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安天命什么生肖:如此“执法”是在用软刀子杀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3 03:04:19

  中国青年报2000年3月21日报导了一起令人震惊的事件《嫌犯“游街”暴露被害人隐私》。说的是黑龙江省密山市一个禽兽不如的父亲黄某将自己的亲生女儿强奸,被害人的母亲张某知道后“像疯了一样扯着孩子就去了派出所。她一遍又一遍地问警察:“孩子还小,能不能为我们保密?如果不能我们就不报案了!” 在得到确切的答复之后,张领着孩子去医院做了诊断。

  当天,此案就移交到了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刑警利用夜晚人少时将黄×带走。办案期间,除涉案警官及几个主要亲属外,几乎没人知道。邻居问起,张某就说“黄×出门了”。

  去年10月26日,张某突然听嫂子说:“黄×被‘游街’了!”张的嫂子说,那天,忽然听到大喇叭响,出门一看,两辆大卡车上拉着好多嫌犯,当中就有黄×。前面警车的大喇叭正在广播犯罪事实。她清楚地听见广播说“黄×强奸了自己的女儿”。

  我不再引述受害人及其母亲面对公安机关的这种大肆张扬所受到的震惊和打击,我深为孩子感到不幸,我更为我们有这样的一群执法者感到愤怒和悲哀。

   执法者即使是法盲,出于道德和良知,也不能无视他人的人格和尊严,无视自己的职业道德,将可能影响他人一生的隐私把玩于股掌之中,这是他们职业上的优势?是谁给了他们任意披露他人隐私的特权?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一个普通的中学生都知道的道理,中国传统的民俗民德,也容不得这样的恶劣的官风存在。

  也许会有人洋洋自得的标榜“我们这是在打击犯罪”。执法者应该知道,如此粗野的执法方式会侵害到另一些人的合法权益,某些缺乏责任心的行为或者在执法者看来也许是不足挂齿的一件小事有可能会毁灭一个人的一生,这无异于是对受害人的第二次强奸。这母子俩因此而受到的创伤比起以前经历过的所有的亵渎和屈辱还要可怕。而这种创伤却是来自保护她们的国家机关。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即使是执法行为也不能例外。执法者没有任何理由为自己辨解,无论是无知还是疏忽都不能得到原谅。我们不能使一个人受到制裁,却使更多的人受到永远的伤害。执法者即使在主观上是善意的举动,也不能伤害到任何无辜的人,尤其是那些已经受了伤的不幸者。我们之所以对这种行为进行遗责,是因为我见到过太多的执法者们以披露他人隐私的方式来显示自己职业上的特权和身份的高贵,在一些闲谈和聊天之中有意或无意的用这种方式来自我炫耀。这实际上是以伤害他人取乐。而作为国家或者政府行为,此类举动更应该严格避免。

   有人说“强权之下无隐私”。这话也许是对的。中国人经历了太长的“无隐私”时代,至今还不知如何来保护自己。即使是受到了不应有的伤害,也只能忍气吞声,没法子“找平”。因为我们至今还没有一部完善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

  

原载《检察日报》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