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得贴身校花txt下载:过路费”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2:48:10
过路费”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其实,这种问题注定会有不同的理解,而且也肯定是各有各的道理,所以只能用文件之间的逻辑去推导了,实行“形式主义”。
一、是否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二、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请遵照执行。
这个文件可作为判断是否征收营业税的依据。假设属于应征收营业税情况,那么我们继续讨论——
二、税目是“交通运输业”还是“服务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32号
河南省税务局:
可见应以“服务业”税目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
既然是减按,那么原适用税率肯定不是3%,也可以作为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的佐证。
三、是“服务业”中的“租赁业”还是“其他服务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过路费”、“过桥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87)财税营字第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据了解,不少地区对修建的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建成后按一定标准向过往车辆收取“过路费”、“过桥费”。经征求部分地区意见,现对“过路费”、“过桥费”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有关单位向通过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的车辆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应按“其他服务”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但对集资修建的交通设施,在建成初期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可以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请依照执行。
尽管这个文件的依据是旧营业税税目注释,但新注释对于租赁业的定义基本上无变化,只是增加了限制——“在约定时间内”,这点值得注意,另外就是增加了对融资租赁的规定;新注释也只是把旧注释“其他服务”与旧注释的“打字”等统归入“其他服务业”。因此我们仍然可以依据62号的精神把“过路费”“过桥费”列入“其他服务业”子目。
四、税率调整问题
营业税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财税[2005]77号文亦指出税率的调整是经国务院批准的,那么调整税率还是有一定根据的,当然这种调整我们说它并不十分符合法律的要求,只不过习已为常了,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