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尔斯泰至理名言:人民币离岸结算是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02:16:26
  • 1、什么是出口退税?

    答: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2、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有哪些?

    答:《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贸易方式有哪些?

    答: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贸易方式大致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小额边境贸易,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寄售代销贸易等。

    4、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有哪些?

    答:目前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具体有下列几类:

    第一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二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第三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第五类是特定退税企业。这类企业有:

    (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8)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9)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

    (10)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1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2)为国外航空公司生产并供应航空食品的国内航空供应公司;

    (13)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列明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的国内生产企业。

    5、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6、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答: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四种:

    (1)“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目前,外(工)贸企业、部分特定退税企业实行此办法。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其中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计算: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2)“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实行退税。目前,生产企业实行此办法。

    (3)“免、抵”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实行此办法。

    (4)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出口卷烟企业、小规模出口企业等实行此办法。

    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税和退税两种办法:

    (1)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

    (2)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从价定率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收入×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7、特准退(免)税的业务包括哪些?

    答:(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4)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2000年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2001年前实行免税;

    (15)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从2003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货物(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

    (16)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8)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9)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从2004年1月1日起,48种农药出口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

    (20)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21)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22)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8、享受出口退税的税种包括哪些?

    答: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9、现行出口退税税率有多少种?

    答: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的,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17%、13%、11%、8%、5%等五档退税率。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10、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

    答: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是退税机关了解出口企业组织结构、经营范围、法人地位、资产规模等情况,确定出口企业是否具备退(免)税资格的有效途径。凡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11、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应持有权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发生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12、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持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登记证: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需提供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授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账号、退税账户和银行开户证明;

    (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

    (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用);

    (8)中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

    (9)分部门申报退税的部门代码书面申请;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上述1-5项资料为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6-8项资料为特许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提供,第9项为分部门申报退税的企业提供,第10项为所有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均需提供。

    13、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退(免)税登记?怎样办理?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退税机关领取《变更登记申请表》,办理退税变更登记手续。

    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列明变更内容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

    (2)批准文件、证明资料;

    (3)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工商营业执照;

    (5)原核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副本;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14、什么情况下需办理注销退(免)税登记?怎样办理?

    答: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原《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15、退(免)税登记证的验证、换证是如何规定的?

    答:主管税务机关每年组织一次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查验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换证工作。

    16、出口企业遗失《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怎么办?

    答:出口企业遗失《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应当书面报告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并登报公告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17、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0号文件规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处罚。

    18、什么是“免、抵、退”税?

    答: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9、“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企业?

    答:“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适用于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生产企业。包括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20、哪些货物出口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答: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出口货物包括:

    (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

    (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外购货物;

    (4)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5)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21、“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免、抵、退”税的基本公式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1)应退税额的计算

    ①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

    当期应退税额=0

    ②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③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是指一个纳税申报期;征税率和退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22、“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计算“免、抵、退”税的基本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1)应退税额的计算

    ①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

    当期应退税额=0

    ②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③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绝对值-当期应退税额

    (2)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是指一个纳税申报期;征税率和退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23、“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如何计算?

    答: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购进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名的且不能按免税金额计算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直接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代理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用于复出口的深加工结转的进口料件。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实征消费税。

    24、“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如何计算确定?

    答: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购进法处理,另一种是按实耗法处理。目前,我省采用的是“实耗法”来计算确定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即先按计划分配率来计算,待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后,用实际分配率来调整,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注明的金额确定。

    计划分配率的最大值为100%。

    25、采用计算机管理“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如何确定?

    答:采用计算机管理,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由以下内容组成:

    (1)当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2)当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3)当期出具《视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4)当期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调整额”。

    (5)上期结转尚未抵扣完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核销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某手册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出口货物退税率—该手册累计已出具“免税证明”上免抵退税抵减额。

    某手册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该手册审核通过的直接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

    实际分配率=(实际申报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金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金额-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直接申报出口发票总值+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100%

    实际进口总值包括原材料调拨、进料退货、进料转内销等用红字冲减的部分。

    “视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代理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免税原材料退税率+钢材以产顶进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国产棉金额×退税率+其他视同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退税率。

    26、“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如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答:视同进料加工贸易的免抵退税计算比照“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计算方法计算,只是“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内容不同,“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的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扣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不予免抵税额扣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视同进料加工贸易,采用“实耗法”进行计算,即:企业在购进免税原材料时,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企业在取得《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当月,直接将“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并入公式计算。

