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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驾程序法问题的思考

王永杰 《 光明日报 》( 2012年02月12日   07 版)资料图片

    酒驾尤其是醉驾行为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问题。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然而,由于醉酒驾车行为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比,具有发案率高、随机性强等特点,致使公安司法机关在对醉驾行为进行追诉过程中,除了实体法上关于追诉醉驾行为的醉驾标准问题、醉驾累犯问题之外,还会遇到醉驾拘留性质、取证时限和诉讼时限等程序法中的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关于对醉驾行为人进行拘留的性质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两种,两者在性质、期限、目的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并且根据修正案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法)的规定,对驾驶人饮酒后的拘留有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两种:驾驶人仅仅属于饮酒后驾车而没有达到醉酒的状态下,根据道路法,对行为人可以进行拘留,此属于行政拘留;如果驾驶人不仅仅是饮酒驾车并且已经达到醉酒的状态,则根据修正案,如果需要拘留的,则属于刑事拘留。在司法实践中,对饮酒后的驾驶人进行拘留应当明确拘留的性质,并明确告知违法行为人其被采取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因为这是对违法行为人权利保障的体现,也是公安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刑事追诉或者行政处罚的时间起点,所以明确其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上,无论侦查机关是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还是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首先应当明确驾驶人的饮酒行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毫无疑问,此时的拘留为行政拘留;如果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则拘留为刑事拘留。根据修正案的规定,我国只对醉驾的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明确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驾。因此,当侦查人员对驾驶人是否饮酒驾车进行检测之时,如果酒精容度超过80mg/100ml,则对其进行拘留,属于刑事拘留;如果酒精容度低于80mg/100ml的,需要对其进行拘留的,则属于行政拘留处罚。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将决定书或通知书送达相关人员并告知权利义务,不得在采取行政拘留之后转为刑事拘留,也不得在采取刑事拘留之后转为行政拘留,从而造成对行为人权利的变相侵害。

    关于取证时限

    由于每个人的体质不同等客观原因,致使他们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会随着时间的推进而产生不同程度的变化:有的人在短时间内,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就会急速下降,而有的人在较长时间内,其酒精浓度相对持平,无明显变化。而这些现象是我们事先无法判断的。可见,危险驾驶罪同其他刑事犯罪的一个显著区别就是,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侦查人员一旦没有能够及时收集到证明其有罪、无罪的证据,则以后将很难甚至无法收集到相关资料。

    据此,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迅速收集证据资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收集驾驶人血液浓度的证据。目前,侦查机关对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的方式主要有呼气酒精测试和血液检验两种方式。对于呼气酒精测试,由于其在当场就可以进行,因而能够满足取证时效性的要求;对于血液测试,如果将其带至指定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测试,可能随着时间的推进其酒精浓度降低,从而逃避刑事处罚。对此本文认为,鉴于目前抽血技术较为先进且普及,可以由醉驾查处部门聘请具有一定资质的医务人员在查处现场守候,对于需要进行血液检验的,立刻由该医务人员在侦查人员的监督下对其进行抽血,并妥善保存样品,并统一送至相关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危险驾驶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医务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上签字,以证明抽血过程的合法性。

    关于诉讼时限

    公安司法机关对醉驾行为进行追诉的诉讼时限问题也应当予以关注。根据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对于醉驾行为,最重的处罚就是对其判处6个月的拘役,在整个刑罚系统中程度较轻。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对醉驾行为进行追诉应当采取较普通程序更为简化的程序,在较短时间内尽快完成。

    侦查机关在获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证据过程中,可能对醉驾行为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然而由于其不可能被判处徒刑,因此,侦查机关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即为拘留,时间也被限制在7天之内。因而,一些地区公安司法机关认为对醉驾行为人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应当在7天之内完成。本文对此持不同看法。侦查机关固然不能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但是并非仅有拘留这唯一的强制措施可以采用。除此之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都是追诉机关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有效措施,不必将侦查、起诉、审判的整个时限限制在拘留的7天之内。

    醉驾属于一种社会危害性较轻的犯罪行为,并且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一般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时即告完成。因此,为了案件的快速高效处理、节约司法资源以及保障醉驾行为人的权利,笔者认为,公安司法机关在查处醉驾行为时应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公安机关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后,除案件情节严重,或者不对其进行拘留日后将无法对其进行追诉之外,一般不要采取拘留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等,甚至在获取相关信息之后,可以不对醉驾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第二,检察机关在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之时,如果发现没有必要对其进行追诉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三,法院在审理醉驾案件过程中,由于一般情况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而法院可以采取比简易程序还要简单的程序进行审理。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