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话情话mp3下载 网盘:美国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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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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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5-4-26 00: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pcb{margin-right:0} 玩具的安全規範

介紹
電氣設備安全規範的目的是設立全國性識別玩具的安全要求.雖然此規範不能消除,父母必需根據孩子的不同年齡,選擇適當玩具的責任,或在不同年齡階段的孩子使用同一玩具時,需求父母的監督.但在計劃之內的正常使用,將會出現最小化的事故,並且此規範已適當的預測玩具的誤用.此規範最初發展是在國家事處所規範,商業部的援助下,自願的規範產品,並在1976年發行.本修訂本已更新安全性要求,涉及下列各項:出版聯邦指示的要求,相應的自願規範,提出潛在危險的一些新要求,以及以制造商的經歷規範為最初基準的一些技術方面的修改.另外,更新了測試標準,可反映出美國兒童人體測量的最新數据.

1.1 範圍
在正常使用玩具或適當預測誤用後,此規範可能涉及不易被公眾識別的危害.那就意味著此規範不能覆蓋特殊玩具的一切危險性.不能覆蓋產品性能或品質,除相關的安全性外.除標貼要求指出功能危險和使用此玩具兒童的年齡範圍之外,此規範對玩具固有的外形及識別玩具功能性的部分危險並沒要求.此事例明顯指示功能的必要性.玩具購買者用針縫紉工具包,知道針本身存在危險.作為正常指導程序的一部分,此危險能傳送給使用者.

1.2 另一方面,當使用存在危險的騎馬玩具時,(例如:跌落在人行道上),當它的結構也存在危險,按此規範的應用,將把危險最小化.

1.3 此規範覆蓋要求並包含14周歲年齡段孩子使用玩具的測試方法.不同年齡的限制可以在此規範中找到不同的要求.這些限制反映出自然的危險及兒童應付危險需具備體力或智力,或兩者都需具備.

1.4 此規範中未覆蓋以下這些商品:
    自行車
    機器三輪車
    駕駛員坐在后輪后方向的一种賽車和飛鏢  
    操場設備
    沒有火藥的槍
    風箏
    木馬和小型船在精美商品中沒受到最主要的重視
    模型用具包在精美商品中沒受到最主要的重視
    彩筆,油漆,粉筆,和其它相似的美術材料在材料本身或精美商品中都未受到最主要的重視.,除所有的美術材料之外,不管是否是玩具的成分,必須符合LHAMA, 依從4.31.1 – 4.31.3.

體育用品,生活用品,體育設備,樂器器具和家具;但,玩具被他們的復制品所覆蓋;
產生動力的飛機,火箭,船和陸地上的車輛;玩具卻被他們的復制品所覆蓋;

1.5 玩具標簽的使用年限及玩具包裝的簡要方針包含在附件A1中.

1.6 關於包裝和出貨的資料包含在附件A2中.表格被當作此規範必要條件的指南,不同玩具種類的應用,提供在附件A3中.

1.7 安全規範包含以下部分: (請參見第二頁)

1.8 把英寸-磅產品所規定的值作為標準.在插入語中提供的值只是數据.

1.9 以下規範中陳述的預防只屬於測試方法的一部分,section 7,此規範的目的並不是提出所有涉及安全性的問題,即便是,也是聯同它的使用.此規範使用者的職責是在使用前,設立適當的安全性和健康實踐並適當調整應用的局限性.

2 參考文件
   2.1 ASTM 規範:
   D 374 固體電氣絕緣體厚度的測試方法.
   D 642 判定出貨的容器,成分和產品負荷抗壓縮的測試方法.
   D 775 裝滿東西的盒子落下測試的測試方法.
   D 880 出貨容器及系統撞擊測試的測試方法
   D 999 出貨容器振動測試的方法
   D 1193試藥液規格
   D 2240橡膠硬度特性的測試方法 – 硬度計
   D 3421抽出物和測定已稀基氯化物塑膠的可塑劑混合物的實踐
   D 4236對健康的慢化危害的標簽藝術材料的實踐
   F 1313 橡膠乳頭奶頭的可變性亞硝胺標準的規範
  
2.2 ANSI 規範
C18.1 干電池和電池- 特別化的美國國際規範
Z315.1 機器三輪車的安全性要求

3 聯邦規範
15 CFR 1150 玩具的標簽,類似於仿造物的小火器.
16 CFR 1303 禁止含鉛的油漆並且一些電氣產品受到含鉛油漆的影響
16 CFR1500 一般有危害的物質,包括下列部分:
1500.3 ( c )(6)(vi)”易燃的固體”的定義
1500.14( b ) (8) 危險的美術材料的標簽
1500.18 禁止玩具和兒童想使用的其它商品
1500.19 貼錯標簽的玩具和兒童想使用的其它商品
1500.44 判定易燃物和可燃性固體的方法
1500.47 判定玩具上蓋噪音壓標準的方法
1500.48 判定8歲以下的兒童使用玩具和其它商品上有尖端的技術要求.
1500.49 判定8歲以下的兒童使用玩具和其它商品上有尖銳的金屬和邊緣有玻璃的技術要求.
1500.50-53 仿真使用以及誤用玩具和兒童想使用其它商品的測試方法.
1500.83 免除小包裝,較小的危害和特殊情況.
1500.85 免除當作危險物質的等級
1500.86 免除禁止玩具和兒童想使用其它商品的等級
16 CFR 1501 辯別玩具和三歲以下兒童想使用其它商品,由於小零件,而導致窒息,吸氣或經口攝取的方法.
16 CFR 1505 操作電氣玩具和兒童想使用其它電氣商品的要求.
   16 CFR 1510 玩具格格作響的要求
   16 CFR 1511 橡皮奶頭的要求
   16 CFR 1610 著物紡織品可燃性的規範
   21 CFR 110  當前較好的制造業在制造,處理,包裝或儲存食物的實踐
   21 CFR 170-189 人類消費的食品
   49 CFR 173.100,109 爆炸物等級C的定義 SS-T-312B 瓦片,地板:瀝青,橡膠,已稀基,已稀基石棉.

3. 術語
  3.1 對此規範特殊條件的定義:
  3.1.1 易接近 – 玩具的任何部分可通過在16 CFR 1500.48 和16 CFR 1500.49設計的探針接触到.探針的使用方法在16 CFR 1500.48 ( c ).可接近的探針圖在表格1中.

3.1.1.1 兩根探針的尺寸相當於兩周歲左右兒童.

3.1.2        美工材料 – 任何在市場上出現或展現的物質,通過制造者或重新包裝者適當的運用,在任何階段創造出任何形象的作品或任何多媒體的圖畫藝術.此定義包括藝術作品的部品,如油漆,油畫布,墨水,彩色筆.粉筆,焊料,焊棒,熔接劑,紙張,模型粘土,石料,細絲,布料,照相軟片.還包括接近創造出的最終的藝術作品,如毛刷,毛刷清澍器,溶劑,瓷磚,印絲,模具,塑造標簽的材料,和攝制顯影的化學制品.

3.1.3        球 – 設計任何球形的,卵形的,或橢圓形的物體或用來扔,擊,踢,滾動,落下或彈起.”球”的術語包括任何球形的,卵形的,橢圓形的物體附在玩具上或商品借助於帶子,橡膠線或類似繩子.”球”的術語還包括,任何多邊形的物體通過連接位面進入一般球形的卵形體,或被指定的橢圓形形狀或當作球來使用.”球”的術語不包括小方塊,或球永久性的附在釘球機,迷宮或外部相似的容器里.當測試符合16 CFR 1500.53時,如果球被永久性的附上,它將不會在容器的外部移動.

3.1.4        毛邊 – 如果材料未切斷或未完全清澍,可在玩具或部品的邊緣或接點找到不光滑的表面.

3.1.5        繩索 – 一節細繩,柔韌的材質包括單絲,機織織物,雙絞軟線,繩索,塑膠帶,絲帶和一些通常稱之為含纖維材質的細繩.

3.1.6        卷曲的邊緣 – 邊緣在接近曲成弧形薄板的一部分且底板形成的角度低於90度,如表格2.

3.1.7        放出機械裝置 – 放出或驅使放射物的單一系統.

3.1.8        有危險的邊緣 – 在正常使用或適當預測玩具的誤用期間,易接近的邊緣呈現出不當的受傷危險.如16 CFR 1500.49描述的銳角測試失敗,那麼八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的金屬和玻璃邊緣,可能存在潛在的危害.如果在不經意中操作下,他們碰觸到不同於金屬和玻璃的銳角,也存在潛在的危險.

3.1.9        彈性 – 在測試速度不低於20 in.(510mm)/min,至少被延長10%之後,材質將會恢復它原來的大小和本質的形狀.

3.1.10        羽狀物 – 在剪斷或切割材料的時,會形成羽狀物的邊緣.

3.1.11        火花 – 在模具組立匹配部分中漏出來的過剩材料.

3.1.12        可折疊的機件 – 在操作期間,鉸鏈,樞軸,折疊,或滑行部品的組立可被粉碎,剪斷,修剪或切割.

3.1.13        危險 – 在正常使用或作為適當預測誤用的結果期間,玩具的任何特性呈現出不當的受傷危險或對健康不利.

3.1.14        給邊緣鑲邊 – 通過近似180度角,邊緣在鄰近薄板後部邊緣折疊的薄板的一部分上,以致鄰近邊緣的薄板的一部分推進主薄板,如表格3.

3.1.15        清除鉸鏈線 – 在玩具固定的部分和向前移動部分之間的距離,或通過軸轉動,鄰接投影線,尺寸如表格4.

3.1.16        衝擊性雜音 – 雜音變更標準最大值在間隔大於1 s.

3.1.17        搭接處 – 接點在邊緣交搭的平行表面,但沒有必要沿長度,附在它的機械的所有點上,範例在表格5中.

3.1.18        乳膠球狀物 – 任何玩具或由乳膠袋裝飾的商品充入大氣或氣體使之膨脹.這個術語不包括在兒童在水上使用的氣體玩具,如橡皮船,浮水圈,或類似的商品.

3.1.19        雕刻品 – 不同年齡段孩子使用球由堅硬的材質制成,如玻璃,瑪瑙,大理石或塑膠,一般當作玩具件或標簽.”雕刻品”術語不包括雕刻品永久性的附在玩具或體育器具上.當測試符合16 CFR 1500.53時,如果雕刻品被永久性的附在玩具上,它將不能從玩具或體育器具上移動.

3.1.20        正常使用 – 游戲方式符合設立在玩具上傳統或習慣的結構,或通過檢查玩具,十分明顯.

3.1.21        化妝品 – 任何想使用且銷售給14周歲兒童的商品,被用來擦,撒,或噴,或應用在人體上用來清澍,美化,促進,或增強吸引力或外表.

3.1.22        接點,有危險 – 在正常使用或適當預測誤用期間,易接近的接點呈再出不當的受傷危險.如果16 CFR 1500.48描述的銳利的接點測試不通過,那麼8歲以下的兒童使用的玩具的接點存在潛在的危險.

3.1.23        小型架式風鑽 – 纖維,紡線或細絲的長度或各股夾在一起或固定並系在中央,並刷成球的形狀.還包括塞滿材料的球狀的附加裝置.

3.1.24        主要呈現的面板 – 零售的包裝或容器,箱櫃,或自動販賣機所呈現的面板是側面或表面,被設計最顯著的陳列,展覽或顯現,或通過了未來購買者的檢查 收藏0 分享0 支持0 反对0 支持论坛发展,谁都可以:每天鼠标轻点论坛广告一小下~ 点评回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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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5-4-26 00:2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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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5        拋射物 – 在控制操作者的情況下,推進的物體依靠排出機械裝置能儲存並釋放能量.

3.1.26        突出之物,有危險 – 由於材料或結構,或兩者都是,如果小孩子跌在突在突出物上,可能會有刺傷的危險.由於產品的設計不可能排除刺傷人體那些地區,可能會刺傷眼睛或嘴巴,或兩者都會.

3.1.27        保護裝置的帽狀物或蓋子 – 存在潛在危險的邊緣或突出物附上一個部品能減少受傷的可能性.

3.1.28        保護裝置的翻倒 – 在突出物能撞擊的末端附上一個部品,如果它撞擊到人體,可以減少到最小的傷害,並且一旦擊到目標,可以防止突出物的損壞,給突出物貼上吸盤,或防止損壞無生氣的物體.

3.1.29        適當的預測誤用 – 在兒童未正常使用玩具的情況下,如故意拆卸,落下或不是計劃之內的正常使用.模擬使用和玩具的誤用測試描述在16 CFR 1500.50,1500.51,1500.52,和1500.53.

3.1.30        硬度 – 硬度超過70支撐A比例硬度計的任何材料,按照最近修改的測試方法D 2240進行測量.

3.1.31        卷邊 – 邊緣在鄰近邊緣卷成弧形且主薄板形成的角度在90度和120度之間的薄板的一部分上,如表格6.

3.1.32        擠壓的玩具 – 18個月的嬰兒只能使用手柄柔軟的玩具,當有彈性或擠壓時,並且當釋放時,恢復它原來的形狀,通常通過施加壓力大氣通過口子可發出活性化的物音.

3.1.33        玩具 – 任何物體被設計,制造,或在市場上當作玩具售給14周歲的兒童.

4        安全性要求
4.1        材質 – 用新的或重新處理的材料制造玩具.如果使用的是再處理的材料,他們必須精致,以便物質危害的標準符合4.3.1的要求.

