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仙女大老婆秦逸:写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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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时代,作文一直是我的强项。记得还是在小学四年级的时候,我写的作文就曾被初中语文老师拿去给学生当过范文。上初中后,我的语文老师是《承德群众报》的通讯员,这让我崇拜的不得了,梦想着有朝一日自己也能成为一名通讯员。从那时起,我就开始尝试着给《承德群众报》投稿,1985年9月我到承德财校上学后,仍锲而不舍地给《承德群众报》投稿,在校两年间,终于有3篇“火柴盒”见报,这让我欣喜不已。记得那篇首次见报的不足百字的“火柴盒”,曾激动得我翻来覆去地看了不知多少遍,那张稿费金额仅为1元钱的稿费通知单也好长时间没舍得去支取。
就是凭着这3篇“火柴盒”,1987年7月从承德财校工商行政管理班毕业时,在同时毕业的本县其他几位同学都被分配到工商所的情况下,我“有幸”被安排在兴隆县工商局办公室做文秘工作。自此,向《承德群众报》投稿便成了我的主要工作之一。随着见报稿件数量的不断增多,我从认真揣摩每篇见报稿件与原稿的区别中,见识和学习了编辑老师们的“功力”,也使自己的写稿水平不断提高,我的见报稿件也逐渐由“火柴盒”向“豆腐块”乃至更大篇幅发展,并于1989年先后在《承德群众报》发表了两个“头版头条”,一篇是7月15日的《兴隆县工商局实行说情登记曝光制度》,另一篇是9月26日的《兴隆县工商局廉政建设实行“三三制”》。两个“头版头条”让我“名声大振”,也让我的单位“出尽风头”——兴隆县工商局抓廉政建设的做法引起了当时的地区工商局和省工商局的关注,在当年召开的全省工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交流会上,兴隆县工商局介绍了经验。这是兴隆县工商局首次在全省会议上“露脸”,领导对我自然赞赏有加。《承德日报》使我逐渐得到了领导的赏识和同志们的认可。
《承德日报》的精心栽培,不断增强着我的写作信心,也使我逐步具备了向大报投稿的实力。在《河北日报》、《河北经济日报》、《中国工商报》等媒体上不时有稿见报的基础上,2001年我又“敲响”了《法制日报》的“大门”。那年我针对兴隆县工商局在查处电信局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遭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碰撞”问题,写下了《电信自家事 工商管不着——兴隆工商查处电信垄断遭遇尴尬》一文,投给了《法制日报》,《法制日报》于当年6月6日发表,并就此事件在全国展开了长达半年的专题讨论,随后《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也先后对事件进行了报道。2003年1月2日,我被调到市工商局办公室从事文秘工作,这使我有了更加广阔的发挥空间。2003年10月22日我在《法制日报》发表的《工商局省以下垂直管理后复议案件由谁受理》一文再次引发了全国性的讨论,2004年2月25日《法制日报》以《工商垂直管理下 复议管辖难题待解》为题,用整版的篇幅对此文引发的争论进行了追踪报道,使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复议管辖问题引起了国务院法制办的关注。2003年、2004年我连续被省工商局评为全省工商系统新闻宣传先进工作者。
新闻,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说法,是指所有新闻文体,包括消息、通讯、特写等;狭义的说法,是仅指消息这种文体。在各种新闻文体中,消息是主体,尽管通讯和特写等文体的篇幅一般都要比消息大得多,但归根到底它们都是消息的延伸和补充,是为消息服务的。说消息是新闻的主体,理由和根据有三:第一,从登上报纸的先后次序看,凡在发生重大的新闻事件时,首先见报的是消息,它最迅速地把最新、最重要的信息告诉读者,然后随之而来的是通讯、特写等其他新闻文体;第二,从报纸版面头条地位的比例看,每天报纸新闻版的头条,十有八九是消息而不是通讯、特写等其他新闻文体;第三,从见报的绝对篇数和总字数看,情况更是如此,消息的篇数和字数,比通讯和特写等新闻文体相加起来的总和还要多。多年来,我写新闻所涉及的文体基本上都是消息,特别是在《承德日报》上发表的稿件几乎全是消息。所以,今天我与大家交流的新闻写作体会,也可以说主要就是消息写作体会。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与大家交流一下:一、 要提高上稿率,必须在制作标题和导语上狠下功夫 标题,大家都知道,就是新闻的题目,它被称为“报纸的眼睛”。导语是新闻的开头,即新闻的第一自然段,它要求把新闻中最新鲜、最重要、最吸引人的事实揭示出来,让人“一睹为快”、“先睹为快”。通过刚才的自我介绍,大家已经知道,我写新闻稿应该说起步还是比较早的。但说实话,真正认识到标题和导语在新闻写作中的重要性还没有几年。以前写的标题可以说都相当幼稚,基本上都是信息式标题,就是一行式标题,尽管在1989年的时候在《承德群众报》上也上过两个头版头条,但见报时的标题都是经过编辑精心修改过的。给我印象最深的是
再看在报纸上发表的几个新闻标题(从2000年开始每年举一个例子):
《承德晚报》
二、 要善于发现和挖掘新闻
