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申根签证材料2017:吴英集资诈骗案的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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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集资诈骗案的是与非

(王有权2012年2月根据网络资料整理编辑)

    

    2009年12月24日,《时代周报》记者陶喜年的一编文章引起我的注意,并将文章收录到《老王吧》(我的360个人图书馆)。其实,当时只不过是对作者文笔的欣赏,并没有过多注意到文章介绍的内容。过了很久,我在杭州临平看到一家名为《本色》的概念酒吧,觉得很面熟,想了想就又想起了陶喜年的文章,也就重新看了一遍,这才感觉到对吴英案有许多疑问。

    吴英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焦点在“集资”和“诈骗”,们们不妨用另外一种方式,把吴英“集资”和“诈骗”分开来说说。吴英在本案中“集资”是事实,无可争辩。在我国,根据相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属于非法集资。吴的的集资行为显然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定性为“非法集资”问题的。但是,将其集资行为定性为“诈骗”,我觉得就依据不足了。吴英英集资是为了经营事业,没有主观上的诈骗意图,更没有像诈骗犯和贪污犯那样卷资潜逃。但吴英集资数额特别大,案情也比较复杂,在一些环节上也可能存在诈骗的情况,这需要法学专家进一步的鉴别。也就是说,吴英的行为肯定触犯了法律,但我觉得不管怎么样“罪不至死”。

    下面,首先是陶喜年的《吴英案全记录:亿万富姐罪与罚》,以后是我所收集整理的有关吴英案的其他资料:

 

吴英案全记录:亿万富姐罪与罚

 时代周报记者 陶喜年)

 

12月18日面对死刑宣判,吴英一脸平静。

 

    从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年12月18日下午一审被判死刑,28岁的吴英走过了极不平凡的3年。吴英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尽管有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先例,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包括法院内部人士在内对其罪是否至死的争议。在浙江,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显然,在吴英案上,吴英的罪与罚,死与非死,已不再只关乎个人。正如财经专家吴晓波评论所言,这一案件是中国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

    在被警方控制2年10个月零11天后,2009年12月18日下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28岁的吴英听到的是死刑的一审判决。

    超乎很多人的想象,在长达近一小时的判决书宣读过程中,吴英一直镇定自若。即使听到“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的最后结果,吴英脸上依然看不出异样的表情。作为家中长女的她,反而在被带离法庭时嘱托家人“你们都保重”。但刚走出审判庭,吴英即流下泪水。

    对吴英来说,这是一个迟到许久的判决,结果近乎残酷。尽管律师给她做的是无罪辩护,但在二审、终审判决公布前,吴英无法预知自己的命运能否出现转机。

    自浙江东阳本色集团组建伊始,本报记者一直追踪报道本色集团的发展和陨落状况,全程见证了吴英纷繁复杂的3年人生轨迹。

    起步美容业

    与东阳市大部分年轻男子一样,吴英父亲吴永正1979年就远到甘肃玉门做包工头。吴英出生不久后就被父母带到甘肃,除了春节等偶尔跟父母回家外,吴英的童年一直在西北度过。

    吴永正一心想生个儿子,结果一连生了4个女儿。7岁时,吴英被送回东阳,在塘下村小学读书。吴永正说,4个女儿中数吴英读书最好,小学几乎每学期都是三好学生。但到北江镇初中后,吴英的成绩开始下滑,1995年7月毕业后,吴英干脆不想读书了。吴永正当时正忙于在甘肃打一场耗时8年的官司,没有太多精力管吴英的事情,就安排她到自己的堂妹那里学美容。

    在东阳,吴英的姑姑是最早做美容生意的。在这家叫“吴小珍诊所”的美容店,吴英学了一年多,就跑到宁波慈溪,与人合伙开了家美容店。此时,吴英才15岁。

    在慈溪期间,年轻的吴英结识了许多人。若干年后,俞亚素等一干宁波人,成为最早借钱给吴英的放贷者。

    吴英在慈溪呆了半年左右,即回到东阳,告诉父亲想继续读书。吴永正四处找人,总算连人带户口地把吴英安排到2年制的东阳市技校学习。但让吴永正失望的是,读了1年半后吴英又有了经商的念头,辍学离校。吴永正只有安排吴英重新到姑姑处学美容。他认为,吴英只有学到一门手艺,以后才能过上好日子。

    2000年,还在吴小珍处学美容的吴英认识了东阳人周红波。次年,两人订婚。此时,吴英已积累了不少客源。以周红波为主要出资人,吴英出任老板,两人在东阳市区十字街开了一家“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店。

    2002年6月,吴英和周红波登记结婚。2003年8月,吴英盘掉原来的美容店,在周红波家所在的西街,新开了“贵族美容美体沙龙”,生意越加火爆。当地人士透露,东阳市某些政府机关的女公务员,都成为吴英的长期客户。在美容店,吴英积累了众多人脉基础,亦掘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

    为了从广州等地进货,吴英开始到处出差,甚至连丈夫周红波都不清楚她具体去过哪些地方。在经历“贵族美容”的初创期后,周红波转而在市区好乐多超市租下摊位,做起水果生意,美容店此后由吴英一人打理。

    2005年3月,吴英从别人手中接过喜来登俱乐部,成为俱乐部的新老板。在重新装修后,喜来登成为当时东阳条件最好的KTV之一。一个月后,吴英又在东阳开出千足堂理发休闲屋。此后,她还在义乌开出千足堂分店。吴英被刑拘后,作为唯一没有查封的实业,义乌千足堂直至今年还在吴英父亲的坚持下维持经营。

    2006年2月,吴英在母亲老家湖北荆门,开设了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次月,吴英又在浙江诸暨,注册成立另一家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始介入民间借贷、铜期货等交易。

    本色神话

    25岁即拥有数百万身家,吴英在同龄者中无疑已是一个佼佼者。不过事后看来,她之前所做的一切,似乎只是为组建本色集团做热身。

    2006年4月开始,本色集团突然在东阳横空出世: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广告、本色酒店、本色电脑网络、本色装饰材料、本色婚庆服务、本色物流……本色系公司一家接一家注册,仅当年8月14日,吴英就一口气注册了3家公司。吴英的本色版图,直至当年10月10日本色控股集团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方才组建完毕。

    本色引起当地人注意的,最先是免费洗车(但必须在车牌处贴上本色的logo)和免费洗衣服务(洗衣每天限100件,每人限2件),其次是连续3次掮款:东阳西宅小学80万元,磐安贫困学生50万元,东阳光彩事业500万元。

    吴英最大的手笔,则是房产投资。仅几个月的时间,她即投入近1.6亿元,其中包括:东阳博大房产2200万元,通江花园近3000万元,望宁公寓5000多万元,湖北荆门1400万元,浙江诸暨近300万元等。吴英所购房产,大部分为沿街商铺,三年过去,这些房产都已大量增值,不过对身陷囹圄的吴英来说,这些增值已经于事无补。

    本色集团成立后,吴英对酒店的经营情有独钟。本色概念酒店、本色精品酒店、本色假日酒店一气组建后(有些尚在装修即被查封),吴英还准备在全国复制这一概念,并在义乌开出了第一家连锁店。

    2006年10月底,因为杭州、上海几家媒体的连续报道,吴英及本色集团开始闻名全国。本色集团高层甚至对外宣称,本色在购买物业和装修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亿元,但没有一分钱是银行贷款,全部是自有资金。

    2006年11月1日,吴英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畅谈一个多小时。吴英将数亿元“自有资金”来源,归结为期货、炒房、美容业3个渠道。

    事实上,此时吴英的资金链已经趋紧。12月底,本报记者再次采访吴英时,她刚脱离义乌几个债权人的软禁,回到东阳。本色集团资金紧张的情况此后可见一斑:先是东阳、义乌等很多民间借贷人频频向吴英催债,然后是本色集团4900万元假汇票被没收、光彩事业500万元掮款被本色收回。2007年1月24日,吴英被迫在杭州举行了一个小型记者见面会。尽管她的一些说法已不能自圆其说,但吴英依旧保持乐观,且欣然与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媒体记者一一合影。

    此时的吴英未必料到自己即将面临牢狱之灾。两周后的2007年2月7日晚10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正在北京筹措资金的吴英被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日下午,本色集团亦被查封。

    从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本色集团的神话只存在了短短10个月。

    庞杂的民间借贷网

    在吴英被刑拘前,包括媒体在内,几乎无人知道,本色集团投在东阳的数亿资金究竟来自何方。

    直到相关案情公布,吴英的资金往来脉络方才清晰:几乎所有的资金都来自民间高利贷。已知的银行贷款,只有工商银行东阳支行一笔1550万元的短期贷款。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吴英案的《判决书》认定,早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公司前,吴英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息,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处集资1400余万元。这些人大多系吴英在宁波慈溪认识的朋友,或此后经人介1979年出生的义乌人杨军,然后通过杨军认识了杨卫江,并借到了首批资金600万元。

    杨军与骆华梅认识,而原义乌市文化局文化稽查中队长林卫平正是骆华梅的表哥,吴英就此认识林卫平。

    2006年3月30日,吴英以到广州投资白马服装城商铺缺少资金为由,从林卫平处借到了首批500万元,此后经常每隔几天就有数百乃至上千万元的借款入账。至2007年1月5日最后一笔200万元入账时,短短9个月时间,吴英从林卫平处借到了4.7亿元。

    经杨卫江介绍,吴英又认识了杨卫陵,并与其合作投资铜期货。在期货投资出现4740万元亏损的情况下,吴英仍然“信守诺言”,归还杨卫陵等人3300万元投资,并“支付利润”1400万元。

    此后,吴英又经杨卫陵等人介绍,认识了律师杨志昂,并从杨志昂处借到3000多万元。

    法院认定,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亿元。

    而吴英之所以能持续借到巨额资金,缘于其支付的利息高昂且早期能按时支付利息。

    2008年4月16日庭审时,吴英承认,她向林卫平等人所借资金年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达到100%,到后期资金链出现问题时甚至出现“3个月回报期”—即三个月的利息达100%。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事实上,到2006年10月底,即吴英开始为媒体关注时,本色集团的资金链已经接近断裂。12月底,一起“绑架案”的发生,更令其雪上加霜。

    据吴英向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12月21日至28日,因债务纠纷,她被义乌市的杨志昂、杨卫陵的杨氏家族成员软禁。吴英及其家属称之为“绑架”。

    “绑架期间,先后到过杭州、温洲、安徽马鞍山、江苏镇江,对我进行搜身、猥亵,扬言要将我杀死抛入江中,并强迫我签署空白文件三十余份,将我携带的现金数万元、现金支票330万、银行卡数张(强迫告诉密码)洗劫一空。12月27日他们派人到东阳将我上亿元的珠宝拿走,又在同日将我公司的14处房产的全部证件、29辆汽车的全套文件及有关财务凭证全部拿走……”吴英说。

    吴英报案后,当地公安一直没有立案,两天后,本色集团收到一封装有两颗子弹的信封。

    量刑争议

    按照吴英家属的说法,吴英想过被债权人绑架,但从未想过被公安拘留。2月9日,即吴英被刑拘2天后,吴英家人在北京和东阳同时向警方报案。

    时代周报记者得到的最新消息显示,2007年2月9日,在吴英不知下落的情况下,吴英父亲吴永正、丈夫周红波、本色集团常务副总蒋辛幸等人,同债权人林卫平、骆华梅、徐玉兰等人一起在本色概念酒店开会,商讨对策。最后各方达成共识:在吴英出现之前,本色集团授权由林卫平管理。林卫平等人还提出以借贷资金入股,但入股一事因股份比例未谈拢告吹。

    林卫平是义乌有名的资金掮客,一人就向吴英放贷4.7亿元,超过吴英借贷资金的一半,案发时吴英尚欠林卫平借款3.2亿元。而法院认定吴英最终“集资诈骗”的金额,不过3.8亿元。

    让与会各方没有想到的是,林卫平、骆华梅两人开完会刚走出本色酒店,即被东阳警方刑事拘留。次日,本色集团被查封,来自义乌的掮客杨卫陵、杨志昂被拘留。此后,徐玉兰、杨军、杨卫江3人亦先后被刑事拘留。3月16日,吴英、林卫平等8人同时被批准逮捕。吴英案就此尘埃初定。

    今年1月22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涉及吴英案的林卫平等7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7人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定罪处罚,刑期从18个月至6年不等。其中林卫平向71人和1个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6515万元,除吴英外在义乌还有其他上线,借贷总额甚至超过吴英,然而只获刑6年。

    与林卫平等人的宣判较为平静不同,吴英案的审理,颇费波折。

    在今年4月16日吴英案开庭前,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和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08年2月和10月各起草了一份起诉书。

    在第一份起诉书中,吴英的罪名是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项,且两个罪名的主体都是本色集团,吴英作为本色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被列为被告。而在第二份起诉书中,罪名和主体都发生了变化,起诉罪名为集资诈骗,吴英作为个人被列为被告。

    在东阳市检察院起诉阶段,吴英与林卫平等8人一起被起诉,但由于量刑规格发生变化,吴英被独立出来,其一审地点由东阳市人民法院更换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方也由东阳市检察院变更为金华市检察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在刑法上区别很大,前者最高量刑是10年,后者最高量刑是死刑。”在今年4月一审开庭时,吴英辩护律师杨照东和张雁峰给吴英做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围绕吴英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该案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吴英的罪名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3个焦点,展开激烈交锋。

    “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杨照东说。

    但在一审宣判时,辩护律师有关上述3个方面的辩护,未被法院采纳。

    吴英成名、被绑架和被刑拘后,吴英及其家人曾先后聘请过3任律师。杨照东和张雁峰所在的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在业内颇有名气,杨照东目前还是黄光裕的代理律师。此次宣判,杨照东因另有安排没有到庭。

    但对吴英最为不利的,是此前浙江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案的宣判。同样以“集资诈骗罪”入罪的杜益敏经最高法院复核,最终被执行死刑。

    时代周报记者注意到,吴英案的开庭宣判是2009年12月18日,但判决书的落款时间为2009年10月29日。这意味着,早在宣判前40天,吴英的死刑判决已经认定。

    民间借贷困局

    吴英一审被判死刑后,民间对吴英是否罪该至死议论纷纷,即使在金华市中院内部,亦有不同声音。尤其在网络上,同情吴英、认为其罪不当死的观点,占据一边倒的位置。

    著名财经评论员叶檀认为,围绕吴英是否应被处极刑的激烈争议,事实上是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长期争议。

    在民间资本充裕的浙江,因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加上民间资本天然的逐利性,民间借贷一直盛行,尤其在温州、金华等地。

    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浙江省共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近200起,集资诈骗案件40多起,同比大幅上升。其中1亿元以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7起,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集中爆发,涉案金额近百亿。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通常很难界定,罪与非罪,泾渭并不分明。

    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曾联合下发一个主题为“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明确指出,“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诈骗犯罪”。

    著名财经作家吴晓波认为,杜益敏、吴英等诸多人物的出现,是在现有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的背景下发生之制度性悲剧。一个很可能的情况是,再过若干年,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杜益敏和吴英们的行为应是符合商业规律和合法的。

    在12月22日发表的《非法的吴英与“合法”的贪腐》一文中,吴晓波得出一个结论,当代中国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所有重要的改革都是自下而上推进的,因此具备了非法的天然特征;而众多高级别的贪腐都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因此在表象上看往往是合法的。

    吴英的罪与罚,死与非死,显然不仅仅是吴英一个人的事。  吴英,商业奇才还是诈骗罪犯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吴英案立时在社会上引起轰动,其热烈程度使2012年春节那个寒冷冬天为之逊色。

一、吴英其人

  吴英1981年5月20日出生,星座是金牛座,生长在浙江省东阳市一个农民家庭。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 或许是在东阳、义乌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和机会,让吴英的心不安分起来。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去姑姑的美容院学美容技术,后结识了丈夫周红波,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做起了生意。之后因发展需要在西街开设了贵族美容美体中心,当时几年“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不少钱。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最大的足浴店千足堂。“嗅”到了汽车租赁业商机,她就利用原先积累的资本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此后,她又接收了喜来登娱乐城,成了娱乐城的老板娘。

  吴英在这些涉猎的行业中,挣到了自己的第一桶金。除了有形的财富,更重要的是,吴英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很简单,吴英的客户几乎都是当地最有财富的一批人。

  有句话说,要想成功,就要和成功的人在一起。而吴英在与这些成功人士的耳濡目染中,逐渐锤炼了自己的商业禀性。个性豪爽的吴英“知交天下”,在与这些形形色色的朋友相处中,非常有心地吸收到了许多很有价值的商业信息。

  最重要的是,与许多普通人对商业信息“一听了之”不同,吴英只要耳朵边刮过这样的商机,就会马上去做。有时打个电话,就做成了一笔生意。

  “吴英的脑子转得实在快,而且动作更快。有时候她一天来回广州两趟,我们都不奇怪。”方先生对此啧啧赞叹:“吴英'神龙见首不见尾’,这样的快速度、高强度,连很多男人也赶不上”。

  当然,在朋友圈中为人仗义的吴英,并不只顾着自己赚钱。有好的赚钱机会,她也经常与朋友互通有无。有的朋友因此赚到了钱,会回报更多的有价值的信息。而她身边的朋友中,往往在吴英已经做完这笔生意数钱的时候,别的人还在考虑要不要做这笔生意。

  起先的几年,吴英经常奔波于广州与东阳、义乌之间,后来她投资的地域也越来越广。“她甚至到过大西北,做过化工原料,总之是哪里生意好往哪里钻。往往一个星期后,她打电话聊起来,已经完成了一个行业的转换。”方先生至今还感到不可思议。

  2000年后,吴英捕捉到了一个很大的商业机会——投资房地产。在当地和全国很多城市的楼市,吴英都有过涉及。住宅、商铺,吴英都炒过。到2004年,吴英在服务业和商贸业中完成的原始积累得到了成倍的膨胀。

  然而,期货市场才是她真正的创业实验田,在这里他的财富得到最大程度放大的。同时吴英广泛的人脉关系再一次发挥了作用,在朋友的引领下她了解了期货市场的“光明钱景”。而吴英在商贸界的摸爬滚打,也让她这个期货的“门外汉”,比业内一些专家更清晰地看到其中巨大的机会。在期铜的连续暴涨中,吴英的财富成几何级数增长。

  从服务业、商贸业,到房地产、期货,吴英几乎踩准了近几年中最漂亮的商业节奏,其财富积累也因此插上了翅膀。

  二、案情介绍

    拘留。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 

    一审。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如被告人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杨卫陵等人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又如购家纺赠送同等价值的家电等。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本案的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其资金也大多系非法吸存所得。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另外,吴英除了向本案十一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外,还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非法集资。被告人吴英除了本人非法集资外,还授意徐玉兰向他人非法集资,徐玉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人员达14人。

  被告人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如花2300多万元购买的珠宝,不用于经营,而是随意送人或用于抵押;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投标或投资开发房地产,造成1400万元保证金、定金被没收;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其中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万元;其本人一掷千金,肆意挥霍,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元。被告人吴英不仅随意处分和挥霍集资款,巨额非法集资款本人竟无记录,公司账目也管理混乱,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均无法进行审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  

上诉。上诉书上,吴英提出了5个上诉理由,她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吴英的律师张雁峰手里,有上诉书的副本。薄薄一页纸上,简明扼要地写了5点上诉理由:

  第一点,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吴英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只有极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不存在肆意挥霍;

  第二点,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没有对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而且用借款偿还公司经营债务,也是经营行为。吴英没有虚构借款用途。

  第三点,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吴英的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

  第四点,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吴英的个人行为;

  第五点,本案的林卫平等所谓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原判决明显是在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检举。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律师张雁峰7月29日说,一审判决后,吴英已在金华市看守所检举了当地约10名官员和银行负责人的受贿行为,其中以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本色集团)所在地金华东阳市的官员为主,但也涉及金华市官员,浙江省纪委和检察院已介入其中。

  据《时代周报》2011年7月29日报道,吴英举报的官员最高涉及某地副市长级别。其中,浦发银行丽水支行公营三部经理梁骅,已被相关部门带走调查。吴英被抓前,梁骅曾在农行浙江丽水灯塔支行担任行长,本色集团则在丽水有投资项目。早在被抓之初,吴英就举报湖北省荆门市原人大副主任李天贵和原中国农业银行荆门分行副行长周某的受贿行为(两人分别收受银行卡18万元和12万元),导致两人落马。  

    坦白。4月16日,通过8个多小时的庭审和本报一直追踪报道所掌握的材料显示,吴英资产,吴英与公诉方、辩护方的对答中,之前隐约可见的吴英和她的本色集团的资产与负债情况,已逐渐清晰。从另一个侧面看,浙江发达的民营经济背后的借贷链条以及缔结“怪胎”的路径也已清晰凸显。 

  胡润榜上的“黑马富豪”:马尾辫,黄马甲,当吴英出现在法庭上的时候,与2006年的那个传奇女子落差太大。

  至开庭审理之日,吴英借了9亿多,已经还了6亿多。也就是说,除了检方指控的3亿多元外,除却现有资产2亿元,吴英还有3个来亿没还。其中包括工程款1000多万,洗衣店、本色酒店等共300多万等等。

  吴英说,资金的这些差额都用到了公司经营。对此,她在法庭上也做了梳理。买固定资产1.4亿,期货投资亏4700万,投资珠宝1.4亿。洗车投资1000万,酒店投资5000多万,员工工资2000多万,房租1000多万,网吧投资800多万……

  吴英的故事,始于10年前。当时技校未毕业的她辍学经商,在东阳的十字街头开起一家美容店。从1999年到2006年,吴英的经商道路一直很平坦,美容店、KTV、千足堂足浴,虽不如后来传的那般神乎其神,却也赚了不少。“大概1000多万是有的。”吴英在庭上说。

  虽然,这个1000万的经营收益存在争议:法庭上,公诉方指出吴英与之前警方收录的100万有误。但吴英坚持,法庭上才是真实的,而100万的供词当时是受别有用心之人的误导所做的假口供。

  庭外,吴英的丈夫跟朋友在谈论,吴英之前10万元开美容院起家,然后实业扩展到千足堂、KTV、网吧等行业,三四年财富就累积到1000万。

  在投资实业中,吴英称自己还没出现过亏损。 

  旋风式的借贷扩张事实证明,在湖北荆门,吴英上述所说的几个项目,确实在努力促成之中。而且,吴英的“银弹”还击落了当地一名高官和某银行一名副行长。

  “2006年期间开公司的资金是否都来自借贷?”法庭上,公诉人士问吴英。

  吴英回答:“是。”

  就在2006年前后,小有成就的吴英开始改变商业策略。

  短短三个月内,她在东阳市工商局完成了15个公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备案事项,在注册成立了本色商贸有限公司、本色车业有限公司、本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色网络有限公司、本色概念酒店等实业公司之后,又注册成立了浙江本色控股集团公司。

  总共开设的公司涉及商贸、酒店、广告、婚庆等等,“大概七八家”,连吴英自己也记不大清楚了。

  而且,其经营的理念也令人眩目。

  比如本色车业有限公司免费洗车活动;布兰妮连锁洗衣店每天为前百名顾客免费洗衣等等,令业界轰动。吴英法庭上回答公诉方单单免费洗车一项投资多少的时候说,“1000万左右”。

  从起诉书看,吴英大部分的借款都集中在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间,那个时间段,的确是吴英经营大肆扩张的高峰。借贷金额从300万到上亿元不等,这些借款来自熟人介绍,从一个人最多的借款就有4.7亿多元,至今仍有3.2亿多元未能偿还。

  本色集团员工名录,粗略统计有774位部门管理人员及正式签约员工,其一般员工月薪为800元-1500元左右,部门总经理约年薪10万左右,而一些技术专才则最高年薪达12万。

  曾被吴英重用过的本色集团副总经理蒋辛幸(总经理方鸿离开后代行总经理职权)、集团副总兼财务总监吴喆、本色集团总经理方鸿等高管,要么手机停机,要么表示不认同吴英的投资策略及风格,而他们均为吴英本人或是其丈夫的同学与熟人。

  对于这种失败,吴英归结于自己“被抓”的结果。她在法庭上大致梳理了下自己的投资计划,但并没说具体。

  比如她说,投资的房地产都在升值,短短两年时间就翻番。湖北有一个100亩的市政工程由湖北的投资公司在谈判,投资数亿元,初步估算利润可翻四番。

  布兰妮洗衣店是吴英创立的一个洗衣品牌,免费推出每天前100名免费洗衣,当时最多的时候每天有300多人洗衣。

  吴英说,“当时在联系中的、有投资意向的客户(连锁的酒店)有10家左右。”

  另外,吴英还分别6次从杭州某珠宝公司处购买1.4亿余元的珠宝,并已经注册了商标。

  但是,事实证明,在湖北荆门,吴英上述所说的几个项目,确实在努力促成之中。

  然而,根据吴英运作的那段时间可以看出,事实并没有如她所预料那么乐观。在2006年4月开始谈,至其被刑拘,并没谈下这个项目。

  另外,“一个7000万投资的烂尾楼收购,利润也相当可观”。而截至吴英出事,她所谓的这些投资项目,尚停留在口头上。

  吴英的“融资版图”:吴英在短短的一年多扩张期间,投资的领域不仅局限在实业——她已经向“类金融”行业布局。

  其中,“信义系”担保公司是个代表。

  在湖北荆门,2006年2月开设了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是吴英和妹妹吴玲玲。注册资金1000万,其中吴英900万,吴玲玲100万。

  次月,浙江诸暨也有一家类似的“信义”公司开设,注册资金2000万,经营范围包括提供短期借款、贷款、抵押和融资等担保业务。

  浙江当地的企业界人士都熟知,该类公司主要是以股权投资或者项目并购为主。法庭上,吴英也承认,湖北的一些项目主要还是当地的这家公司操作,与李天贵接触的项目亦然。

  “相对来说,民间借贷来得容易些。其实在我们义乌这样的借贷很简单的,只要你让人看上去很有钱,然后开始的时候还本付息及时点。”

  然而,借贷的利率更高。

  吴英介绍,一般借贷1万元,每天要支付35元、45元、50元的利息费用。现在回顾,她认为,还在起步阶段,其实每个项目都是亏的,因为融资成本太高。

  公诉方认为,如此运转,如果不及时控制,吴英的资金黑洞将越转越大。然而,一切并非都如她所理想的方向运行。

  之前,曾经有传言吴英的财富积累于期货投资,但吴英在法庭供述显示,其实不然。吴英承认的确炒过期货,但恰恰相反,第一次借贷投资出现亏损的项目就是与人合伙投资期货,总共亏损4700多万元。

