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演员必读的书籍:荀子“性恶论”(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6:12:05

荀子“性恶论”的思想
冯 兵(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
  对人性的探讨历来就是我国传统哲学与伦理思想的重头戏,荀子则是我国人性论史上性恶论者的代表,但他所说的“人性恶”是否就真的是人们所通常理解的“人性本质为恶”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得弄清楚荀子性恶论的主要内容:
  第一,性本自然。在先秦儒家思想中,荀子和孟子的思想有很大的不同,其主要根源就在于两者人性观的差异。不过,对于人性自然的理解,荀子与孟子却基本一致。孟子主张天生人有“四端”之善,人之善性与生俱来,“如水之就下也”,是自然而然的。荀子亦认为所谓的人性指的是“生之所以然”,是人生而即有的自然之性,包括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而且,无论是尧舜还是桀纣,是人皆如此。
  明代大儒王守仁的《传习录》(下册)中曾提及:“荀子性恶之说,是从流弊上说来”,而“孟子从源头上说性,要人用功在源头上明彻。荀子从流弊说性,功夫只在末流救正”。王守仁在这里认为导致孟、荀二人对人性本质的伦理评价的不同,就在于二者对人性判断起点的把握有巨大差异。他指出荀子的人性思想是从自然之性的“流弊上说来”,不无道理,荀子对人性“恶”的评价就正是从自然之性与社会生活的交感流变中得来。这种人性的“自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性与生俱来,与身偕行;其二,非善非恶的伦理本质,而人性“非善非恶”的“自然”性则为人性的向善或向恶的转变以及相应的善恶判断提供了可能。只有人性所具备的这种“非善非恶”的“自然”性,才可能为荀子通过礼乐教化以提升个人德性预设下合理的人性基础。
  第二,“性伪之分”与“性伪合”。在孟子看来,“口之于味”、“目之于色”、“耳之于声”、“鼻之于臭”、“四肢之于安逸”等各种人类 的生理与心理需求,与“仁之于父子”、“义之于君臣”、“礼之于宾主”、“知之于贤者”、“圣人之于天道”等道德准则一样,所凸现的都是上天的意旨。不过,感官欲望和道德追求之间却有着“小体”与“大体”之分,“大体”才能归之为真正本体意义上的“性”,并成为人禽之别。孟荀在人性自然方面存在着共同的 理论基点,对人性内容的探讨也有着相同的范围:饱暖声色之欲和仁义礼智之德。但选择却截然相反,孟子处“小体”与“大体”(即性)的区别在荀子看来则是 “性”与“伪”的不同。他在《荀子•性恶》篇中指出:“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所事而成者。不可学,不可事而在天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 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是性伪之分也。”在荀子那里,“性”乃是人类的自然属性,它“不可学”、“不可事”,是不需要学习而自然就有的东西,同时又有着 “好利”“疾恶”极易导致“争夺”与“残贼”的可能;而“辞让”“忠信”等“善”的德行则是对“性”通过学习和践行礼义来进行人为控制与改造的结果,故称 作“伪”,即人类的社会属性。由此可见,荀子人性论中的“性伪之分”实则是将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做了一个本与末、源与流的划分。不过,《礼论》篇同时 也指出:“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在荀子的人性思想中,“性”与“伪”又是相互依存、辩证统一的,亦即“性伪合”。也就是说,人的自然属 性和社会属性统一于人性之中,彼此互为前提,缺一不可。
  第三,性乃是“性”、“情”、“欲”的统一,而纵欲为“恶”。荀子认为人性自然,生而即有趋暖避寒,求逸恶劳等本然因素,但他所谓人性 之“恶”,却是由放纵这一本性不加节制所造成的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以传统道德观念加以判断而得来的,荀子自身并没有对人之恶性如孟子证明人性之善一般进行 先验的论证。因此,荀子所谓性恶,其实质应当是纵性才谓恶。而“性者,本始材朴也”,(《荀子•礼论》)性的本身却是自然朴实的。不然,若以直接“受乎 天”的“欲、求”之性本体为伦理评价之“恶”,荀子强调礼义“养人之欲,给人之求”岂不是有纵恶之嫌?
  我们所常说的荀子论性恶之“性”,实际上只是一个笼统的泛概念,其中包含了性、情、欲三个方面的内容。在《荀子•正名》中就对“性”作 了具体的解释:“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情为性的实质内容,也是表现形式,因此“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好饱 暖安逸,恶饥寒劳苦是人的自然本性,生而不得则有喜怒哀乐等相应的情感产生,面对纷繁的客观物质世界,自然就有了欲求。即使只是守门之徒,“欲”也是不可 去除的,因为那是人的本性中的一部分。但欲望虽不可去除,却可以通过修习礼义使其得到有效的节制。如果可节而不节,则“残贼”、“争夺”、“污漫”之事 起,必会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由此观之,人的“性”、“情”、“欲”均是本于自然的一个连锁反应,其中,欲有着充分的社会因素,具备了“恶”质(并非一定 为“恶”)。所以,我们可以依此认为,荀子所谓“性恶”之“性”乃是对“性”、“情”、“欲”三者的统称,故前文所述之纵性谓恶更精确些说也即是纵“欲” 谓恶。而“性”、“情”、“欲”三者本身则具有非善非恶的自然性,从上文中我们就可以看出,事实上其中也是暗蕴着“善”的可能性的。
  因此,荀子所论及的人性,其本质恰是无所谓善恶的“本始材朴”的自然之性,它既有转化为恶的可能,也有发展为善的机会。只不过在荀子看 来,如果“从人之性”,放纵这一自然人性不去管它,只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而很难产生善的结果。他也正是依据这一点,才对人性做出了“人性恶”的判断。
孟子所提出的性善论是错误的,因此荀子对此持反对的态度是应该予以称赞的.但是荀子同时所提出的性恶论则失之于片面.人们常犯的一种通病就是惯于采用或者非此即彼,或者非彼即此的简单思维方式.要么就非善即恶,要么就非恶即善.在看人时,要么君子,要么小人.在看人性时,要么就善,要么就恶.总之,走进极端.表面上信奉中庸,实际上违背中庸.当然,中庸也未必就是人们应该奉守的行为模式.
     人性虽然未必是善的,但是也未必是恶的.虽然孟子的性善论是错误的,但是荀子的性恶论也是不正确的.并且荀子对孟子性善论的批判有些地方是无力的.例如荀子说:"凡人之欲为善者,为性恶也.夫薄愿厚,恶愿美,狭愿广,贫愿富,贱愿贵,苟无之中者,必求之于外;故富而不愿财,贵而不愿势,苟有之中者,必不及于外.用此观之,人之欲为善者,为性恶也."这种类比似是而非:貌似贴切,实则荒唐.
     中国人有一种乐天知命的哲学或精神,人们安于天赋.这表明中国人对自己的人性不但接受,而且乐于接受或满足于此.所以人性未必是恶的.当然人们不得不接受自己的人性.
     人性有许多善的表现.例如我们每个人都成全自己了,于是就给别人免去了很多麻烦,否则别人就还得分散精力去照顾你.很多残疾人由于丧失了顺应自私天性的能力,因而需要别人的照顾,给别人或社会增加了负担.所以自私的天性也不完全是一件坏事.
     自私的天性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本动力.自私天性的优点不可胜数,所以人性并不象荀子所认为的那样恶劣或一无是处.所以荀子的性恶论是失之于片面的.
     不过也不应该否认荀子的功绩,荀子的功绩还是比较巨大的.他对人性恶的一面进行了比较深刻的揭示,为人们在处理有关人性的问题时提供了很大帮助.人性的善或许可以被忽视,但是人性的恶则不可以被忽视.所以荀子的性恶论优胜于孟子的性善论.
  中国人有一种乐天知命的哲学或精神,人们安于天赋.这表明中国人对自己的人性不但接受,而且乐于接受或满足于此.例如据调查,大多数男人愿意做男人,大多数女人也愿意做女人.所以人性未必是恶的.当然人们不得不接受自己的人性.

