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样男子日本版免费:文山县纪委、县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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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县纪委、县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规则(试行) 作者:办公室   来源:文山县纪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组织协调作用,健全和完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程序,全面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根据《文山县完善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县纪委的统一领导下,派出机构的工作直接对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认真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注重抓好教育、制度、监督、改革、创新、惩处、保护等主要环节,切实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第三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两项职能”的合署办公体制,实行纪工委委员会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所负责乡镇、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县委决定和县政府命令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所负责乡镇、部门及所属系统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和维护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所负责乡镇、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受理对所负责乡镇、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经县纪委、县监察局批准,初步核实和参与调查所负责乡镇、部门及所属系统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并向县纪委或县监察局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所负责乡镇、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中科级(指科级非领导干部,不含领导干部)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按干管权限进行处理。

(六)对所负责乡镇、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七)承办县纪委、县监察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五条 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纪工委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若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各位纪工委委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做到工作职责上分、思想目标上合,对分管的工作要认真负责。在个人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重要问题,应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方案或意见,提交纪工委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纪工委委员会决定重要问题,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讨论。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若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各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复议通过。

第八条 纪工委书记负责组织纪工委委员会活动,协调纪工委委员的工作。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纪工委委员的监督。

纪工委委员应积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安排、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九条 纪工委委员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纪委、县监察局重要决议、指示和工作部署,做好工作安排。

(二)纪工委、监察分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安排部署和工作总结。

(三)酝酿需要提交县纪委、县监察局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四)所负责乡镇、部门及所属系统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组织、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及意见。

(五)对所负责乡镇、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的处理及不服处分申诉的复查和处理。

(六)纪工委、监察分局重要文件、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出台;上报县纪委、县监察局的重要请示、文件、报告。

(七)协调处理纪工委、监察分局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有关事项。

(八)加强自身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九)必须由纪工委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纪工委委员会按以下规定召开会议:

(一)纪工委委员会议由纪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工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工委委员(含兼职)出席会议,必要时请所负责的乡镇、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纪工委委员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委员提出建议,综合股收集汇总,拟订安排意见,报请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纪工委委员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到各参会人员。特殊情况也可以临时通知。

(三)纪工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不能参加会议,必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纪工委委员会议要确定专人记录,会议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发相关部门贯彻执行,综合股负责督办。

 

第五章  请示和报告

 

第十一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严格执行请示和报告制度。

(一)以下事项必须向县纪委、县监察局请示:

1、纪工委、监察分局政策性文件和重大措施的出台;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纪工委、监察分局接到或受理的所负责乡镇、部门及所属系统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决定初步核实的有关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情况的事项。

2、对县纪委、县监察局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适合本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实际,需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

3、组织外出考察、学习等事项。

4、纪工委、监察分局认为需向县纪委、县监察局请示的其它事项。

(二)纪工委、监察分局除半年和年终向县纪委、县监察局书面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外,以下事项必须及时向县纪委、县监察局报告:

1、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和县纪委、县监察局关于纪检监察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对所负责乡镇、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工作部署。

3、所负责乡镇、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情况。

4、纪工委、监察分局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5、县纪委、县监察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6、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情况、组织建设情况。

7、县纪委、县监察局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三)纪工委、监察分局向县纪委、县监察局的请示、报告,原则上要经纪工委委员会讨论审定或委员会委托书记、副书记研究确定;书记不在时,如遇紧急情况需向县纪委、县监察局请示、报告的,由临时主持纪工委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确定,事后及时向书记和其他不在家的委员报告或通报。

 

第六章  作风建设

 

第十二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三条 坚持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必须保证时间深入到负责乡镇、部门和联系的系统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纪工委委员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分管的工作,以保证纪工委委员会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纪工委委员会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多数委员的意见。重要问题若有较大分歧,应暂缓决定,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纪工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每位委员必须坚决执行。若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可提请会议复议。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行为。

第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纪工委委员会民主生活会由纪工委书记召集、主持。会前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广泛开展交心谈心。民主生活会应注重思想交流,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纪工委委员会民主生活会要作记录,会议综合报告经纪工委书记审阅,个人发言经本人审阅后,报县纪委派出机构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严守秘密。纪工委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及讨论情况,在未公开前不得泄漏。

第十九条 纪工委委员要在讲党性、顾大局、讲团结、守纪律方面起表率作用,彼此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体谅、团结协作。

第二十条 纪工委委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作好表率,并切实抓好勤政廉政工作。

 

第七章  文件审批

 

第二十一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重要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及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

(一)以纪工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由纪工委书记或由纪工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定签发。

(二)以监察分局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由纪工委书记或由纪工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定,监察分局局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审定签发公文,应严把政策关。送审签发的公文要及时处理,一般应在送达三天内作出签发意见。签发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报纪工委、监察分局审批的公文,由纪工委、监察分局综合股按公文处理程序提出拟办意见,分送纪工委、监察分局有关领导审批。除特殊、紧急情况或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个人一般不直接受理和审批有关单位上报的公文。

 

第八章  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凡违反党政纪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纪工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的制度,认真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批评、监督和评议。对批评和评议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属个人思想作风方面的,要及时纠正;属工作方面的,要提出限期整改的措施和办法,自觉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

第二十六条 纪工委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及其成员作出的决策,应接受纪工委委员的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处理:

(一)纪工委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按组织原则办事的,进行批评纠正。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

(二)纪工委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要及时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党纪或者政纪处分。

(三)纪工委委员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有关事项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

(四)对执纪和批评、检举、控告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

(五)对违反本规则的其它行为,给予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达不到纪律处分的,给予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8年11月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