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风雨钢琴谱第三乐章:高知女处长“创新性腐败”为何10年不倒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0:03:41

  背景:湖南省株洲市房产局原产权处处长尹春燕,因受贿及非法所得款共计人民币89.1万元、西子花园价值16.9万元住房一套,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长江日报发表采桑子的文章:尹春燕的简历显示,1991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2001年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学硕士学位。不仅学业有专攻,而且年纪轻轻就成为株洲市房产局产权处处长,株洲市房地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相关新闻显示,有着相关学历背景的这位年轻处长,更多的不是在创造性地工作,而是利用产权处和房地产担保公司的有利位置创造性地受贿。在“双规”期间,尹春燕照例写下了长达数千言的悔过书。文采斐然的悔过书,令参与调查的一位株洲市纪委工作人员由衷赞叹:尹春燕的悔过书是我见过的处级干部中文采最好的。受贿和贪腐方面的创新也罢,悔过书上的文采也罢,勾勒出的是一种坠落人生。其实,尹春燕从小贪发展到今天,也是一步一步走过来的,据称自2001年任株洲市房产局产权处处长以来,株洲市纪委就陆续收到关于她涉嫌违纪的各类材料,而因受他案的牵连正式进入株洲纪委调查视线,已是迟至2010年。也就是说,10年间,她的问题当地纪检部门不是不知道,这又是一种何等残忍的高高挂起啊!

  小蒋随想:“以德为先”是用人的最根本原则。一个人如果没有德行的话,聪明会变为狡诈,学习各种知识也可能被用来进行高知犯罪。换言之,坏人越是聪明,越会给好人带来伤害。坏人的官当的越大,给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越强。如今,我们的各种考试五花八门,考题难度越来越高,唯独欠缺对人的德行的考察。当然,必须承认的是,德行也可能发生异变,一些落马者总是埋怨不良环境、各种拉拢诱惑将自己拉下水。所以,在官员的选用与提拔中,更需强调对品德的考察,需要听取各方对当事人的意见,不能片面迷信“年龄是宝、学历是金”,更不应仅仅为了“体现重视”而提拔某些女性干部。至于株洲纪检机关,在10年间陆续接到对尹春燕违纪的举报,为什么迟迟无动于衷?无论是出于疏忽,还是因为渎职,这种对贪官的“养肥”,都是群众无法接受的。尹春燕是否还有“后台”,失察者应负怎样的责任,值得继续关注。

 拾金不昧有主张“成本返还”的权利吗?

  背景: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广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人员称,拾金不昧者应有报酬请求权。

  燕赵都市报发表燕农的文章:这样一项正在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新规,引来争议不断。事实上,“抽头”奖励拾金不昧与维护这一传统美德的纯洁性,并不存在根本上的矛盾。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原则是: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而对有主失物,失主“可自愿”按失物价值的10%奖励拾遗者。也就是说,拾金不昧者在上交拾获的财物时,是不确定能否获取奖励的,因为对失主并没有做强制性规定。退一步讲,拾金不昧的行为在先,而不确定的奖励在后,且奖励的额度只是失物价值的10%,是以奖励并不会冲淡拾金不昧的纯洁性。与其说这是对拾金不昧的奖励,莫若说是对拾金不昧者报酬请求权的关照。毕竟,在如今的一个高流动性社会中,完成一次安全且妥善的拾金不昧行为,需要一定的时间、精力乃至费用付出。我们没有理由要求拾金不昧者所做的一切必须是纯义务的付出,要求拾金不昧者不索取任何报酬而且还必须保证拾获财物的安全,无异于一种道德勒索。顾炎武有一句名言:“法令其本在正人心,厚风俗。”拾金不昧是我们的一个传统美德。当这一传统美德被市场经济中扭曲了的“利益为王”准则逐渐解构,被社会道德退化与耻感消退而逐渐蚕食,就需要通过法令的形式,“正人心,厚风俗”。根本上看,这是规范社会秩序与道德法令之要义旨归。所以,既不存在次优选择之说,也不存在侮辱之意。当然,或有人依然崇尚分文不取的拾金不昧,那么不妨对失主“不自愿”奖励或者拾获者主动放弃奖励的拾金不昧,予以必要的精神与道德褒奖。请求或者放弃请求报酬权,是拾金不昧者的权利与自由,但是,从“法令其本”的意义上出发,相关规定却不能缺失。

  小蒋随想:高调的、空泛的道德说教,未必能起到积极引导的作用,反而有可能使人产生反感与排斥心理。明晰的、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对于理性的社会人群才有现实意义。暂且抛开奖励不谈,社会应当承认,拾金不昧也是有成本的——捡拾物品者在找寻失主、归还物品、或是将物品送到公安机关等过程中,必然要付出精力与时间。更重要的是,捡拾者在无形中还要承担妥善保管物品的责任。前几天,武汉一名女清洁工捡到一个装有3300元现金的书包,她沿路寻找失主,有十余人试图冒领,都被她识破。倘若物品真的被人冒领,在失者与拾者之间又会发生怎样的纠纷?拾金不昧本身是必须给予鼓励和提倡的,但社会没有理由要求捡到物品者为失主承担包括经济、时间、风险等在内的各种有形与无形成本。此时,将遗失物价值金额的10%给予捡拾者,与其说是奖励,倒不如说是回归失主承担失物责任与成本的本位。广州的“规定”中,只是建议失主“自愿”给拾金不昧者“奖励”,这种非强制显然意在“试水”。既然“规定”都没有苛求失主,某些人更没有理由微词于拾金不昧者。换言之,拾物者有主张“成本返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