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玲珑太子扮演者: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法律知识问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11:37:30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23号令)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文整理汇总出一些关于作业场所职业健康防治方面的问题,以便对该规章作进一步的解读,帮助企业更好的适用。
问:劳动者在作业劳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问:职业健康防治的责任主体?
答:《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对于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生产经营企业要真正担负起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
问:企业在职业健康防治方面具有哪些义务?
答:按照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八方面工作:(1)将职业危害及后果如实告知职工;(2)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3)建立企业内部的监督队伍;(4)对职工进行必要的体检、为职工建立健康档案;(5)给有职业危害的岗位职工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6)对危险岗位的工艺设备及时更新改造,严格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7)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相关文件备案;(8)报告职业危害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问: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哪些规章制度?
答: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需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问: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的作业场所应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答:要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实现生产布局合理;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要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问: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哪些事项需要向属地安监部门申报或备案?
答:一是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危害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其中企业检测和评价的频次具体为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二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相关文件:
(1)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属地安监部门备案。
(2)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属地安监部门备案。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其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属地安监部门备案。
问:企业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按照情节轻重,安监部门对26种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向违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节严重的行为,该规章规定了较为严重的处罚措施,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