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勒建材:“三角债”问题如何解决·每日商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12:15:48
“三角债”问题如何解决2012-02-19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交易行为日趋活跃,随之而来的“三角债”问题也越来越多。

  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为有效解决社会现实中日益增多的“三角债”难题,专门引进了早在两千多年前罗马法就有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制度,从而使“三角债”问题上在法律上找到了依据。

  何为代位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2008年我曾办理过一个代位权的案例。2007年12月,某化工有限公司与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化工公司出卖给实业集团十二烷基苯磺酸3000吨,单价每吨10900元,总金额32700000元,合同还约定了交货方式、结算方式、运费承担及合同有效期等事项。不久实业集团与A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实业集团向A公司提供磺酸5000吨,单价111000元每吨,总金额55500000元,同时也约定了交货方式、运费承担等事项。2008年7月,化工公司经与实业集团对账结算,实业集团尚欠化工公司货款2008934元,化工公司多次向实业集团催讨,未果。此外,实业集团公司经与A公司对账,确认A公司应支付实业集团的货款为2191888元,且该债权已于2008年7月25日全部到期。此时实业集团因经营出现问题,法定代表人出逃境外,公司办公场所已关闭,相关媒体也对此进行了报道。于是化工公司于2008年8月向区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把A公司列为被告,把实业集团作为第三人。后法院组织了两次审理,因第三人实业集团传票无法送达,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最后判决A公司向实业公司支付货款2008934元及6328元利息。

  本案就是典型的代位权诉讼,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须注意: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上述案例中,双方实际发生货物买卖,债权人化工公司对实业集团的债权合法;债务人实业集团对A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但实业集团不去催要,怠于行使,对化工公司造成损害;实业集团对A公司的债权性质也是货款,不是专属于实业集团自身的债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债权,不能提起代位权的诉讼。

  因此当读者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此类“三角债”的问题,就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直接将第三方告上法院,以行使对自己债权的保护。

  以上是本律师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