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姓时起什么名字好:中国古代官制常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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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院:官署名。唐开元五年(717),于乾元殿写经、史、子、史、集四部书,置乾元院使。次年,改名丽正修书院。十三年,改名集贤殿书院,通称集贤院。置集贤学士、直学士、侍读学士、修撰官等官,以宰相一人为学士知院等,常侍一人为副知院事,掌刊缉校理经籍。宋沿置,为三馆之一置大学士一人,以宰相充任;学士以给、舍、卿、监以上充任;直学士不常置,修撰官以朝官充任,直院、校理以京官以上充任,皆无常员。金贞祐五年(1217)置集贤院,有知院、同知院等官。元集贤院掌提调学校、征求隐逸、召集知名之士,并总管道教、阴阳、祭祀、占卜等事。元初,集贤院与翰林兼国史院同一官署,至元二十二年(1285)分立两院,置大学士、学士、侍读学士、侍讲学士、直学士等官,所属有国子监、兴文署。明废。

  通政院:官署名。元初设置驿站,以传递消息。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设诸站都统使司。十三年改为通政院。后分置大都、上都两院,设大都院使和上都院使等官。

  内阁:明、清最高官署名。明初加强专制,废丞相,另设大学士为皇帝顾问。明成祖即位后,命翰林院编修、检讨等官入午门内的文渊阁当值,参与机务,称内阁。仁宗以后,内阁专任批答奏章,大学士的权位渐高。明世宗时,将大学士的朝位班次,列在六部尚书之前,地位大大提高。明代之内阁大学士虽无宰相之名,实有宰相之权。清代沿置,天聪年间,设内三院;顺治年间改称内阁。以大学士分兼殿、阁之衔。乾隆年间,规定三殿、三阁大学士之制。但因实权掌握在满洲贵族手中,内阁职权低落,参预重要政务的人多由皇帝指定,不一定是内阁成员。军机处成立后,实权集中到军机处,内阁徒有虚名,仅成为传达皇帝谕旨、公布文告的机关。但名义上仍为清代最高级之官署。

  大学士:唐代有宏文馆学士、集贤院学士,为掌文学著作之官,尝以宰相兼领、知馆、院事,称大学士。宋沿之,对学士中资望特高者,加“大”字。明洪武十三年(公元1382年)废丞相及中书省,十五年仿宋制设大学士,以为皇帝顾问。成祖即位后,以侍讲、侍读学士等翰林官参预机务,入内阁,至明中叶,遂以大学士为内阁长官,替皇帝起草诏令,批条奏章,商承政务,其本身官阶在尚书、侍郎下,但实权甚重。稍后,以尚书、侍郎入阁办事,兼大学士,加官至于一品,位望益尊,乃成为事实上的宰相。清代设立军机处,大学士职权为军机大臣所代替,其称仅作为荣衔,授予军机大臣及内外各官资望特高者,为正一品。大学士皆以殿阁名入衔,明有中极、建极、文华、武英等殿和文渊阁、东阁大学士,并正五品,无定员;清隆十年(公元1745年)以后,大学士专以三殿(保和、文华、武英)三阁(文渊、体仁、东阁)入衔,满、汉各二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均为文臣最高官位,汉人一般非翰林出身不授此官。对内阁大学士和协办大学士通常都称为“中堂”。

  协办大学士:官名。清代遇有大学士在内廷行走或奉差外出者,另派人协办阁务。雍正元年(1723)至五年间称署大学士、协理大学士、额外大学士、协理大学士。皆非常设,无定额。乾隆四年(1739)方设置协办大学士,为大学士副职,从一品。乾隆十三年额定为满、汉各一员,由六部尚书或总督中选任,可递升大学士。

  南书房:清官署名。在北京故宫乾清宫西南,本康熙帝读书处,俗称南斋,命侍讲学士张英﹑内阁学士衔高士奇入值,此为选翰林文人入值南书房之始。翰林入值南书房﹐初为文学侍从﹐随时应召侍读﹑侍讲。常侍皇帝左右﹐备顾问﹑论经史﹑谈诗文。皇帝每外出巡幸亦随扈。皇帝即兴作诗﹑发表议论等皆记注。进而常代皇帝撰拟诏令﹑谕旨﹐参预机务。

