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出阴森鬼屋2:孰重孰轻:杀死大熊猫死缓,拆毁“梁林旧居”罚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02:53:23
 近日,连续读到两则消息,相比之下,真是不胜感慨!
一则消息是:17年前,陕西洋县几名农民听说一张大熊猫的皮能值30万元,便商量着猎杀熊猫,其中一名农民进山用猎枪打死了一只大熊猫。之后,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陆续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分别判8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主犯被判死缓。

一则消息是:201112月中旬,某开发单位“未经报批”违法拆除了被国家文物单位认定是“不可移动文物”的梁思成、林徽因旧居,引起舆论哗然。为此,公安部门和文物部门依法进行了法律问责,拟处以该公司50万元罚款,同时责令其恢复所拆除旧居建筑原状。

熊猫是国宝,罪犯被判“死缓”也许并不为过;但拆毁“梁林旧居”仅仅以罚款区区的50万元、恢复原状了事,相比之下,是否显得有点“处罚从轻”?难道“梁林旧居”不也是“国宝”?

当然,熊猫是生命,死而不能复生;但“旧居”是文物,毁了难道还能真地“重生”?而如此“从轻发落”,原因何在?是因为前者只是农民?还是后者大有背景?更何况,随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深度推进,敢于触犯红线的人越来越少;但“文物保护法”虽然人所共知,但常常“形同虚设”:一些开发商仗着财大气粗根本视若无睹,而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眼前利益则是不惜“数钱忘祖”!——于是,多年以来,已有多少故国文物、自然景观在这种人的手里毁于一旦,对此,我们难道还能熟视无睹吗?

或许有人会说,文物被毁又并非就此一处,能够有如此处理,还能有什么不满呢?但在我看来,文物被毁并非就此一处,原因就在于处罚过轻,所以此类劣行,才会屡禁不止、屡教不改、屡见不鲜,所以,我非常赞同一些“文保”专家的呼吁:对那些无视“文保法”、恣意拆毁文物者,都必须处以重刑,并罚得他们倾家荡产!要不,“文保法”还是“法”吗?——难道还能允许有这样另类的“法不治众”存在吗?

杀死大熊猫死缓,拆毁“梁林旧居”罚款,孰重孰轻?自有公论!“梁林旧居”能得以“恢复原状”,虽说也可暂息众怒!但谁也明白:所谓的“恢复原状”,毕竟已不是原状,而这难道不是一个永久的痛?

所以,我想在这里提一建议,这就是:一旦“梁林旧居”修复完毕,应当在旧居墙上镶一记事碑,说明“‘旧居’原建何时,何时被何单位违法拆除,何时迫于舆论而重建”等等,以示世人,并为违法拆毁文物者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