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是独生子吗:浅议公允价值计量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1 07:42:40

一、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认、计量和披露。

    2005年我国金融市场出现了多种金融工具,如权证及其创设制度、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新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债券远期交易等。随着其后各种金融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推出,使其在金融企业内的作用日益重要,如何初始确认和计量、后续计量、期末估价及减值等问题变得不可回避。由于金融及金融衍生工具具有短期在市场中价值变化比较大的属性,所以用历史成本等其他方法计量是不能正确反映市场价值的,而用公允价值计量则能更好地反映其市场价值。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7条第1款、第8条第1款、第30条、第32条、第40条规定都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计量、后续计量、期末估价、减值等都是以公允价值为标准的,其实质是要求对交易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样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满足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决策的需要。

    二、套期保值的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

    我国汇率和利率的市场化改革使汇率和利率在一定幅度内自由波动。例如,自去年7月我国实施汇率改革以来,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幅度一度接近3%;2006年3月份,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在出现了连续升值300多个基点后又连续下跌120多个基点的情形,这在人民币交易史上并不常见。鉴于此,金融企业迫切要求通过各种金融及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汇率和利率的波动对企业资产和负债产生的风险,套期保值就成了理想的选择。《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第3条规定: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显然,套期保值也是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的。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后续计量与期末估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2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在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下,人们将企业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般的固定资产看待,并按其估计使用年限提取折旧。但这种固定资产净值往往不能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投资性房地产在经过数年以后,其市场价值不仅可能高于其账面净值,而且还能高于其账面原值的数倍,甚至数十倍。若企业进行房地产投资,在现行会计制度下该房地产应按历史成本记入企业的固定资产,并按其估计使用年限提取折旧。这种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低估了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歪曲了企业投资的真实含义,不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并给企业当局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很好的机会与空间,极大地损害了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利益。所以,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般的固定资产计量和提取折旧显然是不适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10条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第11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贤陸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另外,期末应将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第11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可见,新会计准则规范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与期末估值,提出以公允价值为标准,从而有益于企业本身、投资者、债权人、企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摊销。另外,期末应将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第11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可见,新会计准则规范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与期末估值,提出以公允价值为标准,从而有益于企业本身、投资者、债权人、企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