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十大邪术色降2:新办企业未必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0:12:37
近日,恒通货物仓储有限责任公司的王会计向笔者询问,恒通货物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公司。2005年12月份,吉林省某国家粮食储备库(企业所得税归地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了改制,并决定以企业的一些闲置的仓库、土地和部分设备进行资产再投资,同时对分流人员进行安置。于2006年4月份新成立了“恒通货物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其中,经评估确认粮食储备库出资的库房、土地公允价值85万元,设备价值35万元。其余注册资金80万元由另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是国税)注入。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2006年公司实现利润115,620.0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文件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又按照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规定“新办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二)应是1994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同时,根据国税发[2002]8号文件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我公司属2006年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成立企业,按照上述文件规定,2007年初,我公司就2006年度实现的利润,向当地国税机关进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却被告知我公司不能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的优惠政策,同时告知:当地地税机关是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问:该国税机关的作法是否正确?    

  笔者认为,从恒通货物仓储有限责任公司王会计所述的情况看,当地国税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    

  首先,是要认定你公司是否属于新办的独立核算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第一条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的新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你公司虽然属新注册成立的,但权益性出资人的非贷币资产出资额比例为:(850000+350000)÷2000000= 60%远远大于25%.所以,你公司不能被认定为新办企业,也就不能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应该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中,有关“新办企业的概念”及其认定条件同时废止。

  其次,是要确定你公司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是谁,即征管范围的归属问题。虽然国税发[2002]008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以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2006年7月份,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规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非货币性出资额(指大于25%的部分)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由于你公司的投资者吉林省通榆县国家粮食储备库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税机关,而且其出资的比例大于另一企业,所以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也应该是地税机关。    

  综上所述,你公司应该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不具备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优惠政策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