  军机处:军机处是清朝入关后第三个皇帝雍正,于雍正七年(1729)对准噶尔用兵时 设立的。因内阁在太和门外,恐漏泻机密,于是在隆宗门内设置军机房,选内阁 中谨密者入值缮写,以为处理紧急军务之用,辅佐皇帝处理政务。十年(1732),改称“办理军机处”,乾隆以后简称“军机处”。其职权愈来愈扩大。军机处的职官有军机大臣,俗称“大军机”,有军机章京,俗称“小军机”。军机大臣由皇帝从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等官员内特选,有些也由军机章京升任。军机大臣之任命,其名目为“军机处行走”,或“军机大臣上行走”。军机大臣没有定额,军机处初设时为三人,以后增加到四、五人至八、九人,最多至十一人。军机章京初无定额,至嘉庆初年,始定为满、汉章京各十六人,共三十二人,满、汉章京又各分两班值班,每班八人。

  军机处的设立是清代中枢机构的重大变革,标志着清代君主集权发展到了顶点。军机处无定员,也无专官。军机大臣、军机章京都是以原官兼职,皇帝可以随时令其离开军机处,回本衙门。军机大臣既无品级,也无俸禄。军机大臣之任命,并无制度上的规定可供遵循,完全出于皇帝的自由意志。军机大臣的职务也没有制度上的规定,一切都是皇帝临时交办的,所以军机大臣只是承旨办事而已。

  钦差大臣:明代始置。凡由皇帝亲自派遣,出外办理重大事情的官员称钦差。清代沿袭。由皇帝特命并颁授关防者称钦差大臣,简称钦使,统兵者则称钦帅。驻外使节亦称钦差出使某国大臣。

  锦衣卫:明朝官署名,即锦衣亲军都指挥使司,皇帝的侍卫机构。前身为明太祖朱元璋时所设御用拱卫司。为了监视、侦查、镇压官吏的不法行为,太祖先后任用亲信文武官员充当“检校”,“专主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无不奏闻”。明洪武二年(1369)改设大内亲军都督府,十五年(1382)设锦衣卫,作为皇帝侍卫的军事机构。朱元璋为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特令其掌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之权,从事侦察、逮捕、审问活动。

  厂卫:明朝内廷的侦察机构。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指锦衣卫。合称厂卫。东厂系明成祖永乐十八年(1420)设立于北京东安门北;西厂系明宪宗成化十三年(1477)设于旧灰厂;内行厂系武宗正德初年设于荣府旧仓地;锦衣卫原为内廷亲军,皇帝的卫队,朱元璋为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特令其掌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之权,从事侦察、逮捕、审问活动。洪武十五年(1382)成立。厂卫,是明代特务政治的工具,是皇帝的耳目和爪牙。有明一代,一直存在。

  太监:通常是指中国古代被阉割后失去性能力而成为不男不女的中性人,他们是专供皇帝、君主及其家族役使的官员。宦官称“太监”,是隋唐以后的事,唐高宗时,改殿中省为中御府,以宦官充任太监,少监。地位较高的内监就被称为“太监”。辽代南面官诸“监”职名中,有“太监”之称,但在具体称呼上,仅称监,如太府监。元代的太府和各监,多有“太监”一官(如仪文监、典牧监、典室监、太府监等均设太监)。明代诸监不设此官,但在宦官所领的二十四衙门,各专设掌印太监等,在宫廷内专门侍奉皇帝及其家族。明中叶以后,太监的权力扩大,拥有出使、监军、镇守、侦察臣民等大权。人们就把所有宦官都尊称“太监”,太监也就称为宦官代名词。清代相沿,太监成为宦官的专称,设总管太监等为首领,隶属于内务府。清朝太监的等级极其严格,清朝宫廷内设有管理太监的机构称“敬事房”,又谓“宫殿监办事””。规定在督领侍下面,有大总管、副总管、带班首领、御前太监、殿上太监、一般太监和下层打扫处小太监之分。

