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纲综艺2017: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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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职责

作者:办公室    文章来源:办公室    点击数:59    更新时间:2011-8-15         ★★★

为规范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运行,充分发挥纪工委、监察分局的职能作用,切实提升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实效,依据《党章》、《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职责

纪工委、监察分局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职能,在区纪委、监察局授予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加强对所辖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所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

(三)督促、检查、指导所辖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依区纪委、监察局授权,受理对所辖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五)依区纪委、监察局授权,初步核实、调查所辖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

(六)开展调查研究,对所辖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整改提高,对共性问题进行总结剖析,并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反馈;

(七)依区纪委、监察局授权,在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对所辖部门作出专项和综合性评价;

(八)负责全区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

(九)承办区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纪工委、监察分局的职能权限

依纪工委、监察分局上述工作职责,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的总体框架内,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权。纪工委、监察分局有权列席和召集有关会议;有权督导、调度辖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有权向区纪委、监察局领导或区纪委常委会报告辖管单位相关工作情况。

(二)检查权。纪工委、监察分局有权要求辖管单位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有权就检查事项进行询问了解;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财务账目等资料;有权要求有关组织或个人提供相关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调查权。纪工委、监察分局依区纪委、监察局授权,有权受理对辖管单位领导班子、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投诉;有权根据相关案件检查条规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初核和调查。

(四)建议权。纪工委、监察分局在监督、检查、调查、巡查工作中,有权对辖管单位或个人存在的不当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并督促其整改。

(五)区纪委、监察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区纪委、监察局与纪工委、监察分局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区纪委、监察局内设科室与纪工委、监察分局是业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二)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所辖管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对辖管单位及其党员、监察对象实施监督检查;纪工委、监察分局与辖管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三)纪工委可视工作需要设兼职委员。

(四)区直、街道纪工委、监察分局内设股级科室综合科、督查科;乡镇纪工委、监察分局内设股级科室综合办公室。

(五)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后勤保障由区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纪工委、监察分局要严格依照党纪条规、行政监察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主要工作机制如下。

(一)工作报告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辖管单位应每月以文字材料的形式向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二)列席重要会议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派员列席各辖管单位以下会议:1、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2、涉及人、财、物、事等重要决策的;3、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4、议题与纪检监察工作有关的;5、区纪委、监察局或纪工委、监察分局要求召开的;6、其他需要参加的。各辖管单位确定召开会议的,应提前邀请纪工委、监察分局派员参加。纪工委、监察分局列席辖管单位重要会议应作列席会议记录并存档,列席会议的情况应定期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三)动态监察制度。区纪工委、监察分局应与辖管单位实现信息共享、工作互动。主要包括几个方面:1、各辖管单位印发文件要及时抄送纪工委、监察分局;2、各辖管单位拟提拔中层干部应征求纪工委、监察分局意见;3、涉及重大执法监察、实施重要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其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应提前邀请纪工委、监察分局派员参加。纪工委、监察分局应在上述信息共享、工作互动中对辖管单位在工作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权力行使、履行职责、行政效能、纪律作风等情况实施动态监察。对动态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视其程度及时口头或书面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其改进,必要的应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四)召集会议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在辖管单位范围内召集各种形式的专项会议。召集会议前应将有关情况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并将会议纪要或专项报告报送区纪委、监察局。

(五)工作谈话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单独或集体谈话的方式与辖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工作谈话。1、及时对辖管单位新提拔的中层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2、依区纪委、监察局授权可对辖管单位在廉洁自律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等问题的人员进行警示性廉政谈话;3、依区纪委、监察局授权对辖管单位违纪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进行教育性诫勉谈话;4、依区纪委、监察局授权对辖管单位在思想道德、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问题比较突出,群众意见较大人员进行帮扶性诫勉谈话;5、依区纪委、监察局授权对辖管单位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开展追踪性诫勉谈话。上述谈话应认真整理并填写谈话记录,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六)年度巡查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结合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区纪委、监察局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巡查工作计划,报区纪委、监察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专项督查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可就某一单项工作或几项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专项督查计划报区纪委、监察局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督查结束后,纪工委、监察分局应以书面形式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情况。

(八)信访举报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依区纪委、监察局授权,严格依照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受理群众的信访举报,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九)查办案件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依区纪委、监察局授权,对所掌握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报请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核。经初核,违纪事实基本清楚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区纪委常委会批准后进行立案调查。纪工委、监察分局查办案件要严格执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办案。

(十)调查研究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应立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积极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要认真完成区纪委、监察局部署的调研任务。要从“三个更加注重”的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并形成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以专题调研报告的形式报送区纪委、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