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太保什么电影:十堰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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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11-07-25 稿件来源: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为,凡具有我省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2009年起实施的新农保让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有了制度保障,现在启动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将城镇无保障居民也纳入其中,标志着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制度都建立起来了,实现了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愿望。
  近年来,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问题高度重视,明确把库区移民优先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把十堰市郧县、郧西、竹山、张湾纳入国家第三批新农保试点,加上前两批试点,十堰市已有6个县市区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构成: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统筹地区负担不低于1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现已年满60周岁以上老人不用缴费,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十堰市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化等情况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原已参加老农保,并在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启动前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可继续按老农保规定享受老农保待遇,其标准和渠道不变。
  已经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政策继续缴纳、享受待遇。
  老农保基金不足以支付老农保待遇的,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原已参加老农保,但在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启动时未领取待遇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年满60周岁后,统一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