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村由纪江是小人:遏制刑事犯罪高发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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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刑事犯罪高发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题研究
2010-09-17 ·


当前一些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多发性犯罪、团伙性犯罪、暴力性犯罪仍不断发生。从2006 年至 2009 年澄江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分别为174 人、195人、198人和213人,年平均增长率为6%。刑事犯罪出现高发势头,刑事犯罪案件不断上升,如何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下面笔者就如何遏制刑事犯罪高发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两者之间的关系作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刑事犯罪呈现的特点

    ( 一 ) 侵财案件居高不下。以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侵财案件,近年来始终占全部刑事案件总量40% 以上的比重。一是盗窃案件多发。其中入室盗窃居多:其次,盗窃机动车、电动车案件多发,主要集中在城区,盗窃摩托车案件呈上升态势。二是 “两抢” 案件屡打不绝。夜间拦路抢劫案件虽有所下降,但时有发生: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有所上升 : 三是诈骗案件手段更新。

    ( 二 ) 团伙犯罪突出。一是以 “两劳” 释放人员组成的犯罪团伙再犯问题突出,据有关的统计资料显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员再犯罪超过犯罪总数的10%,有的达15%, 这类犯罪成员大部分在牢中或在合伙作案中认识,在作案时有共同的动机和目标,实施犯罪活动的恶意性、报复社会的疯狂性非常明显:二是以亲友组成的犯罪团伙,由于有亲情的维系,再加上有共同的利益相牵连,使这类犯罪在作案中形成了家族式的团伙作案的形态。三是以地缘为纽带,在外出打工时形成家乡型的犯罪团伙。这类人员主要在城市进行抢劫、抢夺、盗窃、贩毒犯罪,对群众的安全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 三 ) 毒品犯罪日益扩大化。近年来,更为隐蔽、更易获利的制毒、贩毒等毒品犯罪急剧发展。从我科今年办理的运输毒品案和贩卖毒品案件看,毒贩们常常采取单线联系,有意设置中间环节,增加了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难度。同时,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毒品犯罪分子虽然没有完全舍弃传统的犯罪伎俩, 但在更多情形下,利用各种现代化手段实施毒品犯罪活动已成主要趋势。

  ( 四 )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越来越多。近年来,由于外出打工人员日益增多,部分留守儿童逃学、辍学,沉溺网吧,混迹社会, 沾染了许多不良社会风气,一些农村中小学生寄宿在学校、亲友家中,使孩子的教育处于边缘化状态,参与盗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成为新的违法犯罪群体,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动机盲目随意、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的特点。

      二、当前刑事犯罪高发原因分析

     犯罪是一种既复杂又多变的社会现象,犯罪现象的发生总是与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极具时代特征。目前,我国正处于错综复杂的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旧的社会矛盾不断暴露,新旧矛盾交织共生,出现一些尖锐的社会问题,甚至是新的犯罪浪潮都是难以避免的。分析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对社会治安带来一定消极影响。受市场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多种分配方式的实行,贫富悬殊现象的客观存在,少数人物欲恶性膨胀,犯罪欲与日俱增,导致一些意志薄弱的人在利益的驱动下纠集在一起,试图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在普通刑事犯罪中,农民、无业人员构成刑事犯罪的主要群体,其中也不乏社会弱势群体。

     (二)社会管理不到位为刑事犯罪提供了空间。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不同利益群体的纷争急剧增加。大量的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物业纠纷、农村邻里纠纷等得不到及时处理和化解,不少当事人缺乏运用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的意识和习惯,社会上也没能充分提供廉价、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得一些民事纠纷刑事化。

  (三)流动人口增多,构成复杂,流通领域内的犯罪上升。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量的外来人口和农村人口渗入县城城区,由于流动的人员杂、数量大,流动人口来去自由,思想行为难以约束控制,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混迹其间,少数外出人员因好逸恶劳,缺乏技能,心理失衡,妄图暴富,现实中犯罪心理的相互影响,犯罪欲望的相互更迭,犯罪手段的相互传播,犯罪结果的相互攀比,犯罪分子假借做工、经商为名,长期结伙作案或单独作案,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刻认识犯罪的科学选择

      针对现阶段刑事犯罪高发态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契合了犯罪现象的基本规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应对犯罪的一种刑事政策,显然与犯罪现象的认识是密不可分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将有助于我国将犯罪现象控制在社会能够容忍的范围之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相对于以往的刑事政策而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深刻认识犯罪基本规律之后作出的科学选择。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

     宽严相济的 “宽” 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具体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即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二是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恕,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宽严相济的 “宽 ” 还表现为 :(1) 非犯罪化。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本来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轻微的危害社会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非犯罪化是指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非刑罚化。即宣判行为人有罪,但不限制其自由,而是将其置于一定机构的监控之中。(2)非监禁化。非监禁化是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罚措施。我国刑法中管制、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作为一种非监禁化的刑事处罚措施,是刑法的轻缓化和对犯罪分子的宽大处理。(3)非司法化。非司法化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经过刑事和解,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案件便得以了结。

