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提琴音准测试:太原铁检全面移交山西省 拉开铁路司法回归序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2:11:18

太原铁检全面移交山西省 拉开铁路司法回归序幕

来源:三晋都市报 20120209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历史性时刻

 

  虽然协议签署已经过去将近一个月,但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政治部副主任陈蒲每天仍然会接到全国媒体记者的采访请求。此前的112日,作为全国首个移交地方的铁路检察院,太原铁路检察院移交协议的签署吸引了国内外媒体的关注。“这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历史性时刻,我们有幸见证了这一历史性时刻。”太铁运输检察分院检察长张双喜透露,具体移交工作目前仍在紧张进行中,铁检移交地方后,在业务管辖范围,办案体制、机制,办案程序等方面暂时没有变化。

 

  据悉,随着此次太原铁路检察机关的全面移交,全国各个铁路检察院改革移交工作将在今年630日前陆续完成。随着包括铁路检察院、铁路法院的移交地方,铁路司法将最终成为历史。

 

  见证铁检历史时刻

 

  2012112日,太原铁路局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太原签署了“铁路检察院移交协议”。山西成为首个铁路检察院移交地方的省份。最高检、铁道部、山西省委相关负责人和太原铁检机关的全体干警共同见证了这一历史时刻。

 

  此次协议移交的范围包括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及其下属的三个基层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大同铁路运输检察院)及其资产、人员。根据协议,太原铁路局将在晋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全部与太原铁路局分离,一次性整体移交给中共山西省委和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这不仅仅是简单的单位移交和人员身份转换。”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在仪式上谈到铁检移交的意义时表示,“将铁检机关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铁路检察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春节刚过,记者再次来到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采访。分院政治部副主任陈蒲告诉记者,虽然太原铁检移交已近一个月,但每天还能接到不少国内外媒体记者的采访请求。“还有不少兄弟路局打来电话,咨询移交过程中的一些细节。作为全国第一家签署移交协议的铁检,我们移交速度较快的一个客观原因是太原铁路检察机关两级四院全在山西省内,分布比较齐整,不存在跨省对接的问题。”

 

  陈蒲表示:“对于铁检而言,移交意味着‘婆婆’变了。但服务对象、业务工作范围、案件管辖范围以及工作性质和职能没有变。我们的身份由企业职工变成了真正的国家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

 

  按照双方签订的“铁路检察院移交协议”,太原铁检两级四院的账面资产,按现状整体无偿移交。所属人员将在考核过渡后转变为国家公务员。陈蒲告诉记者,2012630日前,铁路检察院的基本运行经费(包括人员工资)按原渠道由太原铁路局负责,71日以后,铁检的全部经费由山西省财政予以全额保障。

 

  回归国家司法体系

 

  为了顺利完成移交工作,山西省此前专门成立了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组,组长由省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金道铭担任,省直15个相关部门参加。山西省检和太原铁检分院也成立了专门的改制工作领导组。

 

  20115月,山西省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组正式通过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铁路检察院改制“整体一次移交”原则。方案细化了交接工作中涉及的人员过渡、两房建设、资产处置等具体问题。

 

  2011623日,山西省编办批准下达太原铁检两级四院“三定”规定。明确太原铁检两级四院为省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太原铁检院的干部配备规格、职级职数保持不变,即参照地方市、县两级院的干部配备规格高半格配备。

 

  20118月,太原铁检资产核查登记工作完成,标志着移交准备工作进入尾声。“移交后,铁检在业务管辖范围、办案体制机制,办案程序等方面暂时没有变化。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与省检的关系将从原来的业务指导关系变为上下级隶属关系。”“最大的挑战是,随着移交的完成,由于与铁路局关系的变化,如何建立与铁路局之间的联系机制,更好地发挥铁检的职能,预防查办职务犯罪,为铁路工作服务。”陈蒲坦言移交工作纷繁复杂,“原来铁检受路局领导,现在隶属关系变化了,尽快实现工作衔接,平稳过渡是首要的任务。”

 