从五个方面讲一下自己的体会:(一)从行政执法遇到的疑难问题中发现和挖掘新闻。我这里举两个例子: 例1、2001年,兴隆县工商局根据举报,对县电信局强制用户购买和接受其提供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但经查阅《电信条例》才知道,工商机关已经无权查处电信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了。在一般情况下,事情到此似乎该结束了,案子都查不下去了,还谈什么新闻啊。但我恰恰从这一事件中发现了新闻点,写出了一篇在全国引发讨论的重大新闻。标题:《电信自家事 工商管不着——兴隆工商查处电信垄断遭遇尴尬》;导语:“随着国家工商总局‘四月反垄断风暴’的发起,近期不断从新闻媒体上获悉京沪闽滇等地工商部门纷纷高举反垄断利剑,全面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垄断专项整治活动,且其中都把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电信行业列为重点整治对象。殊不知,
(四)从各类汇报总结材料中发现和挖掘新闻。以市局2006年度工作总结和市局吕东明局长在2007年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为例:
例1、从市局2006年工作总结中我共摘选出6篇稿件,都已在《承德日报》上发表,分别是:2007年1月17日第2版头条《为农产品牵线找婆家——市工商局“经纪活农”工程成果丰硕》;1月24日第2版头条《给农民戴上护身符——市工商局大力实施“维权保农”工程》;1月28日第2版《让农产品成为香饽饽——市工商局大力实施“品牌富农”工程》;2月5日头版《实施政策扶农工程开辟注册绿色通道——市工商局为农民铺筑生意路》;3月12日头版《整治出重拳
红盾显神威——市工商局去年查案2万余件,涉案金额逾3000万元》;3月12日第3版《“12315”成为消费者保护神》。 例2、
从2007年1月30日吕东明局长的工作报告中写出3篇稿件,也都已在《承德日报》发表,分别是:2月14日第2版《发挥职能优势
提高服务水平——市工商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3月11日头版《紧扣百姓生活
体现以人为本——市工商局确定2007年市场整顿重点》;3月12日第2版头条《发挥职能作用
服务第一要务——市工商局制定措施力促经济发展》。 每个县区局年底都要写总结,每个股室队所也都要写总结,包括平时也不少写各方面的汇报材料,大家千万要注意从中发现新闻素材,不要浪费了这些宝贵的资源。 (五)从读报中发现和挖掘新闻。举例:例1、2001年12月12日,《中国质量报》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县电力局无端搜刮民财
质量技监局查处竟成被告——涉县“电表”一年吞掉农民十六万》,这篇文章中提到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针对此案的答复,引起了我的注意,我认真研究之后,产生了对地方性法规的深层次思考,于是我写下了一篇文章,标题是:《地方法规不规范
基层执法好为难》,文章开头我写道:
据报道,2001年“3·15”期间,河北省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反映电力部门在收取电费时,除按实际用电量收取电费外,每只电表每月另加收一度电费(即电表自身损耗费,简称表损),增加了农民负担。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稽查执法人员到部分村庄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县电力局所属10个供电所(站)在2000年4月至2001年2月仅10个月的时间内,就共收取表损318074度,每度按当地0.51元电费计算,共收表损款162217.74元。县电力局不按计量器具所显示的量值结算,违法收取表损,违反了《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01年4月4日,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电力局下达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责令停止收取表损,没收违法所得162217.74元人民币,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计811088.7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涉县电力局对处罚决定不服,于同年7月3日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告上法庭,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属越权行为。同年8月24日,县法院一审判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败诉。判决书称:原告电力局收取表损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给予行政处罚。