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传说舒屏屏最爱谁:美国人:开拓历程·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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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 法律与政治融为一体

 

在整个殖民时期,如果按照严格的英国标准来衡量,美国可能连一个学识渊博的律师也没有培养出来。美国人倾向于成为粗通法律或尊崇法律的人,而不是成为大律师。他们之中极少有人对于财产或其它权益转让的法律事务、法院的起诉和律师的实际活动能真正做到应付裕如,得心应手。

 

但是,即使是法律书籍匮缺和法律研究贫乏,也还是有一些好处的。偶然弄到几本书,就十分重视,奉为神圣经典,仔细阅读,潜心学习。杰斐逊就是通过布雷克顿、科克和布莱克斯通等人的几本经典著作获得法律知识的(正如他的读书札记所说,他一再反复阅读这几位的著作,融会贯通,化为自己的东西)。如果他把自己湮没在图书馆中那些杂乱无章的陈年法律知识堆里,反而是可能掌握法律知识的概貌。例如,杰斐逊从科克勋爵的身上,不仅看到了一个性情乖戾的法律工作者,而且看到一个紧持开明豁达和实事求是态度的人,这种态度是:“真正的辉格党人从来不写什么东西,也从来不深入钻研英国自由的正统体系。而在那个时代,我们的律师都是辉格党人。”杰斐逊显然更喜欢科克,而不是“布莱克斯通甜密的曼斯菲尔德主义”,他认为这种主义甚至在一些自称为辉格党人的年轻美国律师中间培育了一种诡滴的保守主义。杰斐逊对英国盎格鲁撒克逊式习惯法——这种法律很少以历史事实为依据一的尊重,使他有可能合情合理地简化法律,并将英国人的法定权利加以翻新。

 

现代一些有见地的律师指出,参与联邦宪法起草工作的律师正因为缺少书籍而得以发挥作用。米勒法官是十九世纪末叶最高法院中最为能干的法官之一,他描述道,无知是形成我国西部各州法律的主要因素之一,据说他曾经提出如下论点,第一代的法官们“法律知识太少,干不出愚蠢的事,结果反而做了正确的事情”。

 

在新世界,法律问题成堆。对于这些问题,英国法律根本无先例可循,要不就是大西洋这一岸不掌握这些先例。因此,美国法官们只能大胆揣测一知半解的原则,或巧妙地把略有联系的英国法律改头换面加以引用。到了十八世纪后期,以上这种倾向在布莱克斯通所著《英国法律评述》一书出版之后进一步加强了,这本书也使殖民地的律师们摆脱了危险的诱惑,不再自搞一套法律了。

 

在美国法律知识进一步简化和大众化的同时,法律概念本身也具有了新的涵义,这一点在长时期内影响美国的法律思想和政治结构。任何一部习惯法部研究事情一贯是怎么做的,从而肯定它们应该怎么做才对:它所尊重的是社会机体实际运行的事实,首先注重的是社会的职能,而不是急于立法或完成一部法典。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这种倾向在殖民时期的美国竟有所加强。“法律”(它曾一度是有学问阶级的垄断物)同其它知讽之间的具体界线变得不很明显了。

 

对于象杰斐逊这样的美国人来说,法律似乎同社会上的一切都是有联系的。杰斐逊在写给有抱负的法律系学生的许多封信中,告诫他们要争取良好的基础教育,广泛阅读,不要忽视语言、数学或自然哲学。一旦奠定了上述基础,你就可以从事正规的法律学习;掌握相互联系的科学也有助于精通法律,这方面主要有物理学、伦理学、宗教、自然法、纯文学、评论、修辞学和演说才能。兼学几种学科是有好处的,多才多艺可以开阔胸怀和眼界。

 