  司礼监:官署名。明置,明朝内廷管理宦官与宫内事务的“十二监”之一,有提督、掌印、秉笔、随堂等太监。提督太监掌督理皇城内一切礼仪。刑名及管理当差、听事各役。

  二十四衙门:明代设置的宦官体制,是宦官伺奉皇帝及其家族的机构。内设十二监,四司,八局,统称二十四衙门。

  十三衙门:机构名。清顺治十一年(1654)由宦官吴良辅等的建议,设立司礼监、御用监、御马监、内官监、尚衣监等八监,尚方司、惜薪司、钟鼓司三司和兵仗局、织染局二局,统称“十三衙门”,作为内廷机构,为皇帝及其家族服务,在宫廷内侍奉皇室及其家族,以宦官为主管。十八年(1661)裁撤。

  宗人府: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置大宗正院。二十二年(1389)改称宗人府。其职责是管理皇室宗族的谱牒、爵禄、赏罚、祭祀等项事务的机构。分别职掌收发文件、管理宗室内部诸事、登记黄册、红册、圈禁罪犯及教育宗室子弟。长官为宗人令,此职为亲王担任。但后来宗人府又归于礼部管理。清朝宗人府沿袭明制,设于顺治九年(1652)。长官改称宗令,由亲王或郡王内选充。宗令以下设左右宗正、左右宗人、府丞、堂主事等官职。

  理藩院:清代管理蒙古、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后金崇德元年(1636)设蒙古衙门;三年六月,改称理藩院,属礼部。顺治元年(1644),改置尚书、侍郎;十八年,定官制同六部,理藩院尚书亦入议政之列。

  都察院: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其前身为汉以后历代中央政府中的御史台。吴元年(1367)在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从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侍御史(从二品)﹑治书侍御史(正三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和察院监察御史﹑经历﹑都事﹑照磨管勾等官。明太祖洪武九年(1376)裁侍御史及治书﹑殿中侍御史;十三年专设左﹑右中丞(正二品)和左﹑右侍御史(正四品)。不久罢御史台。十五年更置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因合称为科道。乾隆十三年(1748),废左佥都御史。

  六科给事中:明初,承前代制度设给事中,不分科,明太祖洪武六年(1373)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均从七品,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辅助皇帝处理奏章,稽察六部事务。享有“科抄”,“科参”及“注销”之权,并参与“廷议”、“廷推”,朝廷大政方针的制定并监督其执行。清初沿明制,六科为独立机构,六科各设掌印给事中满汉各1人,给事中满汉各1人,秩正五品。康熙五年(1666),改都给事中为掌印给事中。雍正元年(1723)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同任漕、盐等差,台省合一,品级亦提高为正五品。光绪三十二年(1906),又废六科之名,统设给事中。

  通政司:官署名。明代始设“通政使司”,简称“通政司”,掌内外章奏和臣民密封申诉之件,俗称“银台”。其长官为通政使,正三品,掌受理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下设左、右通政各一人,正四品,受理内外章疏和臣民密封中诉之件;誊黄右通政一人,正四品,记录武官贴黄、卫所官袭替缘由,以备征选之事。清代沿置。

  翰林院:始设于唐代,意为文翰之林,即文苑。别称“词林”。高祖武德年间,设立由各种艺能之士供职的翰林院,除文学之士外,医卜、方伎、书画、甚至僧道等皆可入选,以待诏于院,史称“翰林初置,杂流并处”。玄宗时,遴选擅长文词之朝臣入居翰林,以备草拟急诏,兼有撰写诗文、以颂太平之责。翰林院因此逐渐演变为草拟机密诏制的重要机构,任职者称翰林待诏。开元二十六年(738年),另建翰林学士院,将文学之士从杂流中分出,供职者称翰林学士,简称学士,本身无品秩,以原品入值。从此“职清地禁,杂流不入”。著名诗人李白、白居易,皆曾供职于翰林学士院。翰林学士初置时,并无员额,后依中书舍人之例,置学士六人。宪宗时,择其中资深者一人为承旨,以统领诸学士。“安史之乱”后,战事频繁,翰林学士地位愈发重要,不但在草诏方面分割中书舍人之权,且在得参谋议论方面分割宰相之权。宪宗以后,翰林学士承旨往往晋升为宰相。随着时光推移,翰林学士与中书舍人分工日趋明确。学士负责起草任免将相大臣、宣布大赦、号令征伐等有关军国大事的诏制,称内制;而中书舍人负责起草一般臣僚的任免及例行文告,称外制。二者并称两制,而内制重于外制。