  根据公诉方提问,吴英说自己投资期货资金是分批进场。期间陆续支付合伙人大概数百万或上千万元。

  “为什么亏了还要给?”公诉方问。

  吴英说:“答应了就要给嘛。”据说,吴英的爽气在圈内是出名的,此事也可见一斑。

  2006年8月,吴英以刚成立的本色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收购了浙江博大置业名下博大世纪公园55%的股权,并付款2000万元。最终,由于吴英事发无力融资,该部分购房款被没收。

  炒房是吴英的另一大投资去向。从2006年7月开始,吴英在湖北荆门、浙江诸暨、浙江东阳等地购买了价值3500万元左右的房产,尤以东阳和荆门两地最为集中。

  7名资金“掮客”:吴英在庭审中承认,她向林卫平等人所借资金年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达到100%,到了后期资金链出现问题,甚至出现“3个月回报期”,即三个月的利息达100%,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正是在如此高额回报的诱使下,集资下线,从吴英处赚取差价。可将吴英的借贷资金进行拆解,分别形成了下述的塔式构架。显然,吴英是塔尖的人物。

  根据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市检刑诉【2008】114号”起诉书指控,吴英集资“诈骗”的38985.5资金分别来源于如下11处(排除已归还本金或者本息,以发生借贷的时间为顺序):

  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从毛夏娣处实际“集资诈骗”762.5万元;

  2005年8月至2006年11月,从周忠红处实际集资诈骗262.5万元;

  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从杨卫江处实际“集资诈骗”1036万元;

  2006年1月至9月,从龚益峰处实际“集资诈骗”387万元;

  2006年1月至10月,从叶义生处实际“集资诈骗”315.5万元;

  2006年1月至11月,从杨志昂处实际“集资诈骗”1135万元;

  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从林卫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2585万元;

  2006年6月至11月,从杨卫陵处实际集资诈骗1202万元;

  2006年8月15日,从蒋辛幸处实际“集资诈骗”250万元;

  2006年10月,从任义勇处实际“集资诈骗”750万元;

  2006年11月,从龚苏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榜单中,被另案处理的林卫平、杨卫江、杨卫陵、杨志昂已经被东阳法院一审判决。与之同时被另案处理的榜单外人士还有杨军、徐玉兰、骆华梅,与前者同时被外界称之为吴英资金7“掮客”。

  根据吴英本人在法庭上陈述,她在2005年左右开始进入借贷圈,杨军是其引路人,林卫平之前也不认识,也是杨军介绍。吴英否认自己给过杨军介绍费。

  证人蒋秀萍是杨卫江的下线的下线,也就是吴英借贷链条上的第四层。其证言,以证明2006年六七月份时,其给朱启明450万元。

  杨卫江的证言证明2005年11月底,吴英经杨军介绍从其处借款600万元,应给杨军的介绍费24万元,从奔驰跑车的买卖中抵扣掉。

  东阳市人民法院之前以非法集资罪判处他们一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其中就包括借给吴英4.7亿元的林卫平。

  林卫平是吴英案的关键人物,他原来的身份是义乌市文化局文化稽查中队长。林卫平,男,1968年8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在当地开有“小山宾馆”。

  2006年3月,经人介绍,吴英以成立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名向林卫平借款。首笔借款金额为500万元,支付时先扣除一个月利息60万元,实付440万元。

  而林卫平借给吴英的钱,都是向社会非法集资得来。林卫平的借贷生态,揭示了当地这种借贷关系不仅仅是上下级黏合那么简单,而是盘根错节,层层交叠。

  林卫平的链条是借贷人数最多的,有71人和1个单位。

  林于2007年2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根据一审判决书陈述,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1月,林卫平未经依法批准,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以借款、投资或资金周转等名义,向吴延飞、浙江一统实业有限公司等71人、1个单位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6,515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本金41,188万余元,支付利息6,996万余元。而林卫平吸存的资金并非完全借给吴英,同时还高息向陈镇等人放贷。 

  中间黏合层:整个借贷的生态,滋生了“中介层”。在吴英的借贷链条上,一个重要的中间层就是杨军和骆华梅,没经这层黏合剂,吴英可见很难跨进这个借贷圈。

  杨军,义乌人,1979年出生。根据东阳检察院的记载材料显示,2005年下半年,当时的吴英没有多大名气,汽车也是按揭购买的。

  那个时段,正是吴英“投资理念”起了变化的时间。在奔波借钱的过程中,吴英认识了杨军。杨答应充当中间人,于是介绍了杨卫江给吴英。杨卫江就这样成为吴英进入借贷圈后第一个与之产生借贷关系的老板。

  吴英通过杨军联系了杨卫江,三人谈了借钱的事,借了600万元。后听杨卫江讲这笔600万元的借款,杨军按每万元每天10元,拿了介绍费20多万元。

  同时,林卫平是吴英案中塔式借贷的除杨卫江之外的次级层之一。

  根据另一份东阳市法院判决上林卫平的供述,2005年下半年开始,他做资金生意。骆华梅是林卫平的表弟。有证言显示,骆华梅是帮林卫平开车、跑腿的,杨军和林卫平的相识是他在牵线搭桥。

  林与吴英之前也相互不认识,这两“大腕级”的连接中,杨军和骆华梅在中间起到了黏合作用。

  起初,杨军介绍吴英向林卫平借钱,林没借。2006年3月,杨军又通过骆华梅找到林卫平,称吴英验资用钱500万,面谈时讲好利息每万元每天40元,杨军要每万元每天10元的介绍费。

  吴英借钱,一般利息部分,都会在借款中预先支付一部分。以借贷林卫平的500万为例,支付时先扣除一个月利息60万元,实付440万元。据说,这是民间专业借贷圈的行规。

  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杨军带吴英到小山宾馆与林卫平见面,并同意了上述协商的借贷资金价格。到2006年7月前,林从吴英处结来的利息四分之一给了杨军。杨军将所得介绍费根据约好比例分给了骆华梅介绍费。

  2005年11月至2007年2月杨卫江未经依法批准,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以借款、投资或资金周转等名义,向朱启明等12人非法吸收存款7,06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本金5,670万元,支付利息36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杨卫江家属代为归还116.8万元。

  以文首的金守武产生的借贷关系为例。2006年3月至2007年2月间,杨卫江先后从金守武处吸收资金四笔,共计320万元,约定月利率4分。案发前,支付利息40余万元,本金未还;案发后,被告人杨卫江家属代为归还16.8万元。

  “我知道的,就有100来号人是这样去借钱的。”4月16日,浙江东阳吴英案庭审上午休庭之际,金守武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楼门口,拉住大批记者控诉自己320万借款追索无果后的艰辛生活。

  金守武是吴英借贷链条上的债权人,和杨卫江(吴英资金7掮客之一,已于另案中,被一审判决)是朋友,320多万元据说也是被杨卫江集合,借给了吴英。“2005年,我服装厂停业后,资金一时又没地方投资,就借给朋友赚点利息。” 

  林卫平的资金网在这个“塔式”借贷的生态上,每个层面都已经在当地深入到各个阶层,盘根错节,层层交叠。林卫平的借贷链条最具代表性。

  根据记者之前所得到的起诉书显示,林卫平的借贷目标首先锁定在亲友同事之间。第一类是林在义乌市文化局的同事,其在2006年全年共向9名同事吸收存款高达2000万元,大部分存款至今没有归还。

  第二类是其亲戚和战友。从2006年开始,林卫平开始从自己的亲戚和妻子的亲戚处广泛借贷,并向在义乌交警队、农行义乌某镇分行等几处任职的战友借款。此类借款总额高达6998万元。

  林卫平还把借贷触角伸向义乌市环保局、交警队、稠江街道、稠城街道、义乌市中心医院等.

  第三类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处,共借贷740万元。

  第四类则是一群从事资金生意者,他们在林卫平背后展开一张巨大而隐秘的资金网,从2006年2月开始,这群人向林卫平提供了总额高达6.2亿多元的资金。其中还出现了一家金华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名字,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胡某共向林卫平提供了7790万元的借贷资金,目前尚不清楚该资金的来源。

  对于上述部分事实和一审做出的判决,林卫平并不完全认同,其已与其他6名资金“掮客”一起提起上诉,并已开庭审理,在等待二审判决。 

  吴英的“亡命”八天2006年12月21日,正是杨志昂跟吴英谎称“有一笔20多亿美元的业务”,将她骗至温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签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团的营业执照及公章。

  “杨志昂说有20多亿美元的资金介绍给我。”庭审当天,吴英重提被资金7掮客之一的杨志昂“绑架”一事。

  杨志昂,男,1973年出生,律师,吴英资金七掮客之一。同年3月16日,杨被依法逮捕, 5月8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07年11月30日经东阳市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而最终导致吴英案发的,杨志昂也是因素之一。

  据起诉书认定,他借给吴英3630万元,至今仍有1135万元没还。

  法庭上,吴英再次披露,2006年12月21日,正是杨志昂跟吴英谎称“有一笔20多亿美元的业务”,将她骗至温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签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团的营业执照及公章。

  这次“绑架”直接导致了本色集团的崩盘。重新回首,在吴英案中,杨志昂与吴英的借贷关系已经开始恶化。

  这是一个民间借贷恶化追索的典型版本。

  吴英申诉,“去年12月21日起因债务纠纷我被义乌市的杨志昂、杨卫林、杨志兵、高峰等十余人绑架,失去人生自由达八天之久,严重扰乱了本公司的正常运作,损失巨大……”

  “绑架期间,先后到过杭州、温洲、安徽马鞍山、江苏镇江,对我进行搜身、猥亵,扬言要将我杀死抛入江中,并强迫我签署空白文件三十余份,将我携带的现金数万元、现金支票330万、银行卡数张(强逼告诉密码)洗劫一空。12月27日他们派人到东阳将我上亿元的珠宝拿走,又在同日将我公司的14处房产的全部证件、29辆汽车的全套文件及有关财务凭证全部拿走……”

  “2007年1月18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利用我强迫签署的空白文件为依据,以(2007)荆民三初字第44号强行缺席裁定,将我荆门房产三千多万元进行查封,涉案金额达2亿元之巨。”

  2007年2月,吴英被警方逮捕后,本报在吴英事发之际,独家报道了吴英的绑架事件。差不多同个时期,杨志昂因吴英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逮捕。三个月后,杨志昂委托律师,将湖北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与吴英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的纠纷案予以撤诉。

  但东阳市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分析,吴英案发,这起“绑架”事件并不是直接导火索,但也给有关部门的案件侦查提供了重要线索。

  从吴英与杨志昂的借贷纠缠案中,折射出民间高利贷者在债务纠纷发生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其追讨债务的行为一再升级,有的将直接触犯法律,有的或会使用更为隐蔽或是曲折的手段。

  据此,杨志昂等人与吴英的债务往来数额超过数千万,根据上述该份判决书,七掮客中,除了吴英的干姐徐玉兰吸存利率基本符合法定外,其他6名吸存或者放贷的月利率基本上达到4分以上,高者甚至超出一角。

  其滋生利息惊人,远高于2002年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所明确的定义: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银行震动:2006年12月28日晚,吴英获得自由,当日晚上8时许即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但当时警方并没给予立案。而吴英因为这八天的失踪,企业运转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吴英内外交困的时期,系列发生的事件显示,吴英为了保证资金链正常运转,也开始了铤而走险。

  法庭上,吴英承认,2006年10月、11月、12月,公司资金链快断了。绑架事件就发生在那个时候。当时欠了4个多亿,被绑架的时候,固定资产还有2亿元。

  其实,吴英的法庭陈述进一步透露,不管其目的如何,她购置的固定资产,目标就是想从银行借款。当时也曾到银行借贷,但极难从银行系统融资。不仅如此,在吴英资金链运转最为艰难的时刻,曾经借贷的一笔资金,银行则提前开始了催款。

  2006年12月28日,吴英经历了“八天”重获自由当天,某媒体报道,吴英所有的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指资金链紧张,工商银行东阳市支行“正在对本色集团催要一笔约1000万元的贷款”。

  “吴英的高调也是她迅速滑落的最重要因素。”当地一名一直关注吴英事件的企业家认为。而且,做企业的都明白,唱盛不唱衰的道理。一旦传出资金链紧张的事,再有实力的企业也难逃被拉垮的命运。

  本色的确在当地银行有一笔1550万元的3月期贷款,但还款日期为2007年1月8日,当时,有银行人士介绍,本色在12月28日下午,就提前还了这笔贷款。

  其实,这时的本色资金的链条已越转越紧,吴英后期几乎在为资金的借贷而奔命。在这样的一种资金逼迫下,开始铤而走险。

  银行的“冷漠”使吴英将融资矛头转到了上海等地。

  根据吴英当庭陈述,当时,上海一家公司答应借吴英5亿的(但具体公司并没透露)。然而吴英融资所得的是一张假票据:当时吴英将票据拿到相关银行查询,银行行长电告她,这是一张假票据。

  此时,吴英遭遇的“假汇票”事件正如她当时的高调一样,迅速向外界扩散,加速了其资金链断裂。

  4900万元假汇票被银行没收,银行还是工商银行东阳市支行。2007年1月6日,在东阳邻县义乌市的“稠州论坛”上,一网名“小老子”发帖称,东阳工商银行没收了一张“假汇票”,面额高达4900万元,出款方为广东一家集团公司,受款方为本色集团。

  随后,一直关注吴英财富来源的媒体记者纷纷向工商银行东阳市支行求证,根据当时的报道,该行有负责人证实确有此事,事发日为1月5日。当地人民银行和公安局已介入此事。“我们银行没受到损失,具体情况要问公安局。”该人士称, “无水印”或者填写项目缺失均可视为“假汇票”。

  重提假汇票,法庭上,吴英说:“我也是被人骗的。”

  出现此次“假汇票”风波后,当地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分析,“假汇票”的出现有3种可能,一是“本色”是受害者,被别人耍了;二是“本色”自行或与人合谋“炮制”假汇票,想骗银行;最为不可能的第三种可能是,这是张“错票”。

  吴英与她的本色一波波向深渊滑进。这次被吴英称之为绑架事件同时将吴英的一个作假行为揭露出来。

  “假印章的事情你还记得吧?”法庭上,公诉方问。

  “记得。”吴英进一步说明自己制造假印章的目的。当吴英资金链绷紧在外界盛传的时候,借贷陷入了恶性循环,为了摆脱困局,重塑形象,吴英造了两个广东某银行的印章,“只想证明我在银行有存单质押的业务,以达到融资目的。”

  而且,吴英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这两个银行的假印章其实没有真正用起来,“在被杨志昂绑架的时候,就被拿走了。”

  启动金融监控:中国人民银行东阳市支行监察到,2006年常有大笔大笔的巨额资金从义乌甚至中国各地,通过当地银行转到东阳吴英的账户上,由此觉得十分可疑。

  不管哪种原因,吴英和她的本色如果在短期内再想向银行贷款,那简直是不可能。不仅如此,东阳当地的金融监管层也开始“关注”吴英动态。

  金华地区的东阳和义乌,由于经济特色决定,民间资金浑厚,根据金融机构对2006年的记录,各项本外币存款余额总计为214.6亿元,义乌市2006年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375.3亿元。

  正是当地雄厚民间资本造就了吴英圈钱神话的。

  “东阳的民间资本非常强大,而这些雄厚的资金需要找到增值的途径,为吴英非法集资提供了天然的土壤。” 当地人士依然不会忘记,在金华这样浑厚的民间资金上滑倒的,不仅有吴英,之前还有金信信托的总经理,被业界称为资本鬼手的葛政。

  而本案与葛政事发后明显不同的是债权人上。当地人依然记得,葛政出事后,债权人排队登记,而吴英案债权人却鲜有露面。

  其实,正是因为有这些大小的先例,当地金融监管机构对“高调”的吴英早有关注。

  当地一名监管人士透露,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刚通过了反洗钱法,而被外界传为神秘富豪的吴英却在此时向银行要求贷款。

  更令人怀疑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东阳市支行监察到,2006年常有大笔大笔的巨额资金从义乌甚至中国各地,通过当地银行转到东阳吴英的账户上,由此觉得十分可疑。在掌握初步证据后,他们马上向金华上级部门作了汇报,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分行又马上向省里汇报。

  据相关人士透露,早在2006年的11月即制定抓捕吴英计划,这个时间节点早于杨志昂“绑架”吴英。

  “网吧、洗衣店、酒店、洗车店都是服务业,在东阳这个人流量有限的小城市,把几个亿砸在这些行业上实在匪夷所思。”正是这些看似没有效益的疯狂投资行为引起了中国人民银行东阳支行“反洗钱”部门的警惕。随即,一场针对吴英和本色集团的金融调查悄悄拉开帷幕。中国人民银行东阳支行“反洗钱”部门在经过7天的秘密调查后,结果发现,吴英洗钱行为不成立,但是她涉嫌更为严重的金融犯罪———非法集资。

  中国人民银行东阳支行迅速将这一重要情况上报给了上级金融部门,随后金融部门又向浙江省公安厅进行了通报。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浙江省公安厅制定了抓捕吴英的计划。 

  罪与非罪之辩:杨照东透露,目前控辩双方采集到的证据存在很多争议,其中最大的一项就是,吴英借来的巨款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诈骗,这是决定吴英最终将面临怎样刑罚的关键。

  “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法庭上,吴英的辩护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为吴英做无罪辩护。

  杨照东还透露,目前控辩双方采集到的证据存在很多争议,其中最大的一项就是,吴英借来的巨款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诈骗,这是决定吴英最终将面临怎样刑罚的关键。

  “两次起诉的变化,体现了包括罪名在内共三个方面的变化:其一,一审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区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15年,中级法院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以上;其二,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最高可以是死刑;其三,第一次起诉时认定单位犯罪,此次则删除并改为个人犯罪。”吴英的代理律师杨照东说。

  金华市检察院派出了该院的浙江省检察业务专家、专职检委会委员卢岩修和公诉处副处长许达出庭支持公诉。

  双方关于罪与非罪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的三大法律要素:

  第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17.5%,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

  辩方律师称,根据法理规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满足: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等条件。而吴英投资本色,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经营就一定会失败,不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另外,虽然吴英有购置包括法拉利在内的大量高级轿车的行为,但这些车子是用于公司经营,不属于肆意挥霍。

  第二,没有使用诈骗方法。检察机关称,吴英明知本色集团的经营状况不可能负担如此高额利息,仍向债权人大量借贷用于偿还利息,明显属于诈骗。本色集团旗下产业不过是吴英非法集资的工具。

  辩方律师辩解,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方法的定义是,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吴英将集资款用于归还本色集团经营所欠债务,并没有虚构集资用途,也没有编造虚假证明文件,不构成使用诈骗方法。

  第三,.有没有非法集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吴英的集资对象是否属于“社会公众”的范畴,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与大部分集资对象之前并不认识,应该归入“社会公众”的范畴。辩方律师不同意这一说法:目前起诉书认定的吴英的集资对象只有林卫平等11人,这些人有些是吴英的亲朋好友,有些后来成为了本色的高管,属于特定人员,不属于“社会公众”。

    二审。亿万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开庭 称7.7亿系借款。

    2011年4月7日,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2009年,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据了解,此次二审,吴英借资的行为是否为“集资诈骗”已成争议焦点,而父亲吴永正曾向媒体透露二审中律师仍将为吴英发起无罪辩护。 

  吴英于上诉书中提及上诉理由时认为,其本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意图,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仅有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物品,因此不存在肆意挥霍。同时,吴英称未实施欺诈行为,也没有虚构借款用途。其余的上诉理由还包括,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而所谓的部分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在看守所内,吴英先后写了三份共计数万字内容的《上诉材料》、《控告材料》、《检举材料》并提交给浙江省高院。

  三、后续发展

    吴英检举官员名单浮出。吴英父亲吴永正希望律师前来,拿到吴英举报的其余7个官员名单,其中并不排除东阳市官员位列其中。吴英另一辩护律师张雁峰目前意欲安排此事。

  吴英一审结束后曾连写控诉材料,检举了湖北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天贵、荆门市农业银行原副行长周亮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灯塔支行原行长梁骅,此三人都已分别获刑。

  张雁峰称,吴英另检举了7人左右,二审时时机还不成熟,作为线索保存。

  8月25日,东阳市政府宣传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被举报官员名单尚未公布,自己曾向纪委询问过,名单公布一定会按照程序走。

  一审前,东阳市政府十几名官员曾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官判处吴英死刑。一审判决完后,这些官员又曾到省高院,要求二审维持原判。

  8月24日,目前至少知道有3名官员参与联名信一事。

  对此,宣传部负责人表示:“绝对排除也不敢讲,但到底是否有此事,应该向省高院求证。按照东阳市政府目前掌握的情况,并没有联名信这回事。以政府干部的素质不大会发生这种干预司法的事情。”

  另一被搅进吴英案的势力则为广厦集团楼忠福家族。据媒体披露,吴英2006年遭遇的绑架案、2008年被捕后东阳公安低价拍卖本色酒店经营权、吴英拥有55%股权的博大花园被查封后重新开业等事件,都有楼家人参与其中。

  2011年7月14日,广厦控股公开声明与吴英案无关。

  吴永正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东阳市政府解释其在2007年2月10日在媒体上发布的查封本色集团财产的公告,以及庭审前拍卖吴英资产的行为。

  发回重审。2011年11月4日,主审该系列民事诉讼的浙江省高院法官王军向记者证实,本色集团部分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将由浙江省高院发回重审。一审被判死刑的吴英,迎来了一丝曙光。王军称此案正在进行相关移交的程序,将发回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可他并没有透露发回重审的原因。

该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房产,是本色集团名下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吴英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购置了大量房产,在其集资诈骗案发后,法院冻结了本色的部分资产。东阳市公安局的一份十几页的材料列明了本色的房产情况:103处房产,还有购入的房地产项目股权。其刑事案件代理律师张雁峰认为民事案件发回重审是个好信号,如果改判,对吴英的刑事案件来说是个利好,虽然起不到决定性作用,但是会有影响。“可以佐证本色的资金流向,使吴英的案子更加清晰。”张雁峰律师还透露,吴英在看守所内仍然在思索这一系列假合同的来龙去脉,并写了部分申诉材料托其带出,近日将提交给省高院。

  二审宣判。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

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做出上述二审裁定。

    民间热议。因集资诈骗罪二审被裁定死刑的“吴英案”,在中国引发了一场罕见的讨论,舆论集中在当前中国正势图突破、但困难重重的金融体制改革上。

  法学家、经济学家和一些企业家认为,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也不会有“吴英案”,“吴英案”是当前改革过渡期的产物,需要在改革中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加以解决。一些知名学者和律师为吴英求情,认为吴英的犯罪行为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原因,而且很多网友认为吴英罪不至死“呼吁放生”。

  一些知名学者和律师为吴英求情,认为吴英的犯罪行为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原因,而且很多网友认为吴英罪不至死。吴英并非因集资诈骗而获死刑的第一人。2008年,浙江已有5人因此罪名被判处死刑,但大都没有引起太多社会关注。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浙江省金融法学会会长李有星等法律学者认为,这起案件之所以突然引起如此关注,一个重要的背景就是,随着中国死刑改革的推进,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日益成为共识。

  民间的热议并不仅仅止于死刑改革。“人们对一个集资罪犯的同情,很大一部分是出自对现有金融制度的不满”浙江省政协委员、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钱水土说。钱水土说,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但金融市场还没完全开放,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从正规渠道没法满足,肯定要寻找其他渠道。民间借贷在中国特别是经济发达的长三角一带异常活跃。由于缺少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无法进行科学统计。“在现有的资金供给制度下,民间融资必然存在。因为银行的资金供给里面,它的对象就锁定了,会有一大批人拿不到银行资金。但拿不到资金不等于不发展、不做生意、不投资”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姜丛华说。金融垄断的结果,一方面是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面是地下金融市场极度活跃但也极度危险。

  专家们认为,企业对资本的渴求和现有资金供给体制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把吴英判死刑,似乎难以帮助解决这个矛盾。对“吴英案”议论的理性民意集中体现在对现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平的期盼。

    高院辟谣。2012年2月6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我们已注意到近日网络上有关浙江高院枉法违心无奈判处吴英死刑的帖子”,这些帖子完全是造谣,该院将依法追查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我们高院已注意到最近网络上专家学者、民营企业家和普通民众对吴英案的关心议论”该负责人说,吴英案在浙江省已依法走完审判程序,现已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资产披露。东阳警方称,吴英旗下货物、经营权、汽车等部分资产变现后现均存放在专案组的专用账户上分文未动,将

按照法律程序处置。

  目前吴英旗下房产共有100余套被警方查封。这其中包括湖北荆门、东阳、诸暨房产等。吴英和本色集团车辆涉案扣押41辆,目前已经被拍卖掉30辆,拍卖所得是390万元,还有11辆没有拍卖,包括法拉利等豪车。吴英珠宝以翡翠原石为主,大部分被吴英抵债出去,如吴英曾向丽水一位华侨借款数千万,以珠宝抵债。目前部分珠宝已被当地警方追回,经吴英签字后存放在警方。吴英旗下本色概念酒店经营权及店内物品也在之前拍卖中以450万价格被他人所得,目前已改为百特概念酒店。

    商业理念。东阳市公安局停车场内,停着吴英的冰蓝色法拉利。东阳市公安局民警带着《法治周末》记者前去看时,法拉利已经蒙着厚厚一层灰尘,侧面一块玻璃已无,后座更是锈迹斑斑。

  根据东阳市公安局交给记者的通稿,这辆法拉利属于吴英未被拍卖掉的11辆车中的一辆。

  “豪华车贬值很快,现在这辆法拉利可能也就只值几十万。”公安局民警告诉记者。

  而当初吴英则以375万元购入这辆冰蓝色跑车,用作婚庆公司婚车之用。同本色集团其他资产一样,这辆车曾经承载着吴英以及她的本色商业帝国轰动一时的繁华与梦想。

  吴英热衷经商,技校还有一年毕业时,她看别的同学经商成功,便也辍学在东阳的十字街开起一家美容店。

  从2001年到2005年,吴英自有的生意做得有声有色,美容店、喜来登俱乐部、千足堂足浴、韩品服饰店,按她之后自陈,身家有2500万元。

  吴英的抱负显然不囿于此。从2006年开始,本色集团身影渐现。

  2005年年底,吴英注册了“本色”系列商标,想成立一个以酒店连锁结合商贸经营模式的企业。吴英投资5000万元装修本色概念酒店,酒店每个房间风格各异。

  2006年3月2日,吴英成立诸暨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月,在东阳成立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并租赁7000平方米的房子准备做家居商场;在湖北成立荆门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月,成立汽车美容公司。7月,成立洗衣店。8月,成立本色广告公司、酒店管理公司、洗业管理服务公司、电脑网络公司、装饰材料公司、婚庆公司。9月,成立本色物流公司。

  仿佛一夜之间,千亿富姐吴英冒了出来。

  一位曾在东阳电视台工作的人回忆:“我当时也很吃惊,吴英怎么会那么有钱,一年前来找我投广告的时候,两万元的广告费还要问一万元行不行。”

  “我当时就关注过吴英,太高调了,树大招风。”一位东阳本地人告诉记者,“毕竟是个小姑娘,根基浅,上下也不一定会打理,最后(商业盘子)肯定转不动的。”

  从几位曾参与本色集团业务的人的描述中,吴英的思路清晰起来。她希望将本色一条街的产业串成一个产业链,这条街上,概念酒店、精品酒店、商务酒店遥相呼应;酒店中的家具、家纺又完全可在家居商场买到;街上有本色网吧、足浴店,对面则有简易休息室、外卖店;附近有洗衣店、洗车,这两个店的免费活动则是为本色做广告、打品牌。

     四、浙江省高院就吴英案争议答问 称判其死刑合法

     浙江省高院吴英案二审审判长:为何维持其死刑判决?