但依据有关法规,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涉县电力局的处罚额超过规定限额,故撤销被告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服判决,于9月3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前,该局将有关情况向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了书面汇报,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此分别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递交了书面请示。国家质检总局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别于9月2日和8月28日作出书面答复。国家质检总局的答复称:“依据地方计量法规,查处地方计量法规中所规范的行为,其处罚决定程序依照地方计量法规规定执行。地方计量法规未规定罚款一万元以上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称:“依据来函所反映的情况,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对不按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的行为予以处罚是适当的。”
从国家质检总局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看,形势有利于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似乎有望在二审中反败为胜。尽管笔者也十分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但通过冷静分析和认真查阅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笔者认为,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二审中反败为胜的可能性不大。
随后我在文章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文章全文长达3600多字,很快在《法制日报》全文发表(2002年1月16日)。例2、2001年11月21日,《法制日报》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行政处罚缘何“屡屡被撤”》,对该文中关于行政处罚告知的观点,我认为作者的观点不正确。于是我写了一篇文章,标题是《听证后还用再告知吗?——对<行政处罚缘何“屡屡被撤”>一文的不同观点》,文章开头我这样写道:
1999年河北省某县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中,曾以该县工商局在经过听证程序后未再进行一次行政处罚告知为由,判决撤销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时笔者认为那只是因为个别法官素质太差,对行政处罚法理解得不深不透所致,根本不值得写文章一驳。但在看了《法制日报》2001年11月21日刊登的《行政处罚缘何‘屡屡被撤’》一文后,我突然意识到问题并非我想象得那么简单。该文作者周玉国先生认为‘告知程序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行政机关经过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意即经过听证程序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应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否则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就会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联想到1999年某县工商局的那起败诉案件,看来在法院系统内持‘听证结束后还须再告知’观点的人并非个别。这一错误观点不得到纠正,就很有可能造成行政执行程序上的混乱。因此,就此问题很有澄清一下的必要。
接着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全文2100多字,也很快在《法制日报》全文发表(2002年1月15日)。例3、今年到目前为止,我在《中国工商报》发表了11篇稿件,其中3篇都是读报后的“有感而发”。3篇稿子都不长,全文如下:第1篇——2007年1月25日标题:《重视基层受鼓舞》;全文内容:“全新改版的《中国工商报》推出近一个月来,我们认为,不但版面新颖好看,而且图片文字印刷更加清晰,内容丰富,彰显出大气、大方、大体的风范。我们看到,反映基层工商工作的稿件正在越来越多地占据报纸的重要版面和重要位置,一些基层工商所工作的稿件居然上了“头版头条”(2007年1月20日),这更加充分地体现了《中国工商报》‘贴近基层、关注基层、充分报道基层’的办报宗旨,基层广大干部深表欢迎并深受鼓舞。