4.2        易燃性 – 玩具使用的材料不是紡織品,將不會燃燒,在16 CFR1500.3 ( c ) (6) (vi) 中有詳細說明.測試的目的,玩具使用的任何紡織物應符合16 CFR 1610.玩具易燃性測試的測試程序,包含在附件A 5中,.16 CFR 1500.44中有解釋.

4.3         毒物學:
4.3.1 有危險的物質 – 玩具中使用的物品或材料應符合FHSA並在法案下,發布規則.為了在16 CFR 1500.85中的一些玩具類型,免除此法案.規則詳細說明有毒性的,腐蝕的,刺激性的,感光的或壓力產生的,放射性的,易燃的和可燃的材料的局限性.測試參考包含在8.2中的有害物質.它將指定陳述有害物質的限制性多於聯邦的規則.

4.3.2        食物的制造和包裝 – 所有供給玩具的食物的制造和包裝應依從21 CFR 110, 制造,處理,包裝或儲存食物應牽涉到衛生設施的實踐.

4.3.3        間接的食物添加劑 – 接觸食物的玩具部品,如玩具烹飪器具應符合食物的應用要求,符合化學品和化妝品作產生的效果,指定的21 CFR 170 通過189.

4.3.3.1        用於接觸食物的玩具部品的標貼 – 玩具包含用於接觸食物的部品,如玩具烹飪器具和玩具餐具,將具有在5.8中所描述的標貼.

4.3.3.2        陶瓷器具,鉛和鎘混合 – 陶瓷玩具部品或類似小孔的食物,如瓷器茶具將符合FDCA的應用要求,在402項 ( a )(2) ( c ),且FDA依從方針指南.

4.3.4  化妝品 – 玩耍的化妝品應符合聯邦FDCA的要求,整理在21 CFR 中,規定化妝品的應用陳述在21 CFR 700 通過740.化妝品添色劑的應用規則在21 CFR 73,74,81和82中.

4.3.4.1另外,所有玩耍的化妝品將符合此規範的所有要求及FHSA的規則,盡管排除16 CFR 1500.81 和1500.3 ( b ) ( 4 ) ( D ) ( ii ).

4.3.4.2 按照食品,藥物管理局要求,所以在兒童產品中存在添加劑.

4.3.5  油漆和類似表面塗膜的材質 – 玩具使用的油漆和類似表面塗膜的材質將符合16 CFR 1303含鉛的供應品,在消費者產品安全法案下發布.

4.3.5.1 禁止使用在含非易失性油漆或干油漆膜總重量中含鉛量超出0.06%的油漆或類似表面含鉛塗膜材質或鉛混合物.

4.3.5.2 另外,含銻,砷,鋇,鎘,鉻,鉛,汞或硒的化合物,含金屬的可溶材質的化合物的表面塗膜材質將不會超出表格1所指定含固體重量的標準.在用他們的值對照表格1來判定依從性之前,獲得的分析結果應調整到符合8.3.4.3中的測試方法.通過8.3所指定含固體的消溶性來判定溶性的標準.

4.3.6  玩具化妝品,液體,涂料,油灰,凝膠體和粉末 – 目的是當缺乏清潔,儲藏期限以及玩具化妝品和玩具所使用的液體,凝膠體和其它可移動的有機材質有污染時,要求危險最小化.在微生物學未下降的產品使用期間,設置清潔和抵抗長期使用或污染物,或兩者,性能的規範.

4.3.6.1 工業用水和填充玩具的水將符合USP凈化水的細菌學規範.

4.3.6.2在儲藏期限和適當預測使用期間,玩具使用這些產品的公式將不受限於生物學的等級.

4.3.6.3玩具所使用的這些產品的清潔及他們成分的判定將符合8.4.1.預防生物學等級的公式將依8.4.2評估.

4.3.7 填充材料 – 未加限制的填充物不許使用源自昆虫,鳥類,或其它嚙齒動物和污染物的物質,如碎片及金屬芯片,可能用來良好的工業制造實踐.在法定分析藥劑師協會的正式分析方法的第16章中,用測試方法來判定不許使用的材料.另外,纖維填充物,不管是自然的還是人造的,都必須符合Title 37,第47章,47.317部分.”聯邦賓夕法尼亞洲規定填充玩具物的允許變量”.

4.3.8        DEHP – 橡皮奶頭,格格作響的玩具,和出牙嚼器將不會故意含DI酸酯.為了預防影響分析,追溯到DEHP的數量,當測試符合D3421實踐時,結果含固體的總量達到3%,是可以接受的.

4.4          電氣/熱能量 – 操作玩具,名義上120-V分支電路將符合16 CFR 1505,在受      FHSA約束下發行.

4.5        衝擊聲 - 當從玩具表面到25cm的任何位置測量時,瞬間聲壓標準超出138dB,玩具將不會發出衝擊聲.使用16 CFR 1500.47描述的設備來判定聲音標準.當判定聲音標準時,玩具和測試設備必須與任何牆狀物,天花板或其它較大的障礙物距離至少1m.在玩具測試符合包含在8.5-8.10的程序之後,聲音標準將不會超出在此所指出的.當測量如16 CFR 1500.47所描述的時,玩具帽狀物的聲音標準一定不能超出138dB.當用此方法測量時,警告聲明並通知CPSC,按16 CFR 1500.86 ( a ) ( b ) 的要求,如果玩具帽狀物的聲音標準超出138dB時,必須對其進行觀察.

4.6         小物體 – 這些要求是想把不到36個月的兒童攝取或吸入小物體的危險減到最小化.

4.6.1 不到36個月的兒童使用的玩具受限於16 CFR 1501的要求.判定玩具受限於提供的這些要求的一部分,在16 CFR 1500.50和1501也包含在附件A1的規範中. 16 CFR 1501規定的一部分要求,沒有足夠小的玩具能不被壓縮,就能完全適合規定尺寸的圓筒,如圖7.關於此規範的目的,包括玩具的碎片,但以下排除在此規範之外,閃光的碎片,塑膠碎片,泡沫材料,或纖細的小片或刨花,一張紙,織物,絨毛,彈性織物和細繩.

4.6.1.1 在使用和誤用符合部分8測試之前和之後,應用此要求判定可接近的小物體,如小玩具或玩具的成分,如眼睛,發出吱吱聲者,或按鈕,或從玩具中折斷或移動的碎片.

4.6.1.2 以下商品免除此要求:氣求;書本和其它文件物品;書寫材料;圖畫檔案;粘土模型及類似產品;手指畫,水彩畫,和其它油漆作品.所有免除要求的物品的列表在16 CFR 1501.3.

4.6.1.3 成年人組立的玩具以及沒有裝配存在潛在危險小物體的玩具將被貼上標簽,依從5.9.

4.6.2 驅動嘴的玩具 – 有關玩具的這些要求,如發噪音器,通過吹或吸被反復的驅動.驅動嘴的玩具含不牢固的物體,如口哨中有球狀物,或插入物,如發噪音器里有簧片,將不會鬆開符合小零件測試圓筒的物體,如圖7.當交替吹吸大氣急速經由口狀物時,按照8.13描述的程序.如果大氣出口能被插入或用嘴覆蓋,也可應用8.13的程序.

4.6.2.1在充氣玩具脹大或縮小期間,所含的小物體,將不被釋放.

4.6.3        三歲以上六歲以下的兒童使用的玩具,受限於16 CFR 1500.19的要求.這些產品除外,如打卡紙和類似物品,三歲以下六歲以下兒童使用的任何玩具以及小零件受限於5.10.2的標貼要求.

4.7        易接近的邊緣 – 玩具將沒有易接近的,存在潛在危險的銳角,成年人組立的玩具,和在未組立狀態中可能含潛在危險的銳角,標貼要求將符合5.9.

4.7.1 存在潛在危險的金屬和玻璃銳邊在16 CFR 1500.49中有詳細說明.在使用和誤用測試之前或之後,或兩者,八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受限於指定在8.5 – 8.10中的要求.銳角檢測器的圖解在圖8中指出.

4.7.2 如果48到96個月的兒童使用的玩具,它重要的功能部分存在潛在的危險,將會攜帶5.2指定的警告標貼.不到48個月的兒童使用的玩具將不會接触到有危險的銳角.

4.7.3        金屬玩具 – 易接近的金屬銳角,包括洞和孔,將不會存在有危險的毛邊和羽狀物,或縫邊,卷起,卷曲,或被永久性的粘貼裝置覆蓋或進行表面處理.

4.7.4        模型玩具 – 易接近的邊緣,角,或模型玩具的模制零件區域應該免於由毛邊或火化產生的危險邊緣或由於受到保護,使有危險的邊緣不會暴露出來.

4.7.5        暴露的螺釘或螺紋杆 – 如果螺釘或螺紋杆的末端是易接近的,不要暴露螺紋,危險的銳角和毛邊,或末端將用未暴露銳角和毛邊的平滑表面的帽狀物來覆蓋.使用的任何帽狀物受限於8.10中的壓縮測試.在8.7描述的適當撞擊測試期間,帽狀物是否易接触平坦的表面.給予保護的帽狀物還受限於8.9的壓力測試和8.8的扭矩測試.

4.8        易接近的尖端 – 玩具將不會有易接近的,存在潛在危險的尖端,由於以下原因,可能會發生: 玩具的結構;組立裝置,如電源線,大圖釘,釘子,長釘未固定;金屬片的修剪不當;螺絲上毛口;以及碎木材.成年人組立的玩具,在未組立的狀態下也許存在潛在危險的尖端,應貼上標貼,依從5.9.

4.8.1        潛在危險的尖端在16 CFR 1500.48中有詳細說明.在使用及誤用此測試之前或之後,或兩者, 8歲以下的兒童使用的玩具受限於8.5 – 8.10所指定的要求.

4.8.2        可卸的,存在潛在危險的尖端在玩具中起著必需的功能作用,如縫紉工具箱用的針,如果玩具的使用者是48到96個月的兒童,將如5.2中所指定的貼上警告標貼.不到48個月的兒童使用的玩具將不會有可卸的,存在潛在危險的尖端.


4.8.3        木材 – 玩具使用的木材易接近的表面和邊緣將不能有碎片,在測試之前和測試之後都要依從8.5 – 8.10描述的適當的程序.


4.9        突出部分 – 此要求是關於8歲以下兒童使用玩具中存在潛在危險的突出部分.當兒童跌落在尖硬的突出物上,如無保護的主軸末端,運動杆,以及用作裝飾的羽毛,可能會引起被刺破的危險,此要求想把危險降到最小化.眼睛和嘴巴內部十分敏感,此要求將不會要求給身體的這些部分提供保護.如果突出物外表存在刺破皮膚的危險,將通過適當的方法來保護突出物,如折轉接線端或通過粘貼平滑表面的帽狀物或上蓋,十分有效地減少與皮膚接觸的,存在危險的表面範圍.玩具將符合8.5 – 8.10在測試之前和之後的要求.

4.10        釘子和按鈕 – 釘子和按鈕將不會呈現出尖端,邊緣,攝取或突出的危險.由於釘子和按鈕的尖端易接近,故不會出現使它突出.主軸使用的釘子和按鈕的附加在4.14中.

4.11        電線或線材 – 在使用或適當預測誤用之後,如果它們易接近.將對玩具內部使用的電線或線材的末端進行表面處理,以避免存在潛在危險的尖端或毛邊,電線或線材的末端將被折回或用平滑表面保護物的帽狀物或上蓋來覆蓋.當測試依從8.12,如果用可應用的最小力道,玩具的成分不能彎曲穿過60度的弧.為了使玩具不破裂,而產生危險的尖端,邊緣或突出部分,金屬線或其它金屬材料必需粘緊或使它持留在玩具內.當成份主軸的垂直點在從玩具主機體成份的交叉點或如果成份不足2 in長,在成份的末端到2±0.05 in,最大的力道將如下:
10 lbf (45 N )     18個月或不到18個月兒童使用玩具的最大力道
15 lbf (67 N )     超過18個月但不超出96個月兒童使用玩具的最大力道

4.12        包裝膜 – 由於很薄的一層包裝膜可能會引起窒息的危險,此要求想把危險的可能性降到最小化.包裝材料使用的柔韌塑膠膜袋和柔韌塑膠薄片名義上的厚度至少為0.00150 in.,但實際上的厚度將不低於0.00125 in.厚度的判定將依從測試方法D 374的測試方法C.這些要求不能適用於以下:

4.12.1        包裝袋口子周圍伸長到最大的範圍後,周邊小於14 in..

4.12.2        當包裝袋口子周圍伸長到最大的範圍後,包裝口的周邊是14 in.或大於14 in. 結合的長度以及充分地伸長口子的周邊小於23 in..

4.12.3        名詞上收縮膜的厚度低於0.00150 in,當消費者打開包裝,一般都會毀壞這層外包裝.

4.13        電源線和彈性材料 – 由於電源線和彈性材料易接近,這些要求想把纏住和窒息的危險降到最小化.在使用和誤用8.5 – 8.10描述的測試之前和之後,可應用此要求.

4.13.1        玩具里的電源線和彈性材料 – 當處於自由的狀態且在5lb負荷內,測量  長度時,小於18個月的兒童,使用的玩具內的電源線或彈性材料或玩具的附件長度將小於12 in.如果電源線/彈性材料或復合電源線/彈性材料纏結或形成線圈,或兩者都存在,連接玩具的任何零件,包括珠狀物或電源線/彈性材料末端的其它附加裝置,線圈的周邊將小於14 in.且在5lb負荷內.