荀子提出性恶论,则是针对孔子;实际上,荀子所提出的性恶论,也同样可以归纳入儒家思想的体系!
   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荀子看到孔子提出了性善论,觉得这样的提法不对,于是提出了性恶论来反对;但孔子的性善论,当然也有相当多的理由得到支持,不是一下子就能够击垮的;而荀子的性恶论也有大量的依据,所以吵到了今天,还有人乐此不彼的争论着。
   其实,他们都没有想到或者没有深入的思考到,用性善和性恶
  来概定人性是否正确?这样的概定是否完善?
   问题就在这里,人天生是自私的,而自私在儒家的理论中有“恶”之意,可是,我们无法否定的是,每个人做的每一件事情都是利己,有人可能会反对,认为有时候做的事情是为别人考虑,而没有考虑到自己,同样;这也是上了儒家的当,它用简单的利己、利人来概定并提出了人的私心和公心;无论一个人怎样为大家服务或是为国家服务,都是一种利己的行为,这种利己并非为了拥有物质和财富,而是去获得另外的一些无形资产,例如荣耀、力量、勇气、人格、个性等等,这本身也是一种利己行为。
   如果按照我这个概定,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利己的!它和善恶的概定的平台存在根本区别。
   从肯定人是利己的开始,可以知道,人有个人的欲望,渴望得到更大的自由,而个人自由的不断实现却会阻碍他人的自由,这时候,人们考虑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总是去损害他人,如果这样做的话,他人也会为自己的利益来损伤自己;这就出现了规则,或者称之为契约;个人--他人--契约;形成了人性的特色!
   这样定义的人性,才能够维持一种平衡,而简单的善恶论,存在于国人思想中已经很久,由于其具备伪道的特色,我们曾经在历史上一次一次以民族、国家、人民的名义,偷换概念,按照善恶、好坏的标准处决了很多我们民族真正的英雄,这恐怕是历史的悲哀,也是文化的悲哀!
   所以,我支持楼主的一些想法!
 从肯定人是利己的开始,可以知道,人有个人的欲望,渴望得到更大的自由,而个人自由的不断实现却会阻碍他人的自由,这时候,人们考虑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总是去损害他人,如果这样做的话,他人也会为自己的利益来损伤自己;这就出现了规则,或者称之为契约;个人--他人--契约;形成了人性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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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约是责任约束的基本形式,可是无论老子,孔子都不曾提到.还被立为圣人.  
老先生,曾经提到过: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
   其实,契约论中所谈到的个人-他人-契约;只是三生万物的一种形式而已,虽然老先生没有提到,但是这个论段本身就只是“三生万物”中的一个例子,比起“三生万物”本身的意义,“契约论”微不足道~
 老先生,曾经提到过: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
     其实,契约论中所谈到的个人-他人-契约;只是三生万物的一种形式而已,虽然老先生没有提到,但是这个论段本身就只是“三生万物”中的一个例子,比起“三生万物”本身的意义,“契约论”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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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生万物?你喜欢这么抽象的东西?德国的哲学家大多喜欢抽象的逻辑运算,最后推导出来西特勒霸权主义。何谓先小人,后君子?
   我国古代有句至理名言,就是:先小人,后君子。不知这句至理名言最早出自哪位先人之口,我认为这是一句真正智慧的至理名言。这句至理名言大概不是最早出自圣人之口,所以有些可惜。不过圣人也鼓吹先小人,后君子。圣人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就是圣人所谓的先小人,后君子。
西方的古人讲究约法,喜欢当小人;中国的古人吹嘘一言九鼎,金口玉言,喜欢当君子,当大丈夫。俗语云:大丈夫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所以古代中国小人法备,君子无法。中国人喜欢逞能,也有很大的逞能空间。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中国人喜欢逞能大概是跟孟子,庄子学的,而不喜欢健全法律则不知跟谁学的。 但是人们不为圣人所惑,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人们所谓的先小人,后君子不同于圣人所谓的先小人,后君子。人们认为在与人共事时,应该事先讲好条件,然后认真履行事先的约定,这种共事方法就叫做先小人,后君子。圣人所谓的先小人,后君子不是指与人共事方法。在与人共事方法上圣人仿佛倡导先君子,后小人。圣人的与众不同就在于此   从性恶论看荀子之礼法统一观 一、引言 
  "讲中国古代法传统的由来,我们必须从青铜时代开始,而要考察这传统的流变与绵延,却不能忽略春秋战国之际新旧秩序交替的那段特殊的历史,在中国古代法乃至中国古代文明的发展过程,这段历史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中国古代法文化是典型的礼法文化,这一点当属无疑。那么,我们考察礼法之由来也然。礼滥觞于远古,"国之大事,惟祀与戎" ;如果说从祭祀之礼到成为"法度之通名"的周礼这段过程是礼的一次质的飞跃的话,那么完全可以说从周公的以礼治国到荀子所倡的礼法治乱,是礼自身所发生的一次裂变与重修。这个过程,是"礼"不断演变丰富发展的过程。正如张晋藩先生所言"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内涵,在其发展中不断地改造旧习俗,适应新秩序,因而是一个充满新旧斗争的过程,也是一个文化渐进,因袭变革的过程。 "我们并不是说周公抑或荀子始创这"礼"与"礼法"的概念与名源,而是说他们在继承前人思智与实践的基础上,整合了礼,升华了礼,发展了礼,建筑了有关礼的实用的体系以求治乱,为中国礼法文化的演进作出了建设性的贡献。 
    尤其是真正明确地提出"礼法"概念,以兮定礼,以法释礼,从而开礼法结合共济,使礼在社会变迁之际重发光彩,并更为务实地为治国方略服务的荀子,成就更为了得。在思想意识形态多元发展,群星争辉,思辩极盛,睿智充盈的中国古代政治学术思想最活跃最辉煌的黄金时代,在世俗的儒家势力蔓延根须遍布的战国末期,在屡遭谗言暗箭乃至弃用,抱负不得见施的时期,荀子" 敷陈往古,掎挈当世,拨乱兴理" ,言性恶,骂思孟;倡"人定胜天",非十二子;隆礼重法,集儒家之大成,采百家之所长,构筑了以礼法统一为核心的政治法律思想。言荀子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鼻祖并不为过。梁启超惊叹"二千年间宗派屡变,壹皆盘旋荀子肘下" 。
   然而荀子乃至荀子的历史际遇却远乎我们今天用审慎和批判的眼光之下所作的客观评价。"荀氏遗著,虽经刘子政集录成书,至于载之下,唐杨倞为之注"。而"孟氏之书,汉初有赵岐作注,曾列于学 宫,立博士传授。唐之韩瑜,守之朱熹,相与揄杨"。 不受重视不说,还渐被视为是儒家道统的异端,长期被贬为"大本已失"和"杂家者流"。如此抑荀扬孟,可算是一种"历史的误会""实际上,秦汉以后礼法结合的封建正统儒 家思想并不完全是孔孟原貌 ,从一定意义上说,反而开端于荀况" 。
   堂堂一个在其世德高望重的大学者曾于齐国,最为老师,稷下讲学,执掌学宫,三为祭酒;曾于秦国拜秦王,会应侯,议论国政;曾于赵国与胡服骑射的赵武灵王议论兵事;还曾于楚国二为兰陵令,缘何自西汉之后长期受到抑贬,无以翻身,我想这个问题值得任何一个治史之人的关注与思考。归而无非有两点:一是他弃神权而言性恶;二是引法入儒,贬俗儒而倡礼法。治国先治人,治人先治性。人之性,人之质是任何一个治乱为政者的基点与起点;作为社会细胞的个体与家国的关系,也必然是他们的哲学基础。尽管二千年前社会的发展尚为落后,人的进化极为有限,而且从今天的眼光视之,性善性恶的论点似乎过于简单与片面,然而在当时礼崩乐坏,以血缘宗法牵引的社会形态全面瓦解的时代,却有着强烈的现实意义--人们第一次以理性的态度反省自身,以求制暴治恶,完善自我,发展社会;即使在当今高度发达的社会形态中,当我们揭开罩在人之上的重重面纱之后,这样的论题同样使人警觉与防备,对于法的意义更为必要。但是人是脆弱的,统治者更是虚弱,试想,自言其恶的为政者又是如何能维持其高尚神圣的权力花环呢?所以说中国的传统儒者自有其矛盾之处,他们怕言恶,极言善,然而在技术法中却不得不如荀子所言的发展了法。这在后述中将在剖析性恶论的过程中逐渐铺开,以求论述荀子言人所不愿言之性恶,与其重视法律外力作用以及礼法结合的关系。
二、性恶论是礼法统一观的理论基石 
    性恶论是荀子建筑礼法合行法律思想的逻辑起点,也可以说是为其理论而为的关于人性的基本假设。这也是荀子法律思想个性特征的鲜明反映,并且以此后区别于温情脉脉的以人为善的的孟儒学派。性恶则必防,禁末然而罚已然;性恶则须化,遵礼义而守法度。荀子正是从"恶之性"的人性假定出发,阐述了有关礼法起源,礼法关系等┅一系列问题,下面拟分别而析言之。
   针对孟子所言的"性善论"或"天赋道德观",荀子则提出了"人之性恶,其善者,伪 也。 " 这样一个振耳欲聩的结论性观点,总言之就是恶为性,善为伪 。在他看来,凡人有所同一,饥而欲食, 寒而欲暧,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 。荀子把这种"好利恶害"的人说成是恶的,并声称在此性恶面前,人人平等。如果"以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兮,乱理,而归于暴""人这性恶,明矣。" 
   我们看到荀子将人的本能需要、欲求选择、自私而损人利已的纷争等等源于"私"的行为统统归纳为恶,也就是我们可以归之为一条公式:私=恶。这种界定在今天 看来当然是粗糙而不精确的,然而它却体现远古人们思维的基本模式:混沌体验。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人类的早期历史经验就是这样一粒种籽,它孕育了传统,将它原初的混沌体验化作一种组织起来的隐秘经验,一代一代传递下去。" 俞荣根先生也曾将人类思维模式分为古代整体时代--近代分析时代--现代整体时代" 。我想,讲的正是上述荀子对于恶的界定的思维模式,尽管现时看来并不科学,然而可以说私=恶也是一种讨论假定的标准,与其相对的就是公=善。这样的思想暗花不正好与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发展定型有惊人的相合吗?如果上述的推断是合理的话,那么我们又何妨将荀子的论断修改如下:人性私而恶,而并不逾越其原本含义。
   既然人性私恶,那么就会趋利避害,就会"残贼生而忠信亡""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 ,则社会乱而暴,国将不国矣。因此,荀子提出了解决的办法:通过道德教化和法律手段,来使人们转变恶性而趋善,即其所言的"化性起伪"。这就是涉及到荀子"性恶论"中关于人性应当改造、可以改造及如何改造的理论,也就是关于"伪"的学说。"伪"即为人为。"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虑积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伪" 。更进一步说:"不可学、不可事而在天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是性伪之兮也" 。可见,"伪"是人类在经思虑后所采取的改造恶性、趋于向善的自觉能动行为。这是荀子"性恶论"中更为重要的理论。也显示了荀子性恶论的儒家基本属性:把着眼点放在人性的改造及矫正上,而不是对人性的桎梏、对人的惩治上。" 
   具言之:其一,荀子的基点是"恶为乱之源",也即人们违礼法而作乱,是有其内在的人性依据的,或者说他肯定人恶的私欲是导致犯罪的原始的内在的心理驱动力。但他并没有讨论到人是否天生犯罪的命题,也就是说,人既然天生为恶,那么他是否必然侵犯他人呢?抑或是否存在天生的犯罪人呢?而且,又是什么因素触发人们极大的私欲去犯罪呢?这些恐怕是荀子并没有正面阐述的问题,他只是以特有的混合思维模式指出人性恶是犯罪的根源,是国乱的根源。其二,既然性恶是根源,那么预防和控制犯罪就必须正本清源,改造人性,"化性起伪"。但要节制情欲,疏导情欲。这个过程就是一个可学可事的过程。在这里,荀子提出了人性应该改造--即改造的必要性和人性可以改造--即改造的可能性两个命题。这是难能可贵,又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他从性恶的基点入手,却没有走向持同样观点的法家之路,以刑去刑,以恶制恶,而是在儒家的信仰理念之中响当当地提出"化性起伪""化恶为善"这样的价值目标。这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所在。其三,如果说在讨论罪源与节欲的时候,还只停留在理论抽象构建的阶段的话,那么荀子在《性恶篇》的大部分文字中最为要紧是其综合儒法两家方略之后的思想成果:制恶治乱的有力手段是"起礼义,制法度""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 我们注意到在《荀子》中,多次出现"礼义"与"法度""师法"。"礼"与"法"的相提并论,甚至出现了"礼法"的整合名词,这在以前儒家著述中是从来没有的情形,足可见荀子是在继承与传递前人的基础上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所作的发展,同时也是其主张"性恶论"而必然的发展结果。而孟子在孔子以仁释礼的基础上总结阐发的"性善论"必然导致治国为政者的重德轻刑,重礼轻法,这与荀子的隆礼重法的思想从表面上看似乎差导不大,实质上各有倾向,各有侧重的,这将是下一章节进一步进行论述,以求显现性恶论的主张对于礼法合 行于实践中的影响与作用。
   什么是人性或人的本性?人性是善的还是恶的?这是几千年来东西方思想史上一直争论不休的基本问题之一。纵观社会国家的治理,潜在的两大要务在哲学上来讲无非就是弃恶扬善--如果我们也把善恶的界定标准定位在荀子的尺度范围的话,即善=公,恶=私,那么无论从法律上也好,从政治上也好,它们要解决的问题的最终目标也无非落于此。三、由性恶论而产生的礼的裂变与礼法合流
  上文在具体剖析性恶论的同时从荀子的
法律思想体系中浅谈了性恶论是其体系的基调和起点,从而在其中点明了以礼法制恶治乱是其思想的内核。下文拟从更为精细的角度从礼与法入手来阐明礼自身性质的变化与法独立地位的提升以及两者的有机结合,以此表明性恶论在其中的催化作用。 
   礼,是古老
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它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着人与人,人与天地宇宙的关系。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人们尊神敬祖,力图通过频繁而又庄严的祭祀,得到上天的赐福与祖先的庇护。祭祀礼的重要性意味着依血缘关系展开的社会内部分层的紧密联结。"能够证明这一点并且最能够表现这种结合的,正是青铜礼器。这些用于祭祀的礼器在数量、式样、种类、花纹等方面表现出严格的等级差别。这种差别不仅表明祭祀者在血亲网络中的位置(血缘上的亲疏远近),而且指示出其在宗法国家组织中的相应地位(政治权上的权力大小)" 。正是这些考据学上的证据,说明在氏族血缘组织内部的祭祀礼上,已经按照亲缘的疏远来制作礼器,更说明了当族姓之间互相统治之时,不单依宗缘关系,更依政治权力来排定次序进行祭祀。礼在早期已经具有了差别性的特征。而随着铁制工具的广泛应用,生产力的大发展,宗法国家组织土崩瓦解,各个依地域而不依亲缘的国家的建立,祖先崇拜的祭仪就从单纯的宗教仪式上升成为组织的政治活动。祭又成为对国家组织进行强化的手段。"礼器的独占意味着对于沟通天地人神手段的占有,意味着对于古代资源与财富的独占,礼器本身也就成为了政权的象征。"在这其中,礼发生了质变,礼的内容由单纯的习俗仪式,发展成规范婚姻、血统、亲属、君臣的行为规则,并逐渐制度化、法律化。其系统化、规范化,始于周公制礼。这本质上是差别性行为规范的礼的确立。也即其主要功能在于"别贵贱""序尊卑",以此调整人们行为以及确定权力财富的分配。因而其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国家的典章制度;以及吉、凶、军 、宾、嘉五礼的礼仪和制度。如果以现代的眼光视之,这样的礼即是法,法即是礼,或曰道德为法律,法律为道德,这便是典型的混合整体时代的特征。但真正说起来,从技术上无从界定出法的概念。或者说法尚未从礼中离折出来,而独立于礼,其更多地是政治道德的外化及赋予一定的强制力。即"礼是由德的客观方面的节文蜕化下来的,古代有德者的一切正当行为的方式汇集下来,便成为后代的礼" 
   但是随着宗法制的崩溃,周礼也就成为
历史。在新的生产力代表的封建主日益强大,不满现存的社会权力财富分配秩序之际,需要新的调整社会的规范的出现。春秋孔子以仁救礼,以仁释礼,从而改造礼,给古老的礼法注入了仁的精神,创仁礼思想体系,但是孔子向往复兴旧礼,其言礼不出周礼。孔子之后,儒分八派,其中孟子行仁学,推为仁政;而荀子则主要发展礼学,重新规定"礼"的界说,扩充了"礼"的范围,更重要的是将礼作为了法的解释,把礼与法相会通。从这一点而言,荀子是极为高明而又睿智的。他"实际上并没有从无到有地创造出传统","首先是继承了传统,并且体现和传递了传统。如果说这中间也包含了创造的话,那主要是把一个在实体上已经破碎了的旧世界在理论上连缀起来,用哲学的语言将以往的经验作系统的表述。这套理论或者哲学当然是新的,但它们源自旧时的经验或者传统也是事实。"而且"事实上,所有的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的思想家,其学说对于早期经验--传统的整理、阐说必定最准确,最成功。" 荀子在历史的接合点上正是起到了传递与整合的重要作用,尽管他的礼法统一观仍然是一具混沌一体的礼法模型。
   在即将讨论荀子如何引法入礼的时候,仍然离不开回到其"性恶论"的逻辑切入点上。处于战国末期,齐国纷争,"礼乐征伐由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社会所依赖的价值体系全面瓦解,弱肉强食的时代,本身又辗转各国,屡遭挫折的荀子,显然不可能像处于周王室尚未完全坍塌,沿有权威而时势仍示剧转的时期的孔孟那样心平气和地面对一这一切,而信誓旦旦地倡谈原始人道和民主遗风,极言人之善良和睦。生产力的因新工具发明而极大的扩张必然带动更多的土地资源、物产、劳力等……财富因素欲求的膨胀与争夺,小而个人纷争,大而诸侯征戎,演绎着强者为王,先占为得的天理,充盈着个体性恶与社会私恶的理念。这在荀子眼里,定然会近捕捉住治乱的源泉--人内心私欲的驱动力。如果要本善,缘何会在利益的面前毫无定力,毫不辞让,表现得如此昭然惹揭,暴露得淋漓尽致而又残暴贪婪呢?此时发生性恶,原论就体现出极强的现实性。但可贵的是荀子果敢地提出治乱治恶有道,就是生礼义,制法度,以此建立秩序,改造人性。这与孟子大讲"仁义"偏重内在心理的发掘不同,荀子重新强调了外在规范的约束。"礼"本来就是一种外在的规定,约束和要求,孔子以"仁"释"礼",企图为这种古老的外在规范寻求某种心理依据;孟子发展这一线索而成为内在论的人性哲学,而颇不重视礼乐本有的外在的社会强制性的规范功能。荀子批评孟子’略法先王而不知其统’,也怒指此而言;即是说,孟子不知道古代的"礼"对社会人群从而也对个体修身所必需具有的客观的纲纪统领作用。在这里,孔孟荀的共同处是,充分注意了作为群体的人类社会的秩序规范(外)与作为个体人性主观心理结构(内)相互适应这个重大问题,也即是所谓人性论问题。他们的差异处是,孔子只提出仁学的文化昼结构,孟子发展了这个结构中的心理和个体人格价值的方面,它由内而外。荀子则强调发挥了治国平天下的群体秩序规范的方面, 即强调阐明"礼"作为准蝇尺度的方面,它由外而内。" 从这一点而言,荀子是务实的。从性恶的认定出发,他看到了希藉内在的道德转变而治人修身平天下的局限性,也深刻地认识到对于"人"的期望值应该更着眼于制度规范,也即礼义法度的外力牵制与约束,而不应过分理想化地注重"克已复礼"。我们无妨退一步地进行思考,即使暂时抛开人性本善本恶的追本溯源,而面对现存的处于高度进化、发展、社会关系之中的人类群体,对于人私恶欲求的自制自律的期待性,同样不可过分高估与依赖。恩格斯曾经说过:"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 二千多年前的荀子显然不可能明晰此种论点,然而他能够从他所处的社会实际下意识的接近了问题的实质。
   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地分析由此所衍生的"将前人那些经验的零碎的以礼为法的意识升华到理性高度,作为理论概括" 的创造性理念:一为"兮",二为"法",三为"礼法"。
    (一)"兮"这个具有法律权利意义的创造性解释的引入是基于如下两个论点的。一是"明于天人之兮"和"制天命而用之" 。 "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 ,
自然界(天)的变化存在有其自身的规律,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更进一步地说自然(老天)赋予人类的环境资源自有其客观规律;另一方面"天行有常,不为 存,不为 亡" 。人左右不了天,天也主宰不了人。人要发展,靠人类自己,靠从人类社会本身寻求办法,与天无关,而且"人定胜天"。这就是指人类的发展要依靠人自身的力量,要求人类群体个体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各种关系。二是人性私恶 ,趋利避害,争利 夺物而致犯兮乱治,社会无序。那么显然答案就是建筑秩序,遵序而治。荀子并没有肯定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而是负责住地提出按照一定的原则来分配权力与财富,这个原则或说这个秩序就是"兮";并且这个"兮"是圣人依照社会发展、统治、管理的需要来确定的,而不是臣民群体恶性竞争的结果。"兮"的引扩是积极进步而又合乎人类发展规律的,并且是直面"恶性"的。
   荀子指出,人类社会之所以能够组成并正常运转,关健取决于"兮",否则,"群而无兮则乱" 。而"兮"的标准和程序皆须依礼而定,"兮"是礼的主要功能,也是礼的本质属性。这就是所谓的"辩莫大于兮,兮莫大于礼" 荀况的"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既包括"农农、士士、工工、商商"的社会分工,也包括"君君、父父、子子,兄兄,弟弟"便有贵贱 之等,长幼之差,智愚能不解之兮" 等级名兮。"兮"是荀子构想王道政治制度、行政制度。官吏制度、
经济制度、婚姻制度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据。"兮"的实质是确定权力和财富的分配,而定"兮"的最基本的因素则是人的身份,这种身份取决于宗法血缘关系。"礼之序"即是"兮"和"别",是以宗法血缘为基本依据来决定人的身份差别。进而决定人的政治和经济上的权利义务。 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礼的根本大法的内在意义。解决了权力利益、财产等……的分配问题,经使从外部作用上规范人们欲求需要的竞争行为,可以说并不是恶,而疏导之,使原恶转化为有序合理,有助发展的动力。当然,我们避开了这种制度原理的等级特权性,因为我们不能苛求古人。
    (二)如果说,"兮"的引入是明确地赋予了"礼"法的意蕴的话,那么"法"的引入则是更加坚定地将礼厚本就具有而又被传统儒家所轻视的外在规范的强制性剥离出来,予以强调与独立,并突出了刑罚的有力影响与效果以及必要性。法的地位,或者说礼的强制性就此隆升,这同样基于人性的必要的防范与应有的警惕。说到"法",这同样并非荀况所首创,而是早有所言,多有所言。下面试从法家兴起而发动的对于真正意义法的讨论入手赤诚征荀子巧妙地将"法"的概念地位纳入以制恶治乱为起点的隆礼体系中而完成礼法合流的过程。
   在中国古代法自身的发展来说,春秋战国 时期名为法家的思想派别的兴起,是一个重大而又可见的变化,它带来了古代社会社会关于"法"的意义、价值、功用等问题的第一次大论辩。这与"礼"的演变一样,整个历程都必须从概念的明析界定开始,才能构建其理论体系并阐发其作用。什么是法?在法家兴起以前,中国古代学者一般都把它与"刑"等同起来,当进传统的说法是"刑礼为治",法的概念很薄弱。法家兴起以后,这种"刑""法"不分的观念才有所改变。显而易见,倘若要深究中国"刑""法"的起源以及意义的历变,那将是一个庞大而又繁杂的论述,而且示免离题太近。所以笔者绕开这个别 子而直切主题,集中笔墨讨论因法家主张而形成的新的"刑、法、礼"的关系以辅下文荀子引法入礼的思想阐释。法的主流观点认为:"法者,完完全全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由此可见:第一,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各级官吏应依法办事,不能够任意予夺。第二,法具有强制力。奖赏必赋予谨慎守法之有,刑罚必加于违法犯罪的人。法家将"法"与"礼""刑"加以后别,认为"法"包括赏刑两个方面。"法"是以刑为核心确定人们财产地位,由君王或官府制定、颁布,各级官吏和所有民众都必须遵守的成文的行为规范。 析言之,这种法、刑结合的思想,有别于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因为自西周以来,由于奴隶主贵族实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礼"和刑是分开的。"礼"主要是用来调整贵族内部以及本氏族或部落成员的关系,刑则主要用来镇压奴隶和平民。"法"与刑结合也就意味着刑可上大夫。 这可以说是法家追求壹刑的结果以及作为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法"取代奴隶主贵族旧"礼"的趋势使然。"与此同时,法既然以刑为保让,法也就成了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如果谁敢违犯就要受到刑罚制裁,具有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性。这是法不同于礼的另一特点。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之所以以刑法为主体, 至民刑不分,在思想上就是从法家开端的。在此之前,中国古代法律并非民刑不分,因为当时的民事法律规范主要就包括在与刑相分的"礼"之中" 
   "荀子学识渊博,对《易》《礼》《春秋》尤其有研究,是当时负有盛誉的学者" 他也是一个极富个性和创见的思想家,其《非十二子》足可见"他的学说是在与其他各家学说辩难中确立起来的,是有感而作,有感而成的。"所以可以肯定的是荀子对于与他同持"性恶"观点的法家学说是作过充分的思考和研究的。以致后人一直就荀子姓儒姓法的问题争论不休,这主要是其在创立新礼,纳法入礼的过程中发展了法,使礼法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缘故。
   诚如上文曾经言及的,西周奴隶主特权阶级过于简单粗糙而又是 化的旧"礼"以及只对平民奴隶有强制力的刑,显然无法顺应新兴地主阶级日益强大,奴隶解放而为来平民,奴隶主阶级日益衰微的新时代的发展局面。这就意味着必须有一种新的社会规范来确立统治秩序,调整社会关系,并且这种行为规范世势必应该更为广泛、更为关注的是传统的绵延性以及变革的可行性。简言之,由于中国的历史独特性,即自远古以来的形成字法血缘组织的强大生命力与控制力,使得原有的血缘关系,宗法组织并不因周天下的崩溃而个体瓦解,相反成为了新的国家形式唯一选择必须承受下来的内在本质。那就是意味着联结与强化国家组织的"礼"具备了绵延继传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这一点,作为师出孔门的荀子,是了然于心的。但是,时代毕竟不同了,战国末期,氏族政经制度早已彻底瓦解,地域性的国家已经确立,因之,荀子只能走发展新礼的路,对氏族血缘传统的"礼"赋予了历史的解释,
   在"礼"的传统旧瓶中装上时代新酒。所谓"旧瓶",就是说荀子依然如孔子那样,突也"礼"的基础地位,仍然重视内心修为,道德教化等。所谓"新酒",是说这一切都具有了新的内容和含义,它实际上已不是从氏族贵族或者首领们的个人修养立场出发,而是从进行社会规范的整体统治立场出发。这个时候,法家极言的"法"的思想开启了他构筑新秩序建造新规范的思路,这正好与其力主性恶,强调外部规范制约改造的基点不谋而合。在这个整合的过程中,他必将触及礼法刑三者的关系"归言之就是礼》法,礼/法,法/刑。也就是说
   (1)"礼者,人道之极也" "礼者,治辩之极也,强固之本也,咸行之道也。" "故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 "礼岂不至哉!立隆以为极,而天下莫之能损益也" 作为一切社会秩序和规则的礼乃是人作为特殊族类存在所必需的根本依据。"礼"到荀子这里,作为社会法度规范和秩序,已经有了高度理知的历史的理解。这样的礼,既是秩序要求又是行为规范,既有内在道德礼义教化,更多的是外内在的矫正与制约。"礼者,的以正身也" 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 我还注意到荀子文中多次出现以绳作喻礼的外力规范性,比如《非相》中的"度已以绳";《劝学》中的"本受绳则直"。充分体现荀子对礼于人性改造的高度重视,同时表明其所言的礼的强制力已大大提高,这都和其对于人性恶的防范密不可分。
   (2)但是光有泛化的礼是不够的,尤其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必定有更为复杂繁多的国家在社会事务的出现,社会关系也日渐复杂,单靠静态的抽象表征的原则性的"礼"不是以强有力地维导社会的运转,统治的稳固,同时也并有大量的犯禁而导致违礼入刑的犯例,这就必然这成文法的出现提供了空间。此时的法主要是为刑事,但并不都是刑罚,它主要功能在于"禁",实则是强制性法律规范或曰禁止性法律规范。法与刑的区别在于法是没"禁"的外在形式,是定罪量刑的根据,而刑为法的执行。在某些时候,甚至"法""刑"可以互用互换,法即是刑,刑即是法,所以荀子说"治之经,礼与刑" 。()又说:"法者治之端也。" 我想这句话可以说明两个问题。第一个阐释是礼中包含法而刑即为法,荀子在前句所要指出的是"治"的经验在于礼的强性规范设禁而对犯禁者处以依法守罪的刑罚。第二个阐释是荀子将"法"从"礼"与"刑"中剥离出来,成为一具综合礼刑的整合概念,但这个整合概念仅包含"禁"的意味而无道德因素在内,这对于"法"的发展是一个贡献。从以下的文字我们可以得到证明:"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 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治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于是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礼"的功能在于"兮","法"的功能在于"禁"。"禁"是"兮"的保障,是"兮"的法律强力后盾。这就是说荀子礼法合流的内核所在,也是后世礼法融合所继承的文化特质。
   正因为"礼"是支配一切的基本原则,它应当指导立法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也正因为荀子"性恶论"的思想,他在阐述治乱之道时不可能如孔孟所倡的重德轻刑,而是既隆礼又重法,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以期必要时运用刑罚手段来强制推行。他主张制定和公布成为法,并且应该"信赏必罚,"赏必当功,罚必称罪,反对赏不当功,罚不当罪;更主张赏罪"无恤亲疏,无偏贵贱"骨不可以所子弟,外不可以隐远人"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提倡"德治的儒家,荀况却一反常态,对被他视不"暴恶"的人竟主张严刑重罚,甚至"先诛"。但不同于儒家的反对"无教而杂"的传统,但也没同于法家以刑去刑的主张,而是一般地偏重,基本上仍然坚持罪刑相称的报偿原则。
   由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作出以下的推断 ,荀子由此性恶论作为其礼法思想的基石,在发展礼治的过程中,在儒家特质文化的框架下,借鉴并纳入法家的有益思想,在"礼"之中剥析了"法"的理念,强化了礼的强制力差别规范作用,并整合了"礼刑",使"法"不仅具有礼的道德化的正面肯定功能,而又具有更强列的刑罚化的反面否定功能,以此从礼折法,以礼纳法,以法释礼以法保礼,从而建构了对阶级统治的现社论证,实际上一切从实际上开创了后世以严格等差级别为统治秩序专制国家的思想基础,。这其中,对于人性的认始终暗含于背后,充满了务实而又理性的精神。所以谭嗣同要说"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荀子对于礼的发展重整,对于法的离析独立,行礼法合流之道貌岸然在历史上起着继往开来的伟大作用。
转贴 四、结束语
  