  宋沿唐制设学士院,也称翰林学士院。翰林学士充皇帝顾问,宰相多从翰林学士中遴选。北宋前期,翰林学士亦无品秩。元丰改制后,翰林学士承旨和翰林学士成为正式官职,正三品,不任他职,专司内制,例加知制诰衔。又仿唐制,另设专掌方术伎艺供奉之事的翰林院。此做法也影响到其他少数民族政权。西夏国曾设有翰林学士院,官员有学士等;

  辽朝南面官中有翰林院,掌汉文文书及刑狱诸事,长官为翰林学士及翰林学士承旨等;

  金朝置翰林学士院,设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等,掌草诏等事;

  元朝设翰林兼国史院及蒙古翰林院,官员与金代同,分掌制诰文字、纂修国史及译写文字。

  明代将前代之翰林学士院正式定名为翰林院,而与杂流诸如方术伎艺等供奉之事脱离干系。掌制诰、史册、文翰之事,考议制度,详正文书,备皇帝顾问,主官为翰林学士,下有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修撰、编修、检讨等官,另有作为翰林官预备资格的庶吉士。明代将翰林院定为五品衙门,翰林官品秩甚低,却被视为清贵之选。翰林若得入直文渊阁参与机密,则更是贵极人臣。

  清因明制,设翰林院。置掌院学士两人,满、汉各一人,从二品,是侍读学士以下诸官之长,其他翰林官设置多因命制。而自康熙时起,掌院学士历由殿阁大学士兼领,地位更加突出。按清制,翰林官不仅升迁较他官为易,而且南书房行走及上书房行走例由翰林官为之,因而与皇帝、皇子及近支王公有较多接近机会,多蒙优待厚遇。明清时期科举考试均由翰林官主持,形成座师制度,文脉与人脉相互交织,使翰林影响延伸至各个领域。翰林在知识界享有崇高声望,对社会的方方面面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翰林院制度不始于清代而以清代为最完备,资料最为丰富,机构最为庞大,品秩最为突兀,规模最为壮观,是集历代大成的产物。

  庶吉士:又称代常、庶常。明洪武初年,选进士于六部诸司及翰林院之下观政。翰林院之下者称庶吉士,六部之下者称观政进士。成祖永乐二年(1404)始专隶于翰林院,选进士之长于文学、书法有潜质者充任,是一种短期职位。由科举进士中选择担任,目的是让他们先在翰林院内学习,之后再授各种官职。有如今天的见习生或研究生。明代英宗以后惯例,科举进士一甲者授予翰林修撰、编修。另外从二甲、三甲中,选择年轻而才华出众者入翰林院任庶吉士,称为“选馆”。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故此庶吉士号称“储相”,能成为庶吉士的都有机会平步青云。清朝时汉人大臣中,亦多出于翰林庶吉士。清雍正以后,选馆更为严格,由皇帝主持之朝考决定。庶吉士一般为期三年,期间由翰林内经验丰富者为教习,授以各种知识。三年后,在下次会试前进行考核,称“散馆”。成绩优异者留任翰林,授编修或检讨,正式成为翰林,称“留馆”。其他则被派往六部任主事、御史;亦有派到各地方任官。

  钦天监:官署名。掌观察天象,推算节气,制定历法。秦、汉至南朝有太常所属的太史令,掌天时星历。隋秘书省所属有太史曹,炀帝改曹为监。唐初,改太史监为太史局,嗣曾数度改称秘书阁、浑天监察院、浑仪监,或属秘书省。玄宗开元十四年(726),复为太史局,属秘书省。代宗乾元元年(758),改称司天台。五代与宋初称司天监,宋神宗元丰改制后改太史局。辽南面官有司天监,金称司天台,属秘书监。元有太史院,与司天监,回回司天监并置。明初沿置司天监、回回司天监,旋改称钦天监,有监正、监副等官,末年有西洋传教士参加工作。清沿明制,有管理监事王大臣为长官,另设监工、监副等官,满、汉并用,并有西洋传教士参加。乾隆初曾定监副以满、汉、西洋人分用。后在华的西洋人或归或死,遂不用洋人入官。