    27、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计算确认应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答: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做销售后,在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征(免)税申报(免抵退预申报)时,必须根据当月退(免)税出口收入、出口货物所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不予免抵或退税的税额”;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根据所审批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冲减“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当期应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的如何计算确认,有以下处理方法:

    方法一:根据当月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按通知单中的“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数确认,并进行账务处理。

    方法二: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先按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上“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申报数确认,并进行账务处理。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与所对应的申报所属期进行核对,对通知单中的审批数与所对应的申报所属期差额数,进行调整并进行账务处理(审批数小于申报数其差额用红字调整,审批数大于申报数其差额用蓝字调整)。

    方法三:在货物出口的当月,在办理征(免)税申报(预免预抵)时,先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上“当期应预免抵退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计算“当期应预免抵退税额”,再根据当月《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上“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确认“当期预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并进行账务处理。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与所对应的预申报所属期进行核对,对通知单中的审批数与所对应的预申报所属期差额数,进行调整并进行账务处理(审批数小于申报数其差额用红字调整,审批数大于申报数其差额用蓝字调整)。

    28、“进料加工”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运用的?

    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属于“进料加工”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办理征(免)税申报时(预免抵),由于无法确定“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均按照“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方式,根据账面数按照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计算不予免抵或退税的税额。如果采用上述方法二的地区的企业还要计算当期应纳税金、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对应参与计算的“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即“不得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和“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即“免抵退税扣减额”),以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当月,按所核定的“不得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免抵退税抵减额”,并入当月的免抵税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不予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29、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应在什么时间做销售收入?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货物实际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账。

    30、出口货物应使用什么汇率将外币金额折成人民币金额?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清算期内不得调整。

    31、“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以离岸价(FOB价)作为记账基础,并以此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无论出口货物采用何种价格成交的,均按实际成交价做出口收入,对以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价(C&F)成交的,按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按月办理“免、抵、退”税手续。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得冲减内销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32、“免、抵、退”税的申报要经过哪几道环节?

    答:生产企业在货物自营和委托代理出口后,由于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不能及时收齐,因此,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申报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即在货物出口并做销售的当月,根据当月实际出口收入,向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办理征(免)税申报(即免抵退预申报),在所出口的货物办理免抵退所需的法定凭证收齐后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33、“免、抵、退”税的计算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实行按月为一个计算期间,采用方法一的地区的企业,以当月收齐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的出口收入和当月的纳税数据?/cn>
  • tr184 | 2009-04-21 22: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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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必须勇敢走出思想认识误区

    现代社会有著与自由经济时代几乎完全不同的经济特点。人们从自己的现实生活中也清楚地看到,完全用市场经济规律代替其它法规,国家的发展就要受到损失。所以,深入认识市场经济,采用合理手段发展生产,是未来社会建设的主要方式。惟此,急需进一步解放思想,冲破西方新自由主义说教形成的迷雾,正确辨析社会矛盾和利益摩擦的真正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稳妥方式。

    1.降低市场失灵的机会成本

    西方经济学理论对市场经济的经典概括是一对抽象的供求曲线,在价格信号指引下,曲线彼此相对上升与下降,最后形成一个均衡交叉点。这个研究还要有一些假设条件存在,结论才能产生,理论才能自圆其说。实际上的社会经济均衡增长涉及很多因素,价格杠杆仅仅是一个方面。所以,不但是西方经济学理论有缺陷,而且市场机制本身也不完善。因此,泛市场化论调将市场机制的功能说得神乎其神,宣传采取攻坚的方式,强行实施激烈的经济竞争,优胜劣汰,迅速达到国际经济体制的结构转型。一些地方的实际贯彻结果显示,效果不好,谬误百出。

    其一,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只钟情于强者,强力推行经济竞争,结果加剧了利益分配上的两极分化,造成贫富悬殊,显然这与中国的民族传统不相一致。

    其二,某些全局性、长期性、公益性的社会经济活动及投资领域,市场机制的强制推行没有收到预期实效。而且,市场微观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冲动与宏观利益往往产生矛盾,追求局部、短期利益时常损害了全局、长期的利益,这是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出的方向相背离。

    其三,市场价格信号形成的滞后性会对某些生产项目的资源配置给以误导,或者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或者浪费宝贵的资源,这对人口多、人均资源少的中国是很不利的。