4.13.1.1        自身縮回的操作用引扭 – 未滿18個月的兒童使用的玩具,所使用的機 械活性化電源線的電線可卸下,除非單一型電源線的直徑為1/16 in.或小於此值,當把一個2lb重的物體垂直附在全部伸長的電源線的柄榫頭且玩具的柄榫頭固定在可縮回的十分有利的位置上時,它的縮回將不會超出1/4 in.單絲電源線直徑為1/16 in.或小於這個值,當按以上的測試方法進行測試時,在1lb負荷內,將不會縮回.

4.13.2        操作用引扭 – 未滿36個月的兒童使用的玩具,電源線和彈性材料的長度大於12 in.將不會提供能纏結成線圈的珠狀物或其它附加裝置.

4.13.3        飛行裝置的線和線路 – 風爭的線和手柄線的長度超過6ft,作為玩具被附在飛行裝置上,通過高壓,電阻儀表測試,當測量的相對濕度至少為45%以及溫度不高於75℉時,電阻將不會超出108Ω.

4.13.4        輪子,輪胎,輪軸 – 在正常使用或適當預測誤用期間,由於小輪子或輪胎的分散,而產生攝取的危險,此要求是估計可能發生的攝取危險,在誤用期間,突出的輪軸在玩具或組立輪子中移動,也會引起裂傷或刺破.此要求將應用在96個月或未滿96個月兒童使用的玩具的輪子的重新組立或折卸,除未滿36個月的兒童使用的玩具,小輪子或輪胎攝取的危險,覆蓋在4.6中.在折卸的情況下,玩具將由購買者使用簡單的家用工具或制造商指定的工具即便兩者都需要,來進行測試.當受限於8.5 – 8.11的使用和誤用測試時,輪子,輪胎或輪軸將不會呈現出裂傷,刺破或攝取的危險,分別詳述在3.1.19,3.1.21和4.61.

4.13.5        折疊式機械和鉸鏈 – 這些要求是估測可能的破碎,裂傷或刺破,可能在折疊式機械和玩具所使用的能支撐兒童重量的鉸連中發生.例如,折疊式機械突然倒塌或未預料的動作會引起削減的動作;在兩個節點之間的鉸線上替換間隙,如間隙容許手指在鉸鏈的一個位置,但不是所有的位置.此要求不涉及識別在玩具火車的殼體,機械移動的玩具耳朵或不能支撐兒童重量的類似玩具的門或支點或鉸鏈部分替換間隙的常見危險.當他們依從8.5 -8.10進行測試後,玩具將符合4.15.1 – 4.15.2的要求.玩具箱的要求包含在4.26中.

4.15.1        折疊式機械 – 折疊式機械,手臂,或拉條的玩具家具和其它玩具想支撐兒童或正常使用或適當預測誤用所相當的重量將有安全性停止或鎖住的裝置,來預防未預料到或突然的移動或物體的倒塌,或在突出移動或物體倒塌所引起的壓碎或裂口時,提供足夠的間隙保護手指,手臂和腳趾.

4.15.2        鉸線間隙 – 玩具有一個缺口或間隙沿穩定部分和移動部分之間的鉸線,重量重於1/2lb將是這樣的結構,如果鉸線的缺口可進入將容許3/16-in.的棒徑,在鉸鏈的所有位置,它也將容許1/2-in.的棒徑.
.
4.16  孔,間隙和易卸下的機械 – 這些要求是估測由於替換間隙而可能引起的危險.在他們依從8.5 – 8.10的測試後,玩具將符合這些要求.不同收縮間隙的要求列在4.16 – 4.16.6反映出夾帶的不同樣式或可以遭遇的收縮.

4.16.1        可移動部分易進入的間隙 – 此要求涉及未滿96個月兒童使用的玩具的移動部分的間隙,存在潛在夾痛或壓碎指狀物或其它附加物.它包括,但不受限制,輪子和堅硬的輪井,擋泥板或在輪子和可以騎的玩具之間,或在從動輪子和由於電氣,彈簧或內部能量給予玩具功率的其他零件之間的放射狀間隙.如果此間隙容許3/16-in的棒徑,為了預防指狀物的陷入,他們也容許1/2-in的棒徑.

4.16.2        堅硬材料的圓孔 – 此要求是想預防60個月或未滿60個月兒童的手指進入在玩具金屬板或堅硬材料的孔中,.如果易進入,在任何堅硬材料上厚度小於0.062 in.的圓孔能容許1/4-in的棒徑深入3/8 in.或大於這個值,它還將容許1/2-in的棒徑.

4.16.3         鏈條或帶狀物 – 這些要求是預防手指穿過支撐鏈條連接物之間或鏈條和鏈輪或滑輪和帶狀物之間被壓到.

4.16.3.1        支撐鏈條 – 36個月或未滿36個月的兒童使用的玩具的鏈條能支撐兒童的重量,如吊座或類似的室內裝置,如果鏈條可卸下並且如果0.19-in.棒徑能插入兩個鏈環之間,鏈條將受到防護.如圖10,鏈條在鬆散的結構中.

4.16.3.2        可以騎的玩具的鏈條和帶狀物 – 在可以騎的玩具的鏈條和帶狀物之間傳送的功率將受到防護.

4.16.4         不易接近的機械裝置 – 60個月或未滿60個月的兒童使用的玩具的發條裝置,電池的運轉,慣性的,或其它發動功率的機械裝置將不能有能引起刺破或裂傷危險的任何易接近的機械零件.
.
4.16.5        彎曲的鍵 – 此要求是預防由於手指陷入在玩具的鏈和主體之間而被壓到.此玩具適合未滿36個月的兒童,用彎曲的鏈驅動,用作解開機械裝置;此要求不符合應用扭矩的那些圓形按鈕.如果鍵的錨爪和玩具主機之間的間隙將容許0.25-in.的棒徑,在鍵的所有位置將能容許0.5-in的棒徑.由於鍵被這些要求覆蓋,在鍵的錨爪里將沒有能容許0.19-in.棒徑的口子.

4.16.6        線圈彈簧 – 這些要求是預防手指或腳趾被玩具所含的彈簧刺破或引起裂傷.能支撐兒童重量的成份的零件形狀的線圈彈簧將受到防護,在使用或適當預測誤用期間,預防接触,除非發生以下的任一情況:

4.16.6.1        一個0.12-in.的棒徑不能自由插入;或

4.16.6.2        當彈簧受限於開始的重量為3lb,接著為70 lb時,0.25-in.的棒徑能自由插入在作用周期所有尖端相鄰的線圈之間.

4.17        安全性和超負荷要求:

4.17.1        可以騎和坐的玩具的穩定性 – 此要求是減少由於玩具很容易傾倒而引起未預料危險的最小化.他們考慮到用兒童的腿作為穩定的方法和意識到兒童能本能的抵消玩具的傾斜位置.列在4.17.2和4.17.3的要求將應用於60個月或未滿60個月的兒童使用玩具的以下等級;可以騎的玩具,用三或更多的負荷支承輪子,如四輪馬車;騎的,活動型玩具,如木馬;固定座椅的玩具,如樂器設備.沒有正常穩定底座的球形,圓筒狀或其它形狀的可以騎的玩具沒受到此要求的覆蓋.在此測試依從8.5-8.10後,玩具將依從這些要求.

4.17.2        橫向穩定的要求 – 此要求意識到兩种能穩定性的危險:那些結合可以騎或座的玩具,腳能提供穩定性,腳的那些情形因為被圍住而受到約束.

4.17.3         橫向的穩定,可用腳來穩定 – 對從地面到座位的高度是表格2所指出的
4.17.4        最小年齡範圍的兒童高度的3/1或小於3/1的可以騎或座的玩具,這里將沒有橫向穩定性的測試,使用騎或座的玩具,兒童的腳在一旁運動不會受到約束且可以起到穩定的作用.對從地面到座位的高度是表格2所指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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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5-4-26 00:2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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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5        最小年齡範圍的兒童高度的3/1的可以騎或座的玩具, 兒童的腳在一旁運動不會受到約束且可以起到穩定的作用,當測試依從8.6時,玩具將不會翻倒.

4.17.2.2 橫向穩定,腳不能用來穩定 – 如果在旁邊運轉的腳,或腿,或兩者受到約束,如通過包圍玩具自動車的側面.當測試如8.16所規定的時,可以騎或座的玩具將不會翻倒,除非表面與水平傾斜15?.

4.17.3        前部和尾部的穩定性 – 這些要求涉及騎馬的人在可以騎的玩具的前面和後部方向的穩定性,騎馬的人不能很容易的用腳使它穩定.當玩具的負荷仿真兒童的重量,並運用8.16的測試方法進行朝下和朝上的傾斜時,在4.17範圍內的所有可以騎的玩具落下後,將不會朝前或朝後翻倒,除非表面與水平傾斜15?.測試可以騎的玩具的穩定性,不僅在前面的位置操縱輪子,還在前面位置向左邊\5?和向右45?操縱輪子.

4.17.4        固定底層玩具的穩定性 – 此要求是當門,抽屜,或其它移動部分极度移動,使玩具翻倒,引起的危險減到最小化.當把所有极度移動的移動部分放置在10?且朝下傾斜的斜面時,高度大於30in且重量大於10lb的玩具底層的固定將不會翻倒.當測試依從8.5-8.10時,玩具將符合這些要求.

4.17.5        可以騎和座玩具的超載要求 – 此要求是減少由於玩具不能支承超載而引起未預料危險的最小化.用來座的玩具或設計為支撐所有或部分兒童重量的所有可以騎的玩具將支撐適應於座位的負荷,或支撐部件的其它負荷,不會倒塌而呈現出危險的情形.使用玩具的負荷將是表格中所指出的最高年齡範圍的兒童重量的3倍.當測試依從8.5-8.10,玩具將符合這些要求.如果數字高於表格3最小重量的容量,將執行超載要求的測試,以便它將與告知重量的容量一致.

4.18        制間隔 -  這些要求的目的是把兒童以圍住的形式在玩具內減到最小化,如玩具電冰箱,預防玩具圍住頭而可能窒息,如頭盔.當玩具的測試依從8.5-8.10後,玩具將符合4.18.1-4.18.3中所列出的要求.見4.26玩具棋的要求.

4.18.1        通風 –圍住延伸體積大於1.1ft3且內部尺寸為6in或大於這個值的任何玩具的通道或蓋子,當玩具放在地板上的任何位置且相鄰兩個平面符合90?角,仿真室內的牆角時,將提供大於兩個或多個分開距離至少為6in口子的通風區域.如果永久的隔開或阻檔,通過標記小於6in的最大內部尺寸,有效地限制延伸的空間,再分開延伸的空間,將不要求有通風區域.

4.18.2        關閉物 – 關閉物關閉住在4.18.1範圍內的落下物將不會被安裝自動上鎖裝置.當處置如下時,關閉型的物體可用10lbf或小於此值的力道來打開:

4.18.2.1        在關閉位置的關閉物,運用從外部方向到垂直於關閉物的內部力道和從關閉物幾何中心到1in的任何位置.當測量10lb的力道時,用校準精確度在±3lb內的計量器來測量力道.計量器的標度將用不超出0.2lb最精細的劃分來分度且所有的比例範圍將不會超出30lb.

4.18.3圍住頭的玩具 – 圍住頭的玩具,如頭盔,由不浸透性的材料制成,由不被阻塞的通風區域供呼吸.通風區域將由兩個最小的孔組成,整個通風裝置至少為2in2且兩孔之間至少為6in.

4.19        仿真的保護裝置 – 這些要求是把可能引起的危險減到最小化.如來自安全結構的護目鏡和頭盔;或仿真防護裝置的玩具如橄欖球頭盔和墊肓,如果穿用者使用的物體當作勝於玩具的真正防護裝置,當測試依從8.7.4和8.8通過8.10後,玩具將符合4.19.1和4.19.2所列出的要求.

4.19.1        眼睛保護裝置 – 保護面部的所有堅硬的玩具,如護目鏡,頭盔,或面部防護物,以抵抗撞擊材料的結構,在依從8.5–8.10測試之前和之後,將不會有銳角,或鬆開可能進入眼睛的零件.這些將適用於眼鏡孔圖案的項目和保護眼晴的項目.

4.19.2玩具仿真安全性保護裝置及他們的包裝依從5.13將清晰的貼上標貼,通知購買者他們不是安全的防護裝置.

4.20        可發射的玩具 – 這些要求涉及某些,但不是全部,潛在的,未預料的,通過玩具投射物著火或通過這些玩具臨時準備的投射物而引起著火的危險.一些慣例的玩具所固有的危險,如彈弓和飛鏢沒受到這些要求的覆蓋.在測試依從8.5-8.10和8.15適當的測試方法後,放電機械裝置和可發射物將符合在這個部分所指定的要求.

4.20.1        適用於玩具的這些要求通過投射物動能的放電機械裝置發射物體自由飛行,由玩具限定而不是使用者.

4.20.1.1        想使玩具的投射物不著火,它的任何銳角,尖端或小零件將安置在圖7所示的圓柱體內.

4.20.1.2        想使玩具的堅硬投射物不著火,尖端的半徑將小於0.08in.

4.20.1.3        玩具任何著火的堅硬投射物,它的動能超過0.08J,且有彈性材料的撞擊面.

4.20.1.4        當受限於8.8和8.9描述的扭矩和壓力測試時,任何防護裝置的尖端將不會與投射物分開或如果防護裝置的尖端不是以分開的形式,在測試期間,小於指定的扭矩或壓力,或兩者都小於,投射物將不能從發射者那里發射出來.另外,當點燃固體物質時,依從8.15.4所描述的測試方法,防護裝置的頂端將不會產生或呈現出危險的尖或邊緣.