大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一是《中国工商报》应发挥密切联系总局机关的优势,设置‘答疑解惑’栏目,请总局相关司局权威人士对基层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解答,以进一步增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性。二是报纸电子版应及时更新,使广大读者在出报当天能及时看到新报内容。”第2篇——2007年3月22日标题:《“健尔马”报道有下文吗?》;全文内容:“《中国工商报》时代广告专刊2月27日第1版刊登《云南卫视‘健尔马鼻炎仪’广告问题多多》一文,在真实‘记录’了健尔马鼻炎仪广告违法事实的同时,还做了十分精辟的法理分析,读后感觉非常‘解渴’。该文以健尔马鼻炎仪广告违法事实与相关法律条文一一“对号入座”的形式,揭露了该广告中存在的五个方面问题。读后感觉既像一篇精彩的广告案例讲义,又像一篇击中要害的案件调查报告,起到指导基层工商执法的的作用。在为这篇精彩文章叫好的同时,也不得不说出我的一点遗憾——20多天过去了,文章所指的违法广告停播了吗?云南省工商部门行动了吗?这些都是读者想了解的,但至今仍未见到相关报道。我真心地希望今后能见到更多的对基层执法有指导作用的精彩文章,同时也希望对类似事件能做好追踪报道,以起到监督和督促相关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的作用。”报纸同时发表了记者的反馈文章,全文内容:“刊发《云南卫视健尔马鼻炎仪广告问题多多》一文后,记者同时向云南省工商局作了举报。3月6日,云南省工商局广告处回函称该局在日常的广告监测中已经发现该医疗器械广告违法,广告中该医疗器械与其他药品的功效进行比较,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工商部门已责令广告发布者云南电视台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但令人遗憾的是,几天后,记者又从浙江卫视看到了同样的健尔马鼻炎仪广告。看来,广告主已经学会了‘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广告监管仍然有待加强。□本报记者
喻山澜”。第3篇——在看了上面这篇记者反馈文章后,我又写了1篇稿件,在《中国工商报》2007年4月28日发表。标题《应给“健尔马”套上“绊马索”》;全文内容:“《中国工商报》3月22日A4版刊登了笔者的《‘健尔马’报道有下文吗?》,同时刊发了记者的反馈。从反馈文章中看,云南省工商局仅对广告发布者云南电视台作出了责令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的处理,未做行政处罚。笔者读后如鲠在喉。事实上,云南省工商局对‘健尔马’广告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已经达到了让‘健尔马’满意的‘效果’。因为‘健尔马’广告在云南卫视被责令停播后,又转到浙江卫视去播出。这匹‘马’到哪儿也伤不着筋骨,反而跑得还挺欢实。如果‘健尔马’广告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策略,能够以不受任何处罚为‘代价’自由‘驰骋’,那么对‘健尔马’违法广告的有效监管如何体现?像‘健尔马’这样扰乱秩序的‘劣马’,就应该用行政处罚的手段,给它套上‘绊马索’,以免损害群众的利益。” 应该说在《中国工商报》上稿比较难,但这类稿子只要认真读报,确实是有感而发,被采用的可能性相当大,大家不妨试一试。 上面举的几个例子,都是在认真阅读报纸上发表的新闻事件后,自己感觉有话要说,才形成的文字,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不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新闻,但它是原新闻事件的延续,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的影响可能会更大,作用可能会更加明显。请大家不要忽视这个新闻源。
三、写新闻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写带有批评性质的报道时,要特别注意真实性,每个细节都要经得住推敲。举个例子,让大家体会一下稿件真实的重要性。2001年我写的《电信自家事
工商管不着——兴隆工商查处电信垄断遭遇尴尬》一文在《法制日报》发表后,兴隆县电信局受到了来自国家、省、市电信局领导的巨大压力,被责令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挽回影响。兴隆县电信局领导想当然地认为,如果逼迫我给《法制日报》写封信,承认我写的稿件失实,那是最好的挽回影响的办法。于是派被文章中曝光的几个电信营业部的负责人,白天到单位,中午、晚上到我家,对我纠缠不休,逼我给《法制日报》写信。我在忍无可忍之下,决定把他们的所为反馈给《法制日报》,以“再曝光”的形式震慑他们,制止他们的纠缠行为。于是我写下了下面这篇文章。标题:《面对舆论监督,是闻过则喜,还是恼羞成怒?河北省兴隆县电信局的做法是——让员工纠缠文章作者》;全文内容:
受局领导指派、由我执笔撰写的《电信自家事工商管不着——兴隆工商查处电信垄断遭遇尴尬》一文在《法制日报》2001年6月6日六版发表后,在我县引起了强烈反响,兴隆县电信局更是为之震动,但他们面对舆论监督不能正确对待,不仅不从中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进工作,反而采取了一味纠缠文章作者的方法,实在令人愤慨!
