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甘共苦的名言:用心调解 和谐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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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调解 和谐司法

人民法庭法官调解工作心得

作者:罗豪 黄献初  发布时间:2009-08-07 09:37:49


        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然而人民法庭所接触的绝大部分的案件偏偏就是千万寻常百姓家的家务事,虽说案无大案,但由于农村社会关系复杂,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案件的处理稍有不慎,就极其容易引发各种不可想象的后果,因此法庭的调解工作尤为重要。那么,作为与人民群众近距离接触的基层人民法庭法官,如何开展好调解工作呢?在今年开展的“调解年”活动中,我一直坚持以“充分发挥调解优势,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工作的努力方向,全庭调解率均能保持在85%以上。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笔者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要充分了解当地的民风、民情。农村的社会关系,虽然错综复杂,但道德与情理却始终是维系这一方百姓之间的主要纽带。当我们找准了这一点,那么案件一到我们的手上就很容易找到了切入点,例如:我们壮族地区有两条不成文的习俗,一是妇女离婚之后就再也不能在原夫家居住、生活,二是男孩随母改嫁,一般都会受到歧视。在我们处理农村的离婚案件中,如果女方主张分割房产或者主张离人不离家、抚养婚生子女时,这两条习俗就完全可以成为我们调解案件的切入点。因此,在平时的案件调解中,我经常借助于村民调解委员会、人民陪审员和村中德高望重的老人的力量,充分利用他们对当地的民风、民情了解的这一优势,邀请他们参与到案件的调解工作中来。

        第二、要掌握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的心理动态。要成功调解一个案件,如果我们不先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动态,我认为是很难成功的。因此,平时处理案件,一般在立案的时候我都要接触一下原告,先了解他真正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接着再跟他畅谈一番,先让他宣泄一下心中的情绪,拉近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另外又从谈吐之间摸清他的所思所想,判断他所提出理由的真伪,然后再按照他的性情特点,充分利用我们的释明权,巧妙地指出他诉求的胜败成数,先让其心中有底,然后慢慢地将他引导上我们下一步调解的方向,尽量先争取得到他的接受。在案件的应诉过程中,同样对被告也先做以上的工作。一旦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统一在我们预先为他们所定下的调解方案上,那么调解也就成功了。即使双方的意见一时还没法统一,但从与他们的庭前接触中,我们一般已能找到案件调解的关键所在,为下一步有的放矢开展调解工作打下了基础。

        第三、要把真情与亲情贯穿于案件调解的始终。一个人活在世上什么债最难还?那是人情债,谁都怕欠别人的情,谁都不愿意欠别人的债。尤其是我们的农村,我们广大的农民兄弟很淳朴、重情、重徳,这是群众的美德,也是人性的弱点。我这里所说的将真情与亲情贯穿于案件的调解当中,就是要在当事人的心中形成一个人情债,使他觉得拒之不恭,欠之不安。真情,就是我们在调解案件的时候,要用我们的真诚、真心、真意来打动我们的当事人,要让他们感受到我们的真诚所在,使他们明白我们是真心真意地为他们好,尽量让他们为我们的真心而感动。亲情,这里所说的亲情既包括当事人本身所存在的血缘关系上的亲情,又包括我们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临时形成的“亲情”。何谓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临时亲情”呢?那就是我上面所提到的,案件审理前我们与当事人畅谈,倾听他们的心声,使他们不知不觉中把我们当作一个可和盘托出、可亲可信的亲人和知己。我们利用当事人血缘上的亲情,晓之以案件各种处理方案在亲情上的利弊,使他们充分理解“和为贵”的真正意义所在,利用我们与当事人之间的“临时亲情”,使他们能够听得下、并接受我们的意见与建议,这样我们案件的调解离成功就不远了。平时,我们法院的同志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忌畏有熟人来找,而我并不拒绝别人来找我,但我的原则是,你要来就来办公室,只要我不接受吃请受礼,不“徇情枉法”,不“贪赃卖法”,他来找我,就是把我视为他的亲人,就意味着他取信于我,既然他听我说了,那案件不是就好处理了吗?

        第四、充分发挥庭长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庭长,在我们的法院队伍当中并不是什么官,但在农村,在我们那朴实的农民百姓心中,他就是一个官,官是什么?官在他们的心中就是能耐与公正的化身。别人说什么他也许不信,但“官”说了他就听。因此,我们在法庭,要好好地利用庭长这个“官”的公信力,如果我们的庭长能够参与到案件的调解过程中,那么案件的调解工作也许顺利得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