,你不愿意干还有别人,有利于促进竞争 不能,人浮于事、互相扯皮、互不信任 不能,行政效率低下根本不是人员多少的问题 说不清3.你认为行政部门大量聘用“临时工”危害何在? “临时工”干得多拿得少,权益的不到保障 有问题就推给“临时工”,权责不对称 行政权力外包将导致基层乱象丛生 说不清
 

2011年9月,江西修水县一女子到派出所为孩子办户口,与户政人员有所争执,办事女警竟然发怒拿起台面资料砸向办事居民。事后,修水县公安局回应,已将“发飙女警”、义宁派出所户政员蒋某予以辞退,蒋某为聘用人员,并非在编警察。

从城管执法打人、残疾人住房被强拆,到政府公务人员酒后驾驶,刻意借“临时工”逃脱责任的意图明显。在《劳动法》正式颁布实施十多年的今天,临时工这一用工性质是否存在?临时工违法乱纪,单位就能免责吗?

法律无概念,“临时工”说法十几年前就已成历史

其实,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临时工这个计划经济的产物就已经不复存在了。临时工的产生可以追溯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固定工制度。1954年5月,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单位赴外地招用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办法》首次在国家文件中引进了临时工的概念。1965年,国务院发布的相关规定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行两种制度,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即便是在国家鼓励用人单位使用临时工的计划经济时代,相关规定也并不否认临时工是单位的职工。

上世纪90年代,随着中国劳动用工体制的转变,传统意义上的临时工早已不复存在。《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并没有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临时工”、“正式工”进行划分,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之后,国家先后下发了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等规定,这些规定明确,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详细]

权益无保障,干得多拿得少,待遇朝夕难保

尽管“临时工”概念已随时代发展渐行渐远,但在现实社会中,的确仍有一些相关部门借“临时工”之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临时工和正式工最大的区别就是工作量和工作待遇。“聘临单位”都非常乐意向临时工压担子,不管是工作量和工作难度,都非常富有“挑战性”。而待遇方面,和正式工相比,则一个天上,一个地下,除非和单位关键领导有特殊关系,不然临时工们永远也别想转正。

临时工泛滥给民众一个感觉,重要的工作似乎都让外聘人员干了,正式工却不知所踪。各个企事业单位真的是人手不足吗?表面上的原因是缺少正式编制,很多单位正式工效率太低,只好招临时工来干活。所以医院、学校、政府部门到处都有临时工的身影,这些人待遇低,工作量大,往往没什么保障,有时还被转为公益性岗位。大量临时工的存在反过来又助长了正式工人浮于事的作风,还随时都能当成不作为的挡箭牌,起到了净化正式工队伍的作用。[详细]

出事没公道,“临时工”顶雷,掩护相关单位悄悄撤退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执法部门雇佣“临时工”执法,代表的是执法部门而非“临时工”,再“临时”的人,也与本部门脱不了干系,执法中造成的所有后果,也应当由执法部门负责。不论围殴少年符国俊的是不是“临时工”,对打人事件的问责绝不能有“临时观念”,更不能以为辞掉几个“临时工”就得过且过,乃至万事大吉。体制有没有缺陷?官员有没有问题?这些才真正应该被追责的,不能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详细]

其实,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临时工这个计划经济的产物就已经不复存在了。

执法部门雇佣“临时工”执法,代表的是执法部门而非“临时工”,再“临时”的人,也与本部门脱不了干系。

不出事就是正式工,出了事都是临时工。临时工的存在,不仅助长了相关单位的懒憜作风和侥幸心理,更让很多真正的责任人免于责任追究和法律制裁。有权必有责,权责要一致,这是现代行政的基本特征。

“临时工”是人为制造不平等,有违现代社会基本共识

“自由、平等、民主、科学”是现代社会的核心理念,可如今还是有太多的人存在根深蒂固的封建等级观念,内心深处总想高人一等。这种等级观念一旦与好逸恶劳的人的劣根性结合在一起,“临时工”现象就难免泛滥成灾。而“临时工”泛滥,实在是现代公民社会的一种耻辱。权力部门自身深陷其中,这种耻辱就成了一种“难言之耻”。有人认为,中国何时能同工同酬,何时就算迈向了文明,这话说得不无道理。

权力部门和事业单位大量招聘使用临时工,甚至连主管劳动人事的部门也违规使用临时工,不签合同,也不买社保,其他福利待遇也基本为零,不仅直接损害了临时工这一群体的平等劳动权和获得相应福利待遇的权利,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以及权力的权威和公信力。[详细]

“临时工”的存在使权力权责不一致,违背现代行政精神

权责统一,就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其职责,擅自放弃、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违法、不当行使其职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代法制社会,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职责、权力与责任是紧紧相连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就是行政职责,既不能擅自放弃,也不能任意转让。同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对自己行为负责,不允许行政机关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无责任即无授权,权力与责任必须一致。

“临时工”没身份没地位,没有与所从事工作相对应的待遇,却还总是被当作推脱责任的“挡箭牌”,总是成为被问责的“替罪羊”。这种现象不仅与社会的公平正义相违背,更是违背了现代行政的精神。事实上,临时工的存在,不仅助长了相关单位的懒憜作风和侥幸心理,更让很多真正的责任人免于责任追究和法律制裁。有权必有责,权责要一致,这是现代行政的基本特征。为什么一出事,就把责任算在“临时工”身上?[详细]

“临时工”泛滥本质是权力外包,将导致基层乱象丛生

今天的中国,无论城乡,基层社会都处于一个矛盾不断喷涌的状态。这几年已不鲜见,从驻京办雇请黑保安抓捕上访者的新闻中,从私人部门——— 市场中寻找暴力资源,来维持治理的有效进行正在成为各地基层政府的一种普遍的倾向。显然,从这一选择也可以看出,基层的治理者更信任经济领域提供的保安力量,而对基层社会本身的自治模式心存芥蒂。

然而,引入私人部门的暴力资源来应对公共治理,或可解基层政府一时的燃眉之急,却也容易诱发更大治理困境。一旦政府购买服务的暴力资源触犯普通公民的基本权益,政府本身应该担负怎样的责任?正如公务员的私人行为要受到其身份的制约,如果合同本身规定了保安工作的公共属性,那么即使保安私自触法,也必然与其雇佣单位产生联系。这一切的乱象,根源都在于目前基层治理中所盛行的权力外包现象,以此为基点,又衍生出了种种怪异事件。而这些频繁爆出的怪异事件,侵蚀的恰恰是普罗大众对基层政府残缺的信任。[详细]

大量的“临时工”承担了工作,而正式工们却人浮于事。

引入私人部门的暴力资源来应对公共治理,或可解基层政府一时的燃眉之急,却也容易诱发更大治理困境。

临时工真的是个奇异的群体。他们是犯事儿的,也是扛事儿的;他们是干活的,也是顶雷的;他们有时候是真的,有时候是假的;他们是壁虎的尾巴,也是鸵鸟的屁股;他们是炮灰,他们是盾牌……他们有很多不应该存在的理由,但他们同时也是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