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 业务员:从“公函求情”看我们的“法治环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2 11:09:51

从“公函求情”看我们的“法治环境”

□    薄文军
                近日,株洲市房产局产权处正副处长都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刑。在株洲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书中,株洲市房管局出具的请求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赫然出现在所列举证据中。有声音质疑,行政单位工作人员触犯刑律后,由原单位向法院出具请求减轻处罚的函是否合适,这样的函件是不是证据,法院是否应将该函件作为判决依据?(2012年2月17日中国青年报)

        机关单位出具公函为贪腐官员求情,这事刚一曝出就被坊间传为笑谈,众多网友也将其作为关注的热点。但我感觉,这事情不是一个简单的“笑话”,也不能大而化之地斥之为“荒谬”。因为这件事情本身折射出的是我们的法治环境、司法诚信和制度配套。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既然出现了这样的事情,是因为我们具备滋生这类事情的土壤。为什么一家机关单位会出具公函为贪腐官员求情?因为我们的法治环境允许这样的事情存在,我们的审判机关在以法判案的大框架下往往会关注和在意社会各界的反映。不单是上级有关部门的干预,还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集体的干预,街坊邻里的干预,媒体的干预,网民的干预等等。
        换句话说,如果法院认同村“两委”给村民求情,认同街坊邻里递交“联名信”,认同媒体、网络、公众促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或者“受到社会广泛同情”,那就完全有理由认同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公函形式出具的求情信。
再换句话说,单位出具公函或以类似形式为贪腐官员求情的事情其他地区有没有?应该是有的,只是没有被当作证据当庭展示、宣读罢了。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单位以公开的形式出具公函为当事人求情,法院将单位所持理由当庭公开,总比背后做工作、打招呼要强着许多。这样一件事情,公众知道了会舆论哗然,那么公众不知道的呢?你想“哗然”能“哗然”得起来吗?
        再往深处追究,为什么会有方方面面的力量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影响判决呢?因为我们的法律条文本身,定罪量刑的弹性太大。即便是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动辄就是“10年以下”“10年以上、20年以下”“2至7年”云云,这该有多大弹性?法院、法庭、法官会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权?既然其自由裁量权如此巨大,自然就会有机构、群体和个人希望能以充足的理由影响判决。
        就依法治国来讲,我们还处在初级阶段。尽管人情不再大于王法,但人情是足以影响王法的。一方面是我们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不严密,工作管理漏洞很多,许多贪污腐败的官员会逍遥法外,形成“窃钩者重判,窃金山者享乐”的不对称局面,许多小贪小腐往往会受到周围人群的同情。另一方面是许多有靠山的贪腐官员往往会被免于追究或者轻判。像《西游记》里的妖怪一样,有背景的都被佛爷、菩萨保释了,只有那些没有背景的草根妖怪才会死在孙悟空的金箍棒下。既然如此,那当事人只能是有亲求亲、有友靠友,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死马当活马医,也要运作运作试试。
        法治环境如此,司法诚信如此,制度配套如此。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下,贪腐官员所在单位出于自身考虑或者出于家属请求,出具公函为其求情,你还感觉好笑吗?
2012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