    其四,用市场机制指导精神文化生活、政治生活,不仅是失效的,而且是误入歧途,掉入了陷阱。采用激进方式推行市场经济,将一切都市场化,非常容易出现人人痛恨的腐败现像,因为这是泛化行为的一个副产品。总之,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经济形式,必须对它具有的先天性多功能性缺陷有个清醒的认识。

    一些依靠市场失灵而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要由政府出面协调处理。市场失灵在公共产品方面表现的最突出。中国于2006年新春首次发布了“中国公众环保指数───民生指数”, 它们是市场失灵后果可信而且确切的答案。这个“民生指数”对“污染源认知程度”“个人空间环保行为”等34个环保指数进行了科学量化分析,十项公众环保认知反映了中国目前的环保现状:超过半数的公众认为,最严重的环境问题是工业污染导致的空气污染;公众了解最多的环境权利是宁静权和清洁水权;公众最常用的环境投诉方式是向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等。 显然,单纯的实施市场经济运作是不能够处理中国的经济矛盾和问题的。说市场经济不能解救中国的经济矛盾,这并不等于说反对市场经济,人们在实际中也认识到,市场经济的一些积极功能激励著财富增长。人们反对的是目前那种市场经济唯大唯上的论调,而且是唯美国式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有好效益的糊涂想法,它
    们是狭隘片面的市场经济主体论。美国经济学家埃克纳在编著《为什么经济学还不是科学》中提出,西方经济学理论中的无差异曲线、等产量曲线、供给曲线和边际产品曲线等四个部分存在理论不足的缺陷,它们却是微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框架,而微观经济学又是宏观经济学的基础。换句话说,如果这四个部分不能成立,整个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就要垮台。埃克纳在书中写道:“关于这四个理论结构,最令人惊奇的是:尽管它们处于如此重要的地位,还都没有为经济学家在实践上加以证实。” 他的话并不仅代表个人意见,只是揭示了存在著的事实。中国出现的那些泛市场经济论调,辨别是非可否像埃克纳那样直白,而不要一味追捧西方经济理论。

    尽管人力对于市场机制的自身缺陷是无法清除,但是人们完全可以降低这类缺陷带来的机会成本,正确认识,积极预防,就是最好的办法。泛市场经济思潮已经影响了中国改革,误导了经济工作,使社会损失了很高价值的机会成本。坚决地揭开那类错误说教的华丽伪装外衣,降低其带来的机会成本,这件工作绝不是理论界的纯学术事务,而是具有严肃的社会与政治意义。中国应当走富有本土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一条兼顾社会-市场经济为内涵的发展道路。国家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之际,也要提高对其他非市场经济的社会建设活动的注意程度,并且要不断提高公共投资的职能,为大众谋求福利。

    2.清理新自由主义谬误

    当代市场组织形态虽然五花八门,可是全部通过一系列正式的制度安排、规则和惯例在发挥作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达,那是几百年间的制度演进结果,其过程充满曲折反复,也衍生出各种经济理论流派。这些各持己见的经济学流派总结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经历过的经验与教训,提出了符合不同情况下资本主义制度发展的建议。例如,新自由主义大肆宣扬私有制市场经济万能论,攻击政府干预经济活动。

    毫无疑义,这个理论体系包含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成分十分明显,其目的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对资本主义社会起著团结稳定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对作为资本主义对立面的社会主义产生破坏和瓦解作用。中国泛市场化论调执意追捧新自由主义,公开宣扬要推进改革,实际上是将一些资本主义制度安排拉到中国,这个客观效果是任何托词都无法抹煞的。清理新自由主义,就是抵御资本主义的侵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过对于中国来说,要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西方经过几百年才达到的水平,这个任务的确是十分艰巨。要设计系列行的制度,不仅需要经常主动参加制度设计,更重要的是创造特定的条件,使其生成和发育。改革就是对制度安排的重新定位、是一项伟大的创举,其重大意义不容置疑。

    然而,改革有时候会遇到困难,甚至陷入困境。综观历史,每次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改革,无论是急进型的改革,还是渐进型的改革,到一定阶段不可避免,都会面临异常艰难的状况。此时,改革需要的成本加大,各类风险产生的几率增加。这个时候,表面上看,改革似乎处于停滞的状态,但这是十分必要,而且是万分有益的。因为,改革如同爬坡,在合适的时候,需要搭建一个平台,坐下来,歇口气,以便再登高。在这个时间,就要踩刹车,把过快的发展速度降下来,实施宏观调控。而且,在这个平台上,人们可以冷静思考,静观其变,理顺关系,化解矛盾。比如说,让富人充分了解穷人的疾苦,并富而思源,做到富而不忘回报社会;相反,穷人也有机会充分了解富人创业的辛酸,并不仇富,做到积极进取勤劳致富。只要穷人之间、富人之间,穷人和富人之间能够建立相互尊重的和谐关系,那么高质量的发 展值得期待。

