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蜂飞舞钢琴考级:企业所得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收入确认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7:17:56

企业所得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收入确认类)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对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因此,对于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预缴,待工程全部完成后结清税款。

  二、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费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对会员费确认收入区分两种情况:对于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三、我公司最近搞促销活动,就是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公司商品,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赠送的商品要不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四、将自产产品发给员工作为福利,请问企业所得税是否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五、将本企业设备无偿给客户作试用,用于市场推广是否要确认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视同销售交企业所得税,外购的按购入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六、我公司将部分产品用于研发新产品,请问该部分产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其中第一项为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因此,企业的产品用于研发新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本公司取得投资转让收益2000多万元,占年度应纳所得额的50%以上,可否分五年均匀确认转让收益。如可以,要办什么手续,什么时候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因此,你公司取得的投资转让收益应在取得当年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此外,财税[2009]59号、税务总局公告[2010]4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另有规定,“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3.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八、企业出租固定资产,租期3年,租金一次性取得,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综上,企业一次性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来说,仪器销售收入是否能并入技术转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改造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十、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应如何确认收入实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十一、金融企业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利息何时确认收入?已确认收入的利息未收回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境外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第一项中规定,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十三、我司购电脑1台享受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这补贴的金额是不是做到补贴收入去?年底是不是要调整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旧换新的补贴,国家未规定不计入损益,所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规定,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以旧换新的补贴,应作为其他收入——补贴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四、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如何确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十五、企业闲置资金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能否作为股息、红利收益免征所得税?

  答: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活动。企业利用闲置资金向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短期投资行为,获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按章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六、我单位在证劵公司购买了基金,该基金分红后我公司收到的分红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1、对证劵投资基金从证劵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投资者从证劵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证劵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你单位取得的基金分红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七、我单位从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股息分红是否需要补缴差额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依据上述规定,如果投资企业与被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上述居民企业条件的,股息、红利符合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的条件,可享受免税优惠。新税法中无补税率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