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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7:04:44
公文写作怎样正确运用数字.threadtags_tag {margin:0px !important;background:none !important;padding:12px 0 !important;color: #444 !important;}.threadtags_tag span {border:1px solid #EFEFEF; padding:10px 14px 10px 32px; background: url(http://images.5d6d.net/dz7/default/tag.gif) no-repeat 10px 50%;}.threadtags_tag a{color:#009B97 !important;}相关搜索: 公文, 数字, 写作 公文写作离不开数字。它能够给人以确定无疑的概念,并能使人增强量的直感,从而加深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公文中恰当地运用数字,能够起到文字表达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从而极大地增强行文的说服力;反之,如果运用不当,就会严重影响公文的质量和效用,甚至给实际工作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失。因此,在公文写作中必须重视对各种数字的使用。
具体地讲,公文写作中运用数字应当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真实。真实是公文中运用数字的生命,它直接关系到一篇公文的质量和效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发文机关及公文写作者的工作作风。唯其真实,才有力量,才能实事求是地反映客观事物。具体而言,真实是指写进公文中的数字,必须是从实践中得来,是确确实实存在的,而决不是凭空杜撰甚至弄虚作假胡乱编造的“水数字”。那种为了显示工作“业绩”抑或掩盖工作失误,欺上瞒下而有意编造数字的做法,必须坚决禁止。据报载,有位秘书人员撰写年终总结,由于未作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没有获取确切可靠的数字,但又“报喜”心切,情急之下即随手将本单位的电话号码写了进去。从实质上讲,这是秘书人员思维品质的体现,贻害不浅。此外,“大跃进”时期的“浮夸风”,竞能将亩产粮食说成“上万斤”,不仅失去了真实性,而且也给工作带来了严重损失,教训十分沉痛。
(二)要准确。准确是公文中运用数字的关键所在,它与真实相辅相成。具体是指写进公文中的数字,必须与客观实际相符合,要准确地反映事物发展变化的程度,决不能搞“主观推测”,或者使用“大概”、“也许”、“差不多”、“可能”等模糊度强的词语,有一说一,有二说二,决不能随意夸大或缩小。而要做到这一点,要求公文写作人员必须深入实际,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尽力获取第一手材料。同时,在语言表述上也要力求准确无误,给人以明晰的概念。实践中,有些单位的公文却不如此,例如某企业的工作总结,其中写道“本月氯化钾产量为300吨,增加了8%”,这样表述,看不出是比上个月还是比去年同期增加了8%,缺少具有可比性的时间,以致造成数量交待不清不准。应当明确的是,对于诸如“据不完全统计”之类的表述,因其如实反映出了客观事物的可靠程度,故而也是一种准确,而不应视为含糊不清。此外,公文中涉及的诸如“增加”、“减少”等词语后面所带“了”、“到”等表示事物数量增减的词语,表示概数和基数的词语,表示界限阈的词语等等,要经常使用,也都要准确地加以表述,不能粗疏。
(三)要统一。即指写进公文中的数字,一定要认真检查,仔细核实,确保前后一致,避免相互“打架”。各个分数之和要与总数相等,统计口径要一致,计量单位的使用也要前后一致,所列举的数字要具有可比性,以确保公文中数字表述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同时,对于数字的书写和使用也要保持统一,要严格按公文法规中的规定执行。对于同样数字,按规定应当使用汉字书写的,就不能随意改换成阿拉伯数码,反之亦然。决不能此处用汉字,而在彼处又用阿拉伯数码。在这方面,实践中有些单位的公文做得很不够。例如有一篇关于某市领导班子调整的报告,其中谈到“调整后的领导班子文化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时,说“大专文化程度的由过去的54%上升到78%,大本文化程度的由过去的29%上升到53%。”前句话由于在“大专”之后丢掉了“以上”二字,结果将本来应当包括在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之中”的大本文化程度的那部分人划到了“之外”,使得现在大专文化程度和大本文化程度的78%和53%,这两个分数加在一起,不是小于100%,而是高达131%。两字之差,造成极大矛盾。
(四)要规范。即指对于数字的书写和使用必须符合公文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不能随意而为。哪些情况下要用汉字数字,哪些情况下又要用阿拉伯数码,都有特定的范围和要求。例如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这就是说,当公文中出现成文日期等几种特定情况下要使用汉字数字,这是毫无疑问的,除此之外都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对于这一书写和使用规范,在公文写作中必须认真遵照执行。此外,按《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公文中的结构层次序数也有其特定的规范要求,即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要注意严格按照这样四个层级顺序使用,不要越级套用;而且对于结构层次序数的使用尽可能限在四层以内,不要过细过多;还要注意一般不用“首先”、“其次”、“再次”,“第一”、“第二”、“第三”,“此其一”、“此其二”、“此其三”等诸如此类的结构层次序数表示法。对此,实践中不少机关的公文做得很不够,应当加以纠正。