  太医院:太医院,是专为皇宫服务的医政及医疗保健组织。始设于金代,隶属于宣徽院。最高长官是太医院提点(正五品),下设使,副使,判官等,“掌诸医药,总判院事”。此外,太医院中还设管勾主管医学教育,另还设有各种名称的太医和医官。元代太医院属于宣徽院。开始时长官为宣差,后改为尚医监、太医院提点等,秩正二品。最高长官之下设院使、副使、判官等名目。元代太医院掌管一切医药事务,官员品秩普遍高于任何朝代。明代也设有太医院,其长官初始称作太医院令,后改称院使。清代太医院,院使正五品,总揽医药行政及医疗大权,清初,御药房也划归太医院管理,全国医官统一由太医院差派、考核、升降,从而加强了统一领导。但这种体制未能坚持下去,礼部管生药库,总管太监管御药房,削弱了太医院的功能。

  内务府:顺治帝入关定都北京后设立,以管理宫禁事务。顺治十一年(1654)裁撤,康熙即位后又重新恢复。其主要人员分别由满洲八旗中的上三旗(即镶黄、正黄、正白旗)所属包衣组成。最高长官为总管内务府大臣,初为三品衙门,雍正十三年(1735)升为正二品,由皇帝从满洲王公、内大臣、尚书、侍郎中特简,或从满洲侍卫、本府郎中、三院卿中升补。凡皇帝家的衣、食、住、行等各种事务,都由内务府承办。内务府内部主要机构有广储、都虞、掌仪、会计、营造、慎刑、庆丰七司,分别主管皇室财务、库贮、警卫扈从、山泽采捕、礼仪、皇庄租税、工程、刑罚、畜牧等事。另有上驷院管理御用马匹,武备院负责制造与收储伞盖、鞍甲、刀枪弓矢等物,奉宸苑掌各处苑囿的管理、修缮等事,统称七司三院。内务府还有三织造处等30多个附属机构。此外负责管理太监、宫女及宫内一切事务的敬事房也隶属总管内务府大臣管辖。

  织造衙门:官署名。明代于京师及各地设织染局,并在南京、苏州、杭州三处各置提督织造太监一人,专掌丝织品织造事宜,以供皇室消费。清代沿明制,于江宁(今南京)、苏州、杭州三府设织造衙门,各有织造监督(简称织造)一人,隶房织造外,并兼管机户、征收机税等事务,隶属“内务府”。曹雪芹的曾祖曹玺、祖父曹寅、父曹頫三代任江宁织造,曹寅妻兄李煦为苏州织造。

  步军统领:俗称九门提督,正式官衔为“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主要负责北京内城九座城门(正阳门、崇文门、宣武门、安定门、德胜门、东直门、西直门、朝阳门、阜成门)内外的守卫和门禁,还负责巡夜、救火、编查保甲、禁令、缉捕、断狱等,实际为清朝皇室禁军的统领,品秩为“从一品”。

  京堂:明清时称各衙门长官为京堂,意为堂上之官。清代对都察院、通政司、詹事府、大理、太常、大仆、光禄、鸿胪等寺及国子监的堂官,概称京堂;负责文书、草拟者称京卿。中叶以后,对官小任重而另加三品京卿、四品京卿者称京堂。

  章京:清初的武职叫“额真”为名,皇太极天聪八年(1634),除固山额真外,皆改称“章京”。顺治八年(1651),又改定札兰章京为汉字“参领”。十七年(1660)改固山额真为汉字“都统”,梅勒章京为“副都统”,牛录章京为“佐领”。雍正年间设立的军机处有文职章京,掌缮写谕旨、记载档案、查核奏议等。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亦有章京,分管本官署事务,总理文书,起草章奏及各项公文等。又蒙古各族札萨克属官有管旗章京,管理本旗事务。

