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董事会主席:我的陪审我的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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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陪审我的团

 

    2011-10-19  来源:法制网

 

何家弘

 

今年5月,我应邀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苏州市召开的“陪审制度国际研讨会”。聆听中外专家的发言时,一个问题萦绕在我的心间:司法裁判为什么需要陪审?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是一个社会职能不断细分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的社会分工不断走向专业化的进程。因此,业余人才让位给专业人才,“通才”让位给“专才”,似乎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实际上,人类社会司法职能的进化也体现了从业余到专业的轨迹。人们还时常把法官职业与医生职业相提并论,但为什么在世界各国都没有出现医生看病的“陪诊团”,却多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陪审制,特别是陪审团?

 

  在这次研讨会上,美国哥伦比亚特区高等法院的资深法官麦兹先生在开场白中说道:今天美国各大报纸都在头版报道了一条消息:纽约联邦地区法院的陪审团判定对冲基金大亨、金帆船集团创始人亿万富翁拉贾?拉贾那纳姆犯有14项内幕交易罪。这说明了美国人民是多么重视陪审团审判的价值。麦兹法官还介绍了“美国州法律研究中心”关于陪审制度的一些调研结果:84%的美国人认为陪审制度很重要;大约三千二百万美国人担任过陪审员;美国每年经陪审团审判的案件大约有十四万八千个,其中约三分之二是刑事案件;美国大约只有2%的案件会进入正式审判程序,其中约90%的刑事案件采用陪审团审判。这说明陪审团审判依然是美国刑事审判的主要模式。

 

  司法裁判为何需要陪审

 

  司法裁判为何需要陪审?有人说,因为陪审员可以用自己的社会生活知识来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从而保证司法裁判能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对于这种论断,笔者持怀疑态度。例如,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已经由民间的“无辜者中心”通过DNA鉴定发现并纠正了数百起刑事错案,而这些强奸案或杀人案在当年多为陪审团审判。我还听一位资深的美国辩护律师说过,他对当事人的忠告之一是:如果你是无辜的,我建议你选择法官审;如果你是有罪的,我建议你选择陪审团审。言外之意,陪审团误判的可能性要大于法官。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十二怒汉”乃至“失控的陪审团”的情况并非罕见。

 

  因此,不熟悉司法裁判的陪审员能够比专业法官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当然,像德国、瑞典等国家采用的专家参审制度另当别论,因为那些熟悉商贸、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参与审判,确实可以弥补法官的知识不足,有利于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那么,为何法官需要陪审团而医生不需要“陪诊团”?我以为,虽然法官和医生都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而且基本工作都是认定事实——案件事实和疾患事实,但是二者追求的目标不同。由于医生在诊断病情的时候,面临的不是相互对抗的事实主张,其决定一般也是符合当事人利益的,所以其认知活动所追求的目标就是求真。然而,法官在认定事实的时候面对的是针锋相对的事实主张,而且其裁判往往会侵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其认知活动不仅要求真,而且要公正。在认知结果具有一定模糊性的情况下,后者具有更为显要的社会价值。

 

  此外,司法裁判是以公权力为支撑的。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司法权容易被恣意滥用或滋生腐败,于是,民众参与司法就成为社会的诉求。特别是随着人类社会的民主化发展,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司法的民主化,越来越重视民众参与对司法专断和司法腐败的遏制与监督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陪审制是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折中。

 

  陪审制度改革路线图

 

  在当下中国,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审判模式尚难立足。面对这种现状,我们可以借鉴法国和日本的改革思路,先增加参审陪审员的数量,从少数人参审到多数人参审,先建立“陪审半个团”,再建立“陪审独立团”。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契机,于是就斗胆设计了“中国陪审制度改革路线图”:

 

  第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为陪审制度改革预留空间。具体说,我建议对《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略作修改。原文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我建议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这样修订可以为陪审制度的改革提供尝试的空间。一些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大复杂的一审刑事案件时可以采用“1+6”模式或“2+5”模式,即1名法官和6名陪审员或2名法官和5名陪审员组成“7人制”合议庭。这项修改既可以使改革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也可以保持对改革的有效控制。

 

  第二步,那些锐意改革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在审理重大复杂的一审刑事案件时采用“7人制”合议庭。改革试点的时间可以定为12年。试点法院要制定相应的规则,其中包括被告人享有选择权、陪审员要当庭随机挑选、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规则、合议庭评议的规则等。

 

  第三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可以适用“7人制”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种类,制定“7人制”合议庭审判的相关规则,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推广的时间可以为35年。通过推广,使法官、陪审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熟悉并适应这种审判模式,使这种审判模式成为审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常态。

 

  第四步,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广“7人制”合议庭审判模式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起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法》,明确进一步改革的方向,从陪审员参审到陪审团主审。就目前而言,对刑事诉讼法做这样的修改是“很不起眼的”,但却是很有意义的。它不仅为陪审制度改革开拓了空间,也为庭审制度改革提供了进路。它可以为解决庭审虚化和证人不出庭等“老大难”问题提供契机,也可以为提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专业化水平提供实践的平台。我希望,这个“不起眼”的举动能够在将来催生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的陪审人民的团。

其实,这不仅是陪审制度的改革,也是刑事庭审制度的改革。它可以为解决庭审虚化和证人不出庭等“老大难”问题提供契机,也可以为提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专业化水平提供实践的平台。这种“7人制”合议庭是司法裁判的真正主体,使庭审成为了法院裁判的实质性环节,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审委会的压力和责任。诚然,主持这种审判对法官来说是个挑战,恐怕不再是那些缺少法律专业素养和法庭审判经验的法官所能胜任的。与此同时,庭审的实质化也提升了对控辩攻防能力的要求,有助于提高公诉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

 

  (本文为《谁的陪审 谁的团》后记,何家弘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