    所以,在“十一五”期间的前段时间内,可以不妨把它称为改革过程中的缓冲期。

    反思改革,总结经验,调整政策,减缓社会转型带来的震荡。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 未来改革进程的再设计,是一种新的抉择。改革事关中国的前途和命运,马虎不得,急躁不得。需要敏锐和智慧,需要胆识和魄力,更要高瞻远瞩。人们已经看到,国 家正在进行的“十一五”规划纲要是谨慎和勇气兼备,先求和谐,再求发展。和谐 发展并重,未来前景光明。
    请问“五宏伟目标”是五个目标? 踏踏实实做好自己能做的事,就是为社会做贡献了。
  • wzljwxm | 2009-04-22 13: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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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股票时都得收取印花税

    费用包括(单边):
    印花税0.1%,
    佣金自由浮动,但不能超过0.3%,
    过户费1000股1元(深交所不收)
    证管费0.02%(有的券商把这笔费用合到佣金里,有的单收)
    另外券商可酌情收取报单费,每笔最高10元(一般都不收)
    其他的费用都没了,撤单不收费


    所以关键就看佣金,假设佣金0.1%,那么拿买入价×(1+0.005)足够了。比如5元买的股票。成本价即5.025元。


    每一笔交易收取印花税千分之一。
    佣金千分之二至三,最高三(有的券商略低)。各券商标准不一,网上和现场不同。
    一般现场交易共千分之四左右的费用,双向收取。
    沪市还收取每千股内一元的过户费,累加。
    如;买一万元钱的股票应付40元左右的手续费。卖出亦如此,多加少减,其他费用现在一般都不收。

    如买进一只10元的股票,加上上述税费,应再加8-9分钱,就能保本(双向)
    佣金是双向收取的,一只股票买进卖出大概比例合计在交易额的0.9-1%左右.
    如买进一只10元的股票,考虑卖出时,应加8-9分钱,就是保本线。