4.20.1.5        上述要求將不適應於不能存儲使用者單獨能量的任何放電機械裝置,或驅使車輛玩具的底部沿軌跡或其它表面,或當投射物體兒童不易接近,當它留下放電機械裝置時,如彈子或彈球機.

4.20.2        放電機械裝置 – 放電機械裝置將不能放出臨時存在潛在危險的投射物,如未被使用者修改的鉛筆或小圓石.

4.20.3        任何箭形物將有符合4.20.1.4的防護尖端.

4.21        格作響的玩具 – 供嬰兒使用的格格作響的玩具將符合16 CFR 1510所指定的安全性要求.格格作響玩具的測試治具圖顯示在圖11中.

4.21.1        除符合16 CFR 1510所指定的要求之外,堅硬的格格聲的玩具將幾乎設計成與球形的,半球形的或圓形漏斗式的末端一體化,以致這些末端不能滲透到在圖12補充測試治具洞穴的最深處.當在力道僅僅是它自身的重量且處於未壓縮的狀態下進行測試時,格格作響的玩具將符合這些要求.在使用和誤用依從部分8的測試之前和之後,應用這些要求.

4.22        橡皮奶嘴 – 供嬰兒使用的橡皮奶頭將符合16 CFR 1511所指定的安全性要求.橡皮奶頭測試治具圖所圖13所示.

4.22.1        橡皮奶嘴將符合F1313所指定的亞硝胺標準.這些規範聲明從大貨中抽取橡皮奶嘴進行測試,在任何一個亞硝胺三等分的一分中將不含超過10ppb.另外,樣品所有的亞硝胺將不會超出20ppb.

4.22.2        附在未滿36個月的兒童使用的玩具上的橡皮奶嘴,或售出的橡皮奶嘴將符合16 CFR 1511的要求或奶嘴的長度不長於0.63in.且符合此規範4.6.1略述的要求.它的測量是從奶嘴側面的防護物到奶嘴的末端.

4.22.3        壓擠的玩具 – 這些要求是提出未滿18個月的兒童使用的壓擠玩具存在潛在的撞擊危險.在使用和誤用依從部分8的測試之前和之後,應用這些要求.

4.23.1        壓擠玩具將符合如16 CFR 1510所指定的格格作響玩具的尺寸要求.格格作響玩具的測試治具圖呈現在圖11中. 當在力道僅僅是它自身的重量且處於未壓縮的狀態下進行測試時,壓擠的玩具將符合這些要求.

4.23.2        另外,壓擠玩具將幾乎設計成與球形的,半球形的或圓形漏斗式的末端一體化,以致這些末端不能滲透到在圖12補充測試治具洞穴的最深處.當在力道僅僅是它自身的重量且處於未壓縮的狀態下時,壓擠的玩具將符合這些要求.

4.23.3        出牙嚼器和出牙玩具 – 這些要求是呈現出對牙齡存在潛在撞擊的危險,出牙嚼器通過指定的設計,結構,指導被當做任何裝置使用,或包裝復制品或圖案,或連合體,因此,通過一般人用來初步減輕嬰兒牙齡不適的症兆.在使用和誤用依從部分8的測試之前和之後,應用這些要求.

4.24.1出牙嚼器和出牙玩具將符合如16 CFR 1510所指定的牙齡玩具的尺寸要求.玩具測試治具的圖解如圖11所示. 當在力道僅僅是它自身的重量且處於未壓縮的狀態下時,出牙嚼器將符合這些要求.

4.24.1        另外,出牙嚼器和出牙玩具將幾乎設計成與球形的,半球形的或圓形漏斗式的末端一體化,以致這些末端不能滲透到在圖12補充測試治具洞穴的最深處. 當在力道僅僅是它自身的重量且處於未壓縮的狀態下時,出牙嚼器將符合這些要求.

4.24.2        排除 – 4.24.1和4.24.2的要求將不能適用於由水珠組成的出牙玩具,被認為是環形物或帶螺紋的柔韌電源線或細繩的頂端.

4.25         認為是嬰兒床或嬰兒用圍欄的玩具 – 這些要求是減少由於玩具被認為是嬰兒床或嬰兒用圍欄,而引起纏住或勒死危險的最小化.

4.25.1        突出體 – 制造商指出附在嬰兒床或嬰兒用圍欄的玩具將不會有能引起纏住傷害的突出體.在使用和誤用依從8.5-8.10的測試之前和之後,應用這些要求.設計指標將提供在附件A4中.
4.25.2        四周設圍欄的活動裝置 – 四周設圍欄的活動裝置將符合5.11列出的安全性標簽的要求和6.4的操作說明書.

4.25.3        4.25.3 四周設圍欄的體操館 - 四周設圍欄的體操館,包括四周設置圍欄的運動用具及類似玩具排成一列穿過柵欄或嬰兒用圍欄將符合5.4列出的安全性標簽的要求和6.3的操作說明書.

4.26        玩具箱 – 這些要求是想把下列各項危險降到最小化:

(1)        上蓋突然關閉或落下,有被纏住和勒死的可能.
(2)        折疊式的機械裝置,鉸鏈和上蓋支撐物有被壓碎,刺破的可能;
(3)        由於缺乏足夠的流通空氣,有窒息的可能.

4.26.1        上蓋支撐物:

4.26.1.1垂直口,鉸鏈結合上蓋的玩具箱將提供支撐上蓋的機械裝置,來預防上蓋的突然倒塌或落下.支撐上蓋的機械裝置將支撐上蓋,以致從完全關閉位置的2in內,上蓋移動的弧形上沒有安置的位置,從完成關閉的位置上穿過弧形不超過60?,在它自身重量的影響下,落下將超過0.50in,除非最後運行2in.將依從8.14.1執行測試.

4.26.1.2 在受限於開始和結束周期為7000之前和之後,如8.14.1.2描述,玩具箱上蓋將符合這些要求.

4.26.1.3 支撐上蓋的機械裝置將不要求消費者為確保足夠支撐上蓋而進行調節;或在周期依從8.14.1.2後,為符合4.26.1.1而要求被調節.

4.26.1.4 支撐上蓋的機械裝置將以預防手指被刺破,壓碎或裂口的方式設計.這些機械由於運動而產生間隙或缺口,因此,如果缺口容許0.19- in的棒徑,它也將容許0.50- in的棒徑在上蓋移動的弧形的任何位置.這些要求將不應用於從玩具箱的前面和側邊或它的上蓋至少為12in的玩具箱內安置支撐上蓋的機械裝置.

4.26.2        鉸線的間隙 –玩具箱有一個沿固定部分和移動部分之間鉸線的缺口或間隙,如果缺口容許0.19- in的棒徑,它也將容許0.50- in的棒徑在移動部分弧形的任何位置.

4.26.3        關閉物 – 玩具箱關閉物如蓋子,覆蓋物和通道將不會安置自動上鎖裝置.當測試依從8.14.2時,此類型的關閉物和上蓋可用10lbf或小於此值的力道來打開.

4.26.4        通風裝置:

4.26.4.2        圍住延伸體積大於1.1ft3且內部尺寸為6in或大於這個值的任何玩具箱的通道或蓋子,當玩具箱放在與相鄰兩個平面符合90?角的地板上的任何位置時,通風區域仍然保持暢通,因此仿真室內的牆角.

4.26.5        如果永久性的分割物或障礙物通過標記小於6in的最大內尺寸來限制持續的空間,被用來再劃2分持續的空間,將不要求存在通風區域.

4.27        使玩具運轉的電池 – 這些要求是呈現出電池過熱,泄漏,爆炸和著火,以及窒息或吞下電池的危險.

4.27.1 電池盒或直接接近電池盒的區域將永久性且清晰的貼有標貼,顯示出正確的電池极性和電壓.

4.27.2 當依從部分11的 ANSI C18.1進行測量時,在任何兩個易接近的標準值為24V的電氣尖端之間,將容許最大的電壓.

4.27.3 任何初級電池放電的陽极防護裝置通通電池盒的物理設計或通過使用適當的電路設計來達到.這些應用於未正確安置電池的情形以及適合含初級電池玩具的充電器中.這個部分不適用於作為唯一功率來源的含兩節電池的電路中.

4.27.4        在測試依從8.5-8.10之前和之後,未滿三歲的兒童使用的玩具,在不使用楔形物,螺絲起子,或其它普通家用工具的情形下,所有的電池將不易卸下.運用可取的電池安置法來執行測試.

4.27.5        在測試依從8.5-8.10之前和之後,所有的玩具,電池完全安置在小零件內,測試圓柱體如圖7所示, 在不使用楔形物,螺絲起子,或其它普通家用工具的情形下,將不易卸下.運用可取的電池安置法來執行測試.

4.27.6        不同類型的電池或容量在任何單獨電氣電路中將不能混淆.應用要求超過一种類型或電池的容量來提供不同的功能.或應要要求結合交流電和初級電池,每個電路將被電氣隔離,預防個別電路之間的電流流動.

4.27.7        在正常使用和適當預測誤用期間,包括使馬達停止,電池的表面溫度將不能超過71℃.

4.27.8        在正常使用期間或適當預測誤用之後,玩具未履行4.27.7的溫度要求或如呈現出4.27.10所描述的燃燒危險,將不會出現短路的情形.

4.27.9        電氣電路將不會使電氣接觸到電池的任何零件,除非在接觸面的終端.

4.27.10        通過電池被吸收或漏出,如果氣體散發的數量能足夠預防燃燒的危險,氣密產品的設計,將允許氣體散發.

4.27.11        操作玩具運轉的電池將符合6.6操作電池的安全用法.

4.28        浮游的玩具 – 這些要求呈現出假定存在潛在危險,浮游玩具將會安置救生裝置.告知的副本或圖案將沒有聲明或暗示如果兒童無人看管,使用這种玩具將是安全的.在5.3所給予的標簽要求應用於用於水上消譴的玩具設計,如浮游物和其它浮游裝置,救生圈,和可充氣的運動墊子和船支撐兒童.它明確排斥在浴缸使用的玩具和美國海岸認可的救生防護裝置.

4.29        嬰兒車和玩具車 – 嬰兒車和玩具車將符合5.12安全性標貼的要求.

4.30        填充物和小孩用作玩具的小布袋 -填充物和小孩用作玩具的小布袋在測試依從8.9.1之後,將符合這個部分的應用要求.

4.31        美工材料 – 這些要求的目的是把由於美工材料的使用而導致對人體健康存在潛在的慢性危險減到最小化.

4.31.1        玩具和玩具部件適合在16 CFR 1510.14美工材料的定義,將符合由通過美國驗證的毒物學者檢查毒物學的要求.估測美工材料的協議書必須由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提出,如果材料是或包含慢性危險的物質,材料列表也必須由委員會提出.

4.31.2        測定玩具和玩具部件的美工材料含危險的材料必須有如聯邦規則詳述的適當警告語以及此規範5.16的注解.如果商品不含危險材料也必須貼上標簽以示一致.

4.31.3        測定玩具和玩具部件對健康存在慢性的危險,要求警告語上指出:不適合啟蒙的幼稚園兒童或一到六歲的兒童使用.
4.32        玩具槍的標簽 – 這些要求是當玩具槍被誤認為真正的火器時,把潛在的危險最小化.

4.32.1        這些要求應用於常見外觀,形狀,結構或任何火器的結合物相似,及模仿火器的所有玩具.這些包括,但不限制於,無作用的槍支,水槍,軟氣槍,玩具手槍,散光槍和有一個噴射任何非金屬投射物口子的槍.

4.32.2        這些要求不適用於以下類型的槍支:

4.32.2.1        與常見外觀,形狀.結構或任何火器結合物不相似的未來玩具槍.

4.32.2.2        不會發射的古式火器的復制品看上去像本物並按模型的比例制做,但不     把它當成玩個使用.

4.32.2.3        傳統的B-B槍,彈子槍,或彈丸槍通過壓縮大氣,壓縮氣體,或機械裝置彈   簧的作用發射投射物.

4.32.2.4        裝飾物,小型物的外觀,形狀,結構或火器的結合物,假如測量物體的高度不超出1.50in且長度為2.75in,測量的長度不包括任何槍柄的測量.包括的這些商品被擺在桌子上或佩帶手鐲,項鏈,鍵鏈,等等.

4.32.3        受限於這些要求的商品必須標上符號或由人工制造,或兩者都有,在以下方法的任何一种中.當測試依從8.5-8.10後,標簽必須被永久性的貼上且保持在固定的位置.”永久性”這個詞把使用此部分規定的油漆或標貼排除在外.”橙色的火焰”參考聯邦規範595a,顏色12199的4.32.3.1和4.32.3.2.

4.32.3.1        橙色插頭或較亮橙色插頭,當作玩具的完整部分被附在圓筒口狀物的末端.插頭將不會從圓筒口狀物的末端凹進超過0.25in.

4.32.3.2        橙色帶子或較亮的橙色帶子,覆蓋圓筒口狀物末端的四周,距離至少為0.25in.

4.32.3.3        整個玩具的外表面染白色,鮮紅色,鮮橙色,鮮黃色,鮮綠色,鮮藍色,鮮粉紅色,鮮紫色,或是單獨的一种顏色或是在任何圖案中,當作主要顏色與其它任何顏色的混合.

4.33          玩具氣球 – 包裝含膠乳氣球和玩具或游戲器材含膠乳氣球將符合16 CFR 1510.19的標簽要求.氣球標簽的聲明包含在些規範的5.10.5中.