6月13日上午,《电信自家事 工商管不着——兴隆工商查处电信垄断遭遇尴尬》一文中披露的四个电信营业部的负责人(共5人,3男2女)来到我的办公室,对文中涉及的问题与我进行了长时间的交谈,态度还是积极和诚恳的,我当即表示如果通过这次舆论监督确实促进了兴隆县电信部门工作的改进,使广大用户真正满意了的话,我可以写一篇如实反映兴隆县电信局重视舆论监督的稿子,为他们挽回一下影响。我建议他们立即回到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去,尽快做好应做的各项补救工作。没想到当天下午他们5人又来了,他们告诉我说,电信局长正式通知他们停止工作了,让他们来找我解决问题,解决不好就别想上班了。我弄不明白电信局长到底是什么意思,他到底是想怎么个解决法,我只好把他们5人领到我局局长吴连才的办公室,让他们跟想吴连才局长汇报汇报想法。他们跟吴局长谈了两个多小时,吴局长建议他们可以采取在县电视台发表公开致歉信、召开用户座谈会等形式挽回影响,重树形象。当天晚上我在市场夜市值班,晚上9点多才回家,回到家后发现他们5人正在家里等我,他们说8点多就到我家了,于是我们又进行了长时间的交谈,他们的意思是:文章是我写的,他们为此丢了饭碗,我得负责。我正告他们应以积极的态度对待舆论监督,如果我的文章失实,可以到法院告我,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他们一直到深夜11多才走。第二天上午他们又到了工商局,3人在我的办公室,2人在吴局长办公室,继续要求我为他们“想办法”。对此我尽管已经十分心烦,但还是强忍怒火和颜悦色地接待了他们。令人不能容忍的是,中午我正在家中休息,刚刚入睡,他们几人又踏进了我的家门。他们告诉我上午他们回到电信局后,电信局局长对他们说:“祸是你们惹的,文章是xxx写的,你们就找xxx去解决吧!”我实在忍无可忍,一气之下留下一句“我等着你们起诉我!”就离开家提前到了单位。到了办公室后,我往家里打电话,让妻子转告他们十分钟后再不离去我就打110报警。十分钟后,我再往家打电话,妻子说他们已经走了。
两天来,5名电信营业部负责人没日没夜地纠缠我,向我施压,使我工作不成,休息不好,这在令我十分愤慨的同时,更激起了我的斗志,我决心跟霸道的兴隆县电信局斗争到底。据了解,在兴隆县电信行业,垄断行为较为普遍的存在,而绝不仅仅是《电信自家事 工商管不着》一文中提到的那四个营业部。我将继续密切关注此事,时刻紧握手中的正义之笔,以一名业余新闻工作者的良知和责任心,向违法经营行为宣战,为广大消费者鼓与呼!
下午6点10分写完这篇稿子之后,下班我就回家了,晚上8点多钟,他们5人又来到我家。他们说,他们已经知道我写了这篇稿子,连标题是什么都知道了。我挺奇怪,问他们是谁告诉你们的,他们不告诉我。我分析他们肯定是委托了工商局内部的熟人,替他们观察着我这两天的动向。直到今天,我也不知道工商局这个“内奸”是谁。他们跟我说,他们这两天他们的行为算不上是纠缠我,他们来找我也不是局长指使的。我说可以,明天早晨上班我再在稿子后面加上一段,把你们今天晚上的观点如实写上,到时报纸发表后,让广大读者去判断你们的行为到底是不是纠缠我。第二天早晨上班我又在稿子后面加上一段文字:
后记:就在此稿写就的两个多小时后,即晚上8点多钟,他们5人又来到我家,一直到夜间10点多才走。他们说,他们已经知道我写了这篇稿子,连标题是什么都知道了。他们不认为他们两天来的所为是纠缠我,他们来找我也不是局长指使的。
(xxx
写于2001年6月15 日上午9点14分)