  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而最近一段时间,有关吴英案是不是该判死刑,究竟该不该被归为集资诈骗等一系列问题在民间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日前,本网记者采访了浙江省高院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审判长沈晓鸣。他就网友们比较集中关心的问题,作了回应。

  浙江在线记者:二审法院为什么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

  沈晓鸣: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巨额负债和大量虚假注册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等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作各种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实际骗取3.8亿余元,尽管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符合我国的法律和死刑政策,所以二审维持了原判。

  浙江在线记者:请审判长介绍一下法院查明的案情事实。

  沈晓鸣:吴英是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人,曾经营过美容店、理发休闲屋等。2005年3月,吴英开始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于2006年4月成立东阳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而实际上此时的吴英已负债1400余万元。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钱财,吴英用骗来的5000万元注资成立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接着又以同样的方法在同年7月至10月间,先后成立东阳开发区本色汽车美容店、东阳开发区布兰奇洗衣店、浙江本色广告有限公司、东阳本色洗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阳本色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东阳本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阳本色婚庆服务有限公司、东阳本色物流有限公司等9个公司,并组建本色控股集团,子公司包括本色广告、酒店管理、洗业管理、电脑网络、婚庆、装饰材料、物流等。公司股东工商登记均为吴英及其妹,但是其妹并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所以,实际上就是吴英一个人的公司。吴英用集资诈骗款虚假注册成立上述众多公司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但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支付高额中间费为手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蒋辛幸、周忠红、叶义生、龚益峰、任义勇、毛夏娣、龚苏平等11人处非法集资77339.5万元,用于偿还集资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尚有38426.5万元无法归还。

  此外,吴英还用集资诈骗所得资金购买的房产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抵押借款共计6619万元,案发前仅归还1000万元,尚欠5619万元。因公司装修、进货、发售洗衣卡、洗车卡等,由相关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申报债权总计2034余万元。2006年10月,吴英以做珠宝生意为名从方黎波处购进标价12037万元的珠宝,仅支付货款2381万元,其中大部分珠宝被吴英直接送人或抵押借款。

  浙江在线记者:有网民认为吴英是民间借贷,法院为什么要认定她集资诈骗?

  沈晓鸣:吴英的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而是集资诈骗。理由是:

  1、吴英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的方法非法集资。

  第一,在案证据证实,吴英在向他人进行高利集资时,均虚构投资商铺、做煤和石油生意、炒期货赚钱、资金周转等各种虚假理由,如在向林卫平、杨志昴、杨卫江、龚益峰等人集资时,虚构合作投资广州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在向杨卫陵等人集资时,虚构炒铜期货赚了大钱,等等。但实际上,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纯属子虚乌有,炒期货亏损近5000万元。不但如此,吴英还用非法集资来的1600多万元给杨卫陵等人分红,诱使杨卫陵的下线源源不断地提供资金给杨并催促杨将钱给吴英,吴英从而又从杨卫陵等人处集得9600多万元。又如,在向周忠红、毛夏娣等人集资时,虚构做煤、石油等生意,并许以每季高达50%的利润分成。

  第二,吴英为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采用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并用这些公司装扮东阳市本色一条街;买断东阳至义乌道路两边的广告位,集中推出本色集团各公司宣传广告;支付保证金后,一次性签订大额购房协议、高调参与大宗地块竞拍,制造轰动效应,但事后又不购房、购地,分文不付;将骗购来的大量珠宝堆在办公室炫富,或随意送人,在公众面前制造暴富假象,蒙骗集资对象及他们的下线。

  第三,一旦有中间人拉来资金大户,吴英即带其参观本色公司一条街,提供大堆虚假购买房地产协议和用诈骗款购买的房产证,从而使得为数众多的受害人对吴英的财富信之不疑,“自愿”将巨额款项投给她。

  第四,到集资诈骗后期,为了应付挤满本色概念酒店的讨债人和继续集资诈骗,吴英还伪造了4900万元假的工商银行汇票和私刻了两枚广发银行业务专用章。

  2、吴英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一,吴英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仍大肆高息非法集资。吴英本来就没有经济基础,自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已负巨额债务,其后又不计条件、不计后果地大量高息集资,根本不考虑自身偿还能力,对巨额集资款又无账目、无记录,并向本色集团高管和员工隐瞒前述行为,致使他们都不知道钱从哪里来流向哪里去。

  第二,吴英以高额利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吴英刚开始集资的回报条件就达到每万元每天30元至50元,且给介绍集资的中间人每万元每天10元或每季30-100%的好处费。但其并未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也不可能获得如此丰厚的利润。到后期集资的回报条件是受害人说了算,吴英曾指示帮助其集资的人:什么条件都能答应,只要能拿到钱就行。

  第三,吴英并未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吴英除了将少部分非法集资款用于注册传统微利行业的公司以掩盖真相外,绝大部分集资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一是为了造成其守信誉和巨富的假象,骗取更多的钱款,吴英将部分集资款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一次性签订上万平方米的购房协议并交纳上千万的定金,但事后又不买房,参与竞拍土地将价格抬到最高拍得后就不支付余款,因此仅被没收的预付款、定金、保证金就达4000多万元;用集资款购买1亿多元珠宝,随意赠送他人、或摆在办公室炫富等,她曾对珠宝商说“我的钱太多了、不知怎么花”;还用集资款进行赞助等,欺骗群众。二是肆意挥霍集资款。吴英本人供认购物从不计较价格,经常到商场扫货,往往一次购买几十万元,在不到一年时间内个人吃玩和购物花费就有1000多万元;吴英喜欢车,用集资诈骗来的钱购买法拉利、宝马等豪车40多辆共计近2000万元,其中一辆二手法拉利就用了375万元;还用集资款进行赌博。至案发前,吴英已四处躲债,根本不具偿还能力,造成巨额集资款不能归还,还有大量债务。

  吴英的上述种种行为显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集资,一、二审法院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与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的刑法规定相符。

  浙江在线记者:有关报道上说,吴英案件虽金额巨大,但集资对象只11人,且为亲友,这是否可以认定为向“社会公众”集资?

  沈晓鸣:目前认定的吴英案的直接受害人虽只有11人,但从本案证据情况看,其中仅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4名受害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20多人,而这些人的下线就更多了,涉及浙江省东阳、义乌、奉化、丽水、杭州等地,都是普通群众,因此,认定为向社会公众集资,是于法有据,合乎情理的。况且,吴英也是明知林卫平等人及下线的款项是从社会公众吸收而来。同时,判决认定的这11人并非吴英的亲友,而是通过集资过程中经支付高额的中间费认识的。另外,吴英还以各种形式的广告、签订大量购房协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其一夜暴富的神话,以骗更多的不明真相的公众资金。故吴英的行为显属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具有公众性。

  浙江在线记者:有媒体报道,吴英在看守所内检举了多名官员,希望通过立功争取宽大处理,请问吴英是否存在立功表现?

  沈晓鸣:吴英确实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事实。经查实的均是吴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向公务人员行贿,尽管相关被检举人已经被处以刑罚,但吴英的行为属于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

  浙江在线记者:二审宣判后,吴英的律师在网上提出吴英被判处死刑与“银监会关注此案”及地方行政干预等因素有关;还有人在网上说,吴英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十几名东阳市政府干部联名写信,要求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审判长怎么看?

  沈晓鸣:我们注意到这方面的报道。但是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法院审理过程中,都没有发现任何所谓与“银监会关注此案”及地方行政干预有关的情况,吴英辩护人的说法完全没有根据。法院审理中也没有发现政府部门的干部写信或以其他方式上书要求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的情况。(浙江在线 施宇翔)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五、社会反映    吴英案二审宣判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轰动,成为2012年那个春节人们聚会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媒体更是不遗余力,热炒话题。    环球时报:重新审视死刑2012年01月21日;原标题为《死刑正在中国被历史性再审视》)     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对犯集资诈骗罪的“女富豪”吴英死刑判决。该判决在互联网上引起很大争议。我们认为司法独立应当受到尊重,但舆论的态度反映了一个动向:中国社会对严重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正在经历历史性的再审视。

反对处死吴英的人,理由大体是一个:这是一起经济犯罪,没有命案。由于案犯是31岁的年轻女性,不排除这个身份帮她赢得了一定同情。去年几起舆论高度参与的涉死刑案件,如药家鑫案,主导性意见都是要求判处案犯死刑。其中云南邵通案,舆论是在终审未判死刑之后强烈要求改判死刑。吴英案是近年舆论对死刑犯要求改判非死刑的少有例子。

但看上去混乱的舆论,似乎甄别了这几个死刑之间的不同点。药家鑫和邵通案都是命案,故意杀人证据确凿,舆论的要求是对“杀人偿命”原则的捍卫。而吴英案是没有直接伤害生命的集资诈骗案,舆论在此案上发出的,是对“不杀人也偿命”的质疑。

尽管互联网上的声音总是复杂的,但围绕吴英案的舆论动向仍很不寻常。它是中国公众要求缩小死刑范围的一次态度宣示,如果将前几次舆论对死刑的介入连起来观察,那么可以看到一个趋势:中国公众要求将死刑的适用范围局限在故意杀人罪上。

当然这是不稳固的,杭州市前副市长许迈永因贪污罪被执行死刑,舆论中鲜有人质疑。当“仇官心态”和“保护生命”相撞时,后者仍然处于劣势。

虽然这次舆论的参与会再次对司法独立形成干扰,但中国公众对死刑态度的温和转变,他们对“不杀人不偿命”的首次集体呼吁,却与人道主义对待重犯的世界司法潮流形成了契合。

长期以来,“钱”和“命”在中国人的集体意识中是连在一起的。部分原因是中国人太穷了。经济犯罪如果涉案金额巨大,“以命抵债”天经地义。这样的观念已同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司法精神相去甚远。

中国减少死刑应坚决从经济犯罪领域起步。这次围绕吴英死刑的争议表明,社会已对“不杀人不偿命”有了一些思考和最初的共识,中国立法和司法机构应抓住这个机遇,使减少死刑在中国获得突破。

“不杀人不偿命”应适用于所有经济犯罪者,包括民愤巨大的贪官。要帮助对生命的尊重战胜盲目的仇官情绪。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舆论权力面前的坚持,这与它在权贵面前的坚持具有同样的意义。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与社会的思想和道德面貌是大的契合关系,社会观念的重大变化必然会对司法产生影响。希望最高法院在是否核准吴英死刑的问题上,对中国社会死刑观念的变化做出准确的评估。

财经作家吴晓波:到底是谁要吴英死。1986年,《人民日报》记者孟晓云到浙江温州采访,在一个长篇报道中,她用了这样的一个开篇:“傍晚,过了六点,国营商店关了门,个体户便活跃起来。”

  这是一个充满了寓意性的情景:阳光下的市场是属于国营企业的,黑夜则属于个体户。

  在孟晓云那篇充满了正面报道气质的通讯中,她并没有涉及这样的内容——就在当时,一群属于黑夜的“金融鼹鼠”正让温州陷入空前的混乱。

  随着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在那时已有“半壁江山”之称,民间对资本的需求空前高涨,然而国营的金融机构完全无法提供任何服务。在1984年,温州苍南出现了建国之后的第一家民间钱庄——方兴钱庄。遗憾的是,它的招牌仅仅挂出一天,就被当地的农业银行以违反国家规定为由摘除了。从此,民间金融在毫无制度约束的前提下,转入地下。从1985年之后,温州九县两区30万人卷入民间借贷活动,涉及发生额达12亿元之巨。由于无法可依、地方政府不知管控,便很快转化为恶性的高利贷事件,当地人称“抬会”。到1986年春夏,资金链突然断裂,各地相继爆出会主潜逃的消息,抬会体系瞬间雪崩。短短三个月中,温州全市有63人自杀,200人潜逃,近1000人被非法关押,8万多户家庭破产。

  这是1949年迄今,最为恶劣的金融破产事件,地方政府开始抓捕和通缉那些知名的会主,以杀一儆百的方式来平息民愤。一位33岁、名叫郑乐芬的妇女被当成罪大恶极的首犯,判决死刑。

  令人惊奇的事情是,郑乐芬一直要拖到五年后的1991年9月才被正式处决,在这段时间里,浙江法律界对死刑判决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郑乐芬的辩护律师认为,抬会本身是一个骗局,郑氏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会员的钱财为目的,应定性为诈骗罪,以此论刑,郑氏罪不当死。

  而法院是以投机倒把的罪名判定死刑的。从法院提供的证据来看,郑乐芬并没有诈骗钱财的行为,她与会员订立合约,签名盖章,双方对抬会的经营方式都是明知的和认同的。郑对会员收款、清点、记帐、付款,均按约定的事件和数额办理。抬会崩盘后,当事人均认为,他们跟郑乐芬的交易属于你情我愿,没有骗取钱财的动机。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之罪重点是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应定投机倒把罪,根据情节,可处极刑。

  就在郑乐芬被处决的1991年,在距离温州600公里之外的金华东阳,一位时年10岁的乡下姑娘吴英,正背着书包,走在去小学的土路上。她不会料到的是,二十年后,她将步郑乐芬之后尘,成为另一起民间金融事件的牺牲品。今年1月18日,吴英案二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对被告的死刑判决。在过去的两周内,舆论界及法律界出现了一股为吴英求情的热潮。

  当年致郑乐芬于死地的投机倒把罪名,已在1997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被去除了。而此次判决死刑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在过去的两年里,有另外两位浙江籍女性――丽水的杜丽敏和台州的王菊凤因同样的罪名,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

  很多求情者把主诉求放在了地方官员贪腐和资产处置的不正当性上,有传言,东阳当地政府官员私自拍卖了被没收的资产,而吴英在庭审过程中交代了一些官员参与高利贷活动的事实,以致于十多位官员集体向上级写信陈请,希望严惩吴英。在很多人看来,正是这些人是杀死吴英的“凶手”。

  然而,在我看来,事实要深刻得多。真正杀死吴英的不是某个个人,而是制度本身。

中国自从开始现代化运动之后,国家主义——它有时被称为国家资本主义,有时则又叫国家社会主义,一直是占据主流地位的思潮。孙文当年提出著名的三民主义,其中民生主义的宗旨就是“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国民政府在1935年进行法币改革之后,国有资本便开始全面控制金融业。到1948年,国家资本在银行资产中的比例超过了90%。国民党迁台之后,仍然不改国策。到1986年,台湾政府当局仍然控制了79.9%的银行资产,其金融自由化的到来,是随着党禁的开放而逐步开始的。

  在大陆地区,1949年5月,人民解放军攻占上海,在半个月后就关闭了上海证券市场。1956年之后,更是全面禁止私人资本进入金融业。到1978年之后,随着东南沿海地区私人企业的复苏,民间对金融的开放产生了强烈的需求,1984年方兴钱庄的出现正是这一时代的产物。然而,金融业的开放远远滞后于其他的产业领域。1990年代之后,政府对民间金融活动实施了比之前更为严厉的打击。在1993年,北京爆发了轰动一时的长城机电产业集团公司非法集资案,其董事长沈太福最终以贪污和行贿罪被处以死刑。

  无论是投机倒把罪、贪污行贿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其核心主题在于探索如何全面遏制现行体制外的民间金融业。在现行经济犯罪活动中,被处以死刑的主要有两项,一项是增值税发票犯罪,另一项就是非法集资。

  但让人担忧的是,即便是在如此高压的政策之下,处于非法地位的民间金融业似乎仍然有扩大之势,特别是在宏观调控时期,一旦银根开始紧缩,地方高利贷市场就如同河床突然收窄,“水位”顿时抬高,这一景象我们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已经目睹。据中国人民银行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目前仅温州地区的地下金融资金就高达1600亿元,若以一个“庄头”运作10亿元来计算,那么就活跃着160个“吴英”。放眼全国,大大小小的“吴英”当以万计。

  所以,如果不从制度的角度来思考吴英案,拯救将无从谈起,悲剧将继续发生。

  1月25日,著名大律师、八旬老人张思之发表了一份致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公开信。在信中,张思之重点表达了两个观点:其一,吴英所集资金大多流入当地实体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故无诈骗之行为;其二,“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状,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

  这两点分别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对吴英案做出了剖析,尤其是第二条,当是案件纷议之核心。     陈九霖文章认为,吴英罪不至死,法院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凤凰网财经编者按:陈久霖,前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2004年,中国航油因澳大利亚籍交易员纪瑞德和英国籍交易员卡尔玛从事油品期权交易导致巨额亏损。陈久霖本人因此被迫离职,并遭到新加坡警方拘捕。2006年3月,新加坡初等法院判处陈久霖入狱服刑四年零三个月,出狱后改名陈九霖。

    2012年2月7日,主审吴英集资诈骗案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接受媒体采访,解析了维持吴英死刑判决的理由。虽然法院对自己的判决颇具信心,然而,本人仔细检索相关条文和有关事实后,认为吴英一案仍有可值得推敲和商榷之处。作为企业人,本人对此有所关注自是常理。为此,现将一己愚见陈述如下,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为保护我国公民合法权益、为完善我国法制建设,作出绵薄之力。

    根据吴英案主审法官的解释,判处吴英死刑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192条、第199条的相关规定。《刑法》第192条规定,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集资诈骗罪有四个基本构成要件: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使用诈骗方法;三、非法集资;四、数额较大。《刑法》第199条规定,犯第192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最高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将人民币100万元作为“数额特别巨大”的门槛。对于吴英案中“数额较大”这一要件,各界并无争议,在此不再赘述。本人以下主要对前三个要件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吴英集资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院判决认为:“吴英已负巨额债务,其后又不计条件,不计后果地大量高息集资、根本不考虑自身偿还能力……案发前吴英四处躲债,根本不具偿还能力……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现金。”法官根据吴英无法归还借款这一后果,推断吴英借款的主观目的,是一种典型的客观归罪,也是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曲解。明知不能偿债而依然举债的做法,在商界有一个形象的说法,叫做“十个锅九个盖”,借新债还旧债,其目的性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借钱还债而不是非法占有。“借鸡生蛋”,“借船出海”,都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行为,与非法占有并无逻辑推导关系。即使是银行的正规商业贷款,借款人也经常出现无力偿还的情况,总不能因此推断借款人在借款时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吧!

    法院还认为:“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绝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大量购置高档轿车、珠宝及肆意挥霍。”本人认为,法院对“经营”一词的理解过于狭窄,借款偿还企业经营之债,即“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新债还旧债),当然也是企业经营行为。高档轿车的确是吴英动用借款所买,但注册在其旗下租车公司。从法理上看,这款轿车不过是租车公司的固定资产罢了。即使吴英平时实际使用这辆轿车,但是,作为一名掌管38亿元资产的老总,在讲究场面的浙江商界,高档轿车作为与吴英公司匹配的商业交际工具,也是可以理解的。至于“购买珠宝”,根据吴英的解释,是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的行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投资。众所周知,近几年,珠宝投资收益预期明显好于股市、房市等投资手段,也快于实业投资等方式,由此可以佐证吴英的陈述属实,即,吴英的本意在于经营而非挥霍。

    再进一步说,倘若吴英真正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那她就不会为了企业发展而购置大量的固定资产,还带人四处考察企业的发展机会;她完全可以卷款一走了之,甚或通过破产隐匿资产。而且,事发之后,她也没有携款潜逃。此外,还可以从债权人方面进一步证明:吴英的债权人都是具有一定商业头脑的高利贷掮客,投资判断力和风险规避意识都不低。如果吴英的初始目的只是为了占为己有,他们肯定不会借款给她。他们向吴英投资的目的,是希望能够通过她赚取更高的回报。

    吴英案发起因于吴英无力偿债,如果她能够及时偿债,也就不会事发论罪。在能够及时偿债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能指责其借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现在因其无力偿债,而去推定其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逻辑吗?相信每个稍具企业经营常识的人都知道,每个企业主都希望企业能够发展,没有一个创业者愿意企业失败。但是,商场如战场,现实更残酷!经营不善、无力偿债,实属正常商业现象。不能因为吴英还不起债而断定其借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

    综上所述,法院对于吴英借款之真实目的,认定为“非法占有”而非为了企业发展,过于武断,需要进一步商榷!

 

    二)吴英并未使用诈骗方法来骗取贷款

法院认为的“以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作各种虚假宣传”的诈骗方法同样值得推敲。所谓的“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即是我们常说的“高利贷”。这种司空见惯的民间金融方式,在苏、浙、闽、粤等地素来十分发达,甚至堪称当地经济的“引擎”。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金融市场尚欠发达,中小民营企业很难从银行等正规途径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同时,由于近一两年经济形势并不景气,各种投资渠道受阻,银行存款利率又低于CPI,人们更愿意通过民间集资渠道获得高额回报。吴英通过高利贷获得借款是结果,金融市场不发达、法制不完善才是本因。在本案中,吴英所采取的集资手段,并非特别,而是当地甚至全国都很普遍的金融现象。以社会普遍的金融现象,对吴英个案作出特殊的处理,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吴英并没有伪造虚假的证明文件,也没有编造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借款时只是声称做生意或者企业经营缺少资金。此外,吴英一案的债权人,即高利贷掮客,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他们借钱给吴英,是基于信息对称下的理性选择。也就是说,高利贷掮客是出于投机获利的欲望主动借款给她,由此产生的风险自然应该由掮客们自己承担。虽然吴英借款时承诺了高回报率,但高利贷掮客们本来就是以高息为借款条件的,其目的就是为了追逐高回报率,可以说这是借贷双方的合意,而且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非吴英一方抛出的诱饵。由此可见,认定吴英采用诈骗方法骗取贷款,是存在问题的。换句话说,“受害人”没有被诈骗,怎么可以用诈骗罪对吴英判刑呢?

    (三)法官认定吴英非法集资,即吴英向“社会公众”募资一说也站不住脚

    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何谓社会公众,应当是指“社会不特定对象”,是社会上的任意人,没有具体的人数。非法集资应当理解为没有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向与债务人没有特殊关系的任意人进行融资的行为,是一种开放式的融资模式,融资对象应该是普通的陌生人,而非特定的熟人。吴英的债权人共计只有11人,其中,有亲戚,也有公司的高管和公务员,剩下的几名高利贷掮客更是主动将钱送到吴英手中。11人何以堪称“公众”?这一小部分人的损失何以构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别重大损失”?

    二审审判长介绍说,目前认定的吴英案的直接受害人虽只有11人,其中仅4名受害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20多人,而这些人的下线就更多了,因此,认定吴英向社会公众集资,是于法有据、合乎情理的。本人由审判长的这一介绍来看,集资者不是吴英,而是这4名受害人。吴英只应对其从直接相对人处拿钱的行为负责,而不应对直接相对人从其前手甚至于前手的前手处拿钱的行为负责,这是“自己责任”原则的当然要求。举例说,如果商店店员收取的价款来自于毒品贩子,商店是否也要卷入毒品案而承担责任呢?如果这样无限归责,交易安全必受影响,社会大众难免人人自危。因而,认定吴英向“社会公众集资”,似有不当。

    因此,严格来说,掮客的下线人员本不应认定为吴英的集资对象。退一步讲,即使下线人数也计算入内,为什么对于在同一张高利贷网络中坐享利息差的掮客们,都以量刑远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得以金蝉脱壳呢?这种处理方式,实有双重标准和司法不公之嫌!

    综上可见,在集资诈骗罪的三个关键构成要件上,吴英的集资行为都无法满足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条件。法官颇具信心的背后,隐藏的真实情况却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悲剧。本人认为,吴英是否有罪虽然无法枉然定论,但退一步讲,即使构成犯罪也罪不至死!这是因为,吴英一案仍有如下事实需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1.法官量刑时应考虑吴英案中直接“受害人”的过错。吴英案中的“受害人”包括高利贷掮客和实际借款人。其中的高利贷掮客是基于吴英在当地以及在同行中的影响力,而主动“软磨硬泡”借款给吴英的。仅林卫平一人,就先后借给吴英4.7亿元。借款人对吴英债台高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不良作用。作为民间借贷的经常参与者,高利贷掮客理应知道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而吴英一案中高利贷链条上的最高年化收益竟然高达400%,智力正常的投资者在面对如此高额的回报时,完全应该意识到高额的回报以承担更高的风险为代价。此外,参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关于“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规定,理应减轻对吴英的处罚。

    2.吴英归案后坦白交代相关案情,可以从轻处罚。《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吴英自始至终都没有卷款潜逃;吴英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案情并主动坦白。对此,法院在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3.吴英的立功行为应该被法院认定。法官认为,吴英的行为属于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但吴英也曾检举揭发自身行贿之外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举报某两位官员索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应构成立功。此外,根据湖北省检察院反贪局的相关资料,在查处吴英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一并查处厅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5人,反响很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院应该认定为重大立功,减轻处罚。

    4.吴英案的社会危害性也没有达到“极其严重、非杀不可”的地步。吴英在案发前还在努力还款、努力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主动提前还本付息并索债即还。吴英一审被判死刑后即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尤其在网络上,同情吴英、认为其罪不至死的观点,占据了一边倒的位置。围绕吴英是否应该被处以极刑的激烈争议,事实上是对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长期争议。只要不合理的资金使用体制不变,民间借贷就不可能消失。

    吴英一案本来是一个摇摆在“罪与非罪”之间有争议的案件,但最终却被判处极刑,这实在令人嗟叹。诚然,盲目无序的民间金融一旦失控,将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毁灭性的打击,类似于吴英的高利贷网络也应该受到打击。但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不力、主渠道供应资金不足,才是民间非法集资猖獗的真正原因。对吴英进行“杀鸡儆猴”式的刑事惩罚,甚至动辄使用极刑,笔者实不敢苟同。治病需对症下药。解决金融乱象,需从法制化、市场化入手! 
   
