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巴伐利亚联赛比分:富阳市陆家村的夺印之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3 19:51:31

          浙江省富阳市鹿山乡陆家村是一个有着700户人家,2300口人的小村子,2002年11月中旬的一天,陆家村的全村村民举行了一次隆重的投票,这次投票不是选举村长,更不是选举支书,而是决定一个重大事项——陆家村村委会的公章究竟应该由党支部书记来掌管还是应该由村长来掌管。这本来是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但是在陆家村,这个不是问题的问题却给新上任的村长胡赟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白条”村长


  2002年7月,陆家村村委举行了换届选举,民选村长胡赟走马上任,从此,村子里便开始了一场以村委和村支部为两大派别的冷战,这场冷战后来转化成为一场拳脚相加的热战——以争夺公章为始,以大打出手为续,又以民选村长锒铛入狱而终,算是给这场持续了一年之久的村、支两委之争画上了句号。
  长期以来,村子里大大小小的事务从来都是党支部一手包办,村子里有两个公章——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公章(严格地讲只有后者才能算公章)按照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都是放在村会计的手里,村支书写个条子或者给个口头指示,会计这个掌玺大臣就会奉命行事,那时,因为村长也是党员,支部会、村委会转来转去反正都是这几个人开,所有多年以来相安无事。自从胡赟上台以来,情况就不一样了,村党支部有7名委员,村委会包括村长胡赟只有三名,掌管公章的村会计是支部委员却不在村委!而胡赟又不是党员,党支部开会他没有资格参加,但是文化不高也没有多少城府的他却硬是悟出来一个死理:党支部是管党员的,你把村子里那70多名党员管好就行了,至于开路挖河、植树造田、土地转让、村规民约等等事务属于“村务”,理应由村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当然,“用印”这个命令最终应该村长来发出。
  于是,胡赟也开过几次村委会,制定过几条规则,但是他发出的“用印”的命令却不那么灵光,保管公章的村会计钱秀忠根本不把他这个村长放在眼里,更让他生气的是许多有关村子里的重大事务如工程承包、土地转让、对外合作等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公章就盖出去了,协议就签了,生米就做成熟饭了,他决心要在村务上找回自己的位子,村委会不能只做一个花瓶而要有着实实在在的权力。
  在中国,在规章和建制之外往往存在着另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不在规章之中却能制约规章和建制的运作,如陆家村村会计钱秀忠是支部书记陆志平的妹夫,他虽不是村委委员却能执掌着村委会的大印,执掌着村委会的大印又敢不听命于村长便有了更多的复杂原因。
                         夺印之战
  胡赟的“用印”命令屡试不灵后,忍无可忍,便召集全体村委三名委员开会通过了一个决议:罢免钱秀忠村会计的职务。当他们手执决议向村民宣布时却令他们遭遇到了意想不到的尴尬——决议是无效的,因为那上面没有村委会的公章!这一打击使得胡赟决心用非常手段来取回村委会的公章。2002年11月1日,胡赟和另一名村委委员陆珠华来到钱秀忠的办公室,以要看某份文件为由让钱秀忠打开了抽屉,说时迟,那时快,陆珠华一个冷不防把公章抢到了手,二人得胜而去,这位可怜的民选村长便是以这种方式执掌了大印。
  面对这种紧急局势,第二天,党支部召开紧急会议商量对策,参加会议的人员放宽到自解放以来所有担任过村干部的卸任领导,胡赟认为,既然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村民自治小组的组长等非党员,可见就不是党支部会议,他也应该出席,因此他带着另二名村委和一些支持者来到会场,结果引发了一场“拳脚秀”,胡赟被打的大败,并因此住进了医院,听说还做了法医鉴定。
  事情闹到了乡里,引起了乡党委的高度重视,乡党委发出命令,让胡赟把公章交到乡里,让乡里代为保管,第一次命令胡赟没有执行,连发两道“金牌”后,胡赟无奈,只好将公章交出,至此,公章在胡赟手里只执掌了一个星期。
  公章交到了乡里,事情远没有解决,村里的一些事也因此耽搁下来,乡党委到底水平不同,他们也看得出来村委会的公章放在非村委委员手里显然不合适,因此他们发出指示:应该在村委委员陆珠华或者陆利文两个人中选一个保管公章。为什么在这两个人中由谁来保管公章还不能由胡赟决定?这里面又有文章。在仅有的两名村委委员中,真正能与胡赟站到一起的只有陆珠华一个,用胡赟叔叔的话说,经过多年的打理,村干部中上上下下几乎全是村支书的人。在这两个人中选择谁来保管公章实际上就等于选择村支书或者是村长来执掌大权!让胡赟大惑不解的是“连在村委委员中由谁来保管公章这样的事我都做不了主,我这个民选村长做的还有什么劲?”但是既然乡里有这个意思,他还是准备全力以博!
