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王驾到第二期资源: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要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2 07:43:49
刘顺安 , 卢广正
上传时间:20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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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的法制建设及庭审方式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正式实施,出庭质证将是每个司法鉴定人必须面对的事实。本文的目的是为提高司法鉴定人自身素质和出庭质证能力,笔者就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用、程序和要求、出庭前的准备、出庭的基本要领等问题,根据出庭的实际谈一点体会。
一九九六年我国刑事诉讼法重新修订后,庭审方式由纠问式转变为抗辩式,面对新的审判形式,为提高案件质量,都在不断进行着有益的探索和改革。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法制建设及庭审方式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质证”概念的进一步明确与强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诉讼模式和司法理念的转变,法庭质证在案件审判中的地位将更加突出。在这种大背景下,证人及鉴定人出庭质证将成为今后案件庭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这将是未来审判活动的发展趋势。为此,笔者就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用、程序和要求、出庭前的准备、出庭的基本要领等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          鉴定人出庭质证是法律要求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简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义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四)司法鉴定人“依法按时出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1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1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7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对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程序、条件、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或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对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要求。
二、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程序和要求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它包括程序的启动、通知、出庭、法庭质证、签名和退庭。
(一)   程序的启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可以由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提起,亦可以由法官提起,但最终决定权在法庭。
(二)出庭通知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的,应当在举证期限界满前7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同意后,应在开庭前三日向司法鉴定人送达出庭通知。
(三)出庭
司法鉴定人按出庭通知上规定的日期、时间准时出庭,并向法庭提供鉴定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这也可以称之为资格审查程序。
(四)法庭质证
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对案件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代理人、法官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对作为证据的司法鉴定结论提出的有关问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如实的回答。
(五)签名
法庭质证完毕后,司法鉴定人对质证笔录进行仔细的阅读。如果没有错误,即可签名。如有错误,提请法官改正笔录。笔录改正后,再签名。
(六)退庭
司法鉴定人对质证笔录签名后,征得法官同意,即可退庭。
三、          司法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司法鉴定人接到出庭通知后,出庭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一)   心理准备
司法鉴定人只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正确性负责,并不管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发挥的作用如何。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发挥的作用如何,那是法庭对诉讼证据的采信问题。司法鉴定人对自己的鉴定结论必须坚信,充满信心。
(二)   重温案情
对检案的受理、检验鉴定、结论重新仔细温习一遍。从字、句、标点符号、鉴定日期、结案日期到受案的程序的合法性、检验方法的科学性、论证的严谨性和结论的正确性一一做到严格审查,做到心中有数,万无一失。
(三)   准备答问提纲
司法鉴定人接到出庭通知后,可以通过法官以及其它渠道了解法庭上会对那些问题质疑。也可以预测法庭上会对那些问题质疑。针对这些问题,做好详细的解答提纲,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四)   证件(复印件)、材料的准备
司法鉴定人出庭前准备的证件有:鉴定单位资格证件、个人资格证件、个人身份证件等。材料的准备包括:鉴定委托书的复印件、鉴定程序合法性的说明、鉴定书复印件、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原始记录)、科学性(态度的客观性、方法的科学性、设备的先进性和结果的重现性)的记录材料等。
四、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要领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时,为了取得理想的效果,必须掌握一定的要领。
(一)   准时出庭
出庭时,遵守法庭纪律,态度诚恳,举止大方,衣冠整洁,冷静、自信,尊重对方,摆正科学鉴定人的位置。
(二)回答质疑时,尤其是解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语言上要尽量通俗易懂、准确,切忌含糊其词。如“9.28”武汉长江一桥被撞案(玩忽职守),笔者作为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宣读完痕迹鉴定书后,辩护律师首先发问“就我所知,痕迹是指手印、脚印、枪弹痕迹和工具痕迹,船上跳板的移动不在痕迹范围之列。”鉴定人回答“辩护人理解也是对的,但那是人们对‘痕迹’概念的一般理解。从狭义上讲,痕迹是指两个客体在相互接触作用过程中形成并保留下来的反映形象。从广义上讲,痕迹是指行为引起的一切宏观和微观的环境与物质的变化。船上跳板的移动,必然引起环境与物质的变化,也必然保留下来一定的反映形象,比如跳板原放置处的印痕等。因此,船上跳板的移动‘痕迹’,也在痕迹鉴定范围之列。”
(三)有礼貌的、巧妙的拒绝回答鉴定以外以及刁钻的问题。
如在一交通事故案(民事)的庭审中,笔者作为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鉴定结论为甲车撞击乙车。被告代理人质疑“假设是乙车撞击甲车,鉴定人又怎样鉴定?”鉴定人回答“痕迹鉴定是鉴定人依据行为引起的一切宏观和微观的环境与物质变化的客观事实以及客观物质内在的因果联系,分析和再现行为当时的情景和过程。假设毕竟是假设,它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四)发现鉴定中存在问题时,那怕不是关键的问题(如错、漏字,标点符号错误等),要勇于当庭承认,予以改正。
(五)注意保护自身的安全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将成为我国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的发展趋势,随着我国法律制度与世界接轨,将会有更多的司法鉴定人出庭参加质证,这是必须面对的事实。所以,每个司法鉴定人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出庭质证能力,以适应形势的需要。
以上是笔者作为司法鉴定人多次多层面的出庭质证的一些肤浅体会,难免存在不当之处,希望同行及有意者多提宝贵意见。
出处:《中国司法鉴定》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