    申购新股没有手续费。
    建议长线投资,短线交易完全是在给交易所打工。转到的钱全付手续费了。
     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税法规定,对证券市场上买卖、继承、赠与所确立的股权转让依据,按确立时实际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征收印花税。
      股票交易印花税以发行股票的有限公司为纳税人,主要包括有限保险公司和有限银行公司。股票印花税以股票的票面价值为计税依据。由于股票可以溢价发行,因而还规定,如果股票的实际发行价格高于其票面价值,则按实际发行价格计税。为方便计算,增加透明度,采取比例税率,一般税负都比较轻。
      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于中国证券市市场,是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一个手段。1993年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22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0.51%,2000年此项收入达478亿元,占财政收入比重更达到3.57%。
      印花税增加了投资者的成本,这使它自然而然地成为政府调控市场的工具。深圳市政府在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后半年不到的时间内,改单向征收买卖双向征收6‰的交易印花税,以平抑暴涨的股价。1991年10月,鉴于股市持续低迷,深圳市又将印花税税率下调为3‰。在随后几年的股市中,股票交易印花税成为最重要的市场调控工具,1997年5月9日,为平抑过热的股市,股票交易印花税由3‰上调至5‰;1998年6月12日,为活跃市场交易,又将印花税率由5‰下调为4‰,1999年6月1日,为拯救低迷的B股市场,国家又将B股印花税税率由4‰下降为3‰。2001年11月16日,财政部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从世界主要股票市场发展经验看,取消股票印花税是大势所趋。1999年4月1日日本取消包括印花税在内的所有交易的流通票据转让税和交易税。2000年6月30日,新加坡取消股票印花税。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正逐渐与世界市场衔接,特别是QFII的出台让境外投资机构不断涌入,推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印花税税率将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计算举例:
      如果你买入1000股10块钱每股的股票,那么要缴纳印花税:
      (1000*10)*0.003=30元
      如果你卖出1000股10块钱每股的股票,那么要缴纳印花税:
      (1000*10)*0.003=30元
      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于中国证券市市场,是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一个手段。以日交易量4000亿计算,政府印花税收入为4000*2*0.003=24亿。相当可观。对中国股市而言,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变化,则在于表达了政府对于股市走势的倾向性看法。提高印花税率,通常表示政府准备遏制股市泡沫;反之,则表示政府期望股市走高。
    [编辑本段]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的意义
      一般而言,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目的有三个,
      一是作为普通印花税的一个税目,对股票交易行为征收。
       二是在股票交易所得税难于征收的情况下,以印花税作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替代税种。
      为了鼓励证券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国外一般对股票买卖双方实行差别税率,即对卖出方实行较高税率,对买入方则实行较低税率或者免征。我国对股票买卖双方实行同一税率。
      三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是投资者从事证券买卖所强制交纳的一笔费用,通常也被当作宏观调控股市的一项直接政策工具。财政部对此评价说,此举是为了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编辑本段]我国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及变更
      我国最早于1990年7月在深圳交易所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其税率规定为对买卖双方各征千分之六,此后不久又因市场的变化调整为千分之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也于1991年开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定为千分之三。此后经历过四次有针对性的调整:
      1997年,为抑制投机、适当调节市场供求,国务院首次作出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决定,自5月10日起,将印花税税率调整为千分之五。
      1998年6月12日,为活跃市场交易,又将印花税率由千分之5下调为千分之4
      2001年11月16日,又再次下调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卖双方按千分二的税率缴纳。
      2005年1月24日,最后一次下调股票交易印花税,执行千分之一税率。
      1993年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22亿元,2000年最高时曾达到478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比重达到3.57%。2006年股票交易印花税税收入为179.46亿元人民币。
      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一调整为千分之三。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三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pvn1108 | 2009-07-02 23: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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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岸国际结算是服务于非居民的国际结算业务,包括各类信用证、托收和汇款业务。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借助我行的离岸国际结算业务,可以大大提高国际贸易往来的便利性。
  • qecn | 2009-10-28 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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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是针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特征,增设相应转移支付项目。一方面,由于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划分,使这些地区对经济社会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农业和生态功能,即这些地区放弃了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机会,其直接效果是这些地区财政收入减收。应类似于现行财力性转移支付中的“退耕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设置,在财力性转移支付中,对这两类地区设置更为综合“生态建设与恢复(或者,为了便于区别可直接称为“限制开发区转移支付”和“禁止开发区转移支付”,其转移支付资金的依据在于,因这两类地区在生态和自然资源方面的贡献,相应开发程度减少带来财政收入减少。这类转移支付的目的除确保其基本行政运行和公共服务供给的财力外,主要用于其主体功能——生态建设与保护方面。)”转移支付,同时归并现有的这两项转移支付。另一方面,在清理和压缩现行部分专项转移支付的同时,增设“生态移民”专项转移支付,根据生态移民规模和成本,对移民家庭进行直接补贴,对于推进移民和接受移民的地区进行资金支持。

    (四)针对四类主体功能区的其他财税政策建议

    1.对于优化开发区的财税政策。一是加大对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引导和支持,对高科技产业和新技术运用推广提供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二是加大对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开发和节能新技术利用的支持,对节能设施改造和技改提供补贴,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设置产业引导基金。三是全面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引导全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四是扩展排污费征收范围,适当提高征收标准,研究征收碳税的可行性,并逐步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体系和节能配额交易体系。五是在经济和技术条件成熟的地区,率先试点开征不动产税,为基层财政提供稳定财源的同时,可以引导部分资金和要素向重点开发区流动。

    2.对于重点开发区的财税政策。一是对于国家鼓励的产业和投资领域,实施税收优惠、投资补贴、加速折旧、贴息等优惠措施。二是在重点开发区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三是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投入,国债投资项目要向重点开发区适当倾斜。四是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地方债试点,为重点开发区的发展提供更为灵活的资金来源。五是对承接其他三类地区的人口转移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建设投入。六是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并择优提供政府信用担保和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

    3.对于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财税政策。一是探索建立跨地区和跨领域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水、电、气价格附加等形式,设立生态保护专项中央基金,基金收入全部用于这两类地区的生态建设和生态保护投入。二是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调整资源税征收模式,实行以储量或价格计征,税率设置要充分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同时适当提高矿产资源赔偿费的征收标准,使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成本尽可能内部化。三是加快完善禁止开发区中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等管理体制,有关管理费用和人员经费要设立专门的财政预算科目,保证其稳定的资金投入。四是加大政府生态基础设施直接投资。五是加大对生态移民的资金支持,注重对移民的技能培训;加大财政扶贫力度,强化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效率。