    新华社也高度关注吴英死刑案,通过对吴英案的评说,呼吁为制度改良留条生路。

一宗普通案件为何成为法治事件——“吴英案”标本意义分析

新华社杭州2月6日电(“中国网事”记者章苒、裘立华、余靖静)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后,引发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网民们对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价值观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一场罕见讨论,一个普通案件迅速演变为一起法治事件。

新华社中国网事新媒体创意策划中心独家专访了八位长期关注此案的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企业家。专家学者用历史的眼光,辩证的观点,从司法导向、死刑改革、以人为本的理念等多个角度,纵论“吴英案”背后法治、金融和经济领域的制度纠结。

(一)“亿万富姐”被处极刑引发社会争论

1981年出生于浙江东阳农村家庭的吴英,2003年8月用2万元开办美容院起家,2005年3月开办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同年4月开办理发休闲屋,同年10月开办东阳韩品服饰店;2006年4月成立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后注资人民币5000万元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包括洗衣业、连锁酒店等在内的七家企业,崛起的速度不可谓不快。

此时的吴英,已经成为媒体关注对象,地方一家媒体对这位“亿万富姐”神乎其神的报道让其一夜成名,义乌、东阳等地民间资金争先恐后流入本色集团,甚至远在温州的银行也抢着为其贷款。这一年,吴英迅速登上福布斯富豪榜,排名第六,成为中国最年轻的女富豪。

但极少有媒体注意到,本色集团成立之前,吴英已负债1400多万元,此后短短半年的时间内吴英先后注册了众多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非法集资7.7亿元,至案发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鉴于被告人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英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吴英办千足堂、汽车租赁等店时,注册资金仅14万元,已经向俞亚素、徐玉兰等人以每万元每天30到50元为回报大量借款,远远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吴英所成立的公司均无法在短期内产生效益,个别经营活动赢利极少,大多数是处于亏损的状况。在明知自己没有投资和经营能力,盲目投标江北地块,造成定金1400万元被没收,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购买法拉利、宝马等豪车40多辆近2000万元,用集资款买的价值一个多亿的珠宝,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付给他人130万元。

《判决书》认为,虽然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害人仅有林卫平等十一人,但根据现有的证据,足以证实吴英是通过虚假宣传、支付高额利息,误导社会公众通过林卫平等十一人把钱投给她自己。吴英明知林卫平等人是做融资生意的,他们的资金也是非法吸存所得。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

“从公开的材料看,集资诈骗的罪名是成立的。”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表示。但是舆论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看法。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集资诈骗罪裁定死刑后,短短半个月间,该案已经演变成一起法治事件,一个名叫“吴英案舆论汇总”的微博,每日高密度更新相关评论;北大、清华、浙江大学等高校学者和一些知名律师致信最高院为其求情;有的网站开设的“吴英该不该死”投票显示,绝大部分投票者认为吴英罪不致死。

一起案件的法律裁定和社会舆论如此背离,实属罕见。

社会学者冯钢说,普通老百姓在网上的发言,都是从民间常识的角度来看司法判决。中国老百姓一直以来认同的是“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现在是没杀人也要偿命,但是欠的债没法还,两头不搭,不符合民间逻辑,所以老百姓不能理解,法、理、情三者出现了严重的冲突。

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姜丛华说,对案件本身如何定性和量刑,具体的裁判是否定性准确、量刑公允,作为围观者,从证据和程序等方面、并不适合发表意见,因为没有办案。没有办案就意味着没有全面审查过它整个事件真实的、全部的情况,也没审查过这些证据。“真正应该关注的是,从司法政策导向来看,对于吴英的犯罪行为,到底应该用什么样的手段去调整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到底应该把握什么样的原则,才能最大程度地确保社会公平和秩序?”

(二)吴英案与金融制度

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金融学家、社会学家普遍认为,用历史的眼光看,我们身处一个市场经济仍有待发育完善的特定历史时期,一个民间金融功罪交集的时代,一个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的对资本的渴求和现行资金供给体制之间的冲突已经尖锐化和公开化的时期。这是吴英案成为法治事件的经济背景。

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两个市场的长期并存是不争的事实。1986年,浙江的民间金融规模已经十分庞大,时至今日,由于缺少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无法进行科学的统计,但是估计仅浙江一个省的民间流动资金大约在一万亿到两万亿之间,民资汹涌,行至浙江的许多小县城,可以看到满街俱是打着当铺、一分利寄卖店、投资资询公司旗号的民间借贷中介。

浙江省政协常委、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院长钱水土说,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年了,但金融业总体上来说还是个相对垄断性、高度管制的行业,金融市场还没有完全开放,利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从正规的渠道没法满足,肯定要寻找其他渠道,可以说没有民间金融就没有民营企业今天的贡献。

“在现有的资金供给制度下,民间融资必然存在。因为银行的资金供给里面,它的对象就锁定了,会有一大批人拿不到银行的资金。但是拿不到资金不等于不发展、不做生意、不投资。”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姜丛华说。

浙江省2011年底对2835家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在“贵企业从银行贷款曾经遭遇”选项中,15%被拒绝贷款或者贷款额度被压缩,13%被要求拉存款,民企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比较大。

在“从银行获得贷款需要接受何种条件”选项中,16%表示需要购买保险等理财产品,25%表示有较大幅度利率上浮,12%表示需要支付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26%表示所抵押的资产需要接受指定单位的评估并承担评估费等费用,仅有不到14%的企业表示不需要接受附加条件。这些额外支付的费用造成企业成本上升。

融资难、融资贵,促使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在急需用钱的时候求助于民间借贷。那么民间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依赖度有多大?同样对这2835家民营企业进行的调查显示,9%的企业表示“经常从民间高息借款应对资金周转”,47%的企业称“偶尔为之”。半数以上的企业涉足过高利贷。

金融垄断的结果,一方面是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面是地下金融市场极度活跃但也极度危险。当然不能把民营企业近年来的困境完全归咎于金融业的垄断,但是有一组数字令人百感交集:尽管去年我国经济增速放缓,民营企业甚至处于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最困难的时期,但是银行业却是历史上最赚钱的一年。根据银监会统计数据,去年前三个季度,中国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利润8173亿元,同比增长35.4%,人均利润近40万元。相比之下,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去年前三个季度实现利润3.68万亿元,人均利润不到4万元。

专家们认为,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吴英案”也不会受到如此众多的关注。企业对资本的渴求和现有资金供给体制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把吴英判死刑,似乎难以有助于这个矛盾的解决。

“用历史的眼光看,我们身处一个民间金融急速膨胀,而监管追赶不及的时代。这是吴英案成为法治事件的制度背景。”浙江省金融法学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说,我国目前对正规金融行业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专业监管体制。但对于民间融资行为,目前相关法律对民间融资的管理主体都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针对民间融资而设立的系统而完善的监管体系。

“当民间金融正常运行时,相关部门默许它存在;当出现问题时又严厉制裁,这个恶性循环应该到了进行反思的时候了。”李有星说,“企业亏损或者资金链紧张是经营中的常事,这个时候我们的金融体系是为企业提供保障,还是把企业雨中收伞?这是制度建设中需要严肃对待的课题。”

据了解,在正常年份,民间借贷一般维持在15-25%的年利率,银根缩紧的情况下,则高达60%甚至更多,而这也是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案件爆发的前兆。

根据《浙江省非金融机构借贷报告》,2008年-2011年3月,金华市法院接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51件,集资诈骗罪案件数为14件;共中2009年情况最为严重,全市涉案7件8人,其中上千万规模案件4件5人。

2010年全年,浙江全省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206起,2011年以来,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再度紧张,诉至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又进入一个新高潮。

(三)集资者和出资者的是是非非

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姜丛华说,回顾历史,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盛行“抬会”,抬的是普通老百姓的钱,这些老百姓对金融的东西知之甚少,有一个高额利息的吸引,大家就把钱交出去了。如果这钱拿不回来,是会波及到全家,甚至养命的钱都没有了,直接危害社会稳定。所以当时对非法集资打击非常严厉,也是这个罪名要定死刑的重要背景。

姜丛华说:“但是改革开放三十年后,在浙江民资富裕的地区,现在参与非法集资的出资人都是谁呢?都是掌握资本、有判断盈亏能力、控制风险能力的人或者企业。他们往往套取银行贷款或者其他资金来获得高利,那这种逐利的风险投资能不能定为是被骗?如果是被骗,是不是说他这种利益需要保护?这里就涉及到我们的司法导向,是保护哪些群体的利益。”

法学专家认为,在《刑法》中,当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时候,一般应该给予被告减轻或者从轻处理。在吴英案中,11名借钱给吴英的被害人实际上职业高利贷放贷者,案发后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司法机关判刑,其中仅林卫平一人,就先后借给吴英4.7亿元。

“吴英案中,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与其他诈骗案的对象可能是一些社会底层人士不同,吴英案中的被害人员很多是公务人员或者是长期从事民间融资的准专业人士,这些被害人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但仍在求高回报的投机心理下参与集资,他们的过错性得到极大强化。”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高艳东说,“这个案件确实是非理性的经营者和不理智的投资者促成的,但是在这两种不理智之间,刑法应当保持最大的理性和冷静,在选择极刑的时候应当慎之又慎,考虑到吴英的道德谴责性,又考虑到被害人的过错性,更考虑到被害人本身的投机性。”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高艳东认为,当不得不用刑法对集资诈骗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时,必须要贯彻精细司法的原则。

浙江省金融法学会会长、浙江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在起草《浙江省民间融资问题研究报告》时曾经研究过许多非法集资案,“在很多案件中,被告非法集资来的钱的用途会比较复杂,有些钱可能用于经营投资,有些钱可能用于个人挥霍,如果用于个人目的的消费,那么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如果用于投资经营,最多只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所有款项必须一笔笔精细化认定,最后再根据罪罚相当的原则公正审判。”

(四)“吴英案”议论背后是对制度改革的期盼

牛太升、钱水土、李有星等法学专家、经济学家认为,对“吴英案”议论的理性民意集中体现在对现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平的期盼。

--法律规定的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的犯罪,界限十分模糊,需要进一步厘清。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胡铭说:“比如说是否将借来的钱用于挥霍,是法律规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但是我们发现,几乎在所有的民间借贷案件背后都有这样那样、或多或少的挥霍的身影,在温州或者浙江其他一些地方,高息借贷以后,相关资金用于包装、摆阔等与经营的策略常常有一定的关系。”

李有星等法学家建议,要创设一个民间融资的安全港制度,让法律明确告知在什么情况下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越过这个界限就是违法的,便于公众自我判断。同时建立小额融资的刑事豁免制度,对小额的民间融资只追究欠债还钱的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体制,破除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供给体系,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的综合措施。例如出台民间融资管理办法、确立民间融资管理机构、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信息监测统计体系、市场预警机制、规范民间融资组织和广告等等。

--需要治疗整个社会急功近利、一夜暴富、不劳而获的心态,让自食其力、有付出才有回报的价值观成为社会主流。《判决书》中写道,吴英承诺给放贷人的是高额回报,“而吴英从事的那些行业,明显不可能有这样的丰厚回报”,但是不仅放贷人相信,另外160多名集资者也深信不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义乌和东阳当地,集资者为了把钱送到吴英手中,还要开后门、托关系,这也是众多集资诈骗中司空见惯的情节。浙江省委党校副教育长吴锦良教授说:“象病毒般蔓延的急功近利、一夜暴富的心态是吴英式悲剧的社会土壤,不能忽视也无法回避。假如整个社会不回到现实中来,假如实体经济至上还不能成为共识,吴英式的悲剧还会一再上演。”
                   六、 编者评述    其实,温州企业老板因为民间借贷欠下高额债务,最后导致逃跑、入狱的事,一直都有。温州名噪一时的本色集团老板吴英以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死刑。这个判决当时就引起了公众的疑问:借钱来发展公司,扩大规模,后来因为资金链断裂,还不起钱了。但这个罪至死吗?

要探讨这个问题,就要回到中国的金融体系了,到底它是一个什么样的定位?一般银行用的是国家的信用。由于银行要保护那么多存款人的利益,所以它 的放贷必须是安全的放贷。比如做房地产可以,做大型企业的放贷也可以,但对于中小企业放贷,它是不能做的。因为利率不能太高,这个利率基本上是国家调控 的,2%、3%、5%、7%、8%,差不多就在这个区间内,因此根本就不可能给这种高风险的中小企业放贷—要给它们放贷的话,由于风险高,起码要20%、 30%的利率,才有可能收回成本。因此银行注定就是必须给大型的、风险低的企业放贷,从而保护存款人。

像吴英这类人原本是不被银行关照的,但是银行在全世界各地都一样。中小企业怎么办呢?现在我们政府鼓励民间成立金融机构,它们是不能吸收存款 的,但它可以放贷。他们放贷不可能找到更好的客户了,因为低利率的好客户都被银行拿去了。因此就比较偏向于风险比较大的中小企业。但是风险更大的小型企 业、中小企业,基本上都要靠民间借贷。因此这是三个层次。不过美国不一样,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有纳斯达克,对于有潜力的、高科技的、有发展的中小企业,通过 股票市场为其融资。

纳斯达克有什么好处呢?那就是股票市场能够承担这些风险。你去纳斯达克的目的,是要担风险的。你晓得这企业风险是大的,因此可以期待获得高回报,所以股票市场对于中小企业融资,一贯的理念就在此:透过高风险、高溢价来扶持中小企业。

但在中国目前这是不成熟的,也就是所谓的纳斯达克是不存在的。因此一个必然结果就是用各种方法借钱,这成为我们中小企业生存的最重要能力。这也 孕育了浙江省的民营企业所谓的“温州模式”。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打压它的话,我们很多中小企业根本没有生存的机会。所以对于这三个层次,银行、民间金融 机构,以及民间的借贷行为,要理解、要规范,而不是一味打压。

在没有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来给高风险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情况之下,第三层次的地下金融一定会存在。浙江民营企业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你承不承认? 你承认的话,就不能否认它们所赖以生存的地下金融。你准备如何定位?想把它定位为非法集资吗?那么你的法源依据是什么?一定要有法源依据,才有非法的问题。如果你连基本的法源、法律都没有,又何来非法?

在香港和台湾,尤其是台湾地区,你集资,有诈骗的话,这属于民法范畴。为什么?他的钱是你借给他的,是你们之间的私人合同;如果他跑的话呢,是你们两个人之间的事情。你可以上法庭,用民法处理,根本不用刑法。

现在对于浙江这个地方,好多这种集资诈骗的最终结果,就是当事人跑路,跑掉了。跑路是他们必然的一个命运。跑路很正常,其实在台湾这个经常发生,做生意做得不行的话,卷款潜逃的是很多的。

这里有个背景,我交代一下。8个涉案的人里面除了吴英,还有她的一个干姐,叫徐玉兰,是东阳的,另外6个都是义乌的。所以吴英的大部分资金从义乌来,7.7亿里面至少有6个多亿是从义乌来。仅林卫平一个人就借了4个多亿,他这些钱从哪里来的呢?因为他是公务员出身,集资的对象有70多个人,除了 老板,大部分是公务员。为什么民间借贷在浙江这么繁盛?因为有很多浙江公务员参与其中。因为公务员有钱,他的钱花不出去。不管他这些钱的来路怎样,但这些 钱放高利贷的风险小,因为公务员有这个权力。比如说吴英哪一天资金紧张,别的钱她可以不还,但公务员的她不敢不还。她不还,公务员要查她的。再看看放贷名 单里面借她钱的包括哪些人?法院执行庭的庭长、派出所的所长,这些人严格来说是要被监管的,但他们自己也参与到里面。光杀吴英是不够的,除非公务员自己做 到不放贷,连他们自己都放贷,事情就复杂化了。到后期,吴英真的已经没办法了,雪球越滚越大,她自己控制不了。她被判死刑背后,牵扯到一个公务员团队,有 千丝万缕、扯不清的关系。

到最后你会发现浙江民间的融资,本来应该是很正常的;就是你情我愿,你要做生意,我把钱借给你。你亏了,我认了。你不亏的话,可以给我20%的 回报。到最后你发现,情况变得异常之复杂,就是因为有公务员牵扯在其中,也就是说一群拥有权力的人,进入到浙江的地下金融之后,情况变得扑朔迷离和复杂 化。因此我觉得目前真正的本质意义,就是揪出这一批拥有权力的人,如何防止他们进入浙江的地下金融市场,这才是当务之急。因此政府所谓立法也好、亡羊补牢 也好,更重要的是把当权者排除在外,让浙江金融恢复过去民间金融你情我愿的方式。

    什么叫诚信?就是信托责任。能否从这里做个试点,将权力借钱者排除在外,让地下金融成为拉动浙江或其他省的重要支柱,政府或许可以考虑。准吴英的死刑,只要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它都是对的。

    除去被广泛谈论的举报立功、以及可能的程序性问题之外,吴英这个案子判死刑也确实可能存在问题。吴英到底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存心诈骗(即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于她并未卷款潜逃,所以这里的区分并不典型。如果区别只在一念之间,法律条款在此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却决定了一条年轻生命的去留——在涉及人命的时候,自由裁量权总是越小越好的。

    而且不管怎么说,即便集资诈骗罪名成立,可这既不是贪污也不是受贿,公众也感受不到她“罪大恶极”,为何要她付出生命的代价?这是否符合最高法院“少杀、慎杀”的要求?
         与吴英案类似,在近年被处死的浙江“集资诈骗犯”就有杜益敏、王菊凤。在王菊凤案中,受害人与吴英案中的债权人举动也类似,要求轻判她,希望她出来还能还债。

    这实质是一种东方式的信任,对“精明人”、“有生意头脑者”、“有关系者”这么一种经营者形象源远流长的信任。那些发了财的私营老板,与吴英们的区别,不在于表面上的经营模式和操作手法,仅仅是有人成事,有人失败罢了。

    但这并不是现代企业、法治精神下的“信任”,固然,吴英们这种主要靠民间借贷的经营方式的泛滥,人人皆知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政府的金融垄断——公开渠道融不到钱,从而导致民间借贷畸形发展,从而导致了这种胜者身家亿万身后者跟随发财,败者倾家荡产跟随叫苦连天的局面。

    这反映出浙商模式中的某种难以克服的先天缺陷。尽管我们必须承认,浙商为代表的经营模式在全世界的灵活性、创新性都是首屈一指的,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是世界上自由度最高的市场经济模式,相比之下,在美国进行经营,要面对的各种法规和会计准则足以让吴英、杜益敏这类文化不高、胆子却极大的群体头痛不已。然而,这种模式蕴藏的高风险是不能不正视的。

    同时,这种模式下的关联受害者 比起成熟经济体——例如欧美那些进行风险投资而血本无归的投资失败者,更不具备理性,承担损失的能力更低,换句话说,即更不能做到"愿赌服输"。这些被骗走财产的人们唯一的做法,往往就是团结起来,冲击政府,要求严惩、要求拍卖财产还债,吴英们在他们眼中,自然也是所谓的“罪大恶极”。

    因此,虽然邓小平当年保护了险遭“流氓罪”之祸的年广九,但若邓小平泉下有知,会否保护吴英?恐怕并不好抉择。即便从“改革开放的高度”讲,“集资诈骗罪”会否与“流氓罪”、“投机倒把罪”一样进入历史的垃圾堆,恐怕亦是未知之数。毕竟,国外的庞氏骗局、麦道夫诈骗案实质也都是集资诈骗,我国不可能不对此做出防范。

    吴英判死刑,未如常见的害得一些人家破人亡的诈骗犯那般,惹来万众唾骂。这既有当事人是年轻女性的原因,也有向公权转移矛盾的因素。但正如《经济犯罪该不该判死刑》指出的,这只是个别现象,一旦诈骗犯们的作为有让人感到“民愤极大”的作为,喊打喊杀之声未必会小,况且,多数人也只是认为吴英该免死,而并非相当多的金融界、律师界人士认为的应该判无罪。在经济犯罪的判刑问题上,“专家向右,民众向左”这一现象在今天仍然十分明显。

    而对于政府而言,“民间借贷阳光化,非法集资严打化”的内在矛盾也越来越不可调和——一方面急切需增加市场活力,释放民间资本,一方面又不能让“非法集资”威胁社会稳定。

    真正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市场不断健康地发育,需要市场主体变得成熟,需要监管者角色的理性回归,以及需要立法、执法的稳步推进。

    但不管怎么说,就事论事而言,如果吴英仅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存在还款的意愿,那确实可以用民间借贷难来为其开脱。但如果吴英真的有了欺诈行为,那么用法律手段来惩罚这种行为也是理所应当的。
    1980年代末黄石有程春莲案,程从关系人(渤海石油公司运销处销售科科长梁某)手中拿到当时市场紧俏的石油转手倒卖,从中拿到76.6万元,被认定为受贿并判处死刑(程春莲的身份是借调“黄石市工业供销总公司石油化工协作分公司”),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今天的吴英案与当年的程春莲案似乎相似,不过一个是受贿,一个是集资诈骗,但同样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在市场经济尚未形成,经济法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她们既可能是孙大午那样的时代牺牲品,也可能确实是在各个国家都会被打击的罪犯。如何评价,还需要相关方面公布更多材料,让大家进一步了解事实,而不是泛泛而谈。
         

吴英看守所写数万字控告信 以死抗议

 

2012年春节,极度寒冷。吴英在看守所里度过了怎样一个年关,外人无从想象。她在看守所里还好吗?她依然满怀求生的斗志吗?她知道看守所外人们为她生的权利所展开的大讨论吗?这是否会最终为她带来生的希望?

这一切,她的父亲吴永正很担心,却也无从得知。

在北京法官之家酒店房间里,吴永正一支烟接着一支烟地抽,他将许多盒香烟全部拆散了放在一个塑料袋里,方便拿取。他的眼睛干涩、布满血丝,是长时间缺乏睡眠的缘故,以至于他的情绪波动相当大,说话声嘶力竭。

没过完年,吴永正就赶来北京了。他仍然将吴英案死刑复核阶段的代理权委托给了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照东和张雁峰——他们也是吴英在一审、二审时的辩护律师。

这个年吴永正一家根本就没法过。就在过年前几天,1月18日,浙江省高院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的一个法庭里开庭,作出了对吴英的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突然的宣判

那一天,金华阴雨绵绵。

“很意外,也可以说不可想象。”吴永正低语,他看到他的女儿哭了,“她让给她带两双棉鞋。”

“第一个反应是不服。”他沉默许久,离开了法庭。他说,在公众场合他从不流泪,只能在家的角落独自垂泪,“连我老婆都不会知道,我不能再去增加她的烦恼。”

不知道已经是多少次跟媒体讲起,但他还是哽咽了,心酸、难过、痛心……脸上写满冤屈。他始终认为他的女儿是无罪的。在他眼里,吴英只是个孩子,“一个孩子犯了错,不等于是罪。小罪也可能犯,但小罪不等于是死罪,可以教育,可以改嘛。”

1月18日宣判当天早晨8:30,杨照东还在被窝里,接到二审主审法官的电话,“让我当天下午3:30赶到金华市中院,我问他去干什么?他说,你不要问了。”

杨照东起身,穿上衣服,洗了把脸,搭乘11:55的航班飞往杭州,从杭州萧山机场坐上出租赶往金华。在春运的洪流中,他被堵在了前往金华的高速路上。直到进入金华市区的路段,杨照东与主审法官通电话,那时候才被告知要开庭宣判了。

张雁峰是在前一天接到主审法官的电话,但也不知道第二天究竟要干什么。吴永正没有接到通知,是张雁峰转告他的,吴永正致电主审法官问,“是不是要宣判了,对方说,'不是的。’”

杨照东赶到金华市中院已经是1月18日17:22,17:25开庭宣判,走完整个程序不过10分钟。

根据二审判决: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巨额负债和大量虚假注册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等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做各种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 实际骗取3.8亿余元,尽管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符合我国的法律和死刑政策,所以二审维持原判。

吴永正表现得极其愤怒,“所谓的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完全是无中生有、随意捏造。她没借过银行一分钱,哪里体现出来国家有重大损失?当地银行的利益可能受影响,因为他们的存款少了,这是事实。”

他认可了吴英3.8亿元的欠账。但在剩余资产的估算上,吴英方与法院所确认的1.7亿元存在很大差异。若以剩余资产1.7亿元确认,那么距离3.8亿元的欠账,吴英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失就达两亿多元。

而根据吴英自己的估算,距离3.8亿元仅差几百万元而已。吴永正对吴英剩余资产的估算则更高,达5亿多元。

财产的“贱卖”与“低估”一直是被关注的主要焦点之一。

吴永正称,2007年吴英被捕后,浙江省东阳市公安机关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部分财产进行了拍卖,其中包括酒店、汽车、商铺等。吴英认为,公安机关不仅无权处置,而且使她的财产严重缩小达十几倍。

东阳市公安机关方面曾通过媒体就此进行过解释:当时是为了财产的保值和安抚债权人的需要。

“但你若说让人家一点把柄也找不到,这也是不可能的。至少我们自己认为程序上是经得起调查的,作为政府层面,已经考虑得相当仔细了。”东阳市公安局参与办理此案的一位警员坦陈,“现在看来,当时拍下酒店的人是比较划算的,但在2008年金融风暴的时候,大家都不看好这个酒店。”

诈骗还是做生意

吴英案,在控辩双方的诸多争议中,最为激烈的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否存在诈骗。这直接决定了吴英的生死。

二审判决认定,吴英的行为显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集资。

对此,吴英均予以了否认。

“若是一开始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她早就该卷款逃跑了,有什么必要这样折腾呢?据我所知,她借来的90%以上的资金都投入到实体和支付高额利息了。即使买了台法拉利个人消费,占全部资金的比例也还是很小的。”同为东阳人的企业老板姜学礼为吴英鸣不平。

一审认为,吴英将所借资金的400万元为自己买服饰买包,有600万元用于请客吃饭,属于个人挥霍。“用于公司请客吃饭算不算挥霍先不说,从数量占比来看,即便一千万都去挥霍了,一共七八个亿的资金,挥霍的份额也是比较小的。”杨照东说。

为证明自己确实将钱投入了企业经营,吴英在上诉材料中详细地回忆了所有资金的流向:从11个债权人共借款金额为77339.5万元,还本付息38913万元,其他款项均用于公司的投资、经营与管理。其中,用于本色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投资的经营款有10多笔,总额达3亿余元。其余的资金去向还有:珠宝2381万元、期货亏损4731万元、房产投资1800万元、公司汽车购买及相关费用2000万元、所有员工10个月工资2000万元,其他小的资金流向还包括公司公益捐赠、房子租金、交税等。

杨照东坚决表示:“从2007年10月份介入这个案子,历时近5年时间,经历过一审二审,翻阅所有的卷宗,至今为止没有听到过这11个债权人当中的任何一个人认为吴英是在诈骗他。”

他曾经到监狱里看过吴英最大的债权人林卫平,当时吴英向他借债4亿多元,最终没有还上的3.8亿元中有3.2亿元是欠林卫平的。“林卫平跟我讲,吴英就是和他在做生意,生意亏本了还不上钱,他从来不认为吴英是在骗他。”

但如今林卫平回避了这一问题。

“我给她这么多钱,究竟花到哪里去了?我一直在追问,但吴英始终没有告诉我,直到现在。”林卫平心里显然是不满意的。

姜学礼对这种说法予以了驳斥:“放高利贷的人对借出去的钱跟踪是很牢的,这是一个潜规则。按照正常的商业逻辑,什么样的项目可能会有这么高的回报呢?他们自己心里是很清楚的。”

看守所里的吴英

1月19日,二审宣判后的第二天,吴永正和他的二女儿及吴英的辩护律师杨照东、张雁峰到金华市看守所要求会见吴英,想去安慰安慰她,但看守所未同意。

根据张雁峰的转述,“看守所里说,省里有文件规定必须要请示省法院,省法院说,案子已经判了,他们没有权利决定让会见或不会见,得请示最高法院。”

事实上,在二审宣判之前已经不允许会见了。张雁峰与吴英的最后一次会见是在2011年11月29日。“这次会见还很顺利,2012年1月11日又去会见,因为吴英写出明信片要求会见,但看守所不允许了,称必须要经过省高院批准,我们给省高院的主审法官打电话,他说,得请示领导,他决定不了,终以领导不在等种种原因没有批准。”

吴永正他们很担心吴英的状况,“她能否承受得住?”

