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克丝脚丫:为民喊一次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12:52:44
 下面向大家谈谈在学法时遇到的”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困解。”“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而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联系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 ,本人产生如下困解:      一。信用卡套现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     该条司法解释中“违反国家规定”一语,经查:【刑法】第96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或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而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并没有【刑法】第96条中关于禁止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的规定,而只有国务院所属的部门规章规定。因此,利用POS机套现行为并未“违反国家规定”。既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信用卡套现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信用卡套现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由于信用卡套现是在某人的信用额度范围内,与刷卡消费的风险差不多。能够满足一部分人的小额融资需求,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并未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该行为也未侵害银行消费信贷资金。事实上,信用卡套现行为是一个各方共赢的行为:1。满足了持卡人急需现金的需求。2。套现机构获得手续费收入。3。发卡行,提供POS机的机构和银联公司都有收入。所以,信用卡套现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既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存在非法经营罪了。      三。制约信用卡套现,不需要动用刑侓来定罪量刑:       金融机构乱发卡和乱发POS机,是信用卡套现泛滥的根本原因。解决的办法应是:1。从严申领信用卡的条件。2。抬高POS机的审批门槛。3。设计好信用卡透支制度,并加强监管。而不需要动用公检法的司法资源来维护金融秩序。        综上所述:法院对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是错误的,是错案。这种定罪与量刑方法严重违反了【刑法】第三条规定的罪行法定原则。请大家引起关注,并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