现代的学者关于人的本质属性的问题,基本上已经有了一此共同的认识:"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或融合,其中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还必须承认,人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融合,而不是两者的简单凑合--即使人表现得半是魔鬼,一半是天使。人性应该是感性与理性的互渗,二者交融渗透,很难截然 分。"从原初意义上说讲,人性是非善非恶的或者是善恶相融互渗的,从实践意义上讲,在人的后天发展中,人既可能发展成善的,也可能发展成恶的。也即是说人是善是恶,完全是一个后天环境条件所决定的问题。本能和基本需要也是中性的,人的恶行不能归因于人的本能和需要。但是那种认为"把犯罪问题与人性联系在一起并且将其归因于人性恶的做法原本就是错误的和毫无实际意义的的观点,我却认为、尚需商榷。如果没有人性私欲的内在驱动力,那么外界的任何刺激与 发又怎么能导致违法犯罪?我想这也是一个对荀子法律思想进行评价的必须解决的基础问题。
   冯友兰先生曾言:"应区分过去
哲学命题的抽象意义和具体意义,其具体意义不必继承,抽象意义则 可以继承的我极为认同这样的观点。讨论荀子"性恶论"与其礼法统一观也是如此。我们的关注点、继承点无非有二:一是性恶的哲学假定与其相关的社会改造、社会防卫制度对于今天我们社会发展的借鉴意义;二是明确"我们所谓的法律观,滥觞于青铜时代,与古人的国家观同出一源,带有古代文明所由形成之特殊程序的明显烙印。这种古代的法观念在春秋战国之际的社会变革中经受考验,保留了它的全部本质特征。也即是我们要从剖析荀子礼法思想的过程中把握中国原始氏族制度的""的之化"其实却曾经是绵延过数千年之久的历史的真实。尽管在春秋战国,这个远古制度早已崩 无余,但它留给人们思想的印痕、观念和传统却并未磨灭,而又"信而好古"的门儒学保存下来,本是现实社会政治体制度而成意识形态中的论常道德精神……它对后世的中国文化影响极大,孔孟荀在这方面也是一脉相承的如果说孔孟以仁传递了礼,荀子则是以法发展了礼,是二千年封建正统思想的缘起。基于这一意义,荀子无愧是中国封建法律思想的开山祖师。 
 