                      两次“公决”
  乡里要通过村民投票来决定公章由谁来保管后,消息传出,村、支两委便马不停蹄地各自开始了活动。村代表开会本来是村委会的事,可是党支部却霸王硬上弓,出面召集了37名村民代表进行投票,支部书记陆志平说:“为了避免异议,我们只找了村代表,没有找党员。”对此,胡赟自然心里明白,因为这些“村民代表”本来就是党支部指定的,何况为这一事件组织投票更不应该是党支部的事,胡赟要在更高的“民主”层面上来征集民意,因此他另行设计了一个投票箱,逐家逐户地投了票。这样自然也就有了两个结果,一个是村支书组织的“村代表”投票,37名村代表有36票同意由陆利文保管公章;另一方面是胡赟组织的投票,参加投票的600户人中有460票同意由陆珠华保管公章。
    第二天,当胡赟兴冲冲地带着投票结果来到乡里领取公章时,得知公章已经被交给党支部带回来了,放在何处胡赟当然心知肚明。由此又引发了陆家村数百名村民冲击乡党委的事件。
    无论如何,在村长与支书交手的数个回合中,村长一一败下阵来,在最近的一次两大阵营因劳务纠纷所致的对垒中,支书和村长没有站在一线,而是作为双方的“靠山”暗地里吃劲,结果是:支书的弟弟被压断了一条腿,村长胡赟则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强迫交易罪”锒铛入狱,这背后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运作,记者不敢妄加评判。但是,陆家村的夺印之战所反映出来的村、支两委关系以及农村基层组织中党、政权力的划分问题集中反映了农村现阶段的基本矛盾,已经成为农村政改工作中的重心所在。
                   “两委”之争与党政失衡
    自从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来,民选的村委与村党支部间的权利分配以及由此引发的矛盾便日渐浮上水面,村党支部面临着一场痛苦的权利分流的考验。村、支两委间的争斗屡见报端。1999年5月,广东省全面实施村民自治以后,在广州市近郊白云区红星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围绕着村集体经济管理权和村公共事物管理权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村党支部书记拒不交出村里的公章和帐本,也不把属于村管理的治安队、清洁队移交给村委会。村委会在依法争权失败后,宣布村党支部书记掌管的公章帐本以及经济往来帐号作废,建立了新的财务帐号,并组建了一支服从自己指挥的保安队和环卫队。作为报复,村党支部书记则召开支部大会宣布开除村长的党籍。“两委”矛盾的持续发展,最终导致改革开放后这个非常富裕的红星村一败涂地。在珠江三角洲,有的地方还出现因“两委”关系不协调而导致党支部和村委会搞“一村两制”的闹剧。2001年6月14日,陕西省西安市马军寨村在村、支两委的斗争中,村支书谢国维竟雇佣杀手将村主任彭自然杀害。“两委”之争,群众成了最大的牺牲品,经济搞垮了,人心搞散了,村民对村民自治和党的领导也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
  国家行政学院学者毛军吉等人曾就农村“两委”的关系进行过一次调查,将农村“两委”的关系分为五种类型:协调型40.1%、包揽型39.8%、游离型5.8%、对立型3.5%、一体型10.8%。从以上调查结果来看,有一半以上农村“两委”的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理顺村、支两委的关系,处理好农村党、政分开的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到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作的头等大事。
                       党政分开——农村亟待解决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党、政分开的呼声不绝于耳,“党政分开”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关键,原因在于党政不分实际上降低、削弱了党的领导,使党分散了抓好自身建设的精力,只有党政分开才能使党组织摆脱各种繁杂事务的干扰,集中力量抓好党建,真正做到“党要管党”。但是,这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记者曾经亲耳聆听过一位基层党支部书记(非农村)的高论:“党要是不管‘政’了,那还有什么‘正事’可做?那还叫什么执政党?”他这句话,可以说是反对党政分开的“经典”言论,也反映了党内一部分干部害怕因政改而失去权力的典型心态。
    现在企业已经较好地解决了党、政分开的问题,但是在农村,这一问题还远远没有被提上议事日程。横观农村所有的“两委”之争,几乎全是因为党支部大权独揽所引起,而党支部的活动村民又无法监督、制约,奇怪的是党支部的这种做法几乎毫无例外地得到了上级党委的支持,象陆家村这样由党支部掌管村委大印,后在两村委委员中由谁来保管公章还要由党支部来组织不是党员的村代表“表决”,这无论从哪方面都是讲不通的,但是,他们的做法却得到了其上级——鹿山乡党委的肯定和支持。鹿山乡党委书记中屠裕仁说:“一提到村民自治就想脱离党的领导,那怎么能成?陆家村党支部的权力是大了一点,我看那也没什么不好。”当记者问道党支部应该以怎样的方式来实现其领导时,他说“那就是什么事都得管。”或许有人会问:“如果什么事都管,要村委何用?”
    党有党章,国有国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规范了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产生规则,其职务范围却没有明确的界定,以制度形式划分农村“两委”各自的工作领域应该成为专家学者探讨的新课题,如分别制订“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章程”和“农村村民自治委员会活动规范”来确定各自的活动区域,实属必要。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委组织部任旭东认为:宪法规定党的基层组织享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权,村民自治组织享有自治权。但在实践中什么是领导权、什么是自治权无具体的界定。现有法律制度未能明确划分村党支部领导权和村委会村民自治权的职权范围。农村基层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权限需要明确划分。他认为:在中共中央1990年12月发出的《关于批转<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这两个文件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细化。并积极探索转变村党支部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方式,村党支部不得包办代替式的直接对村委会工作发号施令。
  农村基层政权的稳定和协调高效的运作是关系到全国政局稳定的大事,切不可等闲视之,党、政分开的农村版,农村“两委”之间活动范围的制度化是提到高层决策者议事日程的时候了。 
原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杂志2003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