(五)要得当。在公文写作中,运用数字来反映事物的情状或变化,来说明有关问题,固然有其独特的作用,一般的说明性文字不能替代,这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也要适可而止,要把握其运用的“度”,切不可过多过滥,或者流于玩弄数字游戏;或者恣意堆砌,搞数字罗列,犹如流水账一般,给人以枯燥繁冗之感。随意堆砌数字,将所要说明的问题淹没在数字的烟海里,这是十分有害的。本想能够充分说明问题,结果往往适得其反。例如有一篇关于粮食生产专业户问题的调查报告,为了说明粮食生产专业户的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高于一般户,能使有限的耕地提供更多的商品粮,使用了三个乡的总户数、总耕地数,其中粮食专业户的户数、耕地数、     2002年实际和2003年预计的三个乡的粮食产量、人均产量、商品粮数量、人均商品粮数量以及粮食专业户这两年相对应的一系列数字,不长的一段文字,用了20多个绝对数,罗嗦冗长,令人不得要领。
三、明确:公文写作的最基本要求
公文写作要做到明确无疑,清晰可鉴,让人一目了然,这是一条最基本的要求,也是顺利实现行文目的、确保公文质量和效用的前提条件。关于这一点,著名教育家叶圣陶先生在《公文写得含糊草率的现象应当改变》一文中曾经说过:“公文不一定要好文章,可是必须写得一清二楚,十分明确,句稳词妥,通体通顺,让人家不折不扣地了解你说的是什么。”这就把公文写作的明确性问题提到了一个很高的地位来认识。大量的公文写作实践告诉我们,离开明确这一基础和前提,就会让受文对象难以理解和把握公文的内容,并给执行环节造成障碍。对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公文写作要做到明确,其基本的要求就是要直来直去,把行文的目的、依据、内容明白无疑地传输给受文对象,不使之产生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而要做到这一点,看似简单实则不凡。但就总体而言,公文写作中的明确主要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观点要明确。公文写作的明确性程度如何,是体现公文质量与水平的重要标志。它要求一篇公文中所提出的观点和主张必须旗帜鲜明,毫不隐讳。赞成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禁止什么;同意什么,否定什么,都必须直陈己见,让人一目了然。特别是决定、通知、批复等诸多下行文,更需如此。即便是报告、请示等上行文,如提出几种可供选择的建议、办法或措施,也要明确提出发文单位的倾向性意见,这样做有利于信息的传递以及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切忌吞吞吐吐,模棱两可,更不能八面玲珑,回避矛盾。
二是叙事要明确。叙述是公文写作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表达方式。除计划体、法规体公文一般不采用叙事和指令性文体较少使用叙事外,其他如通知、通报、报告、请示、会议纪要、调查报告、讲话稿、典型材料等都必须以叙事为基础。而公文叙事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要“实叙其事,从某年月日而来,从何人何地何证据。一一叙明,语语确凿,不得一辞娇艳,毋庸半句虚浮。”(太平天国《戒浮文巧言谕》)如果叙事失之明确,过于简略,就会令人莫明究竟,难得要领。例如有一篇关于省政府机关贯彻中纪委《公开信》解决建房分房中的不正之风进展情况的通报,其中只写了检查验收的情况,而对省直机关存在的问题和查处的情况却一笔带过,未加明确而又详尽的叙述,显然与此类通报的写作要求不相符合。
三是逻辑要明确。是指公文写作中所运用的概念、判断和推理必须合乎逻辑规则,让人明确所指。在公文写作实践中,因违反逻辑而导致表意不明的问题时有所见,例如有一份《中共××县委政法委关于政法部门加强联合,共同搞好社会治安秩序整顿工作的通知》,其中对“政法部门”就使用了诸如“政法单位”、“政法机关”、“政法各部门”、“公检法司”、“政法治安管理部门”、“政法、公安机关”等各种不同的称谓,前后不一,造成混乱。因此,当同一概念在一篇公文中不止一次出现时,必须做到前后一致,明确无误。同时,所运用的判断和推理也都要遵循明确性的原则。
四是结构要明确。由于公文的内容、社会功用以及受文对象不同于一般文章,因而就决定了其结构上的特殊性,既要明确反映每篇公文的策见内容,又要着眼于为实际应用服务。这就要求在谋篇布局上必须注意讲究艺术,突出表现为要普遍使用标题显旨、篇前撮要、分设小标题、提炼段旨句、标示序码等手段,甚至在法规性文件中要专门采用章条款分列的形式等,以使公文结构视觉化,条分缕析,眉目清楚,明确无疑。在具体行文过程中,还要顾及层次段落的划分、过渡照应的安排、背景情况的交待甚至句子结构的设置等等,都要处理得恰切得体,它们是确保公文写作臻于明确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实际上,关于公文写作的明确性问题,中央早就有过明确的规定。1951年2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纠正电报、报告、指示、决定等文字缺点的指示》一文中对诸多文电在文字上所存在的严重缺点,列举出滥用省略、句法不全、交代不明、眉目不清、篇幅冗长等五大类,而这些都是直接导致公文失之明确的重要原因和主要表现。值得注意的是,这篇《指示》中不仅提出了“问题”,更重要的是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尤其是针对“眉目不清”的现象所作出的开门见山、篇前撮要、段前明旨的规定,意义十分重大,影响深远,对公文写作如何做到明确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因此,在公文写作过程中,要使之符合明确性的要求,必须依循《指示》中的诸项规定去做,真正将其落到实处。这样一来,这篇《指示》即应成为每个公文写作人员的必读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