荀子提倡“礼仪”主张“性恶论”反对"生而知之"何解?

荀子是战国后期儒家的主要代表。他的宇宙观具有唯物主义因素,反对天命和迷信,肯定“天行有常(规律),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即肯定自然界的运行法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并提出了“制天命而用之”的人定胜天的思想。政治上,他主张礼治法治并用。一方面仍很重视“王道”,提倡“礼义”;同时主张“法后王”,同意武力兼并天下,用法禁、刑赏治理国家。所以他的一些思想又为法家所汲取。在人性问题上,他针对孟子性善论提出性恶论,认为人性本来是恶的,“其善者伪也”,即经过后天改造才变善。这本身仍是唯心主义的。但他特别强调后天学习的重要性,反对“生而知之”的先验论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他认为人的知识、品德不是天赋的,是后天经过礼义教化、学习改造获得的。他写《劝学》就是为了勉励人们努力学习,“积善成德”,成为有知识有修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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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的人性论荀子认为,人之命在天,“无天地,恶生?” 天地者,“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天职既立,天功既成,形具而神生。”既然人是由天而生的,人情也就出于天情,同于天情。出于天情同于天情的人情就叫做“性”。所以荀子说:“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 。
荀子说:“好恶、喜怒、哀乐,夫是之谓天情。”
又说:“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荀子和孟子一样,认为食色喜怒等是人的先天性情,是人情之所不能免,是人所共有的。但是,在性情与仁义的关系上,荀子则与孟子不同。孟子把食色和仁义都看作是出于先天的人性,其中仁义是大体,食色是小体;仁义好比是熊掌,食色是鱼。荀子则认为人性只限于食色、喜怒、好恶、利欲等情绪欲望,不论“君子”“小人”都一样。所以荀子说:“人之生也固小人。”“人之生也固小人”就叫作“性恶”。至于仁义,则是由后天所学、所行、所为而获得的。
《荀子·荣辱》:“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目辨白黑美恶,耳辨音声清浊,口辨酸咸甘苦,鼻辨芬芳腥臊,骨体肤理辨寒暑疾养。是又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可以为尧禹,可以为桀跖,可以为工匠,可以为农贾,在执注错习俗之所积耳。汤武存则天下从而治,桀纣存则天下从而乱,如是者岂非人之情固可与如此,可与如彼也哉?材性知能,君子小人一也。好荣恶辱,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人之生固小人,无师无法则唯利之见耳。尧禹者,非生而具者也,夫起于变故,成乎修为,待尽而后备者也。”

《荀子·性恶》“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

荀子认为:“故虽为守门,欲不可去;虽为天子,欲不可尽。”性、情欲都源于天,因此人对于性、情、欲最多只能是“欲虽不可尽,可以近尽也;欲虽不可去,求可节也”。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天能生物,不能辩物也;地能载人,不能治人也。”天不能治人,叫做“天人之分”。既然有“天人之分”,就可以有人治,有人与天情、天性的对抗。所以,荀子学说最后的关键是聚焦在了“天人之分”一点上。

《荀子·正名》:“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虑积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伪。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
“不可学、不可事而在天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是性伪之分也。”
伪即为,意即人类的作为。性和情是天生的,人不可干涉,也不应该干涉。但人的后天选择、思考、学习、行事,却完全取决于人,应该由人自己承当,“天”也同样不可以干预人事。“伪(为)”与“虑”与“学”与“行”,正是荀子思想中所最终强调的部分。荀子著《劝学》、《修身》诸篇,并以此作为《荀子》全书的开始,是有着特殊含义的。


荀子认为,礼义是出于圣人君子之伪(为)。《荀子·儒效》:“彼求之而后得,为之而后成,积之而后高,尽之而后圣。”“性也者,吾所不能为也,然而可化也。积也者,非吾所有也,然而可为也。”伪(为)是建立仁义、消化性情的关健,是在否定了孟子之后,礼义和人治赖以重建的新的根据。“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之而止矣。”荀子说:“小人可以为君子而不肯为君子,君子可以为小人而不肯为小人,小人君子者,未尝不可以相为也。”君子与小人的区别,就在于为与不为。《荀子·性恶》:“圣人之所以同于众其不异于众者,性也;所以异而过众者,伪也。”能行,能止,能为,即是君子。小人循性而不知为,君子明天人之分,化性起伪,不舍于性而求有为,性与为既是有区别而对立的,又是一致而并存的。性虽具有欲望,但性本不怎样恶,不加以节制才乱,才恶。所以荀子说:“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文理隆盛也。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性伪合,然后成圣人之名,一天下之功于是就也。”

有了“为”的概念以后,“性”之“恶”的情况就得到了淡化,以至于在《荀子·礼论》中,“性”与“为”趋向于一致,即“性伪合”。“性伪合”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表现在方法上,是“学”的方法和途径。“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积善成德,圣心备焉。”“学恶乎始?恶乎终?曰:其数则始乎诵经,终乎读礼。其义则始乎为士,终乎为圣人。” “为” 不舍弃“性”而独在。“为”与“性”相联结的关键环节,就是“学”。其二,荀子往往以礼义并称,区别于孟子的以仁义并称。荀子对礼学有着重要的阐述,“性伪合”表现在具体内容上,就是礼。如果说孟子是在孔子“仁”的概念之后着重建立了“义”的概念,那么荀子就是继孟子之后着重建立了“礼”的概念。冯友兰先生以孔子、孟子、荀子为先秦儒家三个最大的人物,是很正确的。