高等学府设立了“法律”课程,其目的不是因为职业上的需要,而是因为它同神学和“哲学的”研究有着密切联系。英王学院第一张课程表上列明了第四学年应在学习“宗教和世俗的历史的同时,要学习法律与政体的主要原理”,而且该学院不久就设立了专门讲授自然法的教授职位。杰斐逊本人为威廉玛丽学院以及后来为弗吉尼亚大学制订的课程规划中,就包括了密切联系人文学科学习法律的内容。美国法律研究的广泛涵义显示了美国对这一行业的概念同英国律师公会的历史背景相距甚远,这种情况在埃兹拉·斯泰尔斯校长关于那鲁学院设立法律教授职位的规划(一七七七年)中得到了最充分的阐述:设立法律教授职位同设立医学教授职位同等重要,问题不在于培养律师或大律师,而在于教育国家的公民。在高等学府学习的年轻绅士中,不到四分之一的人选择了神学、法律学或物理学,这些人中的大多数在完成学业回家之后就会投身社会,经营商业或打理自己的庄园。可是,他们中间多数人,在一生中可能响应国家的号召进入民政部门和政府机构工作,因此可以肯定,应该十分重视训练和教育这些人,使他们掌握这方面的知识,成为合格的有用的社会成员,以便担任市政委员、地方治安推事、立法议会成员、法院法官、邦联议会议员。一个社会如果拥有大量充分理解他们权利和自由的人,那该多么令人高兴呀!这方面的知识能够广泛传播,潜移默化,影响那些非通才教育的人,培养他们适合于从事政府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说,正是由于我们拥有这样一些学习研究中心,在目前严峻的冲突之中,美国才能够有如此众多的人才。这些人胜任制订新的政策或组织政府,承担军事和政治部门以及整个美利坚合众国各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任务。这些人的智慧和高尚品德早已使欧洲赞叹不已,并将造福我们的子孙后代……要奴役一个通晓法律、权利和自由的公民组成的共和国是根本不可能的。

 

在以后的年代里,当美国法律行业进入更加自觉的阶段时,人们常常吹嘘“律师”在缔造这个国家和政体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独立宣言》的五十六位签名者中,有二十五人是“律师”;费城“制宪会议”的五十五名成员中,有三十一人是“律师”;在第一届国会里,二十九位参议员和六十五位众议员中分别有十人和十七人是“律师”。但是,与一般人的理解相反,这并不意味着这一行专门知识在缔造我们国家的过程中起了什么重要的作用。美国的历史经历并没有造成对法律专家或任何其他专家的敬畏心理。美国所有行业的特权界线是模糊的。上述情况反映出来的是:在不断变化中的美国,美国的事务家确实普遍具有法律方面的才能,而且法律同其它知识之间的界线确实模糊不清。杰斐逊仅仅在乔治·威思的办公室里见习过很短一段时期,把这样一个自学成材的“律师”称作专业“律师”,这又怎能说明杰斐逊究竟是怎样一个人呢?

 

安德鲁·杰克逊的经历就很典型他说明在美国成为一个律师是怎么一回事。杰克逊二十岁的时候,随同一个巡迴法院做见习生,嘻嘻哈哈地旅游了一圈,又在爱好吃喝玩乐的约翰·斯托克斯上校教导下工作了一段时期,一七八七年即被法庭宣称为“一个具有洁白无瑕的品德和……丰富的……法律知识的人”。

 

  在美国,把专业法律知识与外界隔绝的那堵高墙早就塌了,这一事实力研究其后几十年的美国政治生活提供了一条线索。正是出于对律师的不信任感,人们形成了一种普遍重视法律的习惯。美国的独立革命之所以能用法律语言进行解释,是因为这种语言是为整个粗通文字的社会说话的。十九世纪南北战争整个时期和二十世纪罗斯福新政时期,美国政治生活中一些重大问题之所以能用法律语言进行表达(这是对“法治”的神圣考验),正是由于美国人把崇高的法律结构看作他们社会发展成长的基础。在这种用法律来考验政治的情况下,存在着一种在发达国家中罕见的自我陶醉精神。在一个幻梦可以成真的世界里,社会开始根据它的愿望铸造自己的实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