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相册名称:省人社厅关于将全省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统一命名“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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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关于将全省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统一命名“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19 稿件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鄂人社函〔2011〕40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属的综合性服务场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逐步扩大,已由原来的单纯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向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前、就业中和就业后的各项综合服务转变,其工作范围涵盖了就业服务、技能培训、失业保险三大领域,涉及面向各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转移就业、就业援助、就业失业社会化管理、失业保险、失业调控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为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对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要求,适应新形势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全省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属的综合性服务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于2011年10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挂牌工作。

二、各地要结合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挂牌、更名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是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是对城乡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均等的就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与失业进行社会化管理等,具体包括政策咨询、各类与就业相关的信息发布、职业介绍与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创业带动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开展就业援助、失业保险审核发放、就业和失业管理服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等。

三、请各地于2011年11月15日前将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挂牌和更名情况,报省劳动就业管理局。

联 系 人:郑亚东

联系电话:027-87304796

传       真:027-87360529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