性恶论在名声上自然没有性善论那么入耳。其实,就如同性善论并不能使人自动行善一样,性恶论的含义也并非准许人随意作恶。性恶之恶就其本义而言,是指人类作为一种生物,所本来具有的生存本能。是生物就要生存,就一定要求生。既然一定要求生,也就没有必要否定它,回避它。荀子的做法只是没有回避它而已。从这一点来看,荀子直指人的本性,较之孟子的多方论辩更具有“因人情”的一面。孟子的学说是以性善论作为开端的,但是却以诋距杨墨作为结束。荀子背负性恶的恶名,但却具有更多的合理性。

性恶论并非一定会给社会带来不好的影响。试以法家韩非为例:

韩非主张人性恶比荀子更加鲜明彻底。《韩非子·.奸劫弑臣》说:“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说:“人为婴儿也,父母养之简,子长而怨。子盛壮成人,其供养薄,父母怒而诮之。子、父,至亲也,而或谯或怨者,皆挟相为而不周于为己也。”《韩非子·备内》说:“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既然人性本恶,那么就只有接受其恶的本性,唯其如此,才合乎天意。所以韩非认为,人性是自然而成的,所以现行政治政策就必须以人的本性为依据,要因循它,而不是对它加以否定。 “因”或者说“循名责实”是法家学说中一个重要原则,早于韩非的慎到曾说:“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谓因。”韩非也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故明主之治国也,适其时事以致财物,论其税赋以均贫富,厚其爵禄以尽贤能,重其刑罚以禁奸邪。使民以力得富,以过受罪,以功致赏,而不念慈惠之赐。此帝王之政也。”法家明确表示不要亲情,不要恩惠,因为亲情和恩惠会连带出许多复杂的因素,把社会秩序搞乱。人是自为的,亦即利己的,因此不可能使人利他。但是恰恰是因为有人的利己,才可以使人由自为转为为公和利他。因为人为了利己,就必须依循国家政策的引导,也必须躲避国家法律的惩罚。于是,利己转而成为了利他。法家是最强调国家秩序的,而法家的人性论理论基础则是毫不隐讳地承认利己,承认性恶。

对于荀子性恶论的本意,学术界也曾有学者予以理解,甚至支持荀子的观点。
冯友兰先生说:“荀子最著明的是他的性恶学说。这与孟子的性善学说直接相反。表面上看,似乎荀子低估了人,可是实际上恰好相反。荀子的哲学可以说是教养的哲学。他的总论点是,凡是善的、有价值的东西都是人努力的产物。价值来自文化,文化是人的创造。正是在这一点上,人在宇宙中与天、地有同等的重要性。”“照荀子所说,凡是没有经过教养的东西不会是善的。荀子的论点是:‘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伪,就是人为。”“禽兽有父子,有牝牡,这是自然。至于父子之亲,男女之别,则不是自然,而是社会关系,是人为和文化的产物。它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精神的创造。人应当有社会关系和礼,因为只有它们才使人异于禽兽。从这个方面的论证看来,人要有道德,并不是因为人无法避开它,而是因为人应当具备它。”
吕思勉先生说: “荀子最为后人所诋訾者,为其言性恶。其实荀子之言性恶,与孟子之言性善,初不相背也。伪非伪饰之谓,即今之为字。荀子谓‘人性恶,其善者伪’,乃谓人之性,不能生而自善,而必有待于修为耳。故其言曰:‘涂之人可以为禹则然,涂之人之能为禹,则未必然也。’夫孟子谓性善,亦不过谓涂之人可以为禹耳。”

 

孟子性善论与荀子性恶论辨析》张京华

孟子与荀子同为先秦儒家大师,但其关于人性善与人性恶的观点却截然相反。那么究竟谁的观点代表儒家原则?是孟子对而荀子错,还是荀子对而孟子错,抑或是二人都错?结论只能是二人都错,也就是说二人在逻辑思辨上都是独断的,而都是出于独断这一点又恰恰便是包括二人在内的儒家的共同原则。儒家学说是一道德体系,其中的许多原则属自明性质,非由逻辑论辩可以证明,也无须通过逻辑论辩的形式证明。

冯友兰先生曾说:“人性是善的,还是恶的,枣确切地说就是人性的本质是什么?枣向来是中国哲学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又说:“先秦儒家三个最大的人物是孔子、孟子、荀子。……儒家之中,荀子思想是孟子思想的对立面。有人说孟子代表儒家的左翼,荀子代表儒家的右翼。这个说法尽管很有道理,但是概括得过分简单化了。”(见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第七章《儒家的理想主义派:孟子》、第十三章《儒家的现实主义派:荀子》。麦克米伦公司1948年出版英文原版。此据涂又光先生汉译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出版,1996年第二版。)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的互绌互非是很激烈的,因此各家各派之间的名分与界限都有截然的划分。而由学术渊源上看,诸子中的很多重要人物实际上都缺少严格的师承关系。道家一派老子与庄子,法家一派管子、商鞅、韩非都没有师承关系。即如儒家一派,孔子多学而能,孟子本“私淑孔子”,荀子“推儒墨道德之行事兴坏”而序列著述,孔孟荀三人同样没有直接的师承。在此情况下,要想确定学派中人物的名分与地位,衡量其思想体系就成为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由此而论,孟子与荀子的差异也就显得尤为突出。如吕思勉先生就曾提出怀疑:“荀子之书,狭隘酷烈之处颇多。孔门之嫡传,似不如是。”(见吕思勉《先秦学术概论》下编第二章《儒家》第五节《荀子》。世界书局1933年出版,东方出版中心1985年重印版。)

我们并不怀疑将荀子视为儒家人物,荀子与孔子、孟子同为先秦儒家大师,但是这也带来了一个问题。儒家就其总体上说,自然是以“仁”的概念贯穿始终,这是没有疑问的。(《论语·卫灵公》:“子曰:‘赐也,女以予为多学而识之者与?’对曰:‘然。非与?’曰:‘非也。予一以贯之。’”《论语·里仁》:“子曰:‘参乎,吾道一以贯之。’”孔子说自己“一以贯之”,明白地表示他自己的思想学说有一个完整的体系。一以贯之这个完整体系的最基本概念就是“仁”。《庄子·天道》及《吕氏春秋·不二》也说:“孔子往见老聃,繙十二经以说。老聃中其说,曰:‘大谩,愿闻其要。’孔子曰:‘要在仁义。’”“孔子贵仁。”“仁”的概念也是为孟子与荀子所共同遵循的。)

然而在人性问题这一方面,究竟是谁的观点代表儒家的原则?是孟子的性善论,还是荀子的性恶论?《庄子·齐物论》:“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果且有彼是乎哉?果且无彼是乎哉?”“既使我与若辩矣,若胜我,我不若胜,若果是也?我果非也邪?我胜若,若不吾胜,我果是也?而果非也邪?其或是也?其或非也邪?其俱是也?其俱非也邪?”按照庄子所说,是非的双方除了有一方是一方非的可能性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二者都是错误的。既然双方是同处于一个体系之内的,那么如果其中一方错误,则无论另一方正确还是错误,二者都可能是错的。(关于庄子的详尽论述,参见张京华《庄子哲学辨析》,《国学丛书》之21,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年4月出版。)

一 学术界对于孟子性善论的批评

《孟子·滕文公上》:“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

孟子对于性善论的最用力的论证,是通过人的心理活动来证明的。孟子认为,性善可以通过每一个人都具有的普遍的心理活动加以验证。既然这种心理活动是普遍的,因此性善就是有根据的,是出于人的本性、天性的,孟子称之为“良知”、“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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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孟子性善论与荀子性恶论辨析》张京华


《孟子·告子上》:“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

《孟子·公孙丑上》:“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

《孟子·尽心上》:“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

恻隐和羞恶是人的一种心理常态,孟子说“人皆有之”,即认为这种心理常态是人人具有的,无一例外,以此是带有普遍性的。普遍存在的,也就是天然所固有的。无一人能够例外,非个人能力所及,于是就成为一种绝对,一种极致。所以孟子说性善“人皆有之”,又说“我固有之”。孟子认为,这种人心所固有的心理常态就是仁义的萌芽之所,是仁义礼智的本原。

既然人是性善的,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充分施展人的这一性善本质,也就是如何依据性善而实践的问题了。

孟子认为,虽然人的本性是善的,但是每一个人的作为都有善有不善,并非可以不加努力完全自动地依据本性去行善。遵守性善的人,就是顺受其正,就得天之助,得人之心,就是正命,就得以成功。不遵守性善的,就不得天助,不得人心,就非正命,就要逆天而亡。有行之者,有不行之者,孟子学说最后的关键是聚焦在“取舍”一点上。所以孟子说:“求则得之,舍则失之”(《孟子·告子上》。),强调一个“求”字。

孔子重“仁”,孟子重“义”。“仁”与“义”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二者在内涵上却是可以合为一体,重合为一的。“仁”具体化就是“礼”,遵“礼”而行就是“义”。《孟子·尽心上》:“亲亲,仁也;敬长,义也。”“仁”与“义”的差别,不在于概念的内涵不同,而在于理论与实践的不同。“仁”是名词性的,是理论上的、本体的、静止的。“义”则具有行为和实践的含义,是动词性的一个概念。《孟子·公孙丑上》:“夫仁,天之尊爵也,人之安宅也。”又《孟子·离娄上》:“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又《孟子·尽心上》:“居恶在?仁是也。路恶在?义是也。”“仁”是一个原则,一个标准。“义”是有所作为,有所取舍,以达到这个原则和标准。所以孟子说“仁”是“居”,是“宅”,而称“义”为“路”。依“仁”而行,有所由,有所取舍,就是“义”。所以“义”是一个带有实践性倾向的概念。

在孟子当时,关于“仁”、“义”这两个概念,诸家已有争论。《管子·戒》说:“仁从中出,义由外作。”告子也持此说,认为:“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孟子·告子上》)。以仁为内,以义为外,即以仁为本性和本体的,以义为非本性和非本体的。其目的有可能是为了否定作为本体的“义”的概念,但从中仍然可以看出《管子·戒》与告子强调“义”的外在实践性的合理倾向。《孟子·告子上》说:“孟季子问公都子曰:‘何以谓义内也?’曰:‘行吾敬,故谓之内也。’”孟子坚持认为“义”与“仁”没有内外之分,反对“义”为外,而强调“义”出于天,出于普遍心理。但孟子说“义”是“行吾敬”,“敬”就是“仁”,“行吾敬”就是“行仁”,对于“义”的实践特点是明白承认的。

义”的关键问题在于取舍一点,孟子提出性善说的目的也是要归结于取舍的选择。所以孟子说:“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故曰: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故苟得其养,无物不长;苟失其养,无物不消。”又引孔子语说:“操则存,舍则亡。”孟子自述,则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也。”引孔子语说:“道二,仁与不仁而已矣。”又说:“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求在我者也。求之有道,得之有命,万物皆备于我。强怒而行,求仁莫近焉。”(《孟子·告子上》、《孟子·离娄上》、《孟子·尽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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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孟子性善论与荀子性恶论辨析》张京华


孟子说过的几句最著名的话:“我善养吾浩然之气”,“万物皆备于我”和“舍生而取义”,都是从“义”的取舍意义上的阐述,其逻辑线索则来自于他的性善理论。性善论表面上看是对人性的抽象论述,实际上则是孟子思想中实践原则的最得力的理论论证。

由此可见,性善论是一个实践的概念,而非出于严格的逻辑推理。但是,孟子在提出性善论时,却赋予了它一个逻辑论辩的形式,孟子自己也以“好辩”自诩,这就等于是承认了性善是可以通过逻辑进行论证的,结果反而使性善论的问题复杂化了。

《孟子·告子上》:“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在这一段论辩中,“熊掌”的价值大于“鱼”的价值,为世所公认,应视为公理。所以从“鱼”到“熊掌”的推理:“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是符合逻辑的。但是第二个命题“舍生而取义”中,以“生”比同于“鱼”,以“义”比同于“熊掌”,这个前提条件并非世所公认,所以这个环节是独断的。因而“义”的价值大于“生”的价值的结论:“舍生而取义”,也是独断的,是不能成立的。 在这一逻辑推理中,孟子确实做出了一个论辩的形式,但其“好辩”性质实有赖于道德的力量。

《孟子·告子上》:“告子曰:‘生之谓性。’孟子曰:‘生之谓性也,犹白之谓白与?’曰:‘然。’‘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犹白玉之白与?’曰:‘然。’‘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与?’”