吴永正认为,女儿有跟他一样的倔性子。那位参与该案的警察感叹:“吴英这个人,坐牢都不知道悔改的,她坐牢也不肯配合这个事情的处理。老说自己是无罪的,她不能总这样去想啊。”

在看守所里,吴英写了厚厚三叠数万字的《上诉材料》、《检举材料》和《控告信》。

她在《控告信》中写道:“东阳公安局……多次用花言巧语蒙骗我,恐吓我同意签字拍卖财产,并让管教来做思想工作,最终我没有同意拍卖财产。”

不仅为自己,吴英还为她的狱友控告看守所里遭遇的不公平与不人道。她曾喝下工业胶水以自杀来抗议管教私自翻看她的检举材料。

为立功保命,她在《检举材料》中检举揭发了多名官员以求自保。在二审中,一直坚持自己无罪的吴英也认可了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

“我宁愿她和我一样站着死,也决不希望她跪着而求生,没有骨气。”吴永正倔强得近乎极端。他甚至表态:“吴英的生死已经不是最重要,我只要一个理。”

在看守所里,吴英回顾了自己短暂而富有戏剧性的创业史。

她人生的突然转变发生在2006年。在此之前,她是一个还算本分的小生意人。

2006年4月到10月,吴英一口气注册成立了12家企业,其中的8家以子公司名义组成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这些公司大部分坐落在东阳同一条冷清的街道上。吴英的野心是,在这条街上,成立一个以酒店连锁结合商贸的企业,以酒店旅游业带动服务业。她亲自设计的本色概念酒店里,100个房间有100种设计风格,酒店里所需的建材、配饰、家具、家纺都能在她的建材城里买到。在酒店的周围,是规模宏大的网吧、停车场、快餐店、婚庆公司……业务范围互为补充,例如,网吧周围的酒店和快餐店主要是为上网的网民服务的。

在短短半年时间内,吴英将东阳的一条“冷街”装扮成了繁华的商业街。她预期着这条街道的繁华能带动她在这条街上的物业的升值。

与此同时,关于26岁女富豪的神话在东阳乃至全国迅速传开了。她甚至在当年以高达38亿元的总资产位居胡润“女富豪榜”第6位。有说她好像是走私、卖军火的,还有人说她是南洋军阀的遗孀,继承了一大笔遗产。

然而,事实的真相是,背后支撑这个迅速崛起的商业体的是暗涌在浙江民间的高额利贷。

在后来法院的判决中,还以此认为吴英是为了给社会公众造成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

那时候,吴英希望以高利贷盘活这些看得见的实体,再向银行抵押,借得贷款后偿还高利贷。但她始终没有得到来自银行的贷款。

很快地,吴英吃不消了,资金链接近崩溃的边缘。吴英锒铛入狱,关于女富豪的神话也因此幻灭。

2012年刚过完年,走在吴英当年一手打造的“本色一条街”上,她初创的那些酒店已经易主,但沿袭原来的经营模式,生意依然红火。一个房间一种风格,即使是在过年期间,每晚平均房价都超过400元,而附近地区相同规格的酒店房价已打折至300元左右。

在“本色一条街”最火的时候,东阳的建筑业老板杜伟曾住过吴英的本色概念酒店,“确实火爆,提前预订都不一定能预订上。”

在杜伟看来,吴英的经营思路确实超前,“原来的一条'冷街’,门店一两千元月租都租不出去,现在的月租已经翻了好几番。”

然而,一位要求匿名的债权人却认为,在后期,商人吴英的心理其实已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她试图想树立自己在当地的势力,例如,她高薪聘请的人中,不乏社会上的闲散人员。”据他的描述,某一天晚上,吴英在酒吧与人发生激烈冲突。他劝她息事宁人算了,但吴英不干,立即给她的下属打电话,召人来将整个酒吧包围了。那一刻,他觉得,他借给她的钱很悬了。

黑势力害了吴英?

但吴永正认为,吴英恰恰是被当地的黑势力所陷害的。

尽管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证据,吴永正却始终断言吴英案幕后的始作俑者是楼忠福家族。“楼氏家族中有人是东阳最大的黑势力,一直在收保护费,吴英不同意,仇恨就此结下了。”吴永正说,“现在走到这一步,他们已经是骑虎难下了。因为他们当初的目的并没有想搞到这个地步,仅是想霸占吴英的资产,让她乖乖听话。但吴英太年轻太硬了,不知道这个社会的复杂性。”

“那也扯得太远了,跟楼家那是八竿子都打不着的。”上述那位警察觉得吴永正的说法很荒唐。

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厦集团”)曾于2011年7月14日发表过声明指责吴永正炮制谣言:楼忠福家族与吴英案无任何牵扯。

记者就此事多次联系广厦集团采访,均被拒绝。

吴永正为吴英的失败作了这样的总结:“第一,她错在太高调,行事和处事都太高调;第二,年纪太轻,不懂这个社会的规律;第三,用人不当,谁都相信,那些当年吴英的下属纷纷当上老板了,都在用她的经营模式;第四,她最大的错是不应该在东阳创业,东阳的政商环境太复杂了。”

杜伟认同这一总结,“这么年轻的一个女孩子在东阳创业确实是一个错误。她虽是东阳人,但她没根基,东阳是一个藏龙卧虎的地方,人才多了去了,企业比她做得大的人大有人在。她一下子那么高调把企业搞那么大,也没有什么社会阅历,不服的人多了,难免要得罪一些人。”

吴英真的会死吗?

一定程度上,这为吴英赢得了舆论的同情。

当二审维持死刑的判决出来,舆论的反对亦前所未有。全国引发了持续的、大规模的讨论,“罪不至死”、“刀下留人”声音不绝于耳。社会精英们主导了这场宽容,包括著名的学者、律师、企业家以及许多的社会名流,以各种方式为吴英求情。

1月25日,大年初三,中国律师界的泰斗张思之致函最高人民法院一级大法官张军,呼吁“吴案留人刀下”。

元宵节前后,在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上,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斥责,吴英的死刑是中国改革的倒退。

在浙江的采访中,企业家们几乎无一例外地为她鸣不平。

“一个二十几岁的年轻人,凭她自己的实力创办企业,钱不够怎么办?先是向银行贷款,但你知道,那是不可能贷到的。只能四处借钱,钱赚了,或者支付利息,或者买个东西送给人家表示感谢。”在他们看来,这样的事情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相当普遍。企业要发展,银行的钱又借不到,资金紧张的时候就要向别人高息借来周转一下。“接近90%做企业的人都曾这么干过。”

目前在中国,大批的民营企业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融资。因此,循环于体制外的民间借贷成为一种普遍存在,并且成就了浙江一大批企业家以及充满活力的民营经济。它不被法律所明确认可,大多数时候被默许存在,然而一旦出现意外,法律便会突然出现。

这是社会宽容的基础。某种程度上,保护吴英便是保护他们自己。

但司法机关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明显不同。根据被媒体广泛引用的来自浙江大学的《浙江省民间融资研究报告》显示,在吴英案的案发地浙江省金华市,2008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为7件、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为1件,此后在2009年达到巅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为34件、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为5件。

一位金华市公安系统的警察告诉记者:在目前的金融体制现状下,非法集资肯定是重点打击的对象。

在吴英之前,被判处死刑的不乏其人。例如,2009年浙江丽水的杜益敏案。

浙江省一位高级别官员这样评价了吴英案以及社会对吴英案的讨论:“我从网上看到了大家对吴英案是非生死的讨论。但这么早就给吴英的生死下定论显得多余了,这个案子没有一年半载还结不了。”从目前的情形看来,他认为,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很大可能会改变浙江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我们国家要判一个人死刑已经没那么容易了。”

事实上,自2007年始,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中国的死刑判决开始大幅度减少。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但不包括集资诈骗罪。在这次修正案讨论的过程中,集资诈骗罪要不要取消死刑也是焦点问题之一,但最终立法部门没有下决心取消。

“不出意外,下一次要取消死刑的罪名首先就是这个罪。”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断言。

限制和减少死刑,这是中国死刑政策的大方向。在此宏观环境下,法学界大多认为,判吴英死刑并不十分妥当。

那位参与办理该案的警察也心有不忍:判死刑有点可怜了。

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最高院将会非常慎重,或将会为吴英免死——这是流传于司法界的一种看法。“但别忘了,根据近年统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改判的比例仅有3%左右。”司法系统的一位官员提醒说。

从这个角度看,吴英的生死依然未决。

非法集资死刑浙江高发

2009年丽水杜益敏因集资诈骗7亿元被终审判处死刑。

2009年温州高秋荷因集资诈骗1亿多元被判处死刑。

2009年温州郑存芬因集资诈骗1亿多元被判处死刑。

2010年绍兴赵婷芝因非法集资2.7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2010年台州王菊凤因非法集资4.7亿元被判处死刑。

2010年温州陈少雅因非法集资5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2010年杭州孙小明因集资诈骗1466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2010年丽水吕伟强因集资诈骗2.6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2011年丽水银泰房地产集团非法集资55亿元,季文华被判处死刑,季林青、季胜军被判处死缓。

死刑复核程序改判先例

广东局长杀副局长案。2007年1月3日,时任广东省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宣雄,在行将退居二线之际,上班时间在办公室里,将当时“扶正”声音最盛的副局长陈振华杀死。2009年9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宣雄死刑。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不核准死刑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理由为,宣雄有投案自首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

湖北公司高管杀人纵火案。2006年2月19日,湖北中融达医药公司原董事陈义龙,从仙桃赶至硚口区汉宜路的同居女友谢某家中,谢争吵要与他办结婚证,陈不同意,一气之下将谢某掐死,并在现场纵火后逃离。一审、二审,陈义龙均被判处死刑。200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时,撤销了对陈义龙的死刑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春节前,吴英的终审判决下来后,林卫平不断接到债权人打来的电话问:“吴英已经判了,财产准备怎么处置了?”

林卫平其实也不知道。他是吴英案中最大的债权人,其“上线”债权人大约有五六十人。

放贷

比约定的时间晚了许多,林卫平爽朗地笑着走了进来,以笑声对记者表示歉意。他很爱笑,留了个平头,斯文白净,像书生又比书生更易亲近。这使他看起来很值得信任。

在吴英案发之前,林卫平专做“资金生意”,一直信誉良好,义乌那些老板们都愿意将手中的闲钱放到他那里去放贷。“谁需要借给谁,赚取中间的利差,相当于一个不合法的银行。”他自嘲。

2005年,通过表弟的介绍,吴英认识了林卫平。“原先想向我借500万元,让我去看看她的公司,办得挺好的。我没兴趣。”

2006年初,吴英再来拜访想借1000万元,“听说她在广州赚了不少钱,公司办得很好。”林卫平当时做了一个判断:一个女孩不会去赌博,不会去洗钱,如果真正办企业的话,亏也亏不到哪里去。

林卫平把钱借给她。10天后,吴英如约归还。

2006年4月,吴英又来找。“她说自己在湖北荆门投了一个旅游项目,需要5亿元,自己有2亿元,向我借3亿元。”

林卫平提出要跟她一起去湖北实地考察一下那个项目。吴英答应了。起初是吴英催着林卫平去,但林卫平没时间,等林卫平有时间了,又轮到吴英整天在外面忙。两人最终没去成湖北。

2006年七八月份,林卫平手上正好有一笔闲钱,其他企业用了两个月还回来了。他原想让一些债权人拿回去,“他们说,怎么才用这么几天又拿回来了?然后跟我说,拿去。”林卫平笑。

这笔钱最后打给了吴英。后来吴英说不够,又让林卫平追加了1亿元。

没多久之后,一则神秘年轻女富豪的新闻开始在全国蹿红:东阳出了个亿万富姐,她用2亿元现金买下东阳世纪贸易城三层700多间铺面;一次性购入高档汽车20多辆;部门经理年薪50万元到100万元、保安月薪2100元;她开出的洗车店和洗衣店都是免费的……

林卫平打开报纸一看,傻眼了:怎么搞成这样?

他马上给吴英打电话:“这个报纸怎么说你在东阳投资?你不是在湖北荆门搞项目吗?”吴英回答说,先把东阳的架势搭起来,壮大本色集团的实力再继续推进湖北荆门项目。

事实上,到最后事发,吴英到底有没有在湖北荆门投资,林卫平说他也不清楚。

一天,一位东阳的朋友对林卫平说:东阳有个女富豪,买了辆法拉利,开得很拉风呢。“我问,哪个女的?他说,吴英。”他的朋友并不知道他借钱给吴英。听到这个消息,林卫平电话拨过去,“听说你买了辆法拉利?她说,没有啊,根本没有”。

又有新闻说,吴英的本色集团在某一次大会上给光彩事业促进会当场捐赠500万元。 “我听说你要捐款?她说,没有啊,没有啊。她从来都说没有,很怕我知道。”后来钱也就真的没有捐成,拿回来了。

在这期间,隐隐感觉不安的林卫平开始追问吴英,“钱究竟花到哪里去了,她始终没有说出一二三来。”

“我跟她说,你把项目一个一个做好了,早点把本钱拿回来就可以,利息高一点低一点没关系。”

但那时候,吴英的摊子已经越铺越大,刹不住了。

再到后来,连员工的工资都发不出来了……

“当时总以为(钱)能还回来的,如果她是真的拿去做项目的话。”林卫平说,她在东阳搞的这一切,他根本一点也不知道。

“如果我知道她这样搞法,一分钱都不会借给她。”林卫平承认,当时自己确实比较盲目,“做资金生意久了,对钱的概念也比较麻木了。而且之前借出去的钱,都能按时返回的,没出现过这一类的问题。”

追讨

到了2006年12月,吴英被她的其他两个债权人杨志昂、杨卫陵软禁的消息传出。那些知道林卫平借钱给吴英的义乌老板们纷纷赶到他家来要求还钱。林卫平的朋友黄振兴说,其中一个工厂老板交给林卫平的钱是年底要发工资的,原本想着资金转出去一两个月再转回来,结果转不回来了。工人都闹起来了,老板急得差点跳楼了,只能找林卫平,林卫平再找吴英。但那一段时间,他已经联系不上吴英了。

“那时候他多苦啊,那个苦是没办法说的,家里不敢回去,老婆也走掉了。”黄振兴感叹。

2006年末,逃离软禁的吴英其实已经是四面楚歌了。义乌的老板们打听到消息说吴英在丽水,于是七八个人一起赶到丽水去。林卫平以及作为他们代理律师的黄振兴一同前往。

在丽水,她仍然跟大家说,钱没问题的。她告诉他们,她住在丽水一个银行行长家里,对方是她关系很好的姐妹,能够给她解决资金问题。这个“好姐妹行长”后来成为吴英第一个检举揭发的对象。

“她还说,已经找到了香港一个投资公司给她5亿元的资金做投资。”林卫平、黄振兴他们当然没有相信。

吴英又进一步安抚这些人说,“你们放心好了,实在不行,我把我的珠宝卖掉。”她打开车子的后备厢,装了满满的玉器。“那时候,我们更担心了,只怕她随身带着珠宝出逃,也足够在外边生活了。”黄振兴当时提醒林卫平,“若她把所有的凭证撕毁逃走了,你就倒霉了。你拿什么向其他债权人证明钱是给了吴英的?”

当然,这个最坏的结果没有发生,最终吴英没有“跑路”。

这些珠宝后来到了林卫平手里,大约30来件。“她拿来一块石头就说值3000万。我问,你的意思是用这些抵钱?钱都不用还了?先不要谈这个事情,你给我都拿来。”林卫平将这些珠宝又给了他上线最大的一个债权人。再后来,林卫平事发之后,这位上线朋友主动将这些珠宝交到了公安局。

当时在丽水时,这些债权人在一起商量该怎么办,其中一个义乌女老板出了这样一个主意:建议让吴英交出所有的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归他们保管,总经理还是吴英来当,然后趁她名气没被毁掉之前,只要她能从其他地方把钱“骗”回来还给他们就行。

“你明知她没钱了还让她去'骗’?这就真的成诈骗了,你们推托不了责任的。”黄振兴当即否了这个“馊主意”。

此时,另外一些不知内情的义乌老板还在源源不断地往林卫平这里送钱。“林问我,还有2000万送过来给我,还好不好拿?我跟他说,不好拿的。”最疯狂的时候,林卫平告诉黄振兴,一麻袋一麻袋的钱被装到他家,“几百万的,林都已经不要,一般都是上千万,他在当地都已经红成这样了”。

后悔

吴英被捕之后没几天,第二个被捕的就是林卫平。林卫平被判了6年有期徒刑,前年假释出来,他自己的汽车、别墅和现金资产仍被冻结着。

林卫平目前在一个做建材生意的朋友那里打工,没事的时候研究研究易经。他说,现在记性很差,“这也是好事一件,把一切都遗忘掉”。

仿佛是做了一场梦,再忆起,已是恍若隔世。

2012年春节后,他从义乌赶到东阳市公安局了解情况,相关负责人跟他说,正在向领导请示解决方案,同时安抚他说,拍卖、处理的程序将会非常严格、公开、公正,绝不偏私。

根据东阳市公安局方面的公开披露:目前吴英旗下房产共有100余套被警方查封,大部分已经抵押他人;涉案扣押的41辆车已被拍卖掉30辆,拍卖所得为390万元,还有11辆没有拍卖,包括法拉利等豪车;本色概念酒店已被拍卖,所得为450万元;大部分珠宝也被吴英抵债出去,部分追回后存放警方。

作为吴英案中最大的债权人,林卫平曾前后借给吴英近4.3亿元,最终没追讨回来的有3.2亿元,占吴英3.8亿元总债务的绝大部分。二审判决中估算的吴英剩余财产仅为1.7亿元。

这让他很犯嘀咕:“上线”债权人大约有五六十人呢,怎么分?他曾主动向他的那些“上线”朋友们承诺:不管在什么样情况之下,他不会将钱自己转移、藏匿,不会躲起来,犯下的错误该怎么承担就怎么承担,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欠着人家的钱,我自己过好日子,这没啥意义的。”

在这一点上,他自认问心无愧。

而除了那天吴英终审判决出来,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也不太打电话来,“因为他们都知道,我现在的日子不好混,打来也没用的。”

“吴英怎么判,老板们不太关心,关心的是早点判早点把钱拿回来。这是真的。”黄振兴说。

沉默了一会儿,林卫平说,“我买的那些别墅,原先也就三四百万,现在至少卖一千五六百万,都涨了几倍了。但现在都被查封了。”

他当然很后悔,“但又能怨谁?最终都只能怨自己。昏了头了。”

不久前有一天,林卫平跟一个朋友吃饭,对方说正在广州搞一个利润很高的项目,让他过去帮忙分析一下。“我一听头就大了,比较高的回报率?有这样的好事?哈哈,我不可能再上这种的当了。”

他不再相信天上会有掉下馅饼来的好事。

 

最高法表态:将审慎处理吴英案死刑复核(中新网 作者:张蔚然)

2009年4月16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吴英,检察机关指控吴英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亿元,而吴英代理人当庭为其作无罪辩护。这起倍受关注的案件吸引了近30家媒体记者及近200名群众现场旁听。图为在法庭上的吴英。

吴英名下被查封的浙江东阳市区别墅严格摄

    中新网北京2月14日电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14日在北京表示,吴英案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

    最高法今天就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举行新闻发布会。孙军工回答记者提问时通报了吴英案有关情况。他表示,吴英集资诈骗案在一审、二审期间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经有不少报道和评论。日前,最高法依法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该案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法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

  最高法表态审慎处理吴英案 吴父称相信正义永存

    京华时报 (2012年02月15日)   记者王丽娜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昨天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惩毒品犯罪的例行发布会上,最高法首次对吴英集资诈骗案进行了回应。最高法称,已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吴英集资诈骗案,将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

    昨天上午10点,最高法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法院严惩毒品犯罪的相关情况。在记者提问环节,记者抛出的最后一个问题是最高法如何看待吴英案。     

问题提出后,到会记者开始小声议论,并迅速地拿出纸笔准备记录。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停顿了几秒后随即微笑了一下。按照惯例,提问环节是对发布会主题相关的问题进行提问。

但孙军工并没有拒绝记者的提问。很快,有记者跑上发布台放置录音笔。孙军工说,给大家时间,“别着急,不用跑”。

随后,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开始正式回应吴英案。孙军工称,吴英集资诈骗案在一审、二审期间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经有不少报道和评论。日前,最高法依法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该案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法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此案”。

发布会后,为慎重起见,最高法还特意将该问题的回应整理成文字材料发给记者,这在以往的例行发布会中极为少见。

    昨天发布会不久,即有媒体记者将最高法的表态带给吴英的父亲吴永正。上午11点多,吴永正在微博上转发了最高法的表态,并发布了评价,还是那句话:相信法律。

吴永正对记者说,最高法的表态让他稍微感到有一点欣慰,“这说明高层在关注吴英的案子,但是乐观现在还谈不上”。他说,自己会继续努力,一定要帮吴英讨回一个公道。

吴永正说,他现在不知道吴英在里面怎么样了。他说,以前吴英每个月大概会给家人寄两次明信片,虽然不能谈及案情,但是看到吴英的字心里会平静一些,“现在吴英有两个月没寄明信片,律师也有一个多月会见不到吴英”。还有媒体报道吴英曾以自杀来抗议管教私自翻看她的检举材料,及看守所事故的存在,这些都让他这个父亲“内心很焦躁”。

吴永正表示已经买好了来京的票,将与律师再次沟通吴英案。吴永正说,他相信法律能给吴英一个公正的判决,并感谢社会各界对吴英案的关注,“我永远相信正义存在人间”。

昨天,记者联系吴英案的代理律师张雁峰。张雁峰说,最高法的回应其实并没有表露其真实意思,但对最高法的态度他表示认可。另一代理律师杨照东称,他不认为最高法的回应是在传递吴英案将有转机的信号,“我希望这是好的信号,但不茫然,但至少这不是坏的信号”。

张雁峰说,上周五与最高法联系上后,已将委托手续递至最高法。下一步,他和杨照东律师一起将争取尽快会见到吴英本人,并着手准备写案件材料以与最高法进行沟通。

就昨天有关吴英自杀的报道,张雁峰律师说这是很早以前的事情,最近完全没有吴英的消息。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看到最高法的公开表态后,他持“谨慎乐观”的态度。他将最高法的回应提炼成两个关键点:一是最高法会审慎处理,“案情比较复杂”;二是案件定性为“资金流通领域的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徐昕教授在微博上发起“你认为吴英是否当判死刑?”的投票,目前已有2万多人参与。投票结果为94%的人选择“罪不至死”。微博知名人士李开复、潘石屹、薛蛮子等均表达了类似意见。

徐昕分析称,社会对吴英案的广泛关注,呈现出一个明显的特点:不仅限于法律界,更扩大到全民参与,其中经济学家和企业家的关注尤其明显。普通民众的关注主要来自直觉,因为“判得太重”。

徐昕认为,吴英案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更涉及司法公正、死刑政策、民间金融等种种问题。从深层原因来看,吴英借款实因民间企业融资困难,非法集资之根源在于国有金融垄断。从废除财产犯罪死刑的趋势来看,吴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未达到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

对于有人担心民意会影响司法的说法,徐昕教授称,民意左右不了司法,只希望民意成为决策层考虑的因素之一。

徐昕同样认为吴英罪不至死。综合吴英案的二审裁定书、律师辩护词、相关证据等,他认为吴英案具有无诈骗故意、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无非法占有目的、无针对公众集资等特点,因此吴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但他认为,吴英在经营中行贿、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可追究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称,最高法在表态中称吴英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这说明吴英无罪的可能性不大,而“案情比较复杂”为复核结果留下空间。他表示,最高法对吴英案的公开回应必要和值得肯定,“最高法没有对之前的判决进行辩护,这是对的”。而此前针对浙江省高院的回应,他公开表态称“法官职务的性质,决定审判者不能卷入公开论战——即使他是正确的”。

何兵称,他认为,最高法还在传达这样一个信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不少报道与评论,我们知道”。同时他预计,最高法对吴英案的复核“近期可能不会有结果”。

何兵认为,对吴英判处死刑肯定存在问题,至于吴英是否有罪和判何罪名,因他没有看到全部的案件卷宗,暂不方便表态。但他认为,吴英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要件之一,即该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公众,而吴英案的11名债权人是吴英的朋友。另外,他认为该案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案件尚未审判,东阳市政府公告查封本色集团,政府并没有这个权力,这还直接导致吴英不能还债。另外,查封的资产去向不明。

何兵称,吴英案还反映出一个核心问题即金融垄断。

 

学者用“小河缺水”比喻吴英判死对草根金融打击

2012年02月20日  凤凰网财经

 

