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响乐之雨exagear: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01:5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同时实施,加大了企业会计工作的难度。如何正确理解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确认标准比较

    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会计和税法均未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根据新税法规定,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也是固定资产,取消了必须满足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标准。

    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比较

    (一)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会计上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照取得的不同方式,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其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2.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3.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投资,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其初始入账价值应包括弃置费用。弃置费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弃置费用应按照现值计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

    (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应当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新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三)两者的比较

    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固定资产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方面会计和税法的差异主要是:

    新会计准则规定分期购买固定资产的成本应该以购买价款的现值确定,引入了现值计量属性;新税法对于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购入固定资产仍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并未使用现值计量。

    新会计准则对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要将其弃置费用折现计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而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处理。

    三、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比较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由于会计和税法在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等方面的规定不同,造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折旧比较

    1.会计关于折旧的规定

    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应为其实际成本扣除按会计标准计算的累计折旧以及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余额。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选择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因此,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有: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2.税法关于折旧的规定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其计税基础应为固定资产实际成本扣除按照税法提取的累计折旧后的余额。

    按照新税法规定,企业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法。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新税法就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出了规定,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条例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短折旧年限由原来的5年缩短到4年;电子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由5年缩短为3年。

    新税法取消了固定资产残值的具体比例,仅要求企业合理确定残值,并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两者的比较

    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规定不同,固定资产折旧上的差异主要是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两个方面。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折旧方法;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法。因此在折旧方法上二者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而新税法则详细规定了各种类型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如果会计处理时确定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的不同,则会产生固定资产持有期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准则和新税法关于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均未规定具体比例。但是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二)固定资产减值比较

    1.会计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

    按照新会计准则,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固定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预计金额等;(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2.税法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

    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资产可能已经发生了减值的迹象,而没有实际发生资产的损失时,在税收上不认定为资产的减值,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只有资产实际发生了损失时,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在税收上经批准才可以认定为损失,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两者的比较

    会计和税法之间在资产减值上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提取的减值准备可以在计算利润时扣除;而新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