在这一段论辩中,“白羽之白”、“白雪之白”、“白玉之白”一组三项,和“犬之性”、“牛之性”、“人之性”一组三项,具有同样的逻辑关系。如果肯定第一组是符合逻辑的,则第二组也是符合逻辑的。如果否定第一组的逻辑关系,则同样也否定了第二组的逻辑关系。实际上这两组关系都是符合逻辑的。从第一组的三项中,可以抽象出共项“白”,同样,从第二组的三项中,也可以抽象出包括人在内的三种生命物的共项“性”。凡有生命之物都有共同的“性”,就是求生,不论是犬、牛还是人,都要求生,这符合事实,并没有错。在这一段中,孟子先设下“白羽之白”、“白雪之白”、“白玉之白”三项,引导告子予以肯定。然后又设下与之并列的“犬之性”、“牛之性”、“人之性”三项,但却否定其逻辑关系,这是不能成立的。孟子否定了后一个系列,实际上也已经否定了前一个系列,孟子的论证等于是在用不符合逻辑的论据证明不符合逻辑的结论。所以,孟子的论证是有矛盾的,在逻辑上和事实上都是不成立的。孟子这样论证,实际上还是利用了伦理道德的因素,因为一般来说,人们都不愿意将自己与犬、牛这样的动物相提并论。突出人在世界中的主宰地位,以人为自然界的核心,把人从整个生物界中分离出来,这是儒家人本思想的主要观念。孟子以此观念作为这一段逻辑论证的先在前提,所以说它是独断的。

《孟子·滕文公下》:“公都子曰:‘外人皆称夫子好辩,敢问何也?’孟子曰:‘予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天下之生久矣,一治一乱。圣王不作,诸侯放恣,处士横议,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天下之言不归杨则归墨。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杨墨之道不息,孔子之道不著,是邪说诬民,充塞仁义也。仁义充塞,则率兽食人,人将相食。吾为此惧,闲先圣之道,距杨墨,放淫辞,邪说者不得作。圣人复起,不易吾言矣。我亦欲正人心,息邪说,距诐行,放淫辞,以承三圣者,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能言距杨墨者,圣人之徒也。’”

孟子以“邪说诬民,充塞仁义”,“欲正人心,息邪说,距诐行,放淫辞”,所以要大张旗鼓地对儒家学说做一番维护论证,认为只有“能言距杨墨”,才是真正的“圣人之徒”,自称“我善养吾浩然之气”,为后世滔滔雄辩者所师法。但是另一方面,孟子对于诸子百家不同学说的态度,就没能像《易传·系辞下》的“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也没能像《庄子·天下篇》的“皆有所长,时有所用”,“譬如耳目鼻口,皆有所明”,对各家学说给予长短两方面的分析。孟子是以“一治一乱”的判断方法来评价诸子,对诸子进行是非取舍。或者仁,或者不仁。或者可以治,不可以治则必可以乱。孟子对待其他诸子的态度,从理论上的全面否定,一至情绪上的声色俱厉,实开李斯禁百家语和董仲舒罢黜百家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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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孟子性善论与荀子性恶论辨析》张京华


然而由此也引发了历代学者对孟子的批评。

孟子认为性本善,但恶从何来?程颐在解释“恶”时,说它不出于心,即不出于性。《程氏遗书》卷十八:“‘问心有善恶否?’伊川曰:‘心本善,发于思虑则有善有不善。若既发则可谓之情,不可谓之心。’”但是朱熹又提出疑问。《朱子语类》卷九十五:“履之问:‘心本善,发于思虑则有善有不善,如何?’曰:‘疑此段微有未稳处。盖凡事莫非心之所为,虽放僻邪侈,亦是心之为也。’”

《朱子语类》卷五又说:“心之本体未尝不善,又却不可说恶全不是心。若不是心,是甚么做出来?”

吕思勉先生说:“如实言之,则告子之说,最为合理。凡物皆因缘际会而成,人性亦犹是也。人性因行为而见,行为必有外缘,除却外缘,行为并毁,性又何从而见?告子曰:‘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此说最是。性犹水也,行为犹流也。决者,行为之外缘。东西,其善恶也。水之流,不能无向方。人之行为不能无善恶。既有向方,则必或决之。既有善恶,则必有为之外缘者。问:无决之者,水之流向方若何?无外缘,人之行为善恶如何?不能答也。必欲问之,只可云:是时之水,有流性而无向方;是时之性,能行而未有善恶之可言而已。佛家所谓‘无明生行’也。更益一辞,即成赘语。孟子驳之曰:‘水信无分于东西,无分于上下乎?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今夫水,搏而跃之,可使过颡;激而行之,可使在山。是岂水之性哉?其势则然也。人之可使为不善,其性亦犹是也。’误矣。水之过颡在山,固由搏激使然,然不搏不激之时,水亦自有其所处之地,此亦告子之所谓决也。……故孟子之难,不中理也。”(见吕思勉《先秦学术概论》下编第二章《儒家》第四节《孟子》。)

二 学术界对于荀子性恶论的理解

荀子认为,人之命在天,“无天地,恶生?”(《荀子·礼论》)天地者,“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天职既立,天功既成,形具而神生。”(《荀子·天论》)既然人是由天而生的,人情也就出于天情,同于天情。出于天情同于天情的人情就叫做“性”。所以荀子说:“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荀子·正名》)。

荀子说:“好恶、喜怒、哀乐,夫是之谓天情。”(《荀子·天论》)又说:“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荀子·正名》)荀子和孟子一样,认为食色喜怒等是人的先天性情,是人情之所不能免,是人所共有的。但是,在性情与仁义的关系上,荀子则与孟子不同。孟子把食色和仁义都看作是出于先天的人性,其中仁义是大体,食色是小体;仁义好比是熊掌,食色是鱼。荀子则认为人性只限于食色、喜怒、好恶、利欲等情绪欲望,不论“君子”“小人”都一样。所以荀子说:“人之生也固小人。”“人之生也固小人”就叫作“性恶”。至于仁义,则是由后天所学、所行、所为而获得的。

《荀子·荣辱》:“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目辨白黑美恶,耳辨音声清浊,口辨酸咸甘苦,鼻辨芬芳腥臊,骨体肤理辨寒暑疾养。是又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可以为尧禹,可以为桀跖,可以为工匠,可以为农贾,在执注错习俗之所积耳。汤武存则天下从而治,桀纣存则天下从而乱,如是者岂非人之情固可与如此,可与如彼也哉?材性知能,君子小人一也。好荣恶辱,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人之生固小人,无师无法则唯利之见耳。尧禹者,非生而具者也,夫起于变故,成乎修为,待尽而后备者也。”

《荀子·性恶》“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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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孟子性善论与荀子性恶论辨析》张京华


荀子认为:“故虽为守门,欲不可去;虽为天子,欲不可尽。”性、情欲都源于天,因此人对于性、情、欲最多只能是“欲虽不可尽,可以近尽也;欲虽不可去,求可节也”(《荀子·正名》)。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天能生物,不能辩物也;地能载人,不能治人也。”天不能治人,叫做“天人之分”。既然有“天人之分”,就可以有人治,有人与天情、天性的对抗。所以,荀子学说最后的关键是聚焦在了“天人之分”一点上。

《荀子·正名》:“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虑积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伪。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

“不可学、不可事而在天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是性伪之分也。”

伪即为,意即人类的作为。性和情是天生的,人不可干涉,也不应该干涉。但人的后天选择、思考、学习、行事,却完全取决于人,应该由人自己承当,“天”也同样不可以干预人事。“伪(为)”与“虑”与“学”与“行”,正是荀子思想中所最终强调的部分。荀子著《劝学》、《修身》诸篇,并以此作为《荀子》全书的开始,是有着特殊含义的。

荀子认为,礼义是出于圣人君子之伪(为)。《荀子·儒效》:“彼求之而后得,为之而后成,积之而后高,尽之而后圣。”“性也者,吾所不能为也,然而可化也。积也者,非吾所有也,然而可为也。”伪(为)是建立仁义、消化性情的关健,是在否定了孟子之后,礼义和人治赖以重建的新的根据。“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之而止矣。”(《荀子·儒效》)荀子说:“小人可以为君子而不肯为君子,君子可以为小人而不肯为小人,小人君子者,未尝不可以相为也。”君子与小人的区别,就在于为与不为。《荀子·性恶》:“圣人之所以同于众其不异于众者,性也;所以异而过众者,伪也。”能行,能止,能为,即是君子。小人循性而不知为,君子明天人之分,化性起伪,不舍于性而求有为,性与为既是有区别而对立的,又是一致而并存的。性虽具有欲望,但性本不怎样恶,不加以节制才乱,才恶。所以荀子说:“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文理隆盛也。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性伪合,然后成圣人之名,一天下之功于是就也。”(《荀子·礼论》)

有了“为”的概念以后,“性”之“恶”的情况就得到了淡化,以至于在《荀子·礼论》中,“性”与“为”趋向于一致,即“性伪合”。“性伪合”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表现在方法上,是“学”的方法和途径。“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积善成德,圣心备焉。”“学恶乎始?恶乎终?曰:其数则始乎诵经,终乎读礼。其义则始乎为士,终乎为圣人。”(《荀子·劝学》) “为”不舍弃“性”而独在。“为”与“性”相联结的关键环节,就是“学”。其二,荀子往往以礼义并称,区别于孟子的以仁义并称。荀子对礼学有着重要的阐述,“性伪合”表现在具体内容上,就是礼。如果说孟子是在孔子“仁”的概念之后着重建立了“义”的概念,那么荀子就是继孟子之后着重建立了“礼”的概念。冯友兰先生以孔子、孟子、荀子为先秦儒家三个最大的人物,是很正确的。

性恶论在名声上自然没有性善论那么入耳。其实,就如同性善论并不能使人自动行善一样,性恶论的含义也并非准许人随意作恶。性恶之恶就其本义而言,是指人类作为一种生物,所本来具有的生存本能。是生物就要生存,就一定要求生。既然一定要求生,也就没有必要否定它,回避它。荀子的做法只是没有回避它而已。从这一点来看,荀子直指人的本性,较之孟子的多方论辩更具有“因人情”的一面。孟子的学说是以性善论作为开端的,但是却以诋距杨墨作为结束。荀子背负性恶的恶名,但却具有更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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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孟子性善论与荀子性恶论辨析》张京华


性恶论并非一定会给社会带来不好的影响。试以法家韩非为例:

