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untu u盘安装工具:四大名哨昨日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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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名哨昨日获刑□黄俊杰被判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二十万元□万大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财产十五万元□陆俊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财产十万元□周伟新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2012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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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志刚
 
  2月16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此前已经在这里接受审判的足坛“反赌风暴”部分涉案人员做出了一审判罚,此前著名的“四大名哨”黄俊杰、陆俊、万大雪、周伟新以及原中超公司总经理吕锋等人,均在法庭上获知了各自的刑期。其中黄俊杰的刑期最高,他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而在裁判界名气比黄俊杰大的陆俊,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昔日,在绿茵场上执法之时,黄俊杰的风头不及陆俊,这一次他不仅在丹东中院的法庭上率先出庭,而且被判处的刑期也高于陆俊。

 罪状
  去年12月下旬,丹东中院对黄俊杰、陆俊、吕锋等人进行了公开审理,当时控、辩双方均亮明了自己的观点,从这一次丹东中院做出判罚的情况来看,法院方面最终基本采纳了控方即公诉人方面的意见,黄俊杰、陆俊等人的“罪状”大白于天下,丹东中院审理查明:
  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黄俊杰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及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0余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8万元、港币10万元。
  1999年至2003年,被告人陆俊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及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7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1万元。
  2001年至2005年,被告人周伟新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万元。2009年,周伟新为谋取赌球赢利等不正当利益,对黄俊杰等四名足球裁判员行贿8笔,共计人民币35万元、港币10万元。
  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万大雪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及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11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4万元。
  2001年,被告人吕锋为感谢南勇(另案处理)在工作中给予的关照,送给南勇人民币5万元。2007年至2009年,吕锋在担任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超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广州市众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众一公司)获得相关活动的承办权,收受该公司执行总监、被告人孙杰,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东红给予的人民币140万元。中超公司业务副总监、被告人杨峰,工作人员、被告人张祖建利用协调该活动的职务之便,为众一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收受众一公司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2万元。 

 刑期
  丹东中院认为,黄俊杰、陆俊、吕锋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证据非常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丹东中院做出了以下判罚:
  被告人黄俊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陆俊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万大雪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周伟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吕锋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杨峰、张祖建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杨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张祖建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单位众一公司、被告人孙杰和李东红均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众一公司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孙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李东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被告人,均是在完成“退赔”即上缴非法所得之后,才被进行一审判决的。按照规定,丹东中院这一次只是做出一审判决,法官在宣读完判决结果并询问被告人“对于宣判听清楚没有”、“是否上诉”等问题后,宣判便正式结束,整体用时较短,还不到10点,丹东中院的一审宣判工作便完全结束,警车押送黄俊杰、陆俊等人前往羁押地点——丹东市东港看守所。
  晚上,据记者了解,还没有人提出上诉。
      (丹东2月1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