凤凰网财经讯 据香港媒体报道,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之后宣布,维持一审对吴英的死刑判决。该判决引起了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支持与反对的声音似乎旗鼓相当。吴英是否有罪、量刑是否合理,应该让律师和法官去讨论,经济学者不该插嘴。但是吴英死刑判决的经济后果,非经济学者无法说明。我认为,对吴英的死刑判决是对草根金融的毁灭性打击,对内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相当不利。

对草根金融毁灭打击

内地有一句俗话说:“大河涨水小河满”。可是如果把内地当前的金融体系视为河流的话,这句话压根儿不成立。在内地,为大企业、特别是政府企业提供资金的“大河”里面几乎从来都不缺水,而且利率低。而为小微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提供资金的“小河”里面几乎从来都缺水,而且利率高企。

“大河”和“小河”之间之所以旱涝两重天,是因为“大河”和“小河”之间缺少互联互通,是相互分割的两个市场。

“大河”体系以银行为主体,包括五大国有银行,十余家股份制银行,和百余家城市商业银行。能够从“大河”体系获得资金的企业,具有两个优势:一是资金随时可以获得,二是资金利率较低。能够享受这两个优惠的企业有两类:一类是政府企业,另一类是与政府关系密切的企业,通常是大企业。任何一家企业,只要有了上述两个优势,那么它即使暂时不是大企业,也会很快膨胀为大企业。资本市场也为他们敞开大门。

与政府没有足够关联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无法从“大河”获得资金,被迫到“小河”里取水,俗称“草根金融”。可是“小河”从来都缺少资金,不良的制度安排还增加了借贷风险,阻止了资金流到“小河”里面,导致“小河”更加缺水,以至于“小河”里的利率居高不下。因此,从“小河”取水的企业在资金可获得性和财务成本方面劣势明显。资本市场更是高不可及。

利率差价套利 制度造成

市场规律告诉我们:哪里有差价,哪里就有投机。“大河”和“小河”之间利差悬殊,自然会出现一些和吴英一样聪明的商人,设法在两个利率之间套利:让资金从低利率市场流向高利率市场,赚取中间的差价。因此,“大河涨水小河满”是市场规律作用的结果。如果“大河涨水小河干”,那么一定是市场机制出了问题。在当前内地的金融领域,市场机制出现的问题是过度管制造成的。

经过30多年的改革与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在内地已经初步建立。不过这还不是“好的”市场经济,不少海外学者含蓄地称之为“资本主义”。“资本主义”本身并不是贬义词,问题是当前内地的资本主义并非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而是一部分产业资本享有获得充足而廉价资金的特权、一部分金融资本享有套利的特权,而法律不赋予吴英这样的人参与金融交易的权利。官员们事前决定特权的分配,事后掌握惩罚的权利,称之为“官员资本主义”并不为过。

资产不化作资本 全因制度问题

新世纪以来,中央政府年复一年地坐失改革良机,内地经济再次逼近中等收入陷阱。秘鲁经济学家Hernando de Soto在其杰作《资本的秘密》一书中说,资本主义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资本主义制度让资产成为资本,从而创造出更多的财富。很多发展中国家堕入陷阱,并不是因为缺少资产,而是缺少让资产变成资本的制度安排。

中国在历史上多次出现国强民富的盛世,具备了进入资本主义的物质基础。之所以与资本主义失之交臂,就是因为制度。从金融视角看尤其清晰。集资、台会是民间自发的制度安排。类似的制度安排支撑了西欧的航海家到全世界冒险,开启了贸易全球化,为工业革命创造了条件。英国、荷兰等国曾经用“特许”支持航海,以“有限责任”保护债务人。中国则以“海禁”消灭本土的民间航海。

吴英死刑判决如果执行,说明导致中国与资本主义失诸交臂的制度易然如故,很可能再次把一个走出中等收入陷阱的机会扼杀在摇篮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银行研究室副主任吴庆 )

 

吴英看守所里写《曾经心痛,我的2011》 描述残酷现实

2012年02月20日  南方网

 

吴英在看守所度过了第5个春节,她的父亲吴永正做了个梦:“觉得女儿有难,急着让律师去会见查看,却被法院拒绝。”他半夜惊醒,心有余悸。

吴英的羁押生活停留在手写材料和律师的记忆力。5年漫长洗礼,她曾在身边人的改判中重建信心,也曾吞下半瓶工业胶水自尽;希望与失望交替出现,洗去稚嫩,逐渐抚平了波动的情绪。

一切变化凝聚在日与夜里,只有吴英清楚其间挣扎。

重建信心,越发较真

狱中吴英始终重视对外界信息的搜集,她对政法系统的调整、变化尤为关心。

2010年5月20日,吴英29岁生日,恰逢中央政法委第13次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第5次专题汇报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办案标准,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办案责任制,真正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吴英在《新闻联播》里看到后,当即一一记下。

真正“直接改变我(吴英)对中国法律看法”的,则是室友覃金梅。

覃来自湖南,被捕前在金华打工。2008年,她“拔刀相助”感情受挫的老乡,造成一死三伤,被一审判处死刑,成了吴英在39号监室的室友。覃只有小学文化,就请求吴英帮忙写申诉材料。当时她的状况与眼下的吴英相似——二审,高院维持死刑原判,只待最高院的死刑复核程序。

2009年12月,当覃收到最高院的发回重申决定书,正在隔壁38号监室的吴英立即申请调回39号监室。

一天,管教把吴英叫去谈心,勉励她调整心态。按照吴英的记录,管教说,“金梅都改判了,你一定会改判的,你的案子和她的不一样。她的案子,我想肯定没用的,现在都改判了。”

这段有关上诉的记录出现在吴英2010年写的检举材料中,覃获改判令她重建了信心,也令她愈发对自己的案件较真。

看守所里的异类

戴着脚镣过活的死刑犯吴英迎来了她的“学习高峰期”。

在看守所里,她详细研究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坚持看法律、管理类的书学习。剩下的时间主要交给了写作。2010年3、5、7月,她三次委托律师把数万字手写材料带出看守所,提交给浙江省高院。

这些材料里,一部分回忆、梳理了她所经手的每一笔借款及还款的金额、用途、全凭记忆整理;另一部分则是对看守所工作人员部分职务行为的检举。

学习法律令吴英有了审视过往和当下的新角度,她频繁对一些似乎司空见惯的事提出异议,俨然成了看守所里的“异类”。

吴英回忆,2008年9月的一天,晚上10点,自己正在38号监室休息,隔壁39号抬出去个病人,紧接着,监室里的人一个个都被叫去问话,回来时都很紧张,后来才听说“是晚上刚进来的'新兵’心脏病忽发死掉了、心脏起搏器坏掉了”。

“现在我对照法条一看,怎么会发生这种事情呢?按理看守所当时收押犯人的时候就应该进行健康检查,如果看守所按照程序办事和收押人,当时就不应该把那位人收押进来。真的想不通也想不明白,看守所居然可以无责任,”吴英在2010年写道,“现在的我真的替自己的生命担心,会不会哪一天我也会忽然死在看守所?”

她承认,后来的解剖证实,犯人属自然死亡,且自从2010年4月上面要求规范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后,每一位进入看守所的女性在押人员都接受全面身体检查,“这是我入所3年多来从未看到过的现象,也是具体办案程序逐步规范的表现”;但为了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她还是决定检举看守所未按照程序办案。

此后,针对自己提交的材料被延迟上交,、室友中暑未获救治等情况,吴英多次成为在押犯人中站出来批评的那一个,并把意识全都写成了控告材料上交。

最激烈的冲突出现在2010年6月29日。当天上午,有相关单位前来提审吴英,这次她感到格外高兴——一方面,“有机会出去呼吸一下新鲜空气”,另一方面,也说明自己的检举得到了重视——中午回到监室时,“由于心情很好我还特别多吃了几口饭。”

然而,她随即发现,自己的笔记本可能被人动过。据吴英自述,自从检举材料此前被翻看过后,“凡是对自己有用的材料原件和资料我都随身携带”。提审突然,吴英没带走两本笔记本,但留下“机关”,“我在笔记本上都做了记号,用头发丝缠绕好。”

本上扯断的头发丝,令吴英“心里发慌”,——“检举的事本来就是要保密的,我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太多,就通过所领导递交材料到检察机关,我怕万一泄密出去会对自己的家人不利。”

想到家人的安危,“越想越觉得没意思”,“拿起一瓶平时所里让我们粘口罩的胶水,一口气喝下大半瓶。”

事后撰写控告材料时,吴英这样总结自己的心情,“我知道我的生命之门,需要公检法当中任何一环的道德良知为我开启,可为什么管教您不愿为我开启这道绿色生命之门?”

三本小说的演变

2011年4月,二审庭审。吴永正看着被告席上扎着马尾、戴着眼镜、神情平静的吴英,一审时的逞强、愤怒似已销声匿迹。

对于吴永正来说,这是仅有的能见到女儿的机会。此前,律师会见虽不受阻碍,但所谈大多仅限案情,能带出来的一般也只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事实上,除了撰写这些为自己申辩的材料,吴英还先后写了至少3本带有自传性质的书。头一本是自传小说,叫《黑天鹅》,只有律师张雁峰看过——16开的小本子,写了满满一本,足有二百多页——吴英还特意加上了封皮,装订像样。

与陈述事实的申诉材料不同,在小说里,吴英用文学语言回顾了自己30年传奇人生的起伏跌宕。

2011年5月,二审庭审刚结束,对未来满怀憧憬的吴英写起了第二本书,名为《我的未来不是梦》,规划出狱后的生活。

“那段时间她心情很好,对二审很乐观。因为浙江省高院的法官工作很认真,专门去了东阳调查她经营本色集团的情况,我们和她父亲都看到了希望,这些信息和情绪也传递给了她。”张雁峰解释。

几个月后,这种乐观情绪逐渐散去,吴英在漫长的等待中又重新面对无奈甚至恐惧。8月,她停止了第二本书的写作,放下那已写就的10万字,开始写第三本书《曾经心痛,我的2011》,试图描写现实的残酷。

这些书吴永正都不曾得见,他和其他亲友收到,是数十张明信片,上边密密麻麻写满她的心情。吴英不止一次劝父亲少抽烟,少喝酒,也会嘱咐家人“再帮我送几双橡胶手套,冬天水冷了”,或要几张家人的照片、大头贴。

她在一张明信片上写到:“过几天又是中秋佳节,这是我在这度过的第三个中秋节,心里的酸苦只有自己知道,别人是无法体会到的。”

张雁峰最后一次见到吴英,是在二审宣判前一个月,等到2012年1月初再去时,已被法院拒绝,称要请示领导。

宣判次日,张雁峰、杨照东两位辩护律师再次请求会见吴英,仍旧被要求请示领导。浙江省高院方面表示,二审已判完,应该找最高院;后者亦未给出许可。“一般来说,复核阶段只要拿着所函和委托书都能见的,吴英这个案子特殊,要找谁批准会见还是个问题。”张雁峰说。

 

公安部经侦局分析吴英案 详解非法集资量刑区别

2012年03月01日00:36人民网
  

2月29日,公安部经侦局局长孟庆丰做客人民网访谈直播间,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孟庆丰表示,当前我国经济犯罪呈现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大案要案多发、涉众化趋势明显等三大特点。

在主持人谈到“吴英案”时,孟庆丰表示,非法集资是金融领域一类犯罪的统称。非法集资,我们比较常见的是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个是集资诈骗,这两个罪名从某些形式上看有相同之处,都是违反国家金融监管的制度,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利息返还等违背了国家有关规定。

但是,这两个罪名有一个显著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罪的犯罪主体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比如要搞项目或有急切的资金需要,但又不具备贷款、融资的条件等等,往往采取给付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吸纳社会不特定多数对象的资金,并用于实际生产经营。这种情况,它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集资诈骗的性质就更加严重了,它也是向社会特定不同的对象去要钱,但它会采取一些诈骗的情况。所以,它的罪名里面有“诈骗”两个字。不法分子可能会虚构一个项目、虚构一个理由,或者说挂羊头卖狗肉,把一个很不起眼的事儿包装成很大,然后说这个项目前景是多么美好,让大家来投资。把这些钱拿来以后,有些可能会继续用于包装他那个项目,使那个项目看起来更富有吸引力,有些可能就会用在挥霍浪费,用在自己的消费,根本就没有想拿这个钱来给集资对象回报。你把钱都花完了,怎么回报人家,你根本不想还这个钱。这个性质就非常恶劣,群众寄予很高的期望,把钱交给你,希望生息,赚更多的钱。

其实他骗了钱以后,造了许多假象,把这些钱挥霍浪费了,买珠宝,买各种各样的车辆等等,一看就不具备办项目,不具备偿还本息的意图。这个时候司法机关就会按照集资诈骗的罪名对某些对象来定罪判刑。这两个罪名量刑也是很不一样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比,集资诈骗的刑罚是很重的,最高可以判到死刑。

 

即使杀了吴英也警示不了高利贷的蔓延

2012年03月01日  【《财经》综合报道】  
        据中国企业家报道,大午集团监事长孙大午近日撰文表示,回到吴英身上,即使杀了她也警示不了高利贷的蔓延,对社会没有好处。现在我们是民事案上升到刑事案,刑事案又炒成了政治案。涉及民间借贷的刑事案件本质上是让她还债,如果把债还清了是不是能够减轻处罚甚至不去处罚,这才是和谐社会的取向。我们想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提出来少杀、慎杀,还应该提出少刑、慎刑。

  他表示,浙江近年很多以重刑处置的“集资诈骗案”,本质上都是民事案。因为我们的法律规定,放高利贷者并没有罪,借高利贷者也没有罪。所谓违法只是不受法律保护,你放高利贷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这个超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他说,把民间借贷上升到刑事案件可以,但是有条件。比如说诈、骗、赖、逃,人家找不到你债务人了,这个应该用刑法调整。明明借了钱不认账,你把钱弄走逃跑了,应该上升到刑事案。

  但“纵观吴英案不是这个样子,因为这个人是真的、地址是真的、身份证是真的、企业也是真的,为什么定她诈骗案呢?因为她提供了虚假信息,因为她没有能力偿还。”“回到吴英身上,即使杀了她也警示不了高利贷的蔓延,对社会没有好处。现在我们是民事案上升到刑事案,刑事案又炒成了政治案。涉及民间借贷的刑事案件本质上是让她还债,如果把债还清了是不是能够减轻处罚甚至不去处罚,这才是和谐社会的取向。我们想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提出来少杀、慎杀,还应该提出少刑、慎刑”。

  他在文中说,以后凡是类似案件爆发的时候,必须明确,你放的高利贷国家是不保护的。如果换这个角度考虑会是什么结局呢?就可以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良好治理。可遗憾的是,我们的法院没这么做,这么做可能太累了,于是走向了“以刑抵债、以死偿债”不可取的路子。


学者称吴英案已变成一堵哭墙 民众的愤怒从此阀门喷出

2012年04月18日 来源:中国企业家

   三月的浙江小城东阳,天气潮湿阴冷。

   市区内一间不足20平方米的“单身公寓”里,年近花甲的吴永正只穿着一件衬衫,仍然显得躁动不已。这个身材瘦小的男人,说起话来直、硬、冷,就像把射钉枪,每个字都用尽力气,话音仿佛不会马上消失,而是会撞击墙壁、钻进地里,发出“砰”“砰”的回音。说到激动处,他猛地站起来,拉开窗户,对着窗外晦暗阴郁的世界怒喊。

   吴英是吴永正的大女儿。现在,只等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通过,吴英就将命丧黄泉;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可能将案件发回浙江重审。

   由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鬼门关前徘徊的吴英注定将进入历史,活了,在很多人眼里,她是“又一个年广久”;死了,就是沈太福、郑乐芬。不管死活,总少不了在史书上记一笔。她的父亲吴永正,因为拽着越来越微细的一丝希望,死也不肯放手—这希望是他和女儿之间的唯一联系—也已经不由自主地被拖进一股分外壮阔湍急的洪流之中。

   失望

   自从2007年吴英被抓起,吴永正就放下一切,全力营救女儿。这个干了一辈子建筑的小商人,像愚公一样,开始拿起锤头,奋力敲击一座大山。他坚信自己的女儿没有犯罪,而是被陷害的。为了保命,吴英二审承认非法吸收存款,曾让吴永正非常恼火,“没有骨气!如果吴英犯了罪,我自己都要把她打死!但是她只是有错,没有犯罪!”

   在吴英案之前,吴永正打过一桩长达八年的官司,最后只是惨胜,但吴永正对法律抱有信心。吴英一审被判死刑,吴永正虽然焦虑,但态度还比较乐观。吴英一方都以为,二审会放吴英一马。吴英的律师张雁峰说:“一审之后,我们把希望都寄托在二审上,二审调查也比较充分,谁也没想到会维持原判。”

   其实宣判之前,已有预兆。1月11日,吴英的辩护律师张雁峰前往金华看守所会见吴英,但被拒绝了。1月19日,张雁峰与吴永正再次前往看守所,想安慰一下吴英,再次遭拒。直到现在,一次次申请,一次次被拒,不论是律师,还是吴永正,再也没有见过吴英。二审宣判后,吴永正和女儿彻底断了联系,“连张明信片都没收到过。”而吴英二审宣判时要的两双棉鞋,也一直送不进去。

   二审判决宣布是1月18日,农历腊月二十五,再过四天,就是除夕,中华民族传统的团圆之日。张雁峰对法院选择这个时候公布很不理解:“太不人道了!”

   听到维持死刑的消息,吴英的母亲登时就呆坐在床上,不吃不喝,整整一天没动过。家人将她平时最宠爱的外孙抱到她眼前,她仿佛视而不见。

   就像之前五年一样,这个春节,吴家过得分外凄惶。

   愤怒

   大年初七,吴永正就收拾行装,飞到北京。到了北京,吴永正立刻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复核的程序。从大年初七到3月11日,吴永正在北京住了42天,做了他能为女儿做的一切—“就是接待媒体”。

   从2007年吴英被捕起,据吴永正自己统计,他接待过大约300家媒体,接受过无数次访问,光是花在打印、复印资料上的费用就有6万块。面对络绎不绝的记者,他像祥林嫂一样翻来覆去地讲述女儿的遭遇和自己的愤懑。讲来讲去,连他自己也烦了。一位吴英一审时采访过吴永正的记者说,当年他报道发出后,吴永正逢年过节都会给他打电话问候,但这两年已经没接到过吴永正的电话了。

  《潇湘晨报》记者2月份采访他时,发现了这样一个细节:“跟多数为了亲人案件长年在外奔波的当事人一样,吴永正总认为记者已熟知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他思维跳跃,有点不耐烦,对于一些提问甚至一脸鄙视,那表情仿佛在说:'这个问题还需要问吗?’或者是:'你连这个都没搞清楚?’采访完以后,他又觉得自己态度不妥,加上一句:'我说话比较冲,你别介意啊’。”而到了3月,当碰到相同的情况时,吴永正已经疲倦到省略歉意了。

   但对于记者的各种要求,吴永正迟疑之后又总会合作,他知道,这是自己能为女儿所做的为数不多的事情之一。

   随着时间的推移,本来就强硬倔强、爱钻牛角尖的吴永正,在绝望折磨之下,怒气越来越外化。张雁峰说,二审宣判之前,吴还时有笑容,宣判之后,他脸上就总是一片沉重。

   去年9月,为便于照顾,吴永正的二女儿将他从乡下接到城里。吴永正一个人住在二女儿家附近的一间单身公寓里,妻子和二女儿一家住在一起。作为一个年近花甲的老人,吴永正的生活习惯不健康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他每天要抽三包烟,凌晨三四点钟才能入睡。他似乎浑身燥热,中午睡觉时也开着窗户。在一天的绝大部分时间里,他都坐在电脑跟前,浏览关于吴英的各种信息。二审宣判后,二女儿为他注册了一个微博账号,吴永正不会写微博,但每天都看,有想法要表达时,他就打电话给女儿或其他身边人,让他们帮自己发微博。

   吴永正喜欢喝浓茶,茶叶要放到茶杯的1/3处。他还嗜辣。这个长期在湖北打拼的浙江人,吃起辣来比当地人都厉害。下酒只辣椒亦可。女儿说,吴英入狱后,父亲吃辣更凶了。在饭店吃饭,吴嫌菜不辣,服务员问他,要剁辣椒还是辣椒酱,吴永正说,都不要,把你们这儿最辣的辣椒拿来!服务员端来一碟海南产的黄色辣椒酱,他尝了一口,皱眉说,一点也不辣!又酸又咸!他吃了几口辣酱,汗珠从额头上三道深深的横纹间直沁出来。

   走路的时候,吴永正不走人行道,而是走在马路中间的机动车道上。过往车辆经过他身边时,要小心绕开。他似乎刻意要让自己—起码在想象中—成为直直挺立在这座城市的一根刺。

   现在,对于外界的各种信息,吴永正显得淡然、麻木,甚至不屑一顾。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记者会上回答了关于吴英的问题,很多人将其解读为对吴英利好。但吴永正的反应仅是“有点欣慰”。他没有收看温总理记者会的电视直播,这个消息是后来朋友告诉他的。这种情绪他在微博上表达的虽然委婉,但非常明显:“刚刚看到了温总理的话,总理说,对吴英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我非常感动,也十分感谢大家。但是,对最终结果我并不是很乐观……”

   3月18日,某新浪微博认证用户发出一条微博:“求证刚刚得到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否决浙江高级法院对吴英的死刑判决。”此微博发布后不到半小时内,转发千余条。当记者向吴永正当面求证时,他看上去对这样的消息一点也不兴奋。“我已经不想猜了!”他说,现在谁说什么话,他也不关心了,他要看到的,是事实。

   事实证明,那条消息与事实有出入,最高法院辟了谣,否认了吴英免死的消息。

   但吴永正并没有彻底失去希望。和吴英案发生前一样,他的发型一丝不苟,显然用了定型摩丝,看不到一根白发(他承认用了染膏);皮鞋仍然擦得锃光发亮。这足以说明,现在他还没有对生活失去信心。但是,很难说没有任何事情发生变化。

   就像很多遭遇坎坷的人一样,吴永正看上去愤世嫉俗。他声称,自己现在已根本不在乎吴英会不会死,“我在乎的是一个理字。杀吴英没关系,你得讲出个道理!”

   当记者试图安慰他,告诉他吴英案已经受到了公众和高层的关注,很多人将吴英的命运和改革、体制、国家等大词联系在一起时,吴永正显得非常不耐烦:“我不关心这些!”他说,“我只关心我女儿的生死。”

   这一刻,吴永正的神情令人想起一位“二战”士兵的墓志铭:“对于世界你是一名士兵,对于母亲你是整个世界。”

   哭墙

   关心吴英生死的不止她的父亲。

   从一审宣判起,吴英案便受到相当范围内的关注,二审判决后,这更成为全社会关心的焦点。在今年2月5日举行的亚布力论坛上,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发表演讲,公开呼吁全社会关注此案。“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所以我也呼吁各位我们的企业家,我们的政府官员,我们的媒体多多关注吴英案。”张维迎将吴英与当年的“傻子”年广久相提并论,将吴英的命运和改革捆绑在一起。

   张维迎提出,吴英案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融资是特权不是基本权利;意味着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意味着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受到摧残。

   85岁的律师界泰斗张思之写了一封致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张军的公开信,指出“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更何况杀人宜少应慎已成国策!少杀,是政策指向;慎杀,乃法律要求。'两可’(可杀可不杀者不杀)方针正是二者的集中体现,因而是理应逐案遵行的圭臬、至上的标尺。吴案留人刀下,应属入情入理。”

   社会各界精英不断加入到这场大讨论中来。讨论角度从对案情的具体分析,到民间金融的规范和松绑,乃至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以及公民权利的伸张。今年的全国“两会”,吴英案成为谈论最多的话题之一,更是成为温家宝总理记者见面会上的议题,足见吴英案受关注的程度。

   即使是平常谨慎持重的企业家们,在这场大讨论中音量也不算小。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皇明集团董事长黄鸣提交了一份建议案,认为“此案是金融制度弊端的产物”。汇源果汁集团董事长朱新礼说:“如果说到集资的话,我20年前就借了亲朋好友的钱,借遍了大江南北,借到了海外去,才发展到了今天。”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志强在微博上写道:“改革的路还很长。但吴英案还没结案。拯救吴英就是拯救自己。”

   北京浙江商会副会长陈俊表示,“若吴英该杀,目前跟吴英相比有过之无不及的民间借贷者该杀,到浙江去哪个县市都会横扫一片。”

   “吴英案已经变成了一堵哭墙。”财经作家吴晓波这样评论中国企业界及社会各界对于吴英案的大讨论,“因为人们对这两年国进民退不满,所以借吴英案进行发泄。”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指出:“吴英判死,民意汹涌。网络调查95%以上的人认为吴英罪不至死,或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吴英罪不至死,几乎没有太大争议,几乎常人凭直觉凭良知就可得出判断(常人凭良知进行事实认定,正是陪审制的基本原理),无需任何分析,无需法律或金融知识。这一特点正是社会各阶层广泛呼吁的重要原因。”

   专栏作家夏楠在其文章《吴英缘何赢得民意》中表达了相似看法:“今日支持吴英的声音,要比当年支持年广久者多得多。在这个话语场里,吴英是否有罪已不重要;她被化成一个符号,这个符号承载着草根阶级的发迹梦想。……(由)不公平感产生的愤怒,正在从吴英案这个阀门里喷涌出来。”

   制度

   一个不容乐观的事实是:民意也许延缓了吴英走向刑场的进程,但并没有阻止非法集资罪名下的黄泉同路人继续增加。与吴英同为浙江女商人的杜益敏,法院认定她非法集资7亿元,2009年8月5日,杜被执行死刑;2010年,泰州的王菊凤以同样罪名被判死刑。

   吴晓波指出,过去一年里,浙江省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有240多起,温州有十来个人因非法集资而自杀。“大家关心吴英,而浙江省就有两百多大小吴英出现,为什么没有人关心他们?”