韩非主张人性恶比荀子更加鲜明彻底。《韩非子·.奸劫弑臣》说:“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说:“人为婴儿也,父母养之简,子长而怨。子盛壮成人,其供养薄,父母怒而诮之。子、父,至亲也,而或谯或怨者,皆挟相为而不周于为己也。”《韩非子·备内》说:“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既然人性本恶,那么就只有接受其恶的本性,唯其如此,才合乎天意。所以韩非认为,人性是自然而成的,所以现行政治政策就必须以人的本性为依据,要因循它,而不是对它加以否定。“因”或者说“循名责实”是法家学说中一个重要原则,早于韩非的慎到曾说:“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谓因。”韩非也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 “故明主之治国也,适其时事以致财物,论其税赋以均贫富,厚其爵禄以尽贤能,重其刑罚以禁奸邪。使民以力得富,以过受罪,以功致赏,而不念慈惠之赐。此帝王之政也。”(《韩非子·六反》)法家明确表示不要亲情,不要恩惠,因为亲情和恩惠会连带出许多复杂的因素,把社会秩序搞乱。人是自为的,亦即利己的,因此不可能使人利他。但是恰恰是因为有人的利己,才可以使人由自为转为为公和利他。因为人为了利己,就必须依循国家政策的引导,也必须躲避国家法律的惩罚。于是,利己转而成为了利他。法家是最强调国家秩序的,而法家的人性论理论基础则是毫不隐讳地承认利己,承认性恶。

对于荀子性恶论的本意,学术界也曾有学者予以理解,甚至支持荀子的观点。

冯友兰先生说:“荀子最著明的是他的性恶学说。这与孟子的性善学说直接相反。表面上看,似乎荀子低估了人,可是实际上恰好相反。荀子的哲学可以说是教养的哲学。他的总论点是,凡是善的、有价值的东西都是人努力的产物。价值来自文化,文化是人的创造。正是在这一点上,人在宇宙中与天、地有同等的重要性。”“照荀子所说,凡是没有经过教养的东西不会是善的。荀子的论点是:‘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伪,就是人为。”“禽兽有父子,有牝牡,这是自然。至于父子之亲,男女之别,则不是自然,而是社会关系,是人为和文化的产物。它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精神的创造。人应当有社会关系和礼,因为只有它们才使人异于禽兽。从这个方面的论证看来,人要有道德,并不是因为人无法避开它,而是因为人应当具备它。”(见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第十三章《儒家的现实主义派:荀子》。)

吕思勉先生说:“荀子最为后人所诋訾者,为其言性恶。其实荀子之言性恶,与孟子之言性善,初不相背也。伪非伪饰之谓,即今之为字。荀子谓‘人性恶,其善者伪’,乃谓人之性,不能生而自善,而必有待于修为耳。故其言曰:‘涂之人可以为禹则然,涂之人之能为禹,则未必然也。’夫孟子谓性善,亦不过谓涂之人可以为禹耳。”(见吕思勉《先秦学术概论》下编第二章《儒家》第四节《孟子》。)

三 由孟荀异同略论儒学体系的性质

荀子和孟子二人,荀子主性恶,孟子主性善,荀孟的不同不在于儒家“仁”的思想的差异,也不在于儒家逻辑论证方法的差异。孔孟荀三人所以能并列为早期儒家大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孔孟荀三人在思想和方法论上的一致。荀孟所以不同,是因为二人在儒学的理想与实践上有着不同的侧重。表面上看性善、性恶正相反对,实际上却更加反映了荀孟二人极为一致的儒家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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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孟子性善论与荀子性恶论辨析》张京华


孟子和荀子都认为性不是不可以改变的,不是决定一切的,所以所谓性善性恶,先天后天,原也就无所谓善恶,性善性恶只是二人逻辑论证的不同前提而已。孟子的“义”出乎心性,但是“或相倍蓰而无算者,不能尽其才也”。“苟得其养,无物不长;苟失其养,无物不消”。仁义者,“求则得之,舍则失之”。先天虽有的,后天也有可能会失去。荀子的仁义虽在生性天情之外,但君子“化性起伪”,“强学而求有之”。先天没有的,后天也可以具备。所以先天有没有并没有关系,关键是要看后天能不能拥有。所以说,性善论与性恶论是同样归结为儒家“仁政”理想和“求”与“学”的实践原则,在此一点上二者并没有本质的不同。

孟子和荀子既然一致,为什么会有一人主张性善、一人主张性恶?其原因即在于二人所处的历史环境不同。对此,司马迁早有指出。《史记》将孟子与荀子合传,是有其充分考虑的。

《史记·孟子荀卿列传》司马迁评价孟子说:“当是之时,秦用商君,富国强兵,楚魏用吴起,战胜弱敌,齐威王宣王用孙子田忌之徒,而诸侯东面朝齐。天下方务于合从连衡,以攻伐为贤,而孟轲乃述唐虞三代之德,是以所如者不合。”又说孟子“游事齐宣王,宣王不能用。适梁,梁惠王不果所言,则见以为迂远而阔于事情”。所谓“所如者不合”与“迂远而阔于事情”,是说孟子的学说主张与当时的社会现实相差太远,孟子被认为是过于理想化了。

《史记·孟子荀卿列传》司马迁评价荀子说:“荀卿,赵人。年五十始来游学于齐。田骈之属皆已死齐襄王时,而荀卿最为老师。齐尚修列大夫之缺,而荀卿三为祭酒焉。齐人或谗荀卿,荀卿乃适楚,而春申君以为兰陵令。春申君死而荀卿废,因家兰陵。荀卿嫉浊世之政,亡国乱君相属,不遂大道而营于巫祝,信禨祥,鄙儒小拘,如庄周等又猾稽乱俗,于是推儒、墨、道德之行事兴坏,序列著数万言而卒。”所谓“嫉浊世之政,亡国乱君相属”,说明到荀子时社会现实更趋恶化,更不容提出过高的理想。

孔孟荀三人的身世环境属于同一类型,都有所谓是非淆乱、老而发愤的经历。但孔子生当春秋末年,孟子生当战国前期,社会政治状况毕竟要好一些,使人感觉尚有药可救。而荀子生当战国末年,作为春秋战国最后一位集大成的学术大师,所感受到的社会环境的险恶,以及来自儒家统系的责任感和心理压力,都在孔子孟子之上。所以荀子专意著作了《性恶》一篇,说:“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

孟子讲仁义,把仁义概念建立在对人的心理分析之上。为了强调仁义,所以深自树立,高自标榜,以求激励人心,要求人在后天行事中保持其本心,是俗语所说的“唱红脸”。表面上讲性善,实际上重在后天行事。荀子讲仁义,但荀子生当战国末年,当时的情况已是人人争于利欲,君子与小人同恶,固不宜倡言心性之善,于是只有深明其恶,以求人能反躬自救,要求人在后天生活实践中厉行改造,有佛家世纪之末救世出苦海之意,是俗语所说的“唱白脸”。孟荀二人性善论与性恶论态度虽然相反,但“仁”的主张一致,强调后天实践一致,并且性善论或性恶论的独断的逻辑论证方法也是一致的。

社会政治格局是有变化的,学术的发展也是有变化的。在这方面以法家的论述最为充分,如《韩非子·五蠹》说:“故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李斯秦始皇三十四年奏议:“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史记·秦始皇本纪》)

儒家的发展,有一个由“仁”向“义”、“礼”,直至向法家的“法”过渡的流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性善论与“义”相联系,性恶论与“礼”相联系,核心是“仁”。“义”与“礼”仍然是仁,之所以有性善论与性恶论的不同,则是原于历史环境的变化。“义”与“礼”变了,性善论与性恶论变了,但是“仁”没有变,儒家体系的独断性质也没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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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孟子性善论与荀子性恶论辨析》张京华


对于此一性质,学术界也早有指出。

朱熹在解释张载《正蒙·天道》中“天体物不遗,犹仁体事而无不在也”一句时说:“横渠谓‘天体物而不遗,犹仁体事而无不在’,此数句是从赤心片片说出来,荀、扬岂能到?”(《朱子语类》卷九十八)所谓“赤心片片”,即表明此问题是由内心自明的,而非推理的。

梁启超说:“道家哲学,有与儒家根本不同之处。儒家以人为中心,道家以自然界为中心。儒家道家皆言‘道’,然儒家以人类心力为万能,以道为人类不断努力所创造,故曰:‘人能弘道,非道弘人。’道家以自然界理法为万能,以道为先天的存在且一成不变,故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见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八章《道家思想(其一)》。中华书局1936年出版,东方出版社1996年编校再版。)简洁而准确地指出了儒家学说的人文实践倾向。梁启超先生又说:“荀子与孟子同为儒家大师,其政治论之归宿点全同,而出发点则小异。孟子信性善,故注重精神上之扩充。荀子信性恶,故注重物质上之调剂。……孟子言‘辞让之心人皆有之’,荀子正相反,谓争夺之心人皆有之。”(见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七章《儒家思想(其五)(荀子)》。)所说出发点的小异当即指孟荀二人的论证手法不同,归宿点的全同当即指其儒家本质的一致。

冯友兰先生说:“荀子的人性论虽然与孟子的刚好相反,可是他也同意:人人能够成为圣人。孟子说:‘人皆可以为尧舜。’荀子也承认:‘涂之人可以为禹。’(《荀子·性恶》)这种一致,使得有些人认为这两位儒家并无不同。”(见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第十三章《儒家的现实主义派:荀子》。)所说人皆可以为尧舜与可以为禹的一致,当即指儒家的人文精神和躬行实践的原则。

吕思勉先生说:“据理论之,告子之说,固为如实;然孟子之说,亦不背理。何者?孟子据人之善端而谓性为善,夫善端固亦出于自然,非由外铄也。……后来王阳明创致良知之说,示人以简易直捷,超凡入圣之途,实孟子有以启之。其有功于世道人心,固不少也。”(见吕思勉《先秦学术概论》下编第二章《儒家》第四节《孟子》。)吕思勉先生在指出孟子逻辑上的错误的同时,对其注重“善端”的观点其实是非常赞同的,其意似亦以为“善端”并非由逻辑可以证明。故孟子极力证明,反成画蛇添足。

(本文原刊《东方道德研究》第四辑,北京东方道德研究所编,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

 
荀子则认为人性只限于食色、喜怒、好恶、利欲等情绪欲望,不论“君子”“小人”都一样。所以荀子说:“人之生也固小人。”(《荀子·荣辱》:“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目辨白黑美恶,耳辨音声清浊,口辨酸咸甘苦,鼻辨芬芳腥臊,骨体肤理辨寒暑疾养。是又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可以为尧禹,可以为桀跖,可以为工匠,可以为农贾,在执注错习俗之所积耳。汤武存则天下从而治,桀纣存则天下从而乱,如是者岂非人之情固可与如此,可与如彼也哉?材性知能,君子小人一也。好荣恶辱,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人之生固小人,无师无法则唯利之见耳。尧禹者,非生而具者也,夫起于变故,成乎修为,待尽而后备者也。”)

后世法家诸子(代表人物韩非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学生)和杨朱也主张性恶论。再后来的儒家时代没有公开发表性恶论的大师,再后来的近现代主张性恶论的实在太多,不再列举。 

荀子的性恶论——荀子的哲学思想(下)

 

中国哲学讲座(十六)

 

 

荀子和孟子虽然同为儒家宗师,但他们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都存在明显分歧:孟子主张天人合一,荀子主张天人相分;孟子重义轻利,荀子重义不轻利;孟子专法先王,荀子兼法后王;孟子专尚王道,荀子兼尚道;如此等等。然而,荀、孟之间最引人注目的分歧还在于:一个言性善,一个言性恶。

 

荀子的性恶论是直接和孟子的性善论相对立的。他们之间的性善性恶之争,是先秦时期人性论的主要内容。

 

孟子的性善论是与他的天人合一论紧密相联。在他看来,天道与人道、天性与人性是完全一致的。人道就是天道,人性就是天性。(这与道家老、庄不同。老庄虽然也认为天人完全一致,但他们着眼于天道就是人道,天性就是人性。)而作为“人路”(即人道)的“义”,就是天道的体现,或者说,作为人性的“义”也就是天性的体现。(在老、庄看来,作为天道或天性的“无为”便是人道或人性的体现。)所以,孟子把仁义道德看作是人所固有的,是人的天性的体现。

