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圆舞曲的钢琴正谱:依法行政还是任意行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2:17:10

 
  村民甲和村民乙同时争用村内某地的使用权,不同的是村民甲有着该地段的土地使用证,村民乙没有使用该地段的任何有效证件,但是却不管三七二十一在这块土地上建起了房屋,面对这样一起土地使用权纠纷,且看武邑县土地局怎样执法—— 
依法行政还是任意行政?
   争议与起诉
  河北省武邑县圈子乡胡村村民胡小正购买了村北公路边的一块土地,至今已经七年了,原本他打算用这块地办个加油站或者开个商店的致富经已经落了空,因为在这块土地上,另一家村民胡某已经紧靠公路边建起了四间门市部。至少,胡小正面向公路的这块黄金地段是没法子利用了,这使得胡小正购买的这块土地的经济价值至少失去了大半。今天,胡某在他的门市部里心安理得地做着生意,而胡小正这块土地还一直荒废在那里,对此,胡小正心里充满着愤怒和悲哀。他说:“无证建房的没有人管,我这有证的房子反倒建不起来,正义何在?公理何在?”
  1995年,胡小正从武邑县食品公司手中购买了这块土地,并经土地局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当时,土地证上明明白白的注明胡小正购买的这块土地“南至公路”。但是,正当他对这块土地投资兴建的时候,却遭到了本村另一村民胡某的阻挠,胡某声称其对“南至公路”的同一地段拥有使用权,却提供不出任何有效的证明文件,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胡某于1999年在这一地段上建起了四间房屋,这一明显的违法行为没有受到任何部门的制止。胡小正原本想“集全家老幼之力,与对方以死相拼”,后被一亲戚劝阻,他说:“我父亲被这事活活气死了,我再不争气,再没有出息,也不能就这样任人宰割吧,再说,现在是允许弱肉强食的年代吗?”于是,他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将胡某告上了法庭,这一告,就是两年,案子一波三折,至今还没有个了断。
           发证之争
        案子没有了断的原因是由于武邑县土地局在诉讼期间进行了一系列操作,而这种操作几乎完全是针对胡小正的,思路清楚,倾向明显。用胡小正的话说,“班子换了,人换了,人家有了人,再加上拳头硬,什么理都有了!”
  2000年11月10日,武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由于胡小正手续完备,胡某又是违法建房,事实简单、清楚,证据充分、完备,于是武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小正胜诉。但是,胡某不服,上诉到了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说,本案二审不会有任何问题。但是,就在上诉审期间,武邑县土地局作出了一个对胡某来说简直象“及时雨”般的救济行动:2000年的12月31日,武邑县土地局为胡某补发了一个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武集用2000-21-001,这样,胡某违法建房的行为非旦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反而在建起房子的一年多之后得到了武邑县土地局的确认,更很重要的是,武邑县土地局的这一行为,为胡某上诉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问题在于,武邑县土地局只顾为胡某提供证据支持,却忽视了程序上存在的一个简单的错误:那就是对同一块土地颁发了两个证件,用衡水日报文章的话说,就是“一女嫁了两夫”。
  2001年6月11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由于胡某当庭提供了武邑县土地局为其补发的土地使用证,事实发生变化,所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武邑县土地局的行为,立即引起了当地媒体的抨击,2001年8月28日的《衡水日报》以《一“女”岂能嫁二“夫”》为标题,对武邑县土地局的行为进行了质疑,胡小正也依法向衡水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衡水市政府及时制止了武邑县土地局的这一荒唐举动,2001年10月24日,武邑县土地局对胡某颁发的“武集用2000-21-001”号土地使用证被撤销,至此,胡某的建房用地,又回到了非法强占使用的状态。  
                       又出新招    
  为胡某补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被制止以后,武邑县土地局并没有就此收敛,他们转而又对胡小正合法持有的证件打起了主意。2002年5月16日,武邑县土地局作出决定,撤销胡小正已经合法持有了七年的土地使用证,理由是,原土地使用证上注明的“南至公路”与事实不符,系发证登记中的“失误”。
  决定公布后,胡小正大喊“冤枉”,他说,是土地局不择手段地想整他,鸡蛋里挑骨头也要在他那里找出毛病来,土地证是县土地局经过丈量,确认后制作颁发的,从1999年他就为这块地打起了官司,土地局不是不知道,2000年土地局又一次换证确权,从来没有说他的土地证“与事实不符”。现在,他一审官司打赢了,土地局为胡某的出谋划策失败了,突然又想起了这么个主意,他愤怒的指责说,国家的权力怎么能成为他们拉一帮,打一帮的工具?法是他们手里的玩物吗?他们想怎么执就怎么执?想整谁就能整倒谁?这权力还有没有个制约?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武邑县土地局的沈仁义副局长,沈仁义副局长说,事实上,胡小正的地界到不了南边的公路,而土地证上标注“南至公路”与事实不符,是发证中的失误,证件制作时要明确地标注土地的面积、边长和四至,并且在其主要边角处作出标记是土地局的职责,由于当时工作不细致,才导致了后来的争议。 
过错和责任 
  如果说,第一次发证时有失误可以原谅的话,那么,在1999年两家的争议引发了诉讼,期间有过法院的调查取证,但是2000年土地局又一次换证确权,还是沿袭了以前的“失误”,那就很难被人理解了。再说,“失误”又岂能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按照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失误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土地局的这一“失误”造成了这一地段的争执双方均不能正常行使使用和收益权,其长达七年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沈仁义副局长对“持续失误,一错再错”的解释是对两胡的争议始终不知情,记者感到困惑的是,武邑县土地局给胡某“补发”证件的时候,就不翻翻档案,看看这块地是否已经有了主了?就这种粗疏的工作态度,如果再有第三个、第四个人来申请,是否还会发出去第三份、第四份证件?
  记者问到为什么胡某无证建房却没有受到处理,反而要给补发证件,这位沈副局长竟然说,这个地方法制观念不强,都是先建房,然后再由土地局去确认发证。胡某建的房,“按条文讲应该拆除,但实际上拆不了,如果是村里同意他建,还要给他补发证件。”
  胡小正不服的是,土地证上的“南至公路”是土地局写上的,不是我胡小正写的,你今天想拿这块地送人情,就无中生有地在我的土地证上找“失误”,这样执法显失公平,我就是不服!”目前,他已经就武邑县土地局撤销他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又一次向衡水市政府提出了复议。
  胡小正的地界究竟到不到公路,法院自会有最终的解决方案,记者无意就此事作出评论,但是武邑县土地局在此事件中究竟是依法行政还是任意行政?如果说他们在工作中有失误,那么应该为其“失误”承担什么责任?我们之所以关注这个问题,因为如果这样的问题没有个说法,那么任何政府机关都可以毫不在乎他们的“失误”而将其后果推给当事人承担。

原发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杂志2002年第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