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到新加坡物流费用:吴英案的要害 高利贷合法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02:57:55
高利贷逍遥法外,却让还不上高利贷的经营者吴英领死,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理

  ·高利贷逍遥法外,却让还不上高利贷的经营者领死,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理

  ·我国最高司法当局把受保护的年利率界定在20%以上,缺乏市场经济理论支撑确定无疑,把判处吴英死刑的目的声称为“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真是让人无语

 

  ·法律保护高利贷不是促进经济发展,而是削弱经济发展动力,在亚当·斯密以后再搞这样,就不是改革,而是反动;亚当·斯密地下有知,怕是要笑掉大牙

  ·高利贷有市场,就已经证明货币资金供应处于严重短缺状态,却要用它作为缓解资金供应不足的药方,只能是饮鸩止渴

  江省本色集团总裁吴英因非法集资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此事在司法界和经济学界都引起了很大震动。很多学者不同意对吴英处以极刑。笔者作为经济学教授也认为,吴英罪不当死。基本理由是,吴英是高利贷的受害者,时至二十一世纪,高利贷逍遥法外,却让还不上高利贷的经营者领死,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理。

  吴英案的基本线索很简单:吴英从2003年8月开办美容院起步,很快在东阳当地小有名气。从2005年起,吴英头脑发热,向11名放高利贷放贷人(背后还有几十人作为资金供应者)以超过100%的年利率借款7亿多元,迅速扩张经营领域,开办了酒店、商店、洗车房、房地产等多家企业,成立了名噪一时的浙江本色集团。到2006年底,放贷人已经知道吴英的企业不可能产生可以还贷的高收益,于是,便将吴英软禁起来。吴英死说活说求得解禁后,便四处筹措资金以接续资金链的断裂。随后到2007年2月,吴英被公安机关以非法集资罪逮捕,本色集团也被查封。至此,吴英还不上的资金超过了3.8亿元。

  这本是一起典型的高利贷借贷双方面临高风险的案例,但法院却以非法集资罪判处吴英。如果我们把吴英案同2008年底内蒙古自治区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决的陈相贵等人的“万里大造林”非法集资案相对照,便不难发现,两案被告人和受害人都有本质的不同:在陈相贵案中,被告人陈相贵的造林公司与成千上万的广大受害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而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向受害人允诺,把钱交给公司便可以帮助他们造林获取利益;而在吴英案中,把钱交给吴英的人数极为有限,只有11人,而且从一开始,双方建立起来的就是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的金额、还款期限、贷款利息都有明确约定。透过陈相贵案及其类似案件不难看出,非法集资罪犯把钱搞到自己手里的基本手段是利用经济学所谓的信息不对称原理进行诈骗,钱到手后既不可能产生允诺的效益,也根本就没有打算归还。而在吴英案中,双方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诈骗事实,11名高利贷者对于吴英借贷资金做什么是非常清楚的,引起双方矛盾的是由于巨大利益诱惑形成的巨大借贷风险。如果吴英利用借来的钱倒腾土地或做其他买卖成功,她也会如约还本付息。在吴英之前,采取同样手法做成买卖的浙江商人早有先例,吴英并非始作甬者。总之,吴英案是一起简单的高利贷案件,只是涉案金额太大了。如果只有几百万元或者至多几千万元,吴英倾家荡产能够扛得起来,或者那11位放贷人即使赔了也能赔得起,也不至于搞成司法案件,公检法机关即使知道也不会介入,因为这类借贷关系在浙江省及其他地区决非个别。

  高利贷在中国的历史几乎同文字一样长,但历来因其残忍并残酷而名声狼籍,臭名昭著,但发展小商品经济又离不开它。所以,最晚从商鞅变法起,放高利贷的人就在社会地位划分(即士农工商)中被官府定格在末位了。在高利贷的传统中,债务人“玩儿钱”失败了,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的基本态度和对付手段历来是:轻则倾家荡产,重则致残致死。否则,债权人的权威,更为实质的是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维护。从吴英案的相关报道中可知,高利贷债权人仍然秉承了这个传统,包括吴英本人在内,被放贷人软禁释放后不藏不逃,也是秉承了高利贷债务人敢做敢当的传统。但发生在21世纪初叶的吴英案又与中国传统的高利贷案件稍有不同,即要处死债务人吴英的不是放贷人及其打手,而是作为国家机器的人民法院。这样,就发生了本文开篇指出的法理问题,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中国,法律承认高利贷合法么?在高利贷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公检法机关要坚定不移地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诉求么?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在吴英案中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理所当然。但是,如果回答是否定的,至少是模棱两可的,那么,还是刀下留人!这里也顺便指出,有的经济学家一方面为假民间借贷之名的高利贷评功摆好,另一方面又找出各种理由替吴英鸣冤叫屈,实在是自相矛盾。