 

荀子的性恶论是同他的“天人相分”论紧密联系着的。按照“天人相分”的观点,天人各有其独立性,天有天的法则,人有人的法则,天道和人道是两码事。所以在荀子看来,作为人道的“义”就不是什么天道或天性的体现,也就是说,它不是天赋予人而为人所固有的东西。他指出:“礼义法度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荀子.性恶》)这里所说的“人之性”是指人的天性或人的自然本性,他认为“礼义法度”是属于“伪”范畴,而不是属于“性”范畴。其论“性”“伪”关系曰:

 

 “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所事而成者也。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是性伪之分也。”(同上)

“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文理隆盛也。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性伪合,然后圣人之名一,天下之功于是就也。”(《礼论》)

 

由此可见:

 

第一,荀子所谓“性”乃“本始材朴”之意,指的是“天之就也”的人的自然本性。但是,荀子不像老、庄那样推崇人的自然本性,而是认为它是引起社会暴乱的根源,因而是恶的。他指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同上)

 

第二,所谓“伪”是人为之意,荀子将“礼义法度”(即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归入“伪”范畴,认为它是“圣人之所为”,是“可学而能,可事而成”后天得来的东西,这是一种唯物主义的观点。

 

第三,荀子在强调“性”“伪”之分的同时,又指出了它们之间的联系:“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就是说,“性”是“伪”的对象,无“性”则无“伪”,有“性”才有“伪”,而且必须有“伪”。为什么有“性”则必须有“伪”?因为无“伪”则“性”不能自然而然地使人为善(美)。人之为善是由于“伪”所造成的。这里荀子着重说明了“伪”的必要性,也同时说明了“礼义法度”的必要性。

 

在荀子看来,人性虽非人之所能为(创造)也,但却是可以通过人为的手段来加以改变的。他说:“性也者,吾所不能为也,然而可化也。……注错习俗,所以化性也。……习俗移志,安久移质”(《效儒》)。“注错习俗”是指统治者施行教化并由此形成遵守“礼义法度”的社会风气。荀子认为人性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习俗”的影响下起变化的。这显然是对孔子“性相近,习相远”观点的发挥。

 

荀子人之性恶、其善者伪的观点,为其提倡礼治兼法治的政治主张提供了理论依据。他说:“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执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乎善也。是圣王之治而礼义之化也。”(《性恶》)

 

荀子的性恶论和孟子的性善论是互有同异的,其异在于:

 

(1)人性概念不同----孟子所谓人性是指人的道德属性(社会属性);荀子所谓人性则指人的生理本能(自然属性)。

 

(2)由于其人性概念不同而导致其对人性的道德评价不同:孟子认为人性;荀子则认为人性恶。

 

(3)荀、孟都把人的道德属性看作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但孟子认为“仁义礼智”是从人而固有的“四端”发展而来,是属于“性”范畴;荀子则认为“礼义” 是人后天获得的,是属于“伪”范畴。就此而论,孟子的观点是唯心主义的,荀子的观点则含有唯物主义思想因素。

 

其同在于:孟子认为“仁义礼智”根源于“性”,荀子认为“凡礼义者,是生于圣人之所伪”,他们都不是把道德看作社会实践的产物,其道德起源论都属于唯心主义历史观。

 

评论:

 

    人性问题是古今中外许多思想家都普遍关注和重视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在传统自然科学领域并不是那么重要,因为传统自然科学如力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天文学、地理学等等,都只是研究自然现象,且在其研究过程中也鲜有将人的因素掺杂进去的;但是,到了人文科学兴起之后,诸如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管理学等等,其研究都不能撇开人性问题了,于是,人性就不再仅是为哲学(人生哲学、伦理哲学、政治哲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哲学问题,它也是科学所关注和研究的科学问题了。

 

    当人性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时,传统科学的知识观仍支配着研究者的头脑,他们研究人性仍要追求关于人性的客观知识,故不免把人性也当作一种自然现象来看待,并以传统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来开展人性问题的研究。所以,关于人性的科学,最初就是以人类学形态出现的。人类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采用或引入了传统自然科学的方法来开展对于人类的研究,并因而力图将其研究对象置于自然科学视野之中,即把人类当作一种特殊的自然存在物来加以考察和研究,以其如此,最为人类学所关注的,乃是处于原始状态中的人类,因为这样的人类是最接近于自然的。

 

    然而,人性岂是与自然物理相同之物哉?!虽然人和人类社会也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但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部分啊!其特殊性就在于,人不但是一种社会动物,而且人的社会性更使其在社会交往中产生了语言和与语言相应的精神,从而人的世界也就不再仅是一个特殊的自然世界,它同时也是一个语言世界,一个精神世界,是这三重世界的统一体了。

 

    既然如此,研究人性,也就不能不研究人的语言世界和精神世界。而语言和精神都是同自然现象有本质区别的人文现象,显然,对于这种非自然的现象,采用传统自然科学的方法来进行研究,是颇显其“张冠李戴”了。所以,我并不认为人类学的那种研究方法是可以达到对人性的真正把握的。

 

    要把握人性,必须把人的三重世界作为一个统一体来进行研究,即必须通过对人的自然性、语言性、精神性及其相互关系的探讨来达成对人性的全面把握。我在十多年前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曾经提出,应该把“象”、“言”、“意”及其相互关系作为生活论(即我所认为的哲学未来形态)特别是其主体部分文化论的研究对象。现在,我更进一步认为,文化论就是生活论形态的人性论,而所谓“象”、“言”、“意”分别就是人的自然世界(“象”)、语言世界(“言”)和精神世界(“意”)。

 

   从文化论角度来看,荀子的性恶论和孟子的性善论,其善恶之论皆是就人的精神世界而言——“性善”是对人的精神的理性方面而言,“性恶”是对人的精神的感性方面而言。性善论是对人的理性的肯定,旨在张扬人的理性;性恶论则是对人的感性的否定,旨在贬抑人的感性。在本质上,它们都是把人的理性和感性对立起来,都是贬斥感性和张扬理性,只是在理性是属于“性”范畴还是属于“伪”范畴上各执其见——孟子认为理性属于“性”范畴,荀子认为理性属于“伪”范畴。

 

在我看来,其“性”“伪”之辨,不过是围绕理性问题所展开的“言”“意”之辨——其问题的实质在于:人的理性到底是属于“言”范畴,还是属于“意”范畴?

 

在孟子看来,人的理性是属于“意”范畴,因为“仁”“义”“礼”“智”这些理性形式的东西不过是人生而具有的“恻隐之心”等等“扩而充之”的结果;

 

在荀子看来,人的理性是属于“言”范畴,因为是由于圣人的教化才使人们具有了“礼义”。

 

荀、孟的上述分歧,实际蕴含了他们对“言”“意”关系的不同看法:在孟子看来,“言”是生于“意”,“意”为“言”之本,无“意”则无“言”;反之,按荀子的观点,“意”是生于“言”,“言”是“意”之本,无“言”则无“意”。

 

在儒家哲学中,与“言”相对的一个范畴是“行”,这个“行”相当于我所谓文化论的“象”范畴。

 

关于“言”“行”,孔子曾提倡“先行其言,而后从之”。这意味着,在“言”“行”关系上问题上,孔子认为“行”是根本,“言”是从属于“行”的。把这种言行观和孟子的言意观联系起来看,可以看出,孔、孟对于“言”的本质,实持有不同看法:孔子把“言”本质地理解为“行”,认为“言”即是言其行,是“言”乃表象之言;孟子则把“言”本质地理解为“意”,认为“言”即是言其意,是“言”乃表意之言。若把这里的“言”当作文字来理解,则可以说,表象之言是象形文字,表意之言则是会意文字。进而未尝不可以说,孔子是从象形文字方面去理解“言”的本质,由此引申出其“言以表象”的语言观;孟子则是从会意文字方面去理解“言”的本质,由此引申出其“言以表意”的语言观。

 

因其语言观的不同,故主张“言以表象”的孔子乃所以提倡“讷于言而敏于行”也,他甚至认为“天”有“无言”之特点(“天何言哉”),而显示出其有提倡“无言”之思想倾向。诚然,孔子毕竟是主张“言以足志,文以足言,不言谁知其志;言之无文,行而不远”(《左传.襄公二十五》)的,未尝认为应该废除“言”,然其“言”其“文”皆从属于“志”,而其“志”乃与“行”相联系,实为“行”之“志”也。这个“志”对于个人自己来说,它是其“行”的要素,决定其“行”的方向和归宿的东西,故它只有待于其“行”却无待于“言”而明之,只是为了“行而远”,即为了使自己的行能被别人发扬光大,这才需要“言”且“文”来让别人明了其“行”之“志”。

 

而主张“言以表意”的孟子乃所以认为“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唯义所在”也,这里与“言”、“行”相对的“义”实指属于“意”范畴的“恻隐之心”等等的“性”及由此“扩而充之”所形成的“仁”“义”“礼”“智”,孟子其语的意思是,“言”与“行”皆以“意”为本,不但“言以表意”,且“行以表意”,故只要“言”与“行”合于“意”,就不必考虑“言”是否与“行”一致(案:“言”与“行”相合、一致为“信”),也不必考虑“行”是否与“言”一致(案:“行”与“言”相合、一致为“果”)。

 

要之,孔、孟对于人的世界的看法之根本差异在于:孔子认为,人的世界归根到底是一个由“象”(“行”)所决定的自然世界,人的语言世界和精神世界则都是从属于其自然世界的;孟子则认为,人的世界归根到底是一个由“意”所决定的精神世界,人的自然世界和人的语言世界则都是从属于其精神世界的。这意味着,孔子是把人性归结为人的自然性;孟子则把人性归结为人的精神性。因其如此,孔子强调“知命”,这个“命”就是指人的自然世界的本质,即人的自然本性,正是这个“命”决定了人的健行不息;而孟子则强调“思诚”,这个“诚”就是指人的精神世界的本质,即人的精神本性,正是这个“诚”决定了人的真心向善。只是孔、孟皆不知人的本性从何而来,故同归之于“天”也——“命”是“天命”,“诚”是“天诚”(“诚者,天之道”)。

 

相对于孔、孟,荀子则认为,人的世界归根到底是一个由“言”所决定的语言世界,人的自然世界和精神世界则都是从属于其语言世界的,而这个语言世界的本质就是“礼”与“法”,是为人的语言本性,他并且把这种本性归因于“圣人”,认为是由于“圣人”的发明和教化,才使人的世界成为一个由“礼”“法”支配人的“行”与“意”的有序的语言世界。

 

 

 

 

 
荀子的性恶论——荀子的哲学思想(下)荀子则认为人性只限于食色、喜怒、好恶、利欲等情绪欲望,不论“君子”“小人”都一样。所以荀子说:“人之生也固小人。”(《荀子·荣辱》:“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目辨白黑美恶,耳辨音声清浊,口辨酸咸甘苦,鼻辨芬芳腥臊,骨体肤理辨寒暑疾养。是又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可以为尧禹,可以为桀跖,可以为工匠,可以为农贾,在执注错习俗之所积耳。汤武存则天下从而治,桀纣存则天下从而乱,如是者岂非人之情固可与如此,可与如彼也哉?材性知能,君子小人一也。好荣恶辱,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人之生固小人,无师无法则唯利之见耳。尧禹者,非生而具者也,夫起于变故,成乎修为,待尽而后备者也。”)

后世法家诸子(代表人物韩非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学生)和杨朱也主张性恶论。再后来的儒家时代没有公开发表性恶论的大师,再后来的近现代主张性恶论的实在太多,不再列举。

荀子提倡“礼仪”主张“性恶论”反对"生而知之"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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