4.34         玩具彈球 – 玩具彈球將符合16 CFR 1510.19的標簽要求.玩具彈球標簽的聲明包含在些規範的5.10.5中.

4.34.1         三歲以上八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和游戲器材含彈球,將符合16 CFR 1510.19的標簽要求.標簽應用的聲明包含在此規範5.10.4.1中.

4.35         球狀物:

4.35.1未滿36個月的兒童使用的玩具將受限於16 CFR 1510.18(a)(17)的要求.未滿36個月的兒童使用的玩具里的球狀物不固定,在它自身重量且無壓縮的影響下,將不會完全通過圖14所示的模板.不能通過模板的球狀物被判定為”小球”.

4.35.1        4.35.2 三歲以下八歲以下的兒童使用的玩具,所含的小球不固定,將受限於16 CFR 1510.19的要求.標簽應用的聲明包含在此規範5.10.3中.

4.36         未滿學齡的游戲圖 – 這些要求是呈現出對三歲以下一些未滿學齡兒童潛  在窒息/阻塞的危險.辯別玩具圖的特性屬於這些要求的範圍,包括 1 )圓形的,球形的,或半球的末端與錐形的頸狀物附在簡易的圓柱體上不需附加物.( 2 )總長度不超出2.5in.這些包括增添或模制特徽的圖,如帽子或頭發,保持圓形的末端.由柔軟織物制成的游戲圖將不受限於此要求.

4.36.1        這樣設計三歲以下兒童使用的未滿學齡游戲圖,以便他們的圓形末端不能滲透到在圖12所示的補充測試治具洞穴的最深處.在它自身重量的力道下測試游戲圖.

4.37        高射機關炮 – 這些要求是呈現出,三歲以下的兒童使用玩具的高射機關炮,在8.17期間被分開,有窒息的危險.高射機關炮,在8.17期間被分開,在它自身重量下,將不能完全通過1.75-in的測試治具.高射機關炮的任何部件,部分或個別商標在扭矩壓力測試期間,被釋放出,將不受限於此測試.通過把纖維的自由端插入物品,來測試高射機關炮.

5        安全性標貼的要求
5.1 聯邦政府要求 – 適合美國FHSA定義和要求的所有玩具將符合弧形的標貼要求.參考指定的要求: 16 CFR 1500.3, 1500.14, 1500.82, 1500.83, 1500.86, 1500.121, 1500.122, 1500.123, 1500.125, 1500.126, 1500.127, 1500.128, 1500.130, 1505.3, 和1500.7.另外,規定的標貼要求可能存在.
5.2 標貼的定義和位置 – 在包裝箱里的一些玩具,要求含有安全性的標貼將符合這些規範.

5.2.1 在以下部分不要求有指定的格式和措詞,安全性標貼由呈現出危險的標示語組成.格式和措詞由制造商自由決定.

5.2.2 包裝必須貼上下列的標簽:存在的格式和措詞指定在5.4, 5.10, 5.11, 5.12和5.13中.貼在玩具上的標簽格式和措詞,指定在5.4, 5.11, 5.12和5.13中.但,如果制造商判定,由於玩具的設計,精密格式不實踐,玩具將貼上標貼用語,格式由制造商自由判定.標貼的第一行的中心的標示語用大寫字母;剩余的用語調整在左邊或中央.危險的聲明和附加的信息放在隨後的一行上,所有這些都將按精密格式和指定的用語.

5.2.3 除在以下部分的指定說明之外,所有的措詞都打上引用號,表示這些用語不能變更.

5.2.4 在所有盒子上,將使用標示語”小心”,除非指定要使用”警告”.這些標示語都必須用大寫字母,且高度不低於1/8in.危險的聲明和任何其它的消息也要用大寫字母,在較低的一行,且字母的高度將不小於1/16 in.並且所有其它的字母都使用相同的格式.

5.2.5 作為包裝一部分的這些標簽必須貼在包裝的正面,在零售時,正常或慣例的陳列情形下,最可能被顯示,呈現,展出或檢查出來.

5.2.6 包裝玩具商品的材料當作保險料,安全性標貼將貼在玩具包裝上,及類似標貼將出現在較大的包裝上.

5.2.7 所有的安全性標貼都將十分明顯且清晰,將與任何其它用語或設計單獨區分,英文用語還將最小化.當應用包裝時,這些標貼的顏色將與它的背景色對照.

5.2.8 當安全性標貼印在玩具上時,用裝飾物進行處理,如熱印,絲印,或類似程序.當測試依從8.5 -8.10時,在正常使用和適當預測誤用後,標簽仍然保持清晰.

5.2.9 當安全性標貼以應用標貼的形式貼在玩具上時,標貼將被應用,以致它被固定的附在玩具上並且它的邊緣將不會出現在玩具的表面. 當測試依從8.5 -8.10時,在正常使用和適當預測誤用後,標簽仍然保持清晰.
5.3 浮游玩具 – 浮游玩具即是以消譴水,又以他們的包裝方式進行設計,
讓小孩乘的船的設計不包括在內,將含有如5.2所描述的安全性標貼,聲明如下:”小心”:這不是救生裝置,當使用時,請照看小孩.

5.4        嬰兒床和嬰兒用圍欄玩具 – 通過用細繩,繩索,彈性材料或帶子排成一列穿過嬰兒床和嬰兒用圍欄玩具,以及它們的包裝都將貼上年齡等級的標貼
“從出生到5個月”並含有5.2所描述的安全性標貼,用精密格式和措詞的聲明如下所示:
                       警告
   可能存在纏住或勒死的危險
   當嬰兒開始在手和膝蓋上推動時,移動玩具.

5.5        玩具箱:

5.5.1        每個玩具箱將貼有永久性且顯著的標貼,來辯別制造商,批發商,或售貨者的姓名和地址.

5.5.2        在玩具箱的包裝或出貨容器上提供編碼標簽或其它標簽,將辯別制造日期和任何給予模型的未來允許日期.

5.5.3        當玩具箱經歷了重要的結構設計,或材料的變更,或變更它的影響,依從此消費者安全性規範時,制造商將變更機种號.

5.6         年齡等級 – 受限於些規範任何要求的玩具將貼上標簽,指出使用些玩具的最小年齡或在任何零售包裝上貼有這些標簽.如果玩具或玩具包裝上標貼所示的年齡不清晰以及不顯著,基於這些因素,被當作行銷實踐且利用兒童使用玩具的慣例圖案,標貼所示的年齡不當,玩具將受限於此規範範圍內最嚴厲的應用要求.

5.6.1        關於一些玩具,如服裝或騎的玩具,按照高度或重量的局限性,在玩具或它的包裝上,或兩者,都適當地貼上標貼.

5.6.2        測定兒童使用玩具的適當年齡等級的指導方針提供在此規範的附件A1中.

5.7        促進材料 – 伴隨玩具的包裝,印刷品以及銷售點聲明將不能使用這些與安全性標貼結構的使用或組立或使用玩具的年齡等級不一致的用語,聲明,或圖案材料.
5.8        接觸食物的玩具 – 包裝或結构,或兩者,包括玩具的包裝和它們的部件想與食物接觸,將貼上標貼警告使用者在使用前,徹底地清洗產品.

5.9        成年人組立的玩具 – 玩具的包裝通過成年人組立後,含有存在潛在危險的銳角或尖端,或含小零件,如果玩具被三歲以下的兒童使用,必須貼上如5.2所指定的安全性標貼,還有聲明玩具由成年人組立.另外,包裝上的標貼將聲明,打開包裝和組立玩具時必須小心.

5.10        小物體,小的球狀物,彈球和氣球:

5.10.1        小的球狀物,彈球和氣球以及兒童使用的一些玩具和游戲器材的包裝,補充它們的任何說明材料,如果打開包裝且未貼標貼,由制造商或貿易商提供的任何零售展示的容器將含有安全性標貼.這些標簽將受限於16CFR 1500.19(d)所包含的要求.

5.10.1.1        任何標貼的陳述將出現在正面且用英文,有邊界或無邊界,排成正方形或長方形的區域.標貼的設計,使用小圖案,或接近其它標貼或字母將不會不明顯或給任何標貼的陳述著不起眼的顏色.

5.10.1.2        按照這部分所有標貼陳述的要求,基於正面區域的估計,將符合以下類型的尺寸要求.

5.10.1.3        陳述至少必須出現兩行且出現在固體背景上,通過不小於其它警告材料的最小高度的間隔來與所有其它圖案材料分開.如果不是用間隔來隔開,.那麼標貼的陳述必須用邊界線圍繞.

5.10.1.4        等邊的三角形和感嘆號將在標示語之前.等邊形的高度將相當於或大於標示語”警告”的高度且通過至少等於標示語第一字母所占據的間距與它分開.感嘆號的高度至少是等邊形高度的一半,且與等邊形的中心垂直.

5.10.2         三歲以上六歲以下的兒童使用的玩具和游戲器材,標示語如下:
                警告:
             有窒息的危險 – 小零件.
             三歲以下的兒童不宜使用.

5.10.3        三歲或三歲以上的兒童使用含任何小球狀物的玩具,所貼標貼的標示語如下:
警告:
窒息的危險 – 玩具含小球狀物
三歲以下的兒童不宜使用.




5.10.3.1        三歲以下八歲以下的兒童使用的任何玩具或游戲器具,所貼標貼的標示語如下:
        警告:
窒息的危險 – 玩具含小球狀物
三歲以下的兒童不宜使用.

5.10.4        三歲以上或大於三歲兒童使用的含任何彈球的玩具,所貼標貼的標示語如下:
      警告:
窒息的危險 – 含彈球的玩具.
三歲以下的兒童不宜使用.

5.10.4.1        三歲以上八歲以下兒童使用含彈球的任何玩具或游戲器材,所貼標的標示語如下:
        警告:
窒息的危險 – 含彈球的玩具.
三歲以下的兒童不宜使用.

5.10.5 含膠乳氣球的任何膠乳氣球或任何玩具或游戲器材,所貼標的標示語如下:
         警告:
         窒息的危險 – 八歲以下的兒童在未充氣或破壞的氣球中,能窒息或悶死.

5.10.5        化合物的標貼聲明 –如果精簡的陳述包含描述每個產品存在危險的所有必要資料,含多個項目的產品標貼受限於此部分的標貼要求,可能結合這些信息.產品包含氣球和小的球狀物,小物體,或彈球,只有標示語和危險的陳述可能被結合.

5.10.6        小包裝的標貼,陳述可供選擇 – 玩具或氣球小包裝的標貼,陳述將在15in2或小於這個值的正面.

5.10.7.1        含小物體,小球狀物,或彈球的玩具或游戲器材:
             安全警告
5.10.7.2        含氣球的氣球或玩具或游戲器材:
              警告 – 窒息的危險

5.11        彈球:

5.11.1 含任何可動裝置的嬰兒床或嬰兒用圍欄,及它們的包裝,都將貼上年齡等級的標貼”從出生到5個月”.

5.11.2 可動裝置附在嬰兒床或嬰兒用圍欄,或可動裝置附在嬰兒床或嬰兒用圍欄,然後移向牆壁或天花板,以及它們的包裝,將含5.2所指定的安全性標貼,用精確的格式和用語陳述所示如下:
               小心
有纏住的危險,放在兒童夠不著的地方.
當嬰兒在手頭或膝蓋上開始推動時,移開嬰兒床或嬰兒用圍欄的可動裝置.

5.11.3 僅能附在牆壁或天花板上的可動裝置,以及它們的包裝,將含5.2所指定的安全性標貼,用精確的格式和用語陳述,所示如下:
         小心
      有纏住的危險.
放在兒童夠不著的地方.

5.12        嬰兒車和玩具車 –玩具想排他的,通過細繩,繩索,彈性材料或帶子排成一列穿過嬰兒車和現具車,以及它們的包裝,都將貼上5.2所描述的安全性標貼,用精密格式和措詞的聲明,如下所示:
               警告
當依附在柵欄或玩具車上時,有纏住或窒息的危險.
不要附在柵欄或玩具車上.

5.13        模擬保護裝置 – 模擬安全性保護裝置的玩具,以及它們的包裝,將貼上5.2所描述的安全性標貼,將聲明那些玩具不是安全性保護裝置.

5.14        含功能性銳角和尖點的玩具 – 在48個月到96個月之間的兒童使用的玩具,含易接近的存在潛在危險的銳角或尖點是玩具功能的重要部分,在它們的包裝上,將貼上5.2所描述的安全性標貼,聲明存在銳角或尖點,或兩者都有.

5.15        玩具帽 – 參考16 CFR 1500.86的標貼要求.

5.16        美工材料 – 玩具和玩具部品適合16 CFR 1500.14所指定的美工材料,將貼上標貼,依從部分和實踐D 4236的規定.

6        指導文獻
6.1        定義和描述 – 玩具的安全使用或組立,或兩者的資料和結構將提供在包裝上或在傳單的格式上,且讓讀者很易理解,包括,如適當,使用此玩具的兒童也能理解.所有的文獻至少將顯示英文.

6.2        玩具箱 – 適當組立和維修的指導,將足夠詳細的描述部件的正確組立,如果未安置上蓋的支撐裝置,將引起危險,並描述怎樣判定支撐物是否適當的運轉.