    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思考

    通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陆卫华

    政府职能,是指政府对国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具有的职责和功能,它揭示了政府在社会经济中的基本方向和基本作用,回答了政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问题。转变政府职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总的原则应该是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近年来,各级十分重视政府职能转变,在构建“小政府,大服务”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要真正建设服务型政府,还必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笔者就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等问题作如下浅析。

    一、目前政府职能存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在创造条件改善硬环境的同时,注重优化软环境以赢得生产要素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再以生产要素的聚集促进硬环境建设,实现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近年来,各地虽下大力气进行专项整治,力图优化发展环境,但收效不够稳定、持久。究其原因,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政府职能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转变,部门管理体制不配套,依法行政意识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主要表现有:

    (一)政企不分,集权审批,市场基础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 管理就是审批”、“重权力轻责任”的观念一直在很多部门单位同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习惯、留恋于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出现问题,就要求加大审批力度,增加审批事项,甚至越俎代疱,把本该由市场、企业和社会调节管理的事统统包揽过来。同时还存在着审批事项法律依据不充分,审批条件不公开,审批程序不健全,“暗箱操作”;审批责任不明确,审批监督机制不健全,审批与收费挂钩等问题。由于政府机构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滥,不仅造成部门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更直接影响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干扰企业自主经营,有的已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

    (二)体制不顺,因权设事,“三乱”现象难以全面禁止。

    按照现行的财税管理体制,社会公共事业的一部分投入采取税外加费的办法解决。长期以来对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缺乏必要的监控管理措施,这就使一些政府部门大权在握,为其利用公共权力谋取小集体或个人私利提供了方便。“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一些部门在利益的驱动下,总是不遗余力来争取审批收费权。存在着增设“门槛”,增加办事环节,借加强管理之名,行收费牟利之实。职能交叉的部门之间你争我夺,互不相让,造成多重管理,重复收费。更有甚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现象。多年来党和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减轻企业、农民负担,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但由于没有从财税管理体制上来治本,没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执法不严,侍权干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难以彻底根治。

    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行政管理的主要精力应放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经济秩序、实行公平竞争上。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当好社会、市场赛场上的“裁判员”。现实情况是,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服务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直接插手经济事务过多过细,从市场准入到资源配置,部门对企业的干预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同时,由于市场经济转轨,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行政执法制度不够规范,监督约束机制不够有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利益的驱动,出现种种明显有悖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为,如各种地方保护,限制资源流出、商品流入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影响社会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最终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能

    1、计划职能。政府的计划管理职能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它为引导国民经济发展和高层运行规定方向。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运用计划等宏观调控手段补充市场的缺陷与不足,确定总体经济发展目标和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优化导向。

    2、调控职能。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把主要精力用于制定经济政策、运用经济杠杆、采用经济措施、运用法律手段、采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和进行收入再分配等调控措施,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调整由政府化变为企业的自觉行动,不能靠行政命令。

    3、服务职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靠经济主体强化内部管理,但也离不开政府有力的服务和支持。政府转变职能很重要的是增强服务职能。一是要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作为政府,有责任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公平的市场环境。二是大力发展社会公共事业。政府要加大对市政建设、公共设施、公共交通、邮电通讯、科技、教育、水电及煤气设施与社会管理方面的投入,提高社会公共事业的服务水平。三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四是发挥行动协调功能。五是控制人口增长。六是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

    4、监督职能。政府必须采取各项措施强调监督检查职能,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确保经济建设健康运行。

    5、稳定职能。政府要保一方平安,必须坚持严格执法,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三、转变政府职能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政府职能转变要与健全市场机制相协调。

    政府职能转变要把一些原由政府承担的职能交给市场。这种转变成败的关键在于市场能否有效地承担政府让渡的职能。如果市场发育不健全,市场不能有效发挥资源的配置作用,政府职能的转变仍然不能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只有借助于市场机制这个纽带的中介效应,才能达到微观经济领域。也只有以市场为中介才能全面地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对企业产生指导作用。所以在将企业推向市场,市场对企业起引导作用的条件下,加强政府对市场的管理,建立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健全市场组织,完善市场机制,不断提高市场的组织程度,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因此,转变政府职能与培育市场机制是相辅相成的,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 还得要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创造和引导。只有形成了健全的市场机制,政府职能转变才可能真正到位。