     宽严相济的 “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但是,我们在讲严格和严厉时,更应强调的是严格。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对于严重犯罪仍然应当坚持 “严打”,即该重而重,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宽严相济的 “济”,具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通过宽以体现严、通过严以体现宽。二是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前者指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后者是指宽严的比例、比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根据一定的形势及时地进行调整,即因时而宜、因地而宜、因罪而宜。三是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并用。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环节,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宽严适度,宽严有据,依法办案,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和谐地调和人权保障与法律保护之间的关系,更加人性化,贯彻实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即是对法治理念的践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当前我国社会中刑事犯罪高发的客观现实,决定了不坚持严打方针,就难以有效地控制住社会治安局势,就难以有效地遏制住刑事犯罪高发的势头。从刑事犯罪的实践看,严打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单靠严打不可能完全抑制犯罪、减少犯罪。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使轻罪和重罪分别得到妥当的处理,有利于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并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应当说是我们正视社会稳定与犯罪高发关系后的理性回应,最终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正确分析和认识当前刑事犯罪的态势和特点以及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在遏制、预防和减少刑事犯罪过程中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要严格依法办案。要严格执行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严重犯罪应当依法严惩,对轻微犯罪应当采取宽缓的政策,对严重犯罪具备法定从宽条件的也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在坚持 “严打”方针的同时, 要在执法中强调和着力探索如何贯彻宽缓的刑事政策,在惩治犯罪中由侧重于“严”向 “宽严相济”转变,在如何有效地实现 “宽” 的方面,应当强调使 “严” 和 “宽”都发挥积极的作用。

   宽的适用在具体的检察工作中,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犯罪主体看,一般应当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聋哑人以及孕妇或者哺乳期的妇女等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2) 从法定刑上看, 一般应当是过失犯罪或故意犯罪中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者单处附加刑等刑罚的案件;(3)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情节的;(4) 主观方面恶性不大,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5)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6)从犯罪形态看,应是一般偶犯、过失犯、中止犯、从犯、防卫或避险过当犯罪等等。

      严的适用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用的对象。从行为角度看,“严” 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主要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聚众性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从行为人角度看,“严” 的适用对象是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从严。对于集团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首要分子,在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指挥等作用,对社会极具危险性和破坏性,对主犯、首犯必须从严惩处;对于累犯应当依法从严,累犯的基本特点是恶性大、易重犯、难改造。二是适用的方式。实体上 “依法从重 ” 。即指依法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和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从重惩处;程序上 “依法从快”。是指在法定的程序下,在法定期限以内,对适用对象及时审查、及时起诉,以达到有效地追究犯罪、震慑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

     (二)要区别对待原则。工作中要全面分析当前的犯罪状况,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 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明确打击的重点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范围。工作中尤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区别严重犯罪、一般犯罪和轻微犯罪,严重犯罪从严惩治,轻微犯罪采取宽缓处置方式,一般犯罪则依法按正常程序处理。(2)区别犯罪的情节轻微、情节一般和情节严重,对情节严重的从严,对情节轻微的一般从宽。(3)区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二者主观恶性明显不同,对过失犯罪应当更侧重于防范和教育。(4)区别主犯与从犯、累犯与初犯、惯犯与偶犯,前者从重,后者从轻。(5)区别认罪、悔罪与抗拒、不认罪,对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真诚改过自新的,尽量从轻处理,不仅对轻微犯罪应当从轻,对严重犯罪中认罪、悔罪的,也应当依法从轻处理。(6)区别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与一般犯罪,前者应当尽量依法从轻。(7)区别犯罪的后果,将尚未造成后果、后果不严重与后果严重的犯罪相区别,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与社会影响一般的犯罪相区别,既避免社会不当干预对执法的影响,也应当考虑办案的社会效果,使法律政策、社会效果实现有机的统一。(8)区别犯罪的既遂与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对后者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要注重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在对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犯罪分子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在办案中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司法机关应当坚持把化解矛盾贯彻于执法办案工作的始终,在办案中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的诉求,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工作中要努力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本领,改进执法方式,积极主动地做好释法说理的工作, 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社会矛盾或者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在检察环节采用轻缓刑事政策处理部分案件,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讼累,节约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在具体办案中:一要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方式。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坚持 “教育、感化、挽救” 的方针和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原则,使其认罪悔罪,重新做人。建立完善一套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起诉办案机制。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强制措施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尽可能多适用宽松的强制措施,从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角度出发,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要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一种处理轻微犯罪案件较好的结案方式,该制度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借助社会基层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协作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以恢复社会和谐和节省诉讼资源为原则,根据个案情况,通过调解犯罪嫌疑人给予被害人充分的赔偿,并当面诚恳悔罪请求原谅, 促使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并积极履行,对犯罪嫌疑人以 “ 宽、轻 ” 处罚,一方面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因行为判刑入狱而伤害所在家庭及其他成员,造成与被害人之间关系彻底破裂,埋下社会矛盾隐患,又可以拯救犯罪嫌疑人,避免被判刑后自暴自弃,受到其他犯人感染,进一步滑向深渊,有效恢复因犯罪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尽可能地达成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区利益、被害人利益和被告人利益,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促进社会和谐。(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张正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