  人民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的基本理由是“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这就是说,法院认可吴英的行为是在金融活动即资金借贷过程中发生的。对此,各方面都无疑义。但笔者认为,详察法院给出的基本理由,还有两点疑问:一是吴英的债权人以获得高利率回报为目的放贷行为是否合法?二是吴英无法如约归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是否非法即“侵犯”了“公民的财产”?这两点归结到一点,即是我国在法律上如何看待和界定高利贷。

  新中国成立后,高利贷基本上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后的现行法律中,也找不高利贷合法的明文规定。但在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有“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的规定。这一规定大概就是目前流行的“民间借贷”概念的法律依据。但这里的“生活性借贷”指是什么呢,“生活性借贷利率”又是多少呢?如何判断“适当高于”与否呢?法律用模糊概念让公民们“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这就为高利贷在新中国复活埋下了伏笔。当然,这个伏笔可能并不是法律起草者的疏忽,而是对当时实际状况的认可,至少是无可奈何。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出台,其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当高于”的权威司法解释或数量界定。按照这个规定,如果银行贷款的年利率是6%(据笔者所知,改革开放以来,国有银行向企业发放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利率没有低于这个点的),那么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就是24%,依此类推。这就是说,作为中国最高司法当局的最高人民法院,让高利贷在新中国复活了。

  笔者认为,不仅当今之中国,自西文工业革命以来,20%以上的利率肯定是高利贷了。其道理很简单:第一,普罗大众都能参与经营的产业利润率能够长期(比如,10年以上)维持在40%以上完全不可能,即使是改革开放后个体私人经济一直非常活跃的浙江省,也没有例外。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率水平只能是产业长期利润率的一半左右,超过了这个限度就可视为高利贷。第二,笔者界定高利贷的理论依据直接来源于市场经济理论鼻祖亚当·斯密,他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又名《国富论》)的“论资本利润”章节中讲明了上述道理,而且作为经济史资料,他还记述道:英国“亨利八世第三十七年以法令宣布,一切利息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当时“中国的普通利息率,据说是百分之十二”,斯密认为这对于“资本的普通利润”而言是很“高的”。因此,我国最高司法当局把受保护的年利率界定在20%以上,缺乏市场经济理论支撑确定无疑,把判处吴英死刑的目的声称为“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真是让人无语。高利贷泛滥,还可能有人类二十一世纪经济学和法学公认的“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吗?!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再有特色,也不至于特殊到高利贷合理合法的地步吧。好在高利贷复活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一次会议实现的,并不是立法机构的决议案,那么,笔者就建议该委员会,再开一次会议,让它死掉。

  很多经济学家和一些党政领导干部认为,民间借贷对于发展民营经济功不可没。对于这种说法所包含的内容应当进行严格区分。亲友邻里之间的借贷有很强的互助性质,确实在发展市场经济中起到了很大作用,今后还会产生积极作用。即使他们之间确定的利率比较高,但由于额度比较小,又有互助的感情为基础,一般不会闹到倾家荡产甚至人命官司的地步,不应简单地以高利贷看待。但是,只要我们的基本制度安排是市场经济,那么,纯粹以追逐高于产业平均利润率为目的的高利贷就没有任何功劳可言。因为,在高出平均利润率之上支付贷款利息,是所有企业经营者都不愿意的。法律保护高利贷不是促进经济发展,而是削弱经济发展动力,在亚当·斯密以后再搞这样,就不是改革,而是反动。有人以浙江很多商人借高利贷做成了买卖为理由力顶所谓的“民间金融”,甚至公开否认高利贷的存在,亚当·斯密地下有知,怕是要笑掉大牙。中国人是讲脸面的。不要把中国人二十一世纪的脸面丢回到十八世纪去了。长期以来,广大农民及中小企业贷款难是不争的事实,笔者早就指出过这个问题。但这只能说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不够,并不构成任何允许高利贷复活的理由。如同医生面对很多病人的痛苦束手无策,但仍然不能允许病人吸食毒品一样。利率是使用他人资金的代价。高利贷有市场,就已经证明货币资金供应处于严重短缺状态,却要用它作为缓解资金供应不足的药方,只能是饮鸩止渴。要发展市场经济,就要给所有企业一律平等的资金市场环境,这是国家金融管理当局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明确吴英案是一起高利贷案件的基础上,还有一个如何看待那11位放贷人背后的几十位下线资金供应者的权益问题。笔者的看法很简单,只要他们放高利贷,就应自担借贷风险。他们放贷赢钱了便兴高采烈,赔钱了就要求法院帮他们杀人,没有天理!

  最后,笔者想提醒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已经因为与吴英案相似的情节、以同样的“非法集资”罪名,错杀了城市下岗女工杜益敏,再以同样的理由和同样的罪名,杀掉农民女儿吴英就是错上加错了。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作者:徐祥临 】 (责任编辑: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