    2、政府职能转变要与健全社会组织相协调。

    政府职能转变也使许多职能从政府转移到社会,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让渡的职能,必然导致大量社会事务无人管辖。因此,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同样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保障。在一定意义上,现代化是一个社会功能分化的过程,政府简政放权、社会自我管理空间的形成,为实现这种分化提供了前提条件和推动力量。社会组织是政府管理社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中介和有效途径,是政府管理社会的有力杠杆,政府通过这个杠杆放大管理的效应。因此,政府不能对社会组织放任不管,要积极予以引导和管理,促使不断健全和完善,从而有效地分担传统体制的部分政府职能。

    3、政府职能转变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协调。

    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给国有企业更多的自主权,让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政府转变职能,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意味着政府不再管理国有企业,而仅仅是管理方式的转变,从直接干预转向间接调控。同时,政府职能的转变应该以国有企业有效自主经营为前提条件,如果国有企业缺乏自我发展的能力,国有企业拥有自主权后不能产生比原来更好的经济效益,政府职能转变就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转变政府职能、改变计划体制下的政企关系,不仅仅是政府职能的转变,而且必须完善国有企业的自我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实现企业搞活的目的。可见,政府向企业放权应该与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步进行,要建立有效的机制保障企业在获得经营自主权后,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科学的精神有效地行使政府让渡的权力。

    四、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主要对策

    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主导权在政府,主动权在政府,关键环节在政府职能的转变。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体系内,政府充当“守夜人”不行,充当“保姆”更不行。政府只有从直接微观管理转向间接宏观调控,从重审批重管理转到重执法服务上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经济发展环境才能真正实现长治久安。

    1、改革管理体制,减少行政审批。通过对政府各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一次从上至下、全面的、深入的清理,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能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的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确要保留的审批事项予以精简、规范;对部门之间重复、多头交叉的审批予以归并。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监督约束机制,推进行政审批的政务公开和民主监督。以此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社会自身功能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调节作用,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还权于市场调节和社会中介组织,使政府部门从过去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公共行政,加强公共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廉洁高效、协调运转、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2、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水平。法制是发展环境的基础,坚持依法行政,执法是政府的职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政府的失职。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国家机关中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要从严查办;领导失察、失职的一律追究领导责任。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保证必要的执法经费,坚决纠正各种形式的收支挂钩现象,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把依法行政与提高政府部门服务水平有机结合起来,以有法必依求效率,以执法必严保公正,以违法必究顺民心,以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论干部,从严惩治并清除行政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

    3、更新执政理念,转变职能取向。要转变政府职能,就必须更新执政理念,实现“六转变”。一是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改变自己是“万能之主”的观念,收缩权力,摆正自己的位置。二是实现神秘政府向透明政府的转变。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充分保证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行为的知情权。三是实现任性政府向守信政府的转变。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改变朝令夕改、任意行政的状况,确立诚信、守信政府新形象。四是实现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的转变。改变过去政府权力与责任相脱节的现象,以法治取代人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五是实现利益政府向中立政府的转变。各级政府在经济管理过程中要保持“中立性 ”,避开利益纷争的漩涡,实现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六是实现命令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转变。现代政府应摒弃“官本位”观念,通过引导、协调等方式,承担起为市场和企业、公众提供服务、协调社会秩序的角色,实现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4、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政府形象。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就必须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一是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着力改善软环境。完善“一站式”服务,做到“进一家门办成、盖一次章办好、交规定费办完、按承诺日办结”。二是增强为民意识。牢记党的宗旨,立足本职,尽心尽责,心系群众,扎扎实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实实在在为群众谋利益。坚持在服务经济、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中塑造政府新形象。三是大兴学习之风。加强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及科学技术知识,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不断改善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建设学习型政府。四是大兴调研之风。调查是谋事之机,成事之道。面对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政府部门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摆脱文山会海,挤出更多的时间,集中更多的精力,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把各项决策建立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树立起新时期政府部门良好形象。


    为了渐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近日,我对国家行政机关率先在全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及实行模式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情况