9点14分写完这段文字后,我正要往报社发稿的时候,5个负责人的其中2人又推门进了我的办公室,他们看到我手中拿的稿子,说能不能给他们看看,我说你们看看也行,看我写的有没有失实的地方,如果有还可以修改。他们看完稿子后,我看到了他们脸上紧张的表情,他们请求我能不能让他们把稿子拿回去,他们5人一起看看,然后我再发稿。我答应了他们的要求。半个小时后,其中的1人又站到了我的办公室门口,但这时态度谦恭多了,不象原来那样直接闯进办公室,而是站在办公室门口请示我:“梁科长,我能不能进来跟您说句话?”这几天他们哪这么礼貌过啊!看样子那篇稿子是让他们害怕了。进屋后,那人跟我说,他们局长请我到电信局去一趟,请我无论是从公从私的角度,都请我给他一个面子(从公说,这篇稿子引起来的一系列事件就是公事;从私说,邮电没有分家时,我岳父、我妻子和我小姨子都在邮电局工作,xxx局长曾是他们的老领导,以前我没少跟他在一块喝酒。邮电分家后,我岳父分在电信局,我妻子她们姐俩分在邮政局)。这时我已经意识到,我的那篇稿子电信局长肯定是看到了。于是我被领到了电信局会议室。到会议室后,电信局所有的领导和中层干部都在那里等着我。我们进行了比较坦诚的交流,最后我决定这篇稿子不再发。此后,也没有人再去纠缠我了。最后,我听说上级电信局对兴隆县电信局的处理是:兴隆县电信系统全体职工每人扣发300元奖金。那两年我在兴隆县电信系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几乎没有不知道我的大名的,都恨死我了。事后我想,幸亏稿件中披露的案情严丝合缝,无懈可击,倘若有一点点失实的地方,凭着电信局的实力,肯定把我打毕业。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确保稿件所述事件的真实性是多么的重要。(二)新闻稿件不要贪长。原因一是篇幅太长,初学写作者难以驾驭;二是篇幅太长,读者不爱看,编辑不愿用。《承德日报》的规定是,超过800字的稿子头版基本不用。一些全国性的大报对字数要求的严格就更不用说了。举个例子:去年全市工商系统实施“四大兴农工程”,到年底的时候我写了一篇稿子,标题是《政策扶农
经纪活农
品牌富农
维权保农——市工商局实施“四大兴农工程”纪实》,全文长达3200多字,发表在《承德日报》2006年12月13日头版。自我感觉,照这篇稿子的篇幅,如果我自己投,应该说发表的可能性不大。由于领导很重视这篇稿子,组织上出面了,最后稿子如期刊登。按照领导的要求,我也把这篇稿子同时投给了《中国工商报》,且给了一位熟悉的编辑,但我感觉这篇稿子发表的可能性不大,因为篇幅太长了,果然稿子发出后杳无音信。后来,我把“四大兴农工程”分开来,一个工程写成一篇小稿,全部在《承德日报》发表,发表后立即引起了其他媒体的关注,中国农业信息网1月18日以《 2006年承德市工商局“经纪活农”工程成果丰硕》
为题、中国新闻网1月22日以《河北承德两万余经纪人为农产品找“婆家”》为题、新华网2007年1月31日以《承德经纪人为农产品找“婆家”》先后进行报道,而那篇大“纪实”稿发表后一直没有得到其他媒体关注。《让农产品成为香饽饽——承德大力实施“品牌富农”工程》的稿件投往《中国工商报》后,也很快发表(2007年3月1日)。(三)关于一稿多投问题。目前大多数报刊没有对新闻稿一稿多投的限制性规定,所以我们的新闻稿件大都可以同时投往不同的报刊。但有些报刊有特别说明的,要遵守其规定,但有特别说明的这类报刊大都有用稿通知制度。如《应用写作》杂志在《来稿须知》中明确规定:“本刊提醒您切勿一稿多投,如果您在投稿3个月内未见用稿通知或发表,可另行处理。”我今年2月5日往这投了1篇稿子,3月1日收到了编辑部的用稿通知:“xxx先生:尊作经编辑部三审,符合《应用写作》用稿标准,拟于本刊2007年第4期采用,请勿另投他刊;若已投或准备另投他刊,请速通知我编辑部。谢谢您对本刊的关注和支持,欢迎您继续赐稿。”这类稿件一般都不属新闻稿范畴。凡是没有特别说明,没有用稿通知制度的,一般都是允许一稿多投的。但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就是千万不要把同一稿件投给同一家报纸的不同版面,也就是说,针对同一家报纸来说,坚决不允许一稿多投。最近《中国工商报》就出现了一稿多投引起的事故。3月21日,正报第2版和《现代公平》专刊第2版同时发表了《工商法院紧密联手——xx出现消费维权便民法庭》一稿,出现这样的情况,编辑肯定要受到批评,作者有可能受到封杀。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的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