   吴晓波认为,在现有的制度环境下,对民间金融业的掌控,从地方政府到公检法系统,仍然是一以贯之的。吴晓波说,对制度的反思,仅仅停留在舆论层面。而舆论不关心那两百多人,只关心吴英,说明吴英被“符号化”了。

   “大家都在呼吁,但如果真正关心民间金融,关心吴英案本身的话,我认为另外几个案子也应该同样关注,都是人命嘛。”吴晓波说,“虽然吴英案受到关注,地方政府仍然在强力进行管制。民间金融始终存在,不是鼓励不鼓励的问题,而是如何规范化的问题,在制度层面让它回到地面、现有的民间集资行为怎么能让它避免风险的问题。但法学界也好、经济学界也好,很少讨论这个问题,或者没有深入在政治层面上讨论,完全是抽象论道。”

   吴晓波在其评论《是谁要吴英死》中指出:“金融业的开放远远滞后于其它的产业领域。1990年代之后,政府对民间金融活动实施了比之前更为严厉的打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立为本刊记者还原了1990年代中国政府对民间金融业严厉控制的历史场景:1978年后,市场逐步放开和各个地方对经济增长的追求,全社会面临资金短缺的状况。1979-1995年,金融机构体系中人民币贷款一直处于贷差状态,1987年,贷/存比达到140.7%,为历史最高,当年贷差为2144亿元。

   在这一背景下,大量资金在中央政府主导的金融纵向分割和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横向分割下,主要流向了国有经济部门。金融机构相当于“二财政”的角色,动员储蓄替代税收功能,资金放贷替代财政支出功能。这时的金融机构在城乡的主要活动都是围绕这一目的,而非正式的金融无疑会对正式金融的储蓄产生分流,双方直接冲突。

   1993年7月,为了抑制经济过热,国家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中央6号文),接着国家强力出手规范金融秩序。当年8月到11月末,国务院召开了八次资金调度会议,研究掌握宏观调控的力度和银根松紧的程度,并具体调整贷款规模,解决各地流动资金紧张问题。

   国务院当时明文规定,在国内外集资都必须经过批准,不经批准搞集资是非法的。然而,乱集资制止不了,提高存款利率也起不了增加储蓄的作用。

   1993年,长城机电总裁沈太福非法集资10多亿元被捕,这一事件被当作对全民进行一次法制和投资风险教育的契机。沈太福次年判死刑;1995年11月,无锡新兴公司总经理邓斌因非法集资32亿元,损失12亿元,被判死刑。

   当时中央要求:坚决停止非法集资。凡是超过银行规定的利率搞集资的,不管什么人,一律停止。包括那些自办的各种金融机构、钱庄、当铺等的非法集资,都不能搞,还是要走银行这个主渠道。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1996年8月《贷款通则》实施,此时国有银行几乎占据了全部的借贷市场,非正式金融机构包括民间借贷受到压制,数量可以忽略不计。

   和当时国家金融政策配套的,是司法机关出台的各项法规。1995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正式确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1997年后新《刑法》增加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节,对上述决定的内容全部吸收,还增加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

   这些法规的目的,以及沈太福、郑乐芬、吴英等人头上的罪名,正如吴晓波指出的:“无论是投机倒把罪、贪污行贿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其核心主题在于探索如何全面遏制现行体制外的民间金融业。”

   在1996年之后,中国资金短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中国金融体系的资金,由短缺走向连年过剩,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由贷差到存差的转换上。此后,存差每年在大幅度上升,2000年之后已经开始出现流动性过剩的迹象。至2009年,存贷差已达18.4万亿元,这相当于2008年底城乡居民储蓄的85%,即使考虑存款准备金、备付金、银行投资结构转变等因素,仍然有巨额资金滞留在金融体系内部。

   时代已经改变了。“近几年来资金相对过剩的局面为中国金融权力的改革和分解提供了条件。”周立认为。

   但制度还没来得及跟上。吴英们仍在为迟到的制度付出代价。

   未来

   现在,吴永正一家和律师能做的,只有等待,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复核决定。

   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要依法准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效力,要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制定三项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孙军工针对吴英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

   对于这些消息,外界有人解读为对吴英有利,但吴英的律师张雁峰认为,这些信息和吴英案关系不大,“只有审慎,没看到宽容。”

   吴晓波对吴英案的死刑复核并不乐观,“因为在过去两年里浙江已经判了两个死刑,一个是台州的王菊凤,一个是丽水的杜益敏,她们和吴英案性质、情节基本上是相似的,罪名是一样的,如果吴英案退回来,未来这样的案件怎么审理?如果没有好的司法解释,没有制度性的安排,我认为高法不会贸然出这样一个决定。”

   不过,吴晓波不认为吴英会在短时期内就被执行死刑,“第一,社会舆论压力非常大。第二,我在文章里写过,郑乐芬1987年被抓,1992年才被枪毙。刑法规定,高法复核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有可能高法在三四年内都不给出复核意见,要等到这个事情过去以后,如果民间金融还没有得到规范,那么(死刑)就会悄悄执行,那时候舆论已经转移视线了。”

   张维迎把吴英比作年广久,吴晓波对此不以为然。吴晓波指出,吴英案关系到金融产业的解放,这个话题和年广久当年涉及到的用工制度、对个体制的探讨等,存在量级上的差别。吴英案背后的金融体制,更加难以撼动。

   从2007年到现在,吴英已经在看守所里度过了五年。“十年生死两茫茫”,这五年里,很多人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些和吴英、本色集团有关的人已经走出了灰暗的日子,重新开始了生活。周亮(化名)是其中之一,他曾经是本色集团娱乐部经理,2007年本色被强行解散,周亮和同在本色工作的妻子双双失业,生活陷入困窘。最艰难的时候,周亮曾经为了生计去工地搬砖。后来在朋友的帮助下,才渐渐恢复了元气。现在,他是一间餐厅的经理兼合伙人之一,生活重又走上了正轨。吴永正说,他平常接触的好几个本色人,如今“混得都不错”。

   哪怕吴英的家人们,虽然为她牵肠挂肚,但日子毕竟还是一天一天过下去了。吴英在看守所里的五年间,她的丈夫销声匿迹了;二妹妹穿梭于浙江各地做生意;当时大学刚毕业的三妹妹,如今已嫁了人,生了女儿,这个外孙女成了吴妈妈的心肝宝贝。

   但是,只要最高法院没有作出决定,吴永正就得继续等下去,在焦躁中等下去。

  

吴英案已成民营企业的“排泄口”

2012年04月14日 来源:凤凰卫视《锵锵三人行》

   窦文涛:《锵锵三人行》,吴晓波你预期到各地大学去讲课,今天也到我们这儿来讲讲课,我们一讲肯定都是敏感话题,但是这个话题说实在的有点老,可是中国今天发展的速度一日千里,不久前的一个话题,现在已经成了老话题,但是最近在博鳌论坛上又被人提起,当然这个人还没死,这个人的名字跟你同姓,你也关注过她,她叫吴英。

   许子东:也不能说老话题,事情还没解决。

   窦文涛:现在高等法院二审还是判她死刑。

   许子东:高院复核。

   窦文涛:这次总理记者招待会上也有谈到这个问题,我是看到你为她写的文章,感觉是激情洋溢,你知道他写吴英,写了一个20年前的吴英。

   许子东:20年前你就认识啊?

   窦文涛:20年前跟吴英好过。

   吴晓波:没有。

   窦文涛:瞎开玩笑,20年前的吴英是谁?

   吴晓波:那时候是在80年代的时候,中国已经出现了像吴英这样的人,民间经济一发达就会有这样的人,那个人叫郑乐芬,我看过他的卷宗,温州在1984年的时候出现了建国以后的第一个民间钱庄,民间搞金融业,1984年就有了。

   窦文涛:叫什么?

   吴晓波:方佩玲,现在还在,在温州做小额贷款公司,方佩玲,那个叫方信钱庄,开了一天,第二天就被当地的农业银行给牌子砸了,说违背中央规定。1984年以后吴英就变成地下的老鼠了,就转到民间而1986年的时候温州发生了“抬会”事件,就跟现在高利贷事件一样的,资金紧张,越来越高,然后就开始抓人。

   窦文涛:抬会就相当于咱们说的民间集资?

   吴晓波:民间集资。

   窦文涛:是高利贷吗?

   吴晓波:高利贷,就跟串串烧一样的。

   窦文涛:最后资金链断裂,崩溃,听说当年自杀63个人。

   吴晓波:对,60多个人,几十万人涉及在里面,然后通过抓人,抓了那个人叫郑乐芬,之前很有趣,再加上当会头的那些人,就是民间钱庄的那些头儿,我去做过一个调研,绝大多数都是妇女。

   窦文涛:家庭妇女。

   吴晓波:年轻妇女,大概都在30岁到35岁这样的年轻妇女,而且文化很低的妇女。

   窦文涛:为什么会是她们?

   吴晓波:说明浙江地区妇女的信用比较高。

   窦文涛:家庭妇女的信用。

   吴晓波:她比较换撺,就借钱借给一个女的还可靠一点,当年有郑乐芬,郑乐芬当年就在法律界引起重大争议,跟现在的争议差不多,法学界分成两派意见,一派意见认为她是金融投机倒把,金融诈骗,必须要判死刑,还有一派意见认为,她就是一个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就可以不用判死刑,在1986年当初判了死刑。

   窦文涛:执行了是吗?

   吴晓波:没有,中国的刑法规定,关于死刑犯最高院的复核时间是无限的。

   窦文涛:100年都行。

   吴晓波:对,郑乐芬1986年引起重大争议判决死刑,一审判死刑,二审判死刑,但到被枪毙的是什么时候呢,到1992年被枪毙的,枪毙的时候根本就忘记掉了,已经忘记这件事情了。

   许子东:但是还是被枪毙了。

   吴晓波:1992年枪毙面临什么,1992年到1993年中国又出现了一次民间集资的高潮,郑乐芬当年是被悄悄枪毙的,就忘记这件事情了,很可能中国金融改革没往前推的话。

   窦文涛:没听说过。

   吴晓波:3年前她被毙了,你也不知道,没有人再讨论这件事情了。

   窦文涛:不再是报道热点了。

   吴晓波:所以这件事情还是要盯着她,但是在1992、1993年的时候,除了郑乐芬被恰恰枪毙以外,当时大张旗鼓的枪毙的一个人,那就是1993年的4月份,是北京地区的,北京长城机电高科技集团的沈太富。

   窦文涛:这个很有名。

   吴晓波:沈太富就是被1993年毙的,沈太富被毙又是一个重大的争议,为什么他被毙呢,因为他是民间非法集资,他发明了一个叫做节能机电产品,银行不贷款给他,因为他是个民营企业,他的企业很好,他是个吉林四平人,跑到北京来做生意,1986年来的。北京市工商局到1987年允许私人注册高科技企业,比如文涛你要在北京注册高科技企业,你只有到1987年才能注册为高科技企业,1986年你得戴个红帽子,你在区里找一个什么机构挂到你头上。

   窦文涛:挂靠在一起,一个红帽子。

   吴晓波:实际上也是私营企业,长城机电高科技企业,他是个发明家,跑到北京来建高科技企业,头上戴了一顶红帽子,但是他到1992年,1993年,他的产品要向银行贷款,银行就没钱借着他,然后他就全国募资,当时年息是24%,现在是在合法线以内的,现在支付宝就是24,年息在百分之4倍以内,在全国募资募了10个亿。

   而且当时很多人帮他背书,其中包括中国最著名的社会学家叫费孝通,《人民日报》写了半个板的文章,讲了这个事儿怎么好,但是最终他会被抓起来然后被枪毙掉,你凭什么来判呢,就跟现在的吴英案,你是非法集资还是金融诈骗呢。当年沈太富抓起来,沈太富很好,3月份抓起来,4月份就毙,但是你知道他是用什么罪名被毙的吗?

   窦文涛:什么罪名?不是非法集资。

   吴晓波:贪污公款和行贿罪,不知道怎么判他,最后是贪污贷款,沈太富说我就是私营企业,我偷自己家里的钱被毙了。

   窦文涛:据我所知现在的刑法里面,是不是投机倒把罪已经没有了。

   吴晓波:没有了,1996年就没有了,1996年就没有投机倒把罪了,当年郑乐芬是叫投机倒把,然后到1993年以后,我先前讲的是沈太富,到了1993年以后,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里面,最严重的两个罪名会被枪毙,处于极刑的罪,一个是什么,一个是增值税发票,你私印增值税发票,那个罪就很大了,那个是很严重的。第二个就是吴英他们这个罪,增值税发票伪造案是很容易被识别出来的,但吴英这个事情,从郑乐芬1986年开始,到1993年的沈太富案,到现在这个案件。

   许子东:已经有很多教训了。

吴晓波:还是两极,我再给你讲个数字。

   窦文涛:他写的还很抒情,说郑乐芬被处决,被执行的那一年,10岁的吴英正背着小书包走在田埂上去上小学。

   许子东:吴英是82年出生的。

   窦文涛:我不知道许老师,你在上海那边听到什么?

   许子东:我在微博上还跟了一句呢,人家传上来这个事情,我完全搞不清楚吴英这个怎么回事儿,但是我觉得非常简单,这种有争议的事情,死刑应该越少越好,因为别的刑你将来可以回过来,你可以改变,死了就没法改过来了,就算将来政府也好,公检法也好,律师,法律制度都说我们当初这些东西,中国这些年太多翻来覆去的。

   窦文涛:许老师你讲的很根本的伦理死刑存废问题,中国现在还不适用,但是吴英的这个事情除了你说的这个层面之外,她有更具体的,关于民间集资的争议一面,为什么说这么狠,就要弄死呢,我看到的这个报道,也是国内媒体的报道有一种传言,说是这里边涉及到有一些官员,他们拍卖了被没收的资产,吴英没收的资产拍卖。另外是不是吴英交代了一些,有些官员涉及到,参与到非法集资的事件,是不是有人想置之于死地,这都未经证实,但是报道中确实有这样的传言。

   吴晓波:在江浙一带,官员参与到民间集资是非常普遍的事情。

   许子东:不奇怪。

   吴晓波:有一个事实可能媒体都没报道,在这里可以说一下,在很长一段时间,沿海地区的一些省份,为了给官员谋福利,工资低,怎么办呢?银行免息贷款给你。根据级别不同,比如你是科级50万,处级100万,厅级比如说200万,银行是免息或者很低的息给你。许子东:银行本来就是国有企业,这个等于是干部制度里面的照顾了,不能说算是民营对他们的贿赂。

   吴晓波:你听我讲,是两回事儿,公务员可以吃可以喝,他什么没有,他现金没有,没有理财工具,银行是以免息的方式给到你钱,然后你就把这个钱怎么样,你不可能把这个再还给我银行的,我的银行利息很低的,公务员拿了这笔钱都交给民间理财,一年拿10到20。

   许子东:放高利贷。

   吴晓波:为什么说很多官员参与到江浙级一带的民间集资循环里面,很多钱是这里来的,是银行的钱,这个政策我影响中应该是到了吴英案,到了去年的7月份左右的时候,各银行悄悄的把这个业务给停掉了。

   窦文涛:像我们不懂的,也会觉得这不是20年前就有执行死刑的。

   吴晓波:你要知道,在吴英案的时候,去年、年前在浙江地区有两个人跟吴英一样的性质,已经被执行掉的,一个泰州叫王菊芬,一个丽水的叫杜丽敏,现在翻过来,那两个人就变成冤案了。

   窦文涛:有这个背景,法律上讲非法集资最高极刑确实是可以判死的。

   吴晓波:现在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界限非常模糊,最后判基本上是以金融诈骗罪来判,金融诈骗罪在刑法上是可以处以极刑的。

   窦文涛:过了一定的金额,所以说这个问题真的是很有争议。

   窦文涛:这个我也不懂,因为我原来听说过,温州人有这个传统,他们自己有的在海外挣了钱寄回家,所以每家也挺有钱,做生意就靠民间的,但是你说非法,你要说出了事儿也确实是挺惨的。

   吴晓波:挺惨的,我接触过一些。

   窦文涛:我就不知道这个事儿到底是不是祸国殃民呢?

   吴晓波:不存在祸国殃民,具体事件来讲,民间经济要发展,一定需要有一个完全市场化的金融环境。

   窦文涛:是。

   吴晓波:但是中国现在到哪里,现在中国是国家控制金融体系,而且1993年以后,沈太富事件以后,对国家体系以外的所有经济活动进行扫荡式的清除,这是一个东西。第二个国家通过金融和信贷,信贷政策、利率政策,通过货币政策发行货币来进行宏观调控,所以一旦你这个体系以外,出现了一些民间的东西以后,国家调控力度就没有了,国家没办法进行宏观调控了。

   窦文涛:跟着指挥棒转。

   吴晓波:你不跟着指挥棒转怎么办,旁边来一个小指挥棒乱搞怎么行呢,所以国家必须要管,外面要寸草不生,但是民间靠你这个东西,民间经济没办法发展的,银根紧缩,为什么吴英2007年会抓起来,因为2007年通货膨胀,猪肉价格上涨,信贷紧缩,信贷紧缩民间就受不了了。比如说出现了,在浙江地区就出现了连锁倒闭事件,什么事件,地下高利贷就水涨船高,吴英她们就开始变的很活跃,然后就开始抓他们。去年开始这么多,那么多资金链断又外逃,也是因为银根持续紧缩,高利贷混不下去了。

   许子东:主要是还有一个非常非常普遍的问题,你们有没有注意到,现在中国有相当部分的人,他必须靠钱养,生产钱来生活,有很多很多这样的人,他其实没有继续生产的能力了,但是他手里有一点钱,有的是年纪大了或者有的赚到点钱,所以很普遍很普遍,甚至很穷的地方都是靠这些钱在借给人家产生高利贷,这是个好事情。

   吴晓波:经济学来讲,它是一个国家出现了中产阶级的特征,因为一个国家当他的中阶级出现以后,一个中产阶级的家庭收入来自于两部分,一部分是职务性收入,我上班,第二部分叫财产性收入,这个就是财产性收入。

   许子东:在香港的情况我们看得很清楚,有很大部分人是财产性收入,他就买房子收租,还有炒股票,但是在农村呢,中国到处的农村很多没到这个级别,但是他种地已经不说颗粒无收,已经很少了,但他手里恰恰有几万,十万块钱,5万块钱在那里每个月能够生产500块钱,这个对他来说就是财产性收入,变成生存之道。我通过高利贷1万块能够收回1000块钱,我给一家银行只收入500块,问题是你现在银行给我连100块都不到,他们说一句最简单的话,所有事情的根源就是利息太少了。

   窦文涛:而且这个现在还加上紧迫性,我听他说的都是急,你就说这个钱比12年前,你不要说什么物价上涨,到底有没有上涨,他说光是这个钱多了6倍,12年前1块钱人民币能买的东西,现在要6块钱人民币才能买。

   吴晓波:广义货币。

   窦文涛:你存在银行不傻吗,被财富都抽走了。

   吴晓波:负增长了。

   许子东:但是在美国没有那么多的高利贷吧,私人借钱这些是犯法了。

   吴晓波:对。

   许子东:它的成本太高了。

   吴晓波:对,犯罪成本也很高,然后你的风险也很高,大家都是不会去那么做,但是在温州这一带,很多高利贷的连字条都没有的。

   许子东:全靠信用?

   吴晓波:主要就是靠民间信用,所以你不能怀疑中国人民群众的信用意识,你给我100万块钱,我借条都不给你开的。

   许子东:这就是费孝通一直研究中国民间社会的一套伦理。

   吴晓波:他的信义能力很强,中国最大的民用就是政府和民间没有区别。

   窦文涛:我跟你说,我有温州朋友,他是很特殊的,温州朋友真的是说话就行,老乡要200百万就能给你,这个信用就是说,比如说到一个城市去,要上我家去玩,我说好,咱们走吧,他说得打几辆车,我说为什么打几辆车,他说10几个人跟着我,我说我不认识他们,你就一个人去,他说这几个兄弟都是跟我在一起的,温州人到哪儿就是他这一群,要去就一起去。

   吴晓波:温州人很好,我1990、1991年当记者的时候,比如说我到郑州去采访,郑州有一个温州村,那时候我说那些老乡很穷的地方跑到那儿来,你们怎么办?他说我给他8000块钱,就是知道是个温州人,讲温州话,反正温州话外人可能听不懂,也不愿意模仿。好的,来给你8000块钱,你去做生意,然后你做亏了以后,再给你8000块钱做生意,两个8000块亏了,那你就不是做生意了料,快回家快回家耕地去,也不用还。

   许子东:我父亲是天台人,那时候家里只有10几块的生活费,可是只要是家乡来的,他其实认识不认识,无论如何要拿出钱来支援人家,我妈妈说,你还有钱吗?你还有钱吗?台州人嘛。

   吴晓波:而且天台人宗族的观念最强了,他们是全中国打械斗最厉害的地方。

   窦文涛:械斗怎么出了你这么个文弱书生?

   吴晓波:你知道我没参加过械斗?

   窦文涛:你说为什么,做企业的这么关心吴英呢?

   吴晓波:我觉得为什么大半年来,这个成为那么重要的一件事情,每会必谈的事,我觉得有两个原因,第一个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民企对国有企业的高利润和对垄断行业的罢斥已经产生了巨大的愤怒,愤怒就需要排泄,所以吴英事件是一个排泄口,我觉得他已经变成一堵哭墙了,就是说,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吴英到底是非法还是?就是跑到那儿哭一顿,其实是哭自己,哭完以后默默的走掉了。

   许子东:就是杀掉吴英,就是进一步保护国有银行的垄断力量。

   吴晓波:对,亚布力会的有人在说,今天杀吴英,明天就有可能杀到你,所以我们要捍卫吴英,就变成那种哭墙了,民营企业家的哭墙了。

   窦文涛:应该把这事简单化了?

   吴晓波:对,这是我觉得的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吴英案表明一个重大的事实,就是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有很多的利益争夺,现在最敏感的领域在哪里?在金融业,现在已经看清楚了。

   许子东:就是银行借钱给谁?怎么个借法?

   吴晓波:对,金融业,中国成为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国营企业的决战之地,就是打淮海战役的地方就是金融行业,这个是非常清楚的,不是说两国统一要不要开发?什么通讯要不要开发,航空开不开发?我认为都是次要的话题,关键的话题就在金融行业,因为这个问题不是1949年以后的问题,是1935年以后,1935年法币改革以后,国民政府当时就把银行业收为国有化,当时台湾有一个经济学家叫做王叶建,王叶建就想,就是说从此企业家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从此就消失掉了。就是当金融业被国家完全反控以后,什么叫资本主义社会,那就是资本两个字,资本都搞空了。

   窦文涛:就没有资本社会了。

   许子东:具体来说,就是要有民间银行。

   吴晓波:对,所以我就写千开发、万开发,不如让我开银行。

   窦文涛:我们是千开发、万开发,不如半夜抢银行。

   许子东:不过具体到吴英的事情,看看也真叫人看不懂,现在说她的罪名就是说,她其实已经亏本了,但是还不断的问人家借钱,借了钱以后又亏掉很多,但是那些借给她的人,又本身都是罪犯。

   吴晓波:它是个“串串烧”,比如借给吴英的11个人,现在很多人不了解情况,说吴英就给11个人,其实她是属于一个典型的,如果按现在来定,是一个非法集资事件,因为你这个11个,每个人下面又11个人,它是一个金字塔结构的,不可能吴英借给1000个人。

   许子东:这些人又出了问题,这些人也已经被拘捕了,有的已经被枪毙了。

   吴晓波:直接放出来了,大多数没有什么事,都没事,都被放出来了,就把吴英毙了。

   窦文涛:那你说咱就照民间的伦理来看,这个吴英是个坏蛋吗?是个奸人吗?是个对别人不负责任的人?

   吴晓波:至少借给她的11个人没有人认为她在诈骗他的钱,没有认为她是个坏蛋。

   窦文涛:你不能兑现了,你不是蒙我吗?

   吴晓波:吴英是很特殊的案件,在哪里呢?比如说吴英拿了这个钱以后,她自己买了几辆车是对的,但是重要的是,她买了很多的街铺,在东洋买了一条街,她这个东西就有点像烧饭一样的,我们烧一锅饭,烧到一半的时候,突然间把锅盖掀开来了,饭就夹生了。

   窦文涛:盈不了利了。

   许子东:你的意思是说,她是在中间被打断了,否则她可能还在做了。

   吴晓波:对啊,你资金链把我干掉的,如果吴英说的很清楚,你跟我一条街,2010年,你让我这条街卖掉就好了,所有的都赚钱,房地产涨的多快,2007年的一条街,到2010年翻一番肯定有的。

   许子东:也许就冒险成功了,我是这样看的。

   吴晓波:你现在把一锅饭给我掀开来,变成夹生饭了,一看说是你烧饭的水平差,其实不是我烧饭水平差,是你把我锅盖给掀开来了,2007年把我锅盖给掀开来了,所以她他这个事情很复杂。

   许子东:我是这样看的,在这个金融变局当中,她这个牺牲品,这一点来讲,我觉得也不能说她是坏,但是作为一个个人,作为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我觉得这个道路还是很不可取的,这也可以是很多人愿意给她加罪的某一种道义的原因。

   窦文涛:你就比方说,我就说我能听得懂的吧,比如说我觉得那些拍大片的导演,我说他们心理素质好,要叫我我不能干,你给我那么多钱,我得想着对人家负责任,哪怕1%我要还不上,我都不敢拿这个钱,那些导演真敢拿这个钱,几个亿的钱就拿来拍片了。

   许子东:那就是成功的吴英。

   窦文涛:那没成功呢?亏了呢?