6.3        嬰兒床和嬰兒用圍欄 – 玩具,通過細繩,繩索,彈性材料或帶子排成一列穿過嬰兒床和嬰兒用圍欄,將提供適當組立,安置的指示,並用來確保產品不會呈現出纏住或窒息的危險.指示將至少包括如下資料:

6.3.1        未設計適合嬰兒”口形”的玩具,將放在嬰兒的臉和嘴觸及不到的地方.

6.3.2        調整嬰兒床床墊的標準,最高的位置可允許離玩具太近而不能接近嬰兒.其次或較低的位置會更適當.

6.3.3        嬰兒床下降的一邊將永遠不會低於玩具所處的位置且嬰兒無人照看.

6.3.4        總是提供系牢之物,依指示緊緊地附在嬰兒床或嬰兒用圍欄上,頻繁檢查.

6.3.5        不要另外附加細繩或繩索在嬰兒床或嬰兒用圍欄上.

6.4        可動裝置 – 可動裝置安置在嬰兒床,嬰兒用圍欄,或靠近牆壁或天花板,將提供適當組立,安置的指示,用來確保產品不會呈現出纏住的危險.指示將至少包括以下資料:

6.4.1        嬰兒床可動裝置的設計對視著起著刺激作用,並讓嬰兒抓不到.

6.4.2        如果依附在嬰兒床或嬰兒用圍欄上,當嬰兒開始在手或膝蓋上推動時,移開可動裝置.要不然,可動裝置安置在嬰兒站著都夠不著的牆壁或天花板上.

6.4.3        如果在牆壁或天花板上安置可動裝置,很明顯嬰兒站著都夠不著.

6.4.4        總是提供系牢之物,依指示緊緊地附在嬰兒床或嬰兒用圍欄上,頻繁檢查.

6.4.5        不要另外附加細繩或繩索在嬰兒床或嬰兒用圍欄上.

6.5        由成年人組立的玩具 – 組立的指示說明,玩具由成年人組立並含存在危險的銳角或尖點,或含小零件,如果玩具被三歲以下的兒童使用,將貼上如5.2所指定的安全性標貼並聲明玩具由成年人組立.

6.6        由電池操作運轉的玩具 – 使用玩具,在一個電路中不止一節電池,指示或玩具將貼上含以下資料的標貼.

6.6.1        不要把舊電池和新電池混合使用.
6.6.2        不要混合使用堿性的,碳性的或再充電的電池.

7        產品標簽
7.1        在玩具重要部品或玩具包裝上將貼上制造者或批發商的姓名及地址.玩具在零售批發的情況下,只需在吊牌或雕刻品上貼上標貼.所有這些標簽將清晰且處貼的位置极易讓消費者看到,並能抵抗正常使用的情形.玩具有能讓生產者辯別機种變更的代碼,除非玩具是由許多不牢固的部品組成,在這种情況下,容器將被貼上代碼.

8        測試方法
8.1        概述 – 此處所含的檢測和測試程序是用來判定產品是否與此規範的要求一致.受此規範覆蓋的所有類型的玩具必須經歷依從8.5 – 8.10的正常使用和誤用測試.在此部分的剩余測試,適用於部分4的要求內指定的玩具類型.玩具類型的相關測試可用任何次序執行,除另有指定.必須在不同玩具上操作每個測試,除非另有指示.測試應考虙資格測試和不必要的質量管制的測試.當變更玩具的設計或材質時,也必須操作這些測試.每個制造者或批發商基於適當的取樣計劃,用統計學的方法呈現出他的產品符合這些要求,但他將保持這些本質的記錄,作為高度確保他的要求符合此規範所有要求的必要文件.CPSC指示的任何測試方式將取代在此部分的任何可應用的測試方法.

8.2        含危險物質的測試 – 16 CFR 的應用部分,在用FHSA來判定存在危險物質下發行,在表格4中.參考表格4,查閱1973/9/27發行的規定.

8.3        溶解可溶性物質的方法 – 在從玩具中可提取可溶性元素的情況下,模擬此情形,吞下後,物質停留在消化道4小時.在提取物中判定可溶性元素的含量.

8.3.1 儀器    實驗室的正規儀器和下列各項:

8.3.3.1 金屬濾網,普通編織電線鋼絲的不誘鋼金屬濾網,名義上口子為0.5mm並具有如下規格:
      ( a ) ( a ) 名義上的電線直徑 :  0.315mm
      ( b ) ( b ) 單獨口子至大的尺寸偏差 : +0.090 mm
      ( c ) ( c ) 通常口子的公差 : ± 0.018 mm
      ( d ) ( d ) 超過名義上尺寸6%或小於這個值的口子: + 0.054.

8.3.1.2        PH, 意思是用每個產品至少精確0.2 PH來進行測量.

8.3.1.3        細孔徑為0.45μm的過濾膜.

8.3.2        反應物 – 在分析期間,僅使用意識到分析等級的試劑.

8.3.2.1        鹽酸溶液, 0.07mol/L.

8.3.2.2        鹽酸溶液, 大約2.0 mol/L.

8.3.2.3        Type 3 water 依從D 1193規格或Grade 3 water 依從ISO 3696.

8.3.2.4        離心機,能達到5000±500g.

8.3.2.5        容器的總量是在HCL提取劑量的1.6和5.0倍之間.

8.3.2.6        測試樣品的準備 – 實驗室測試的樣品將由以行銷形式的玩具組成,除包裝和包裝部品之外.

(1)        測試的樣品將減少單獨玩具樣品可卸下的部分.
(2)        在樣品中辯別材料也許被混合且當作單獨的樣品對待.單獨的樣品不能由多种材料或顏色組成.
(3)        測試樣品的材料可以從以上指定的相關材料中選出.
(4)        當玩具被分開或不需使用工具就可分開,每個部分都應考慮單獨的放著.
(5)        關於參考的目的,樣品可減少相當於從樣品中擦掉的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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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1 從測試樣品上刮下的涂層,通過過濾器磨碎.獲得的部分不低於最後材料的100mg.

(1)        在可應用的均一圓形材料的10和100 mg之間,測試數量和計算結果,好象樣品的100 mg已被應用.報告將會指出此程序和實際的樣品數量.
(2)        如果可應用的樣品低於100 mg,將不會執行測試.
(3)        在涂層本性不能被接地的情況下,測試的樣品實際上是從玩具上取下的.

8.3.4測試程序
8.3.4.1準備試驗部分依從8.3.3.

8.3.4.2        混合試驗部分,因此在37±2℃下,準備50倍0.07mol/L鹽酸溶液的水溶液.在試驗部分少於100mg的情況下,在給予的溫度下,把試驗部分與此溶液的5.0mL混合.搖動1分鐘.

(1)        檢查混合物的酸度.如果pH大於1.5,當搖動2mol/L鹽酸溶液的水溶液時,又一滴滴的添加,直到pH在1.0和1.5之間.保護混合物,使它不易點著.持續搖動混合物1小時,然後允許混合物在37±2℃溫度下,持續1小時.

(2)        緊接著,通過細孔徑為0.45μm的過濾膜過濾,把固體從混合物中脫離出.如必要,離心機在5000g不超過10分鐘.檢查溶液測定在4.3.5.2中呈現的混合元素.如果在一工作日內,不能檢查樣品,通過添加監酸溶液使它穩定,因此,導致溶液接近HCI 1mol/L.

(3)        如必要,用離心機分離混合物和通過細孔徑為0.45μm的過濾膜過濾,把固體從混合物中脫離出,檢查最後的溶液,用來測定4.3.5.2呈現出混合元素的數量.
    如果在一工作日內,不能檢查樣品,小心確保溶液的穩定性.

8.3.4.3        在8.3中用作測定的分析結果將通過在以下表格中,用以下方法減少分析的校正因素來調整.有必要統計多個實驗室之間誤差的校正.

8.4        清潔度的測試和防腐劑的有效性:

8.4.1 材料的清潔  玩具外觀和玩具使用的液體,凝膠體和其它易變的有機材料的清潔,將使用在美國藥局方找到的USP< 61 >微生物的限制來判定.

8.4.2 防腐劑的有效性 - 玩具外觀和玩具使用的液體,凝膠體和其它易變的有機材料的公式化,可估測潛在的微生物等級,或測試微生物的調節.防腐劑的有效性將使用在美國藥局方找到的USP< 61 >微生物的限制來判定.

8.5        正常使用的測試 – 這些測試是模擬正常使用的情形,確保產品正常用舊和退化,而不會產生危險.這些測試的目的是模擬常規游戲的玩具樣式並進行測試,因此,與8.6 – 8.13適當預測誤用的測試無關.此測試未覆蓋相當於玩具可靠性退化的危險.如果在相關測試期間,出現故障而產生潛在危險,那實際上是機械裝置或玩具的材料不能過.玩具將受限於適當的測試,模擬予想的特殊玩具樣式.例如, 通過兒童驅動的運動杆,輪子,鉤,細繩,電線,鏈條等等,將反復操作.彈簧或功率的操作裝置將進行相似的測試.這些測試必須在予想的環境下操作.例如:在浴缸使用的玩具,將在肥皂水中進行測試.在砂箱使用的玩具,在測試期間,將暴露在沙子上.指定的要求在此處沒有詳細說明;因為它不能考慮到此規範覆蓋的所有玩具範圍.但,制造商或批發商必須做足夠的測試向他自己證實,在模擬估計玩具的壽命期間能正常使用.在這些測試後,及危險如尖端,銳角和小零件的釋放將被估測依從部分4所列出的相關要求後,檢測玩具.

8.5.1 耐洗的玩具 – 玩具上描述的機械清洗,包裝,或用法說明指出,機械清洗並旋轉弄干循環6次,如8.5.1.1所描述的,除非制造商用永久性的標貼指出不同的弄干方法.然後.它們將依從此規範被檢測.

8.5.1.1 機械清洗和旋轉弄干的情形 – 家用的任何帶有商業性質的頂級洗凈器.干燥機,或洗衣店的洗滌劑可用於此測試.在開始測試之前,先測定每個玩具的重量.玩具,加上衣服從干燥狀態的總重量,恢復到至少4lb的假負載,放在自動洗衣機里用溫水清洗,清洗的周期為12-min且設置標準的定位.然後把玩具和假負載放在自動洗衣機里,用過熱的設定或風干,使它旋轉弄干,直到負荷干燥.當最終的重量未超過最初干燥狀態重量的10%時,玩具將被認為是干燥的.

8.6        誤用測試 – 描述在8.7 – 8.13中的測試,模擬兒童丟下,扔擲,和其它類似動作,使玩具露出部分的機械損傷,這個特征就是適當的預測誤用.測試後,將檢查機械的危險性,如危險的銳角和尖端以及攝取的危險,如不拘束的小部品,芯片或碎片.描述在8.7, 8.8, 8.9, 8.10和8.12中精確的誤用測試將按照測試所需的年齡組測定.如果玩具打算供年齡組使用,跨越不止一個年齡組,按照表格5,玩具受限於最嚴格的測試.玩具由成年人適當的組立,且不能由兒童折開.如果貨架包裝和組立的用法說明書主要指出商品由成年人組立,只有在組立的狀態下,才進行測試.由兒童組立的玩具的個別零件,連同組立玩具的所有零件都將被測試.但,由部品制成的組立玩具不受限於誤用測試.

8.7        撞擊測試 – 這些測試是當作適當的預測誤用,模擬玩具從嬰兒床,桌上,或柜台,或其它撞擊的情形中落下,可能損傷的情形.經歷適當的測試後,將檢測玩具可能存在的危險,如尖端,邊緣,或可攝取的物體,依從部分4的相關要求.

8.7.1        落下測試 – 除了玩具覆蓋在8.7.2之外,在以下所限制的重量下,玩具將落在指定的撞擊區域.玩具的回數將下降,玩具落下高度的測定來自表格5.玩具將在無規取向落下.試樣在每次落下後,允許停止移動且在繼續進行測試之前,對它進行檢查和估測.撞擊的介質將由均一厚度為1/8-in.的Type IV已稀基混合瓦組成,鬆散石棉混合物,指定在聯邦規範SS-T-312B中,超過厚度至少為2.5-in的凝結物.撞擊的區域至少為3ft2.在電池操作運轉的玩具落下測試期間,推荐的電池將放在適當的位置.如果未指定電池類型,一般應用的重電池將可使用.

8.7.2        巨大的,容量大的玩具的傾斜測試 - 巨大的,容量大的玩具將受限於8.7.1的落下測試,但它們將傾斜,依以下程序:

8.7.2.1玩具有(1) 400 in2 或大於這個值的凸出底部,(2)超過3ft2的體積由沒有小附屬物的大尺度計算,通過傾斜三次,兩個都將進行撞擊測試,一個處於最不利的位置,在撞擊介質上通過慢慢推動樣品越過它的天平中心,描述在8.7.1中.永久性附在玩具腿上的底部區域的測量是通過直線連接周界線每條腿最外面的邊緣圍起來的區域來計算的.

8.7.3        有輪子的玩具的翻倒測試 –重量超過3lb但至多10lb的有輪子的玩具,將從高度至少為7in的臺板的第六梯級跌下來.梯級可能是木頭,水泥或金屬.玩具,包括附件,在四個位置的每個位置的梯級上倒下兩次將可應用:終端對終端朝前翻倒及從兩側終端對終端朝後翻倒;將慢慢的推動玩具在適當位置頂部梯級的邊緣且當它的重量開始下降時釋放.測試將考慮姿勢的完全性即使玩具未達到一級梯級的底部.

