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根据人社部发〔2009〕185号、鲁人社发〔2010〕5号文件)执行时间:2010年1月1日
执行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职工
调整水平:退休职工按下列标准调整。退职职工仅调整三项:普遍调整中的第一部分按80%计、第二部分全额,适当提高中的老年补(参照执行)。
一,普遍调整: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或省直的调整系数乘以110元;第二部分按2010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5%计算。
二,适当提高:1、高级职称:正高70元,副高50元。2、53年补: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且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提高10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底参加工作的提高40元。3、原工商业者:提高40元。4、老年补: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分别提高20元、30元和50元;其中,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再分别提高70元、40元和6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及以上条件的可重复享受。
其他规定:
一,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的养老金按鲁人社发〔2010〕6号文件规定调整,月增加额为:分别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即红军时期的700元;抗战时期的600元;解战时期的500元。
二,退职职工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职。
三,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
四,鲁人社发[2010]7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不超过50元提高,提高后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五,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系数:济南、青岛、东营、烟台、济宁、日照、莱芜、省直为1.0;威海、临沂为0.95;泰安为0.92;潍坊为0.90;淄博为0.88;枣庄、德州、聊城、滨州、菏泽为0.85。
2011年度(根据鲁人社发[2011]4号、鲁人社发[2011]5号文件等)一.调整范围:于2010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二.执行时间:2011年1月三.调整标准:退休职工按下列标准调整;退职职工仅调整三项:普遍调整中的第一部分按80%计,第二部分全额,适当提高中的老年补(参照执行)。 A 普遍调整,退休职工按下列标准调整 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或省直的调整系数乘以110元(据网友提供调整系数为:济南、青岛、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日照、莱芜、临沂、省直1.0,威海0.99,枣庄0.94,泰安0.92,滨州0.91,淄博0.88,德州、聊城、菏泽0.85) 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4.5% B 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①-③) ①1999年底以前退休的正高260元、副高220元,2000年初以后退休的正高70元,副高50元。 ②1949年初至9月底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200元,1949年10月初至1953年底参加工作的40元 ③原系工商业者40元 ④于1929年底之前出生的130元 于1930年出生的210元 于1931年至1934年出生的80元 于1935年出生的110元 于1936年至1939年出生的60元 于1940年出生的150元 ⑤对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情况增加50元(据网络报道)。 C 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指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办理的“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退休职工,他们不按上述的A、B的规定办理]: 1937年7月6日及此前参加革命工作的900元 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800元 1945年9月2日到1948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700元 另据网络报道:山东省企业退休职工人均基本养老金在2010年发放标准的基础上,2011年再提高12.5%左右,平均调整幅度为187.5元。山东省此次企业退休职工约有250万人增加基本养老金(JN市有企业退休职工12.56万人,人均增加1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