   吴晓波:亏了摸摸鼻子就算了。

   窦文涛:那不就是对人不负责任吗?你像我这样的,我觉得要是我我就不敢接。

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 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中新网4月20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讯了被告人,现已复核完毕。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吴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吴英在早期高息集资已形成巨额外债的情况下,明知必然无法归还,却使用欺骗手段继续以高息(多为每万元每天40-50元,最高年利率超过180%)不断地从林卫平等人处非法集资。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挥霍,还对部分集资款进行随意处置和捐赠。吴英个人购买服装、化妆品、吃喝等花费集资款逾1000万元,拥有4辆宝马车,还花费375万元为自己购买法拉利跑车1辆。吴英取得集资款项后,为了炫富,以骗取更多的资金而出手大方,在向杨卫陵等人借款3300万元炒期货全部亏损后,却谎称赢利,竟另筹资分给杨等“红利”1600万元,后又陆续从杨处骗得资金5000多万元;公司员工外出办事结余90万元,主动要其不必上交财务,等等,最终导致3.8亿元集资款无法归还。吴英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诈骗手段。为了进行集资,吴英隐瞒其资金均来源于高息集资并负有巨额债务的真相,并通过短时间内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和签订大量购房合同等进行虚假宣传,为其塑造“亿万富姐”的虚假形象。集资时,其还向被害人编造欲投资收购商铺、烂尾楼和做煤、石油生意等“高回报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吴英非法集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吴英委托杨某等人为其在社会上寻找“做资金生意”的人,事先并无特定对象,事实上,其非法集资的对象除林卫平等11名直接被害人,还包括向林卫平等人提供资金的100多名“下线”,也包括俞亚素等数十名直接向吴英提供资金因先后归还或以房产等抵押未按诈骗对象认定的人。在集资诈骗的11名直接被害人中,除了蒋辛幸、周忠红2人在被骗之前认识吴英外,其余都是经中间人介绍而为其集资,并非所谓的“亲友”。林卫平等人向更大范围的公众筹集资金,吴英对此完全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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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死刑未核准 司法正义之幸

2012年04月21日 来源:晶报

   令万千人悬望的吴英案终于出现重大转机。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这一消息很快在网络上引起广泛议论,不少学者表示,这是我国民主法治的一大进步。

   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后,所引发的海内外舆论关注度超乎想像,短短时间内,迅速由一起普通案件演变为一起法治事件。有的网站开设的“吴英该不该死”投票显示,绝大部分投票者认为吴英罪不致死;北大、清华、浙江大学等高校学者和一些知名律师致信最高院为其求情……今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表示,对吴英案的处理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

   这么多人关注这个叫吴英的女子的命运,是因为,事件本身浓缩了中国金融秩序改革、司法观念改革、社会公平正义、民营企业融资困局等诸多节点性事件。热议的背后,包含了公众对现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平的急切期盼。

   吴英案的经济背景是,我国早已摆脱计划经济,逐步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但是一些关键的经济领域仍然被垄断。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的对资本的渴求与现行资金供给体制之间的冲突已经尖锐化和公开化。金融垄断的结果,一方面是企业从正规渠道很难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面是地下金融市场极度活跃也潜藏着极度危险的隐患。有一个令人百感交集的对比:尽管去年我国经济增速放缓,民营企业甚至处于改革开放以来最困难的时期,但银行业却是历史上最赚钱的一年。

   金融垄断必然会造成金融稀缺,金融稀缺又必然会造成民间的高利贷,而且这种对民间金融的压抑越久稀缺越大,反弹也就越厉害。这说明我们的宏观政策和金融制度安排存在很多亟待改进的地方。要最大程度地减少高利贷等各种民间借贷乱象,不是干脆取缔民间借贷就可以实现。按照刚刚获得弗里德曼自由奖的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的观点,谁都有权利集资。诈骗是犯罪,但借贷是合法的, 国家应大力发展民间融资 ,变“堵”为“疏”,改革不合理的金融体制,开放民间金融,特别是依法界定合法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边界。

   不久前,经国务院批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正式启动。这意味着长期处于“地下状态”暗流涌动的民间资本,有望走出晦暗地带,开启阳光化之路。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是受到了集中出现的“老板跑路”事件以及吴英案等非常有影响的公共事件推动的结果。而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这是一种符合公众预期的结果,也意味着在我国深化金融改革的关键当口,公众通过对吴英案的广泛议论,在全社会达成了一定的共识,最终形成了一股推动改革的力量。

   不核准吴英死刑给公众带来的期盼还不仅于此。如何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死刑改革,限制乃至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如何进一步厘清法律规定的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界限……类似这样的思考有必要继续向前掘进。我们身处一个把尊重生命权置于无上地位的时代,一个不再单纯幻想依靠极刑解决问题的时代,吴英案就是世界打量我国金融制度和司法改革的一个窗口。吴英倘终能不死,不仅是她个人之幸,也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法治、公正与正义之幸,是你我之幸。

吴英有望免死 司法审慎为改革争时间

2012年04月21日 南方都市报 

   4月20日,备受关注的“吴英案”终于传来新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同时在裁定中也认为本案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已然成为民间金融改革晴雨表的吴英案,在经历了太多波折与争论之后,能够等来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纸裁定,为此奔走、呼吁良久的各界有理由先长吁一口气。尽管在此之前,已有种种迹象指向这样的结果,包括最高法发言人“依法审慎处理”的罕见表态,但一天没有正式裁定,吴英总归是命悬一线。于本案而言,公众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期待颇多,而今的结果所印证的,恰是法律公平与正义底线的中国式裁定,最高法没有辜负社会诸种复杂情绪集合于一身的那份期许。

   应当说,对吴英案裁定不核准死刑,确实显现了司法的审慎。“少杀、慎杀”本身就是我国在保留死刑的同时,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制度性要求———“少杀,是政策指向;慎杀,乃法律要求”。而对于吴英案的死刑复核,之所以引来如此众多的社会关注,还在于本案从一开始就已然跳出了吴英一人生死的范畴,而与民间金融正名、金融体制改革等诸多宏大主题相关。恰如近一年前吴英案二审时南都社论所言,以血祭阻止民间金融,实在可以休矣。最高法的不予核准裁定,不仅是基于本案所显现出来的诸多复杂情况,更是基于再迫切不过的中国现实。更何况,即便是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吴英也远未到非死不可的地步。

   吴英“免死”,作为最直观、最简洁的消息传播尚算恰当,但对相关裁定进行详查会发现,裁定对吴英案的定性并未改变,这或许也是最高法院“审慎处理”的另一显现维度。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番对吴英死刑判决的不予核准,最为接近该规定第四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径自裁定将吴英案定义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引人遐想。最高法对吴英案的“死缓”指向,是否意味着对本案最终结果的提前剧透,尚需时日观察。而吴英案被发回二审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在上述同一部规定中则赋予了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的权力。法律文本中的“可以”与“应当”,显然具有完全不同的指向意义,也给予了法院“可以不直接改判”的自由裁量权。

   基于最高法对吴英案所表现出的难得审慎态度,以及吴英案所兼具的重要社会意义,呼吁浙江高院不必囿于诸如节约司法成本的考虑,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历史与现实负责的态度,果断不选“直接改判”的选项,而给予本案以及诸多同类案件一次再讨论的机会。因为此前的诸多讨论中,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三者的难于厘清,本身是吴英案备受瞩目的另一个原因。行为表现高度近似的三种筹款行为,在法律中却给予着结果迥异的三种评价,从民事纠纷到十年以下刑责,直至科处死刑。对吴英案的争论,有着包括法律定性、量刑轻重、罪与非罪在内的诸多维度,各表一端的几轮争论之后,法律界不乏基本共识,司法机关对于个案的最终认定,也有必要做进一步的听取与吸收。

   法律应当而且必须关照现实,但成文法律客观上也必然滞后于现实。生逢国家各项领域正在进行着的变革,确实需要通过司法的“审慎”来为改革赢得时间。2012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指出,吴英案反映了民间金融发展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不适应。社会和企业发展需要资金,垄断的金融业无法提供和满足这份发展需要,除了开放相关领域,已然别无他途。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中,也已将金融明确列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之一。国家从大政方针高度对民间金融的正名,正在打通“最后的一公里”。乱象纷呈的民间金融,以往没少用杀伐来祭旗,而今一切既已在变革之中,实无必要为此再添过多怨愤。实有必要回头细数,那些迫不及待想让吴英死的各方势力,在本案过程中或明或暗的作为,究竟出于何种考量,包括那些因揭发而生恨的算计,那些行业利益的块垒。不仅如此,应当用事实证明,过去能靠领导人的一句话“救了年广久”,而今不断进步着的中国,有智慧也有魄力去救下吴英们。

   有最高法裁定保底,或许不再人命关天,但吴英案所指向的民间金融前景,却依然攸关着国家层面的诸项改革,进度及其走向。最高法裁定中所显现的审慎态度,并非本案的终点,重审法院是否能延续这份审慎,各级司法机关在同类案件中是否能同样秉承这份审慎,有待观察,值得期待。
 

吴英死刑未予核准体现“宽严相济”

2012年04月21日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王峰

   4月20日下午,新华社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按照司法惯例,吴英将不可能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新华社发布消息前几分钟,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亦发布新闻称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消息认为吴英的一、二审判决正确,但认为吴英“免死”的理由是“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吴英辩护律师张雁峰当天晚间向本报记者表示,“对吴英案仍坚持无罪意见,但对最高法院的决定表示感谢”。

   集资诈骗罪定性未变

   “从公布的消息看,最高法院认为吴英案量刑过重。”刑辩律师张青松说。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可以将此案发回重审,也可以直接改判。

案件发回后,浙江高院可以选择不开庭审理。张雁峰说,如若最终判处吴英死缓,吴英家人和律师可能会选择从浙江高院开始进行申诉程序。

在最高法院发布的消息中,认定了吴英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吴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诈骗手段,非法集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

这与今年2月7日,浙江高院网站发布的就吴英案答记者问中的定罪观点一致。此前一天,部分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人士曾召开一次研讨会,会上占优势的观点认为吴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吴英死刑未予核准 律师称体现“宽严相济”

   但浙江高院的答记者问认为,吴英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的行为,“属于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

   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颇为耐人寻味。张雁峰告诉记者,作为吴英的辩护律师,曾向最高法院递交过一次材料,并保持电话沟通,但他“不知道吴英案的承办法官是谁”。

   在死刑复核环节,法官最主要的工作是阅卷和提审被告人。刑诉法修正案规定,死刑复核环节应当讯问被告人。有接近最高法院人士告诉记者,在刑诉法修正案出台前,最高法院内部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提审率要达到70%。

   大量的死刑复核案件涌向最高法院,造成法官工作量激增。有知情人士透露,负责死刑复核的刑五庭“经常加班”。

   但法学界仍有声音认为死刑复核环节应进一步改革,建立控辩双方出庭审理的庭审模式,避免死刑复核流于形式,也给被告人充分的司法救济。

   死刑复核专业律师孙中伟告诉本报记者,死刑案件未予核准,有三个条件: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以及“宽严相济”政策下的社会影响。

   吴英案发至今6年来,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今年2月14日,吴英案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后,最高法院罕见地就这起尚在进行中的案件公开表示,将“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

   在今年全国“两会”结束时的记者招待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亦表示,“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

   其时,温州中小企业生存危机下民间借贷纠纷频出,其罪与非罪正成民间热议。浙江高院院长齐奇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接受媒体专访时称,浙江大部分民营企业的借贷都不是非法吸储和集资诈骗,都是为了经营互相有些资金的调剂和钱款的来往,“这个不要担心吃官司”。

   从1月18日吴英案二审判决至4月20日死刑复核结束,共3个月时间。死刑复核专业律师孙中伟介绍,这在死刑复核案件中属于正常时间。

   死刑复核并未规定时间期限,但其时间长短明显顾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短的如云南李昌奎案,死刑复核时间仅一个月,更短的如济南市原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爆炸杀人案,死刑复核仅12天时间。长的如辽宁夏俊峰案,二审宣判至今已近一年。
 

莫将吴英视为反体制“英雄”

2012年04月24日南方网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最高法最终“刀下留人”,让很多人松了一口气。

  自2007年2月吴英被东阳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拘以来,此案的审理与判决整整持续了5年之久。这5年中,围绕吴英的罪与非罪,以及这一标本性案件与金融垄断体制、民间金融行为等纠结在一起的复杂背景,舆论争议相当激烈。

  吴英罪不至死,这是我们一直以来所持的观点。这意味着,其一,吴英有罪,而不同意某些人将吴英当成了现行金融体制之下的“落难英雄”;其二,像吴英案这样的充满争议、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刀下留人”当是慎重的司法选择。

  称吴英罪不至死,理由是充分的。众所周知,财产所有权与市场经济秩序的价值观念不能和人的生命权价值观念相均衡。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优于财产观念———这一观念业已渐入人心。同时,从刑罚的人道主义出发,与人道相悖的死刑当慎判,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观察吴英一案,无论是从生命权的价值重于财产权的角度考量,还是从人道主义出发,吴英都罪不至死。

  更重要的是,吴英一案,确为当前中国金融垄断体制下的产物。经济学家张维迎曾就此案表态,认为“保护吴英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其言下之意,乃是这种案件背后有深刻的体制背景。观察今日中国金融市场的复杂现实,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是大的方向。若以不尽合理的现行金融体制为依归,对现实个案做出过于严厉的判罚,无论如何,不是好的选择。

  事实上,金融体制正在变革过程当中。温州金融综改区的成立,就是在努力探索。综改区的建立将地方金融的改革逐步引向“深水区”,更有为全局性的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探路的意味。或可说,改革风向之变,确也有助于对吴英案性质的重新定义与理解。

  再者,如最高法所称,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有立功表现。综合考量上述种种理由,吴英死刑被裁定不核准,尽管不排除此案二审后舆论铺天盖地的“呼吁”之功劳,但更应该视为对此前不适当量刑的纠正。

  不过,免死不等于无罪。控辩双方围绕吴英案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其所犯下的,究竟是不是“集资诈骗罪”。有律师甚至称,这种争议的核心,其实不是吴英该不该杀,而是其有罪无罪的问题。罪名的认定,须交由法律裁决———当然,种种事实也表明,吴英无罪之说,难以站得住脚。

  有一种声音,因为反对垄断的金融体制现状,便将吴英描述为现行金融体制之下的“落难英雄”,这显然背离事实。垄断的金融体制必须改革,这并无疑问,但也不等于说,吴英犯罪,倒成了反体制的英雄。如此偷换概念的意见,也会误导人,进而混淆了是非。吴英的故事,说到底,不是正常的实体经济对金融市场的合理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类似吴英案的民间金融案件数量不少,只不过没有吴英案这般引人关注。最高法对吴英案的裁定,也为各级司法机构针对此类案件的裁决提供了司法借鉴。

吴英重审前突然更换辩护律师

2012年04月29日 东方早报记者 张刘涛

 

    早报记者昨天从原吴英案辩护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雁峰处获悉:25日,当他与浙江省高院沟通、准备办理与吴英见面的手续时,被省高院主办法官电话告知——吴英已决定委托金华市的一位律师代理重审案,替换原来的张雁峰、杨照东两位北京律师。

    张雁峰告诉早报记者,他已与吴英新委托的吴谦律师取得联系,近日将赴金华,待吴谦律师完成相关手续后,一起前往金华市看守所会见吴英,商讨案件下一步进展。

    办会见手续时得知变化

    张雁峰介绍,4月20日最高院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院后,他就开始准备吴英案重审的相关事宜。23日,他向金华市看守所申请会见吴英,被告知相关手续要递交省高院后才可安排。第二天,他联系省高院,被告知主办法官出差,无法办理手续。

    “等25日联系到省高院主办法官时,我被告知吴英不同意再委托我和杨律师,已与金华当地的女律师吴谦签署委托书。”张雁峰说。

    对吴英换律师的原因,张雁峰认为,最大可能是案件进入重审阶段时不会开庭,吴英或许从经济角度考虑,找了本地律师。“我们从二审开始已免费服务,但从北京到浙江的差旅费也是笔不小的支出。”张雁峰说。但他也表示,不排除替换律师是吴英对他本人及杨照东此前的辩护不满意,或受他人影响等因素。

    此前,吴英父亲吴永正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他坚持认为重审应继续委托两位北京律师。

    新老律师曾同见吴英

    据了解,吴英新委托的是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女律师吴谦。早报记者从公开资料查询到,吴谦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擅长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人事合同方面的诉讼。在其宣传的过往代理案件介绍中,未见重要刑案。

    张雁峰告诉早报记者,他对吴谦律师并不陌生,两年前曾和吴谦一起去金华市看守所会见吴英。据张雁峰介绍,那是吴英第一次见到吴谦。

    “按金华看守所的惯例,会见当事人须有两位律师在场,我和杨照东律师的事务所在北京,不可能一起前往金华。所以,我和杨律师每次到金华,都会找一位当地律师陪同,便于我们与吴英见面。大约两年前,我找到吴谦,当时她还是迪奥墒Γ竦盟夂螅黄鹑タ词厮峒庥!闭叛惴逅担拔颐且舱夜钡亓砑父雎墒ε阃庥ⅲ还罄椿臼钦椅馇黄鹑ァ!

    张雁峰告诉早报记者,他已与吴谦取得联系,也与吴永正一起见过吴谦。他表示,目前他和吴英父亲尚未见到书面形式的委托书,但他相信吴英重新委托律师是真实存在的。

    昨日,早报记者从浙江省高院有关人士处获悉,对最高院发回重审的吴英案,一般来说,省高院会与最高院进行卷宗交接,交接完毕后组成不含原二审法官在内的合议庭。

吴英父亲因吴英更换律师进京上访

2012年05月05日 中国经济网

    吴英父亲吴永正心急火燎地赶到北京。

    “我怀疑吴英是受到外界压力而被迫更换律师,我们又无计可施。”吴永正说,他担心突换律师背后另有隐情,因而担心吴英未来命运。

    4月30日,《华夏时报》以《突换律师 吴英案再起波澜》为题报道了吴英案发回重审后的最新进展。4月29日,吴永正紧急赶往北京。5月3日,他前往全国人大信访局,要求监督浙江省有关方面公开审理吴英案。

    “不能排除任何一种可能,但官方不希望北京律师深挖案件,或不满意后者通过公开案件审理情况向司法机关施压应为最有可能的原因。”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说。

    当地律师要独立办案

    吴永正的突然上访源于吴英案重审阶段冒出的更换律师事件,他认为吴英受到了外在压力而被迫为之。否则,很难解释吴英在命运转折当口将鼎鼎大名的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变更为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年轻律师吴谦,而后者鲜有刑辩经验。

    吴永正告诉记者,进京前他曾面见吴谦律师,对方曾口头应允在会见吴英时由原来代理案件的北京律师杨照东或张燕峰陪同会见,但几天后即生变。吴永正转述,吴谦律师称要独立办案。“可能她受到压力而改变了主意。”吴永正说。

    “她哪能独立办案啊?”吴永正毫不隐讳自己的不满。资料显示,吴谦的业务专长为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人事合同方面的诉讼,而缺乏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经验。据他透露,吴取得律师从业资格的时间很短。

    一直被媒体忽视的细节是,突然出现在公众面前的吴谦律师,此前一直接触吴英案,并非“半路杀出”。吴永正透露,按照金华看守所的惯例,会见当事人须有两位律师在场,而此前代理吴英案的杨照东和张燕峰律师均在北京,为节省成本,通常只安排一人前往会见。为此吴家每次会见时都聘请在金华执业的吴谦陪同,因此吴谦曾多次陪同会见吴英。

    吴永正的质疑来自于对浙江金华中院的不信任。他说,吴谦是接到来自金华中院张法官的电话才知道吴英希望委托她代理重审案的,而且随后由这位法官陪同会见了吴英。“其一,张是判吴英死刑的一审主审法官;其二,他们会见吴英后未通知家属,直到北京律师过问才告知,吴英已经另行委托律师并完成会见,很不正常。”吴永正说。

    5月4日上午,《华夏时报》记者致电涉事法官张昌贵,对于吴英是否受到压力而更换律师一事,张昌贵以“不存在这种事情”作答。对于记者的追问,他建议记者联系金华中院办公室,自己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意在控制炒作?

    在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吴英案原代理律师张燕峰分析,吴英在案件重审阶段更换律师有多种可能,一是为节约支出,因为委托本地律师可以减掉北京律师往返浙江的差旅费;二是吴英受到外界压力影响,被迫更换律师。

    吴永正倾向于吴英受到威逼利诱而更换律师。他说,在狱中的吴英虽然能看到最高法院的裁定,但不一定能充分理解其中含意。“如果有人以继续判她死刑施压,而以不请北京律师就判死缓或无期相诱惑,对法律并不精通的吴英可能会改变主意。”他说。

    张燕峰律师也备感蹊跷。从熟悉案情角度而言,他和杨照东律师显然比吴谦更了解,北京律师陪着会见,更方便后者了解案情,也是正常的案件交接,为什么不允许陪同会见。“我们也怀疑是有关部门的意思,他们希望不要让北京律师介入。”他说。

    北京市珺山经纪事务所经济顾问胡玉勇认为,案件接下来可能涉及到民事部分,比如吴英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清偿,涉及面较广,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当地律师在保守机密方面会做得更好,而北京律师则不然。

    王才亮进一步分析,当前律师执业由当地司法局管理,因此一般认为律师受当地政府管理,外地律师则不受当地牵制。“一些经济类案件往往存在很多不宜对外人所讲的秘密,外地律师说话很粗,而当地律师一般较克制,也相对保守秘密。”王才亮说,最为重要的是,外地律师可能为当事人利益或追求影响力而深挖案情,所以当地司法机关更希望由本地律师代理。

    “说直白点,外地律师可以借舆论炒作,推动案件审理公开化,而本地律师则不会这样做。政府当然不希望炒作。”王才亮说,在他从业数十年间,类似于吴英案临时更换律师的情形并不鲜见。一般逻辑是,有关方面希望通过当地可以“控制”的律师,间接影响当事人,将负面影响控制在可控范围。

    吴英之妹吴玲玲说,吴英在行事上果断干练,很有主见。此番变更律师,并无征兆,较为罕见。她回忆说,在二审结束后,家人一直未收到吴英的信件。在此期间,一位与吴英关系较近的债权人收到其一封信,大致内容是:让其帮忙存钱,并问家人为何不给她写信。

    吴玲玲对记者说,事实上,收到那封信之前几天,家人刚刚给吴英账户存了钱。“我们觉得吴英的信被扣押了很长时间,这很不正常!二审至今,家里仍未收到吴英哪怕一张明信片。”吴玲玲说。

    而另一件不正常的事是,自2011年11月会见吴英后,家人和律师已有5个月无法与吴英见面。

    “我们现在无计可施!”张燕峰5月4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很无奈,外界质疑吴英更换律师并非发自内心,而苦于无法会见的家人和律师找不到一个突破口。
   

浙江高院重审改判吴英死缓

2012年05月22日 京华时报

 

   

    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浙江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就吴英集资诈骗案重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均另案处理)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答记者问:

    吴英换律师是其本人意愿

    记者:有媒体报道,在浙江高院重新审判吴英集资诈骗案期间,该案更换了一审、二审期间为吴英辩护的北京律师,改聘金华当地的律师,有人分析称换律师可能系官方意在控制炒作?

    答:我院在向吴英代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时,即告知吴英在重审期间仍有权委托辩护人。吴英本人经数天考虑后,书面向我院提出要求更换辩护律师,委托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的吴谦律师(女)担任其重审时的辩护人。在我院提讯时,吴英解释其更换律师的原因,系吴谦律师在本案侦查期间曾多次陪同北京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对具体案情比较熟悉,联系也更方便。吴英更换辩护律师不仅是出自本人意愿,也是在行使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

    事实清楚重审无需开庭

    记者:浙江高院在重新审判该案时,没有采用开庭审理,也没有更换合议庭是否合法?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凡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但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经对吴英集资诈骗案复核后在裁定书中确认:“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因此,吴英案发回重新审判,不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或审判程序违法的问题,而仅涉及量刑问题。依照前述司法解释,我院不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被告人、辩护人可依法提供书面辩护意见,我院审理后可直接予以改判。

    吴被扣资产都不足抵债

    记者:传说当地公安机关处置吴英的资产存在违规问题,否则吴英被扣押的房产等资产说不定足以抵偿3.8亿元的实际诈骗数额,这一说法是否存在相关的事实依据?

    答:吴英案发时被扣押的所有资产,连法院未作犯罪认定的另外的欠债2亿多元,都不足以抵偿。更不用说可抵偿其无法归还的3.8亿元集资诈骗款,有关传说没有事实依据。

    吴英案发生后,公安机关即对吴英的资产进行了查封登记。吴英被扣押查封的资产主要有房子、汽车、珠宝、租用的店面房及仓库内的物资。资产处置组对可能升值的房产和公安机关追回扣押的珠宝均未作处置,至今仍查封在案。仅对易贬值损耗的部分汽车及物资作了依法处置,得款均存于吴英案专用账户。

    三官员因吴英检举落马

    记者:有网民提出,吴英检举揭发的干部受贿犯罪,为何没有在裁判文书中体现?

    答:吴英在公安侦查、检察起诉、一审审理阶段均交代了其向有关人员行贿的事实。我院二审期间,吴英交代了同样的内容,相关材料经检察机关核查,目前查实的有三人,即原湖北荆门市政府秘书长李天贵(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原荆门市农行副行长周亮(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原农行丽水灯塔支行行长梁骅(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他交代情况,目前均未查实。

    吴英被扣资产情况

    房子:吴英在东阳购置的房子有89套(处),案发前均已全部抵押给王某、宋某、陈某、卢某等债权人,该部分用房产抵押的借款,亦未作集资诈骗认定。吴英在湖北荆门市购置的房子26套(处),该批房子也因涉及未作犯罪认定的民事债权纠纷而被查封。吴英在诸暨的一处房产,因未付清房款而没有获得产权。

    珠宝:吴英向杭州一珠宝商购进1.2亿余元的珠宝用于送人、炫富或抵押借款,案发前仅支付货款230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珠宝,目前仍扣押在案。

    汽车:公安机关扣押各类汽车共41辆,资产处置组为防止汽车久置贬值,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了30辆,得款人民391.95万元,其他包括法拉利轿车在内的11辆车,因票证不全无法拍卖,仍扣押在案。

    租用店面及仓库内物资:吴英租用的店面房及仓库涉及20多名房东,需支付日均近1万元的租金,案发后,房东纷纷要求支付逾期房租,依合同收回房屋,供货商和装修工人也上访讨要货款及工资。为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资产处置组决定对继续产生租金的租房进行先期处理,或腾空屋内物品后归还房东,或进行经营权拍卖。对店内或仓库内的空调、废旧电视机、瓷砖等物资依法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以上共得款近200万元。

    本色概念酒店:该酒店的房子系吴英于2006年从他人处租得,进行了装潢,租期12年。吴英预付了两年房租,至2008年底,拖欠房租及水电费等80余万元。经鉴定,本色概念酒店装潢工程造价1090余万元,酒店内物品价值为270余万元。案发后,房东提出吴英违约,要求依合同无偿收回酒店。经资产处置组协调,房东同意对酒店的经营权进行拍卖,但经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拍卖公司多次拍卖,均因报名人数不够而流拍。最终,处置小组根据相关拍卖法律法规,将酒店经营权以起拍价450万元协议转让给东阳百特概念酒店的沈某某,并由其一并抵付原拖欠的80余万元房租等欠费。
   

吴英父亲:我对判决不服 太黑了

2012年05月21日 凤凰财经

 
    凤凰财经讯 5月21日消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结果出来后,吴英父亲吴永正在微博表示对目前判决不服。“我对目前的判决不服,太黑了!”。吴永正随后继续表示,“他们这是一手遮天,民斗不过官,你们逼的,我也顾不了那么多了。”

    凤凰财经电话连线吴永正,被他挂断。而据媒体报道称,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听闻后情绪极其激动,他大喊头痛,称现在什么都不想说,冷静不下来,“今天早上我就在省高院,他们为何不通知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