8.7.4        掩護面部玩具的撞擊測試 – 用夾具把玩具固定在適當的部分,使在水平面能覆蓋或包圍眼睛.一旦玩具的水平上表面,在正常使用下,能保護眼睛,落下直徑為5/8-in.重量為0.56oz.的鋼珠.在玩具剪裁出眼孔的情況下,在正常使用下,撞擊直接鄰近眼睛的區域.球狀物被操縱,但不受限制,拉繩通過打孔管延伸到在玩具近似4 in內下降.

8.8        移動部品的扭矩測試 –兒童至少用拇指,食指或牙齒可抓住有突出部分,零件或組立部品的任何玩具將受限於此測試.扭矩值的判定來自表格5,玩具依從年齡組.在測試中使用的負荷裝置將用扭力計,扭力扳手,或精確度在±0.2in.lbf其它適當的裝置.能穩固地維持測試成分並傳送扭力的夾具將被使用.夾具被固定在測試物體上或堅硬固定在玩具適當測試位置的部品上.扭矩將被均一的應用在順時針方向,在5秒內,直到(1)從已到達的最初位置旋轉180?或(2)超過了扭矩的要求.為補充到10秒,最大的旋轉或所需的扭矩將被維持.扭矩將被移動且測試部品允許恢復到鬆懈的情形.然後按逆時針方向,重復這些程序.突出部分,零件或組立部品被堅硬的安置在可卸下的杆狀物或軸上,企圖沿突出部分,零件或組立部品旋轉,進行用杆狀物或軸夾緊,阻止旋轉的測試.如果制造商用螺蚊把部品附在組立部品上,或組立成制造商的指示,在應用所需的扭矩期間,會變鬆,繼續應用扭矩,直到(1)超過了所需的扭矩或(2)零件解體.如果測試,在小於所需扭矩的限制下零件將繼續旋轉並不會解體,將終止測試.

8.8.1        如果零件解體,估計它與適當要求的迎合性.如果拆卸時,能抓到暴露出的可卸部品,如以上所注釋的,在部品中重復扭矩則試.

8.9        移動部品的拉力測試 - 兒童至少用拇指,食指或牙齒可抓住有任何突出部分的玩具將受限於此測試.受限於在8.8中所描述的扭矩測試的玩具的相同部品上進行拉力測試.拉力值的測定來自表格5.玩具的使用依年齡組.能在測試部品中適用拉力負荷的夾具,在某种意義上,將不會影響在部品和玩具之間附加裝置結構的完整性.負荷裝置將自己顯示精確計量或精確度在±0.5in.lb其它適當的工具.試樣集中在合適的位置,適當的夾具將附在測試物體或部品上.應用所需的拉力將一致.在5秒內,與測試部品較大的軸平行,為補充到10秒,並維持.然後移動伸張夾具,適合於與測度部品較大軸垂直的張力負荷的第二夾具將附屬於測試物體的成分.應用所需的張力要求是一致的,在5秒內,與測試部品較大的軸平行,為補充到10秒並維持.

8.9.1        對填塞玩具和豆袋椅玩具接縫處進行拉力測試 – 由柔韌材料構成的填塞玩具或豆袋椅的接縫處,將在任何方向使用8.9所指定的力道對接逢處分開進行拉力測試並按表格5根據玩具予定的年齡組來判定.

8.9.1.1        用來抓牢接逢處任一一端材料的夾具將被測試,把鉗夾附在直徑為3/4-in的洗凈器上.夾具被附在完整組立填塞玩具的覆蓋材料上,在某种意義上講,外直徑為3/4-in的洗凈器接近離接逢處最近的點,但不近於自針腳線邊緣的1/2in.如果鄰近接逢處的材料在測試者的拇指和食指之間不能完全抓住直徑為3/4-in的洗凈器夾具的鉗位,將不會執行接逢處的測試.如果是這樣的話,將在手,腿或玩具的其它附屬肢體上執行扭矩和拉力測試而取代接逢處的測試.

8.9.1.2        在執行接逢處的測試時,年齡範疇應用適當的力道落下玩具,在5秒內,使用的力道將一致,為補充到10秒,並維持這個力道.

8.10        壓縮測試 – 在撞擊測試期間,易接近兒童且難達到平直表面接觸點的玩具表面的任何區域將受限於此測試.壓縮力道按表格5根據玩具予定的年齡組來判定.

8.10.1        負荷裝置將是直徑為1.125±0.015in.厚度為0.375 in.的剛度大的金屬盤.圓盤的周邊將圍住1/32 in.的半徑用來排除不規則的邊緣.圓盤將被附在精確度為±0.5lb的壓尺上.在測試內,圓盤將處在平直接觸面與表面平行的位置.在5秒內,所需的力道將被圴一應用,為補充到10秒,將維持這些負荷.在測試期間,玩具被擱在任何附近位置的平坦,堅固的表面.

8.11        輪胎移動和齒輪折斷和組立軸拆卸的測試 – 這些測試涉及4.14的要求.

8.11.1輪胎的移動 – 玩具將被夾緊,因此輪軸是垂直的.鐵絲鉤的形狀如圖18所示,如果有輪胎的玩具被18個月或小於18個月的嬰兒使用,或靜負載為15±0.5lb,如果有輪胎的玩具被18個月以上但不超過36個月的嬰兒使用,將被放在較低的輪胎上並加入10±0.5lb靜負載,在5秒內,此負載的應用將逐漸的超過,為補充到10秒並維持.

8.11.2關於齒輪折斷的玩具組立 -  15±0.5lb的靜負載將應用在與車軸垂直且絲毫起不到作用的方向上,並鄰近軸承,為了到達10秒,把鉤子和細繩附在玩具上.用便於測試的治具,水平地支撐玩具,在5秒內,此負載的應用將逐漸的超過,為補充到10秒並維持.如果齒輪不能被鉤住,如以上所描述的,玩具將被水平地支撐,且10±0.5lb靜負載通過垂直於齒輪的鉤子或夾具在根本不起作用的方向附在車輪上.在5秒內,此負載的應用將逐漸的超過,為補充到10秒並維持.

8.11.3 齒輪折斷和車軸組立的壓縮測試 – 如果車軸和車輪通過8.11.2所描述的程序被移動,此測試是判定4.14的迎合性.車輪和車軸的組立將安置在車軸垂直越過堅硬的金屬板上的孔的位置,如圖19.孔徑應足夠大允許車軸通過.把20±0.5lb的負荷應用在上車輪上,用適當的圓形轉接器預防與車軸的衝突.負載的應用將逐漸的超過,為補充到10秒並維持.當應用負荷時,上車輪將被操縱,如必要,為了維持車軸在垂直的位置,但它將不能制止向下移動.在通過任一車輪力道的情況下,車軸將不會形成有危險的尖端或突出部分.

8.12        彎曲測試 – 此測試用來判定作為易曲骨架的金屬絲或金屬條是否依從4.11.玩具將用老虎鉗固定,構成13定規厚度的冷壓鋼絲或半徑為0.375-in的其它材料,如圖20所示.如果成份小於2in,通過應用與從玩具主體成份交點的距離為2±0.05in成份主軸垂直的,或應用在成份末端的力道,將成份彎曲穿過60?的弧.力道的判定來自表格5.然後成份將在相反的方向變曲穿過120?的弧.這個過程將被重復運行30次,2秒一次,每10次,停止運轉60秒.彎曲兩個120?弧將繼續運行1次.

8.13        驅動嘴玩具的測試 – 在不到3秒內,能放出並吸收超過18in3氣體的活塞泵將連接玩具的口狀物.這樣配置安全閥,使活塞泵不能產生超過2psig的正极或負极的表壓.玩具將受於10次,吹和吸至少18in3氣體,包括通過安全閥,容量可能會流出.作為此測試的結果,任何物體被釋放將被檢測是否符合4.6.如果玩具出口易接近,以上程序也將應用於出口,如4.6.1的描述.

8.14        玩具箱蓋子和關閉物的測試 – 在測試之前,按制造商的用法說明書,組立玩具箱.

8.14.1        支撐上蓋的機械裝置:

8.14.1.1 在它的弧移動距離大於2 in的任何位置上舉起蓋子,在蓋子最遠的邊緣測量,從上蓋完全關閉的位置,上蓋將不能穿過超過60?的弧形移動.鬆開蓋子,並觀測在蓋子最遠邊緣近似中心點的任何落下運動.

8.14.1.2 蓋子受限於打開並關閉7000次.一個周期由舉高的蓋子從它完全關閉的位置到它完全打開並返回到完全關閉的位置組成.

8.14.1.3 小心,不要給蓋子施加超過它正常弧形移動的力量,以預防附在支撐上蓋機械裝置上的螺絲或其它系牢之物上被施加不當的壓力.

8.14.1.4 完成一個周期的時間大約是15秒.7000次將在72小時內完成,在8.14.1.1描述的測試之後,將重復.

8.14.2        關閉物/蓋子:

8.14.2.1        垂直的鉸鏈蓋 – 關於處在關閉位置的上蓋,從它的幾何中心距離1in上蓋平面朝上垂直的方向逐漸施壓.記錄開始打開蓋子的最大力道.

8.14.2.2        其它蓋子,覆蓋物或通道 – 關於所有其它的關閉物,在打開完全關閉的玩具箱所需的方向逐漸施壓.記錄開始打開關閉物的最大力道.

8.15        投射物:

8.15.1        動能的測定 – 詳細在3.1.20中投射物動能的測定,來自以下的方程式:
                   動能  =  1/2 mv2
m  =  投射物量,kg
v  =  投射物的速度, m/s

8.15.2        投射物的量, m,將在實驗室的天平上測定樣品的重量.投射物的速度, v,通過從玩具放出的機械裝置穿過發射屏的位置來判定,就知道分開的距離並記錄運行這個距離的時間.投射物速度的計算來自這個公式:v = s/t m/s.

8.15.3        當測量投射物的速度時,第二個發射屏的位置將放置在,至多1ft加上從整個投射物自由飛行點的投射物長度的位置.由於某些投射物飛行的特征和其它因素可能會影響測量投射物速度的精確度.故在動能的公式中, v值將是五次測量的平均值.

8.15.4        投射物的撞擊測試 – 在3.1.20中詳述的投射物,通過他們的放出機械裝置被三次推進處在1ft加上從發射臺前端投射體長度位置的水泥板牆上.放出機械裝置將垂直瞄準牆壁.

8.16         可以騎的玩具的安全性測試 – 這些測試涉及4.17的要求.

8.16.1        把玩具放在與水平面傾斜10?的平滑表面的斜面.

8.16.2        轉動操縱裝置,即使,玩具處於很可能翻倒的位置.

8.16.3        墊住車輪制止滾動,在使用墊木之前,允許輪腳假定處在它們本來的位置.

8.16.4        應用於坐在相當於表格3所指的使用玩具年齡範圍的最大年齡,但不超過60個月的兒童重量的靜負載.應用此負荷,以致於當玩具處於指定的斜面時,較大的軸將與校正的水平位置垂直.設計此負荷的目的是,使它重心的高度為8.8in.所有可以騎玩具的負荷重心將被固定在,座套區域最前面部分的後部1.7in和座套區域最後面部分的前部1.7in.如果未設計座套,負荷將設置在它被適當預期兒童將選擇去坐的最有利的位置.

8.17        高射機關炮受限於8.8和8.1描述的扭矩測試和此處描述的拉力測試.用來測試夾緊材料的夾具將把鉗夾附在直徑為3/4- in洗凈器上.一個夾具被附在高射機關炮上且第二個夾具用來夾緊底部材料.在5秒內,應用的15lbf的力道將是圴一的,為補充到10秒,將維持這個值.


9        識別
9.1 以便購買者可以辯別產品符合此規範的所有要求,關於玩具的安全性,制造商,進口商和批發商連同他們的名字和地址在產品標簽,發票和出售說明書上的迎合性.

9.1.1 以下陳述為建議:
(1) 符合玩具安全性消費者安全規範ASTM的要求,F963.
(2) 符合F963規範的安全性要求.


                       附件
1.1        目的和範圍
1.1.1        適宜年齡等級的實行是確保在身體和智力特殊發展階段適當且安全的重要條件.

1.1.2        在銷售點給消費者提供年齡標貼,是為了根據兒童普遍的能力,不同年齡組的興趣和玩具自身外表的安全性來選擇適當的玩具.

1.1.3        這些指導方針是供思考和考慮,給玩具使用者推荐針對性的年齡.

1.1.4        “涉及玩具特性的兒童年齡的指導方針”的應用來自消費者安全委員會, 華盛頓,DC20207.

1.2        建立年齡等級的標準

1.2.1        當建立關於使用玩具的年齡等級時,以下標準將被考慮.當所有這些都被考慮時,每個人都會被單獨的稱重量,達到適當的年齡等級.

1.2.1.1        兒童用體力來操作和游戲玩具的特殊特征.身體的協調,優等的並總體的發動機械性能,大小和強度,應用於一般的特定年齡是十分必要的.

1.2.1.2        兒童用智力來理解怎樣使用玩具.給特定的年齡考慮智力技巧,為了挑戰能力,提供構想並激化進展,但並不是挫敗,是十分重要的.達到既不太容易也不太難的程度,就會令兒童滿意.

1.2.1.3        玩具必須符合不同發展水平的游戲需要和興趣.關於指派年齡等級,理解發展和辯別游戲材料以及游戲玩具來提高每個發展階段是十分重要的.游戲興趣和玩具初期設定的迅速變更;在某些階段,指定的玩具將必需十分注意

兒童的偏愛或厭惡.很明顯,必須使使用者產生興趣,簡言之,它必須有趣.

