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撲是什么意思:盲目代孕 诱惑中暗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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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代孕 诱惑中暗藏的风险

作者:任卫鹏  发布时间:2012-02-07 10:51:43

    代孕,随着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的发展进步,已经悄然形成了一个由精子卵子捐献者、代孕妈妈、代孕网站、代孕委托人以及代孕技术从业者等形成的地下行业,尤其是年轻大学生从事代孕工作,代孕网站明目张胆招揽生意,代孕技术暗地涌动等,在社会上引起渲染大波。而这个行业不仅在道德上有可值得商榷之处,从法律角度而言,也是游走在法律边缘。

                   代孕,“法无明确禁止即自由吗”?

    关于代孕,我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没有涉及,而在私法领域奉行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准则,因而代孕应该成为人们的一种自由,实施代孕理应不违法。然而法学理论、司法实践却对于代孕莫衷一是,所以代孕是否违法尚不明确。

     我国卫生部的行政规章《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我国卫生部2003年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准则和伦理原则》也明确禁止代孕技术的实施。虽然这两个官方文件仅仅是部门规章,仅适用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只规定了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其对民事行为没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只是可以作为法院判案的参考性依据。但是,该规范毕竟是我国对于代孕态度的一种官方表达,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而且既然禁止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代孕技术,那么非医疗机构和非医务人员实施代孕技术则更具有非法性。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或者非医疗机构和非医务人员擅自从事代孕,情节严重的话,则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然而值得注意,公民的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我国法律所保障,关于公民是否能够实施代孕而完成自己身为父母的愿望,则必须由效力最高的法律来确定,而不是通过部门规章禁止代孕技术委婉表达。

                       代孕,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吗?

    代孕作为民事行为,其实施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代孕,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虽然争论很大,但是代孕,违背了人类正常的生殖方式,代孕委托者有将他人视为孕育工具的嫌疑,代孕者也有将自己作贱为挣钱机器的堕落,尤其是对于年轻大学生而言,反应了其道德伦理和人生价值的病态。而且由代孕生产的孩子也容易引起伦理关系界定的混乱。而这些不争的事实,对于局部代孕和商业性代孕而言更是确之凿凿。所以有学者和法院,都以代孕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视为无效。

                 代孕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书吗?

    对于代孕各方权益保护而言,代孕协议予以明确规定,但是代孕协议事关当事人的人身权以及代孕胎儿的监护权等,并不适用于合同法,合同效力还有待商榷。而且从事代孕,也具有多种不可预测的风险,一旦遇有孕母流产、死亡,孩子出生时残疾、死亡以及确定孩子继承权、监护权等情形,如果诉诸法院,代孕协议往往会被判为无效,代孕各方的利益维护仍需要按照法律予以保障。此外,代孕妈妈如果舍不得自己怀胎十月的孩子迫不得已将孩子从代孕委托者家里偷走的话,还有可能涉及拐卖儿童等犯罪。

               余论:代孕网站能够堂而遑之而居间服务吗?

    代孕网站,是从事代孕居间服务的中介组织或者个人。而此类互联网站大多属于经营性网站,属于有偿提供居间服务,因而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该经过相关信息服务的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并由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批准许可。所以,从事代孕中介服务的网站,其违背了卫生部门禁止实施任何形式代孕技术的规定,从一开始就不具备合法性。而且,如果这些网站没有经过审核同意或者批准许可,其潜在的风险就是容易造成当事人隐私秘密的泄漏,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影响等。

    总之,代孕从一开始,并不是因为道德上的灰暗性而受人们谴责,其合法性也始终在法律边缘上游走,从而很多情况下进入地下操作,从而代孕当事人,尤其是代孕者的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对于代孕,还需要在国家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