  根据协议,铁路检察院人员按照整体移交的原则一次性直接移交地方,涉及的铁检人员包括200978日在职在编人员181人。其中的173名干部将在考核过渡后成为国家公务员。“先由省检政治部牵头,太铁人事处、铁检分院政治部配合对移交人员进行档案审查,业绩考核,并填写考核表,经过路局党委、省检党组审核并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具体移交过程中,根据国家对相应检察院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包括建筑、车辆、信息化装备等资产不达标的由太铁用货币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偿,并由铁检开设的专用账户接受,用于房屋及信息化建设和车辆配置。

 

  据透露,太原铁路检察院办公用房及“两房”(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将另行选址建设。相关土地由太原铁路局从存量土地中通过划拨方式解决。

 

  收入低了饭碗硬了

 

  今年57岁的张建堂是太原铁路检察院的第一批法警。1982年元旦,在太铁供电段的张建堂被抽调到刚刚组建的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担任法警。从法警、书记员、检察员,一直到现在的检委会专职委员。张建堂见证了太原铁路检察院的建立和发展的全过程。

 

  198251日,太原铁路检察院正式开始办案,隶属于北京铁路局。“当时的检察院和法院就设在太原旧东站的一排平房里,检察院二十多个人挤在五六间平房里办公。”

 

  2005318日,原属北京铁路局的太原、大同铁路分局撤销,太原铁路局正式挂牌成立。20067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在太原同时挂牌。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下辖太原、大同、临汾三个基层铁路检察院。

 

  “干铁检也30年了,应该算是老铁检人了。”和大部分的铁检员工一样,张建堂的家人也大多在铁路系统工作。铁检整体移交后,张建堂将成为一名国家公务员,“从小在铁路边长大,干了一辈子的铁路工作,对铁路还是有真感情的,说实话还真有点舍不得离开。”

 

  采访中,记者得知,由于企业职工到公务员的身份转变,整体转制中涉及的人员部分工资会有下降。“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工资考核体系不同,改革后,由于没有了奖金这一部分,工资肯定会有所下降,但我们的身份却不同了,是国家公务员了。”太铁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谈到改制后的变化时如是说。

 

  推动铁路体制改革

 

  铁路系统内部设公检法机构,是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个司法“怪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借鉴苏联模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铁路调度指挥系统。在此过程中,铁路系统也发展成为政企合一的“独立王国”,实行半军事化管理,拥有独立的司法、教育、医疗系统。1979年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式恢复重建。上世纪80年代初铁路系统建立起了隶属于自己的三级检察院和法院,专门负责审理各类涉“铁”案件,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司法机构。

 

  随着铁路系统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进,目前除了铁道部属于正部级国家机关外,各铁路局早已成了企业性质。铁路检察院、铁路法院事实上成了企业管辖下的司法机构。在现代司法体系下,铁路检察院、铁路法院的这种身份显得异常尴尬。其检察官和法官,在组织人事身份上属于企业工作人员,并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但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检察权、审判权。铁路司法的正当性、独立性、客观性由此受到质疑。

 

  历年的全国“两会”,都有代表委员建议废除或改革铁路司法,以防止司法权力的部门利益化。2005年,江苏省高级法院院长公丕祥、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等104名人大代表提出提案,建议立法禁止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法院、检察院。

 

  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虽于2004年正式启动,但直到20097月,中央有关部门才下发了《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和核定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提出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与铁路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移交给驻在省(区、市)党委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

 

  2010年全国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提出“整体移交、平稳过渡”的原则。并对管理体制改革后干部管理、法律职务任免、业务管辖、资产移交、经费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标志着铁检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

 

  2012112日,太原铁路局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签署移交协议,成为首个铁路检察院移交地方的省份。记者了解到,随着此次太原铁路检察机关的全面移交,全国各个铁路检察院改革移交工作将在2012630日前全部完成。

 

  温州动车事故和刘志军案后,外部要求铁道部改革的呼声渐高。“铁道部并入大交通部”的方案再度被各方提起。“铁道部并入大交通部,首先要自我完善改革”,太原铁路局一位负责人认为,“如果传言属实,铁路司法的改革应该是铁道部并入大交通部的一个前提。也许这是个信号。”“把企业的归企业,把社会的归社会,把市场的归市场,对于铁路体制改革来说,做到这几点,便是历史性进步。”这是一位网友在评论“太原铁检移交地方”新闻时写下的一句话。

 

  本报记者 姜军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