    (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简况

    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全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始于上世纪末,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依法治税”的“五项目标”、“四个机制”,并选择了部分基层单位进行试点工作。2000年初,总局领导针对如何有效治理本系统的各类违法、腐败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认为“依法治税的精义在于全面实现税收法治化,重点在于用法律规范约束税收执法行为,并在法治的基础上实现税收效率的优化。”他们认为:“要借助‘金税工程’的建设,在内部建立一种控制与规范执法行为的税收法律执行机制,一种以法治、效率为核心的制度或机制(一种内部自我约束机制),来实现依法治税目标和要求”。2001年,税务总局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一个与现代管理理念相融合,有现代化信息技术支撑的责任约束机制,成为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选择。会后,总局制发了《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系统的提出了构建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整体框架体系及要求。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在学习总结比较分析一些地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应构建怎样的制度或者操作机制?如何进行具体的操作?等问题组织精干力量,用近一年的时间进行了具体制度设计,自动考核信息系统开发,并进行了推行试点。经过反复验证、修改、完善,形成了一个以责任约束为核心,制度与信息系统相结合的税收法律执行机制。即:税收执法责任制。2002年6月,这一机制在河南省国税系统全面推行。江苏、浙江等省、区、市国税系统根据总局依法治税工作指导方针,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原理,开发了国税系统效能监控系统,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这些系统的开发解决了执法岗位“做什么、怎么做,工作流程怎么走,超时越权违规预警,做错了怎么办”等问题。2002年,总局决定将加强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治税的重中之重,按照“统一设计、分类指导,重点突破,渐次推进”的思路,制定了今后5年推进执法责任制“三步走”的总体规划。总局部署后,各地方国税、地税系统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广泛的实践活动。2005年3月,总局部署了江苏等11个地方地税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2005年6月,总局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会议按照“抓两头带中间,抓典型促一般,抓检查促落实”的要求,明确了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与任务。2005年9月总局制发了《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和《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在河南、辽宁等13个地方国税系统,山东、安徽、甘肃、云南、江苏等地税系统开发升级自动考核软件,2006年4月河南、安徽、贵州、北京等14个省(市)国税局上线运行自动考核系统。

    (二)主要成效

    五年来,国家税务机关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主要取得了如下成效:

    1、初步实现了“权本位”向“责本位”的转变。全国税务机关各级领导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增强了法治意识,扭转了行政执法重权轻责的现象,由于责任追究制度的创新和落实,强化了责任落实,解决了追究缺位等问题。五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累计追究27.4万人次的执法责任。

    2、为建立效能行政管理体制,找到了崭新的管理理念和载体。税务机关运用先进的过程管理理念,依托信息化手段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人盯人”、“人管人”等粗放的、简单的、低效能的方式,走向利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控的过程管理。从内部运行上,解放了执行人员大量的手工操作,节约了行政成本,规范了各环节之间大量的自由裁量行为,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从源头上预防了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的发生;从社会管理上,由于电子手段的公开化、详尽化、时限化的特征,大大方便了管理相对人,增大了服务含量,提升了管理效能。近三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有70%以上的单位在所在地人大、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中位居前三名,树立了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3、规范了行政权力内部监督运行机制。税务机关依托电子手段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把执法的依据、职能,编制为执法流程,把税收实体法细化为岗位工作标准、权限、责任,通过完善各环节的互相制约、互相制衡的机制,使每一项执法职责必须按程序、标准、时限履行。这种“齿轮传动式”的机制,形成了过程监督,使执法权力始终处于“公开”、“透明”的状态下,从而制约规范了执法行为,降低了自由裁量意志对税收执法行为的影响,促进了依法行政。

    4、实现了行政管理领域的制度创新。税务机关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中不搞形式主义,他们密切结合部门管理的需要和改革的需要,敢花气力,潜心研究,建立起了以岗职、责任、流程、过错追究相对应的管理机制和执法过程的监控机制,为解决岗责不清、权责不对等、管理秩序混乱、执法随意、甚至以权谋私等老大难问题找到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历史阶段,实践了旧的行政管理方式向现代化管理方式的跨越。

    5、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增长。税务部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五年来,全国税收收入从2001年的15165亿元,上升到2005年的30867亿元。五年间税收年均增长19.5%,年均增收3640亿元,特别是2004年和2005年连续两年增收在5000亿元以上,增收额超过了税改初年1994年全年的收入总额。与此前的五年相比,年均增长率为3.3百分点,年均增收额增加2302亿元。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是根本。同时,各级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征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税收收入增长的有力保证。

    二、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主要模式简析

    全国国税和地税机关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认真探索了实行模式,通过分析归类,他们的主要模式有三种,即:责任独立型模式、质量管理型模式、执法效绩考核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