1.3        工具
1.3.1        使用以下工具能幫助建立針對性年齡等級的人操縱玩具.這些工具沒有安排特殊重要的次序;在年齡等級進行期間,所有這些都將被考慮.

1.3.1.1        在市場優先體驗玩具或形狀相同的玩具,暗示指定年齡組的適合性.

1.3.1.2        參考材料在接近人體測量和人性因素原理.

1.3.1.3        參考資源在兒童發展標準上建立進展的距離標.

1.3.1.4        在某些年齡範圍內,辯別發展的特性是被提高/激發.

1.3.1.5        外界咨詢者,兒童發展專家,醫師,心理學者的專門技能.

1.3.1.6        兒童模型和原型的測試

1.3.1.7        觀測兒童在游戲中的技能水平

1.3.1.8        尋求父母的意見

1.3.1.9        與兒童相合並詢問問題.

1.4        考慮年齡等級的安全性
1.4.1        玩具必須對使用者安全.一旦已測定技能標準,設計必須滿足同此規範年齡標準聯系在一起的要求.

1.4.2        年齡等級是平均發展的指示器,沒有必要反映出優越兒童的適宜性.父母保持最好的判斷,不管兒童是否處在安全玩耍特殊玩具的適當發展階段.

1.4.3        首先考慮的將是存在潛在窒息和吸入危險的小零件.三歲以下的兒童喜好把物體放在他們的口里.但喜好把非食物的物體放在口里的三歲兒童也會把物體放入口中.以下適宜三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特殊引用受限於16 CFR 1501關於小零件規則的安全性要求:

1.4.3.1        擠壓的玩具,出牙嚼器,嬰兒運動用具,嬰兒體操館,嬰兒床可動裝置,玩具被依附在嬰兒床,四輪椅車,嬰兒用圍欄,或嬰兒車,拉和推玩具,重擊玩具,阻塞和堆積裝置,浴缸,淺水池和沙灘模型,搖木馬,彈簧和粘貼馬和其它圖案,一套鐘,音樂球和旋轉木馬,盒子里的游戲樂園,原料,長毛絨,聚集的動物和其它圖案,以及那些幼兒園的玩具,游戲器材和謎語,可以騎的玩具,洋娃娃和動物圖案,小汽車,卡車和其它車輛被三歲以下的兒童使用.

1.4.4        描述以上那些三歲以下兒童使用玩具的一些特性:

1.4.4.1        洋娃娃 – 軟體洋娃娃或可讓人抱或令人想擁抱的具有特征的洋娃娃,原料洋娃娃或”豆袋”洋娃娃,具有單一特征的碎布或布料洋娃娃,以及具有單一特征的輕量級塑膠洋娃娃以及在分支點限制發音的洋娃娃.

1.4.4.2        嬰兒玩具 – 在嬰兒床或嬰兒用圍欄使用的玩具,极易被小手拿著,搖動,抓住,發出咯咯聲或擁抱.

1.4.4.3        玩具車輛 – 小汽車,卡車和單一矮小形狀的火車,用沒有大規模描述的主色彩裝飾或呈現出特珠的標記或車輛模型以及要求附加一些簡單的動作,如滾動,傾倒,推動及釋放.

1.4.4.4        產生動作的玩具 – 能產生簡單動作的玩具是為了辯別聲音或圖像及突擊行動的玩具.

1.4.4.5        早期學習的玩具 – 玩具,書本和謎語都是基本知識,如字母或數字或形狀,以及簡單的身體動作,如轉動車輪或按扭,拉和分開,或區分大小,等等.

1.4.4.6        阻塞和堆積玩具 – 玩具不要求手指靈巧或恰當的把小而復雜的斷片連在一起.

1.4.4.7        柔軟的球或類似產品 – 柔軟的,輕量級的球狀物或可擠壓,搖動,滾動或投擲的其它形狀.

1.4.4.8        玩具沒有適當的考虙年齡很小的兒童,因此,如所指的那樣也沒有貼上年齡標貼,具有以下特征:

1.4.5.1 要求兒童用手指移動或操縱調節玩具,恰當的把復雜的斷片連在一起.

1.4.5.2 玩具,例如:游戲器材要求或合並超過AGBs或123 s閱讀力的成份.

1.4.5.3 玩具模擬成年人的外形或特性和與他們相關聯的附屬物.

1.4.5.4 收集道具
1.4.5.5 投射類型的玩具,發動的車輛,飛機.等等
1.4.5.6 制造道具

1.4.5        其它重要的發展中止八歲左右的兒童引用,這個年紀的兒童,閱讀能力已經進步,因此兒童能獨立閱讀,理解以及留意用法說明書,警告語,等等.因為在一些情況下,用法說明書和警告語對產品的安全使用很重要,超過八歲以上的兒童使用的那些產品,將貼上標貼.產品適合這個範疇,包括如下:

1.4.6.1 科學和環境的道具箱和道具包含易碎的玻璃成份和復雜的說明書.

1.4.6.2 混合模型和手藝道具要求精確的組立且手指靈巧或包含鋒利的工具箱或成份.

1.4.6.3 電氣操作玩具可包含加熱元件.

1.4.6.4 一些化學道具,供以燃料模型的車輛和火箭,等等,含化學物,可能存在危險,不許讓不能閱讀和理解用法說明書和警告語的兒童操作.任何這樣的產品,至少八歲的兒童才可使用,並且最好有成年人監督.

1.5        年齡標貼的說明

1.5.1        如果在建議使用玩具年齡組之外的兒童,易取得此玩具,制造商將幫助父母和其他購買者按照含描述辯別存在安全內容的標貼來適當的選擇玩具.

1.5.2        例如,如果玩具含游戲器材的小斷片,應為年齡較大的兒童貼上標貼,如運動手指的道具,制造商將考慮在玩具的包裝上聲明玩具含小斷片.

1.5.3        考慮的因素將包括年幼的兒童對玩具的要求,行銷的經驗,玩具的設計和結構,以及包裝是否提供可視的任何小游戲器材的斷片.另外,制造商還將考慮購買者可能對兒童的體力或智力以及兒童對玩具存在潛在危險的理解力估計太高.


                           包裝和出貨
2.1 包裝
2.1.1 由成人的購買者打開包裝是為了在打開過程中避免危險,因為金屬扣件,特殊纖維,以及包裝內的玩具上不含普通別針.

2.2 出貨

2.2.1 包裝和未包裝的玩具受限於設計好的各種不同的測試,測試玩具在分配周期所遭遇破壞力的承受力.應用相當廣泛的測試包括:落下,振動,壓縮和斜面撞擊.許多玩具充分限制測試,特別是那些輕量級和彈性材料构成物,如洋娃娃和填塞的玩具.其它,但,如大量塑膠或重金屬玩具,在出貨期間也許會損壞,將受限於適當的測試.實用測試的指導方針能從以下ASTM資源中獲得:測試方法D642, D775, D880和D999.

  
                附在嬰兒床或嬰兒用圍欄上玩具的設計方針 
4.1 目的和範圍
4.1.1  此附件提供促進仔細檢查產品安全特性和結構設計實踐的方針.由於沒有判定符合這些設計方針的客觀方法,它們將不被用來判斷與此規範的迎合性.

4.2 方針
4.2.1 附在嬰兒床或嬰兒用圍欄上所有產品的設計,它的完成在某种意義上,是把能引起產品燃燒的細繩,橡膠,彈性,或覆蓋物部分存在的潛在危險最小化,如嬰兒處在可能引起窒息的險境中.

4.2.2.舉例說明對嬰兒床和嬰兒用圍欄執行有益的設計實踐,包括以下:

(1)        使用大量圓半徑可能會存在圓形的角.
(2)        平坦的輪廓使极易抓住細繩,橡膠,彈性,或鬆散覆蓋物尖端形狀的突變最小化.
(3)        用凹進,擴孔或其它相似的方法使堅固的五金器具隔離.
(4)        減少能抓住尖端的表面與任何零件錯配的潛在力.

        
                  玩具易燃性的測試程序
5.1 目的
5.1.1 此附件建立了符合16 CFR 1500.44要求的易燃性測試的協議和常規標準.

5.2 定義
5.2.1 主軸 – 穿過產品最長尺寸的直線連接最遠距離的零件或產品的末端.產品不止存在一個軸,但它們的長度必須相等.

5.2.2 柔軟的玩具 – 任何原料或長毛絨做的玩具,包括柔軟的動物或洋娃娃,也許是其它玩具的零件或部品.

5.2.3 固體– 玩具或玩具零件是由堅硬的,柔軟的,易曲折的固體所構成的.

5.3        免除
5.3.1        細繩,紙張,包裝材料和乒乓球.

5.3.2        具有1in較大尺寸或小於這個值的可卸零件.

5.3.3        非原料的織物纖維和可移動的非原料玩具蓋將被單獨測試並將符合16 CFR 1610的要求.當不可移動的蓋作為玩具零件銷售時,蓋將受限於它成為主軸一部分的程度測試.

5.4        樣品準備
5.4.1        當測試堅硬的或柔軟的固體和軟體玩具時,四個測試樣品的最低值是非常適當的.但,獲得四個測試樣品的最小值是不切實際的,最初的測定是以一個樣品為基準的.

5.4.2        消費者收到的樣品是由裝配好的產品組成的.如需成年人組立,在所有這些組立完后,將執行測試.制造商企圖把所有覆蓋物和附件永久性的附在樣品上.

5.4.3        如果產品有可移動的蓋,將移動蓋並單獨進行測試.

5.5        程序
5.5.1        每次測試後,把準備的樣品放在通風且空曠的區域.在測試期間,樣品溫度將在68和86℉之間,相對濕度20到70%.

5.5.2        在每次開始測試前,將把測試治具弄干凈.

5.5.3        測量樣品的大小,用測試治具或相等物支撐它,使主軸處於水平地位置.沿主軸放置的比例尺是充分測定燃燒距離的工具.

5.5.4        樣品點火的方向和位置 – 當確定樣品方向,提供越過主軸整個長度且沒有垂下的支撐物,確保支撐裝置不會妨礙燃燒材料的蔓延.任選的:關於有長發的樣品,有必要在一些釘子之間增添細素線,為布置在外部平面的毛狀物提供充足的支撐.沒有必要給頭發增添支撐物,除非頭發的長度超過肩部.

5.5.3.1.1 樣品是如此的大,以致於它不能支撐它的整個長度,因此,提供測試治具支撐主軸末端.

5.5.3.1.2 在主軸的末端點燃一個或多個樣品,當實行時,將點燃一個或多個樣品在主軸相反的末端.經驗指出,把樣品放置在最不利的位置.

5.5.5        保持直徑至少為1in的石蜡燃燒,使火焰高度至少為5/8in,火焰內層的尖端接触在主軸末端的樣品表面達5秒.維持蜡燭與樣品的接触達5秒或直到點燃.如果樣品的金屬從火焰中流失,移動蜡燭並維持接觸整整5秒或直到樣品點燃.如果樣品立即點燃,保持蜡燭的穩定並允許點燃的火焰離開.

5.5.4.1 修剪蠟燭和蠟燭心,用來維持火焰高度從5/8in到1in.

5.5.5 移開蜡燭,用秒表測定燃燒的時間.在自給的火焰內,不允許測試時間超過60秒.

5.5.6        用二氧化碳或類似滅火器消滅火焰,如必要,在60秒後,有經驗的運用水來消滅火焰是可以接受的方法.

5.5.7        測量燃燒區域的長度並計算沿著樣品主軸的燃燒率.

5.5.8        不會點燃的產品應適當考慮它的可接受性.不能計算這些產品的燃燒率.當計算燃燒率時,在60秒內,自滅火焰的產品燃燒率將由作為一般標準的實際燃燒時間來計算.例如,點燃的產品在20秒內燃燒3 in且自己消滅.燃燒率的計算如下:
                3in
             ________ = 0.15 in/s.
20s

5.5.8.1  自滅火焰的產品燃燒率的計算必須非常小心的處理,避免測量錯誤.因為當燃燒距離很短時,小的測量錯誤能成為最終計算結果的重要部分.

5.5.8.1.1        當產品不會自滅火焰,火焰將允許持續60秒.在整整60秒內,用火焰蔓延的實際距離來計算燃燒率.例如:產品點燃,並在60秒內,燃燒9in.燃燒率的計算如下:
                9in
             ________ = 0.15 in/s.
60s

5.6        要求
5.6.1        如果點燃玩具並沿它的主軸燃燒且在燃燒率超過0.10in/s時自滅火焰,將考虙玩具易燃的固體物質.
5.6.2        可接受的標準:
5.6.2.1        試樣量 –4個,無論在哪實踐.
5.6.2.2        不能計算燃燒率的樣品不能點燃.
5.6.2.3        以兩個有效數字來計算燃燒率.
5.6.2.4        把燃燒率四舍五入到最近的十位上.(如,0.15四舍五入為0.2)
5.6.2.5        可接受的標準 = 0.1 in/s (2.5mm/s),最大值,沿主軸.
5.6.2.6        制造商附加的指導 – 制造商對執行這個項目的決定是以四個樣品的最小值為基準的.提供發現產品不合意變更的合適時機,處理如下:
(1)        所有樣品的燃燒率不小於0.1in./s,除
(2)        如果所有樣品的燃燒率大於0.1in./s,但小於0.15in./s,認可並考虙性能改進的進一步調查.
5.6.2.7        如果其中一個樣品的燃燒率是0.15in./s或大於這個值,拒絕並重復四個附加樣品的測試.
5.6.2.8        如果多個樣品的燃燒率是0.15in./s或大於這個值,將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