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法官的求情信范文:监察有力、执政为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9:41:34

监察有力、执政为民

发布时间:2011-11-10 稿件来源:

 

一、案由

申诉人:刘应芳、陈文涛、王红波、付关平等83人,来自河南、四川、襄樊地区农民工。

被诉人:湖北省航道工程公司襄樊崔家营水电站项目部

负责人:陈世文

申诉人刘应芳、陈文涛、王红波、付关平等83人因被诉人拖欠其工资,在多次讨要未果又临近春节的情况下,于2006年11月9日来到我市劳动监察机构集体上访,反映他们拖欠的工资问题。我劳动监察部门根据上述人员反映的情况迅即立案调查处理。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刘应芳、陈文涛、王红波、付关平等83人于2006年6月至9月到省航道工程公司襄樊崔家营水电站工地打工。省航道公司把承接的主体工程非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黎文斌和柳立华二人。黎文斌与柳立华承包到此工程后与民工口头约定工资为普通工人40元/天,技术工人60-70元/天,但未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此期间黎文斌、柳立华除向民工支付了58000元生活费及部分工资外,截止到工程结束,仍拖欠12.2万元工资未支付。省航道公司声称钱已按工程合同支付给了黎文斌、柳立华二人,拖欠工资的事情与我公司无关。依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规定,我们向省航道公司阐明了总承包单位把工程非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出现拖欠工人工资由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有关文件精神。并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省航道公司对拖欠工人12.2万元工资行为进行改正。在指定期限内省航道公司将所拖欠的12.2万元工资支付给每个工人手中。

三、分析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与劳动合同或者双方约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付清全部工资,总承包单位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或全部责任。省航道公司襄樊崔家营水电站项目部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第五章第五十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部门办理职工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劳动合同鉴证等有关手续,该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处理结果

刘应芳、陈文涛、王红波、付关平等83人等没有与省航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任何劳动协议,给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带来一定困难,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民工急需要拿钱回家过年等实际情况,经劳动监察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省航道公司崔家营水电站项目部支付拖欠的工资。2006年12月1日,襄樊市劳动监察部门为刘应芳、陈文涛、王红波、付关平等83人追回省航道公司拖欠的12.2万元工资,并由民工本人签字领到了应得血汗钱,从而解决了此次劳资纠纷,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06年12月3日拿到工钱的上述民工送来了锦旗一面,“情系民工,热情服务”以表示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感谢。

五、办案体会

此案虽经劳动监察部门多方努力得以解决,但案件中所引发的问题和思考却值得回味:

1、建筑企业层层发包,层层克扣,中间的链条太多,任何一个链条出问题,受害的往往都是民工。一项建筑工程总造价少则几十万,多则上千万。其中,劳动工资在总造价中所占比例约为19%。有关系的人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后层层转包下来,一个工程可以转四五个圈。一些中间商靠转包牟取暴利。出现问题后就一走了之,而处在最后底层的民工,一旦遇上承包商出现资金困难或携款逃跑,工资就失去了保障,以致利益受损,工钱被欠。

2、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被拖欠工资的大多数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拿不出拖欠工资的有效证明,他们在几个月甚至长年不发工资的情况下,盲目轻信包工头,既不索要欠条,也不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直到工程完工,包工头卷款逃逸后才知道上当受骗,给清欠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处造成强大的困难。

3、建设单位(业主)盲目攀比,滥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导致不合理的负债建设,采取拖欠工程款的方式弥补资金缺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不足,靠建筑企业垫资,把拖欠工程款作为一种“经营谋略”,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性循环,形成新的三角债。

4、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导致恶性竟争,业主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故意压低工程造价,迫使建筑业企业签订“黑白合同”;个别业主甚至违反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利用建筑业企业怕打官司的心理,故意拖延结算时间。同时建筑市场缺乏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戒机制,致使“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不良风气盛行。这些问题的存在,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措施及对策

1、进一步提高宣传、贯彻、实施《劳动法》重要性的认识、使劳动法律、法规深入到广大劳动者中去,使劳动资双方懂法用法,营造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特别要加强对农民工教育和培训,积极宣传,《建筑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促其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明确责任、标本兼治、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为从源头上遏制新的拖欠问题发生,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对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我们采取有效措施,于2004年5月以来向各施工企业的工程工地悬挂了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公示牌,公示劳动保障维权内容和举报电话。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根据鄂劳社文[2004]155号文件,市劳动局和市建委又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筑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办法》(襄劳社[2005]44号)文件,严格执行管理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方式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对建筑施工单位全面推行银行代发、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等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加强与公安“110”的沟通联系和社会各方面联动,开设投诉之门,快速出击,使民工投诉有道、告状有门。对严重违反劳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单位,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查处一起,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监察及社会各界的联动作用。

4、重视劳动合同签订工作。长期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外来用工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梳理,用人单位与外来用工之间很少签订合同,即或签订了合同,但合同本身对外来用工又缺乏公平性。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各种社会保障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及早动手,主动出击,创造良好的用工环境。

5、继续加大对建筑市场监督力度,从招投标、市场管理、造价审查等方面对建设工程资金予以审查把关。加强同工商、劳动、建设监察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坚决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襄樊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