  笔帖士:清代在各部寺设立笔帖士,掌管翻译满、汉章奏文书。以满族、蒙古族和汉军旗人担任。笔帖士为满语“儒士”(一说是汉语“博士”)的音译。

八旗制度:努尔哈赤在统一女真各部的战争中,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建立黄、白、红、蓝四旗,称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旗皆纯色。万历四十三年,又在原有牛录制的基础上,创建了八旗制度,即在原有的四旗之外,增编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旗帜除四整色旗外,黄、白、蓝均镶以红,红镶以白。把后金管辖下的所有人都编在旗内。其制规定:每300人为1牛录,设牛录额真1人;5牛录为1甲喇,设甲喇额真1人;5甲喇为1固山,设固山额真1人。据史籍记载,当时编有满洲牛录308个,蒙古牛录76个,汉军牛录16个,共400个。此时所编设的八旗,即后来的满洲八旗。清太宗时,又建立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旗制与满洲八旗同。八旗由皇帝、诸王、贝勒控制,旗制终清未改。

  亲王:汉朝开始封皇子、皇帝兄弟为王。魏晋开始,王爵分为亲王、郡王两等,亲王专封皇子、皇帝兄弟;郡王初为皇太子之子的封号,后多用于分封节度使等武臣,文官也有受封郡王者。南朝梁、陈封爵有亲王。隋炀帝定制,以皇帝伯、叔、兄弟及皇子为亲王,唐以皇帝兄弟及皇子为亲王。自亲王、郡王分设,一般一字王号为亲王,两字王号为郡王,李旦登基前封相王,郭子仪封汾阳王。前者为亲王,后者为郡王。明朝亲王的正式名称为王,其封地称国,王玺称“某国之宝”。清代宗室封爵第一等称为和硕亲王,主要封给皇子。爵号直接冠以“亲王”字样为名的,唯清朝一代。

  郡王:中国古代爵位名。位次亲王,为封爵的第二等。始见于魏晋时期。西晋武帝封宣帝孙永为东莞郡王,始见郡王之称。后世开始沿袭设置。隋爵分九等,郡王是第二等,位次于王。唐制:皇太子之子封郡王,大臣、节度使亦得封郡王,郡王与国公并为从一品。晚唐、五代,异姓封郡王者甚多。以后各朝代郡王也多为二等。宋宗室近亲承袭,有皇帝特旨者封郡王。南宋,为酬韩世功等大将军功,也曾封之为郡王。金、元沿置。元代赐爵郡王者甚滥。明代,亲王子除世子外均封郡王、世袭罔替。清代时封爵第二等为多罗郡王,也称郡王,专用于加封皇族、满洲贵戚以及蒙古、新疆、西藏少数民族首领。

  贝勒、贝子:全称“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原为满族贵族的称号,后为清代宗室封爵的两个等级,贝勒为第三级,贝子为第四级。(大清王朝满洲皇室爵位分为十二个等级:1和硕亲王,2多罗郡王 3多罗贝勒4固山贝子5镇国公6辅国公7不入八分镇国公8不入八分辅国公9镇国将军10辅国将军11奉国将军 12奉恩将军世袭罔替的王爷有礼、睿、豫、肃、郑、庄、怡、恭、醇、庆这十位亲王和顺承郡王、克勤郡王)。顺治六年规定,亲王一子封亲王,余子封郡王。郡王一子封郡王,余子封贝勒。贝勒之子封贝子,贝子之子封镇国公,镇国公之子封辅国公,辅国公之子授三等镇国将军。

  国公:晋代始有“开国郡公”、“县公”之称,历代沿置不革,北周封皇子为国公。隋封爵有国公,位次郡王,高于郡公,沿袭至明。明以后去“开国”两字。宗室封爵,唐、宋、辽、金四代亦有“国公”之称。清代有镇国公与辅国公,次于贝勒、贝子,高于镇国将军与辅国将军。

  福晋:来源于满语,意为贵妇或王妃。清入关前,后宫妃嫔称福晋或格格,嫡妻会用大福晋的尊称。顺治朝仍然沿用。康熙时后宫定制,妃、嫔等封号取代了福晋和格格。定制后,福晋一词专称亲王、郡王及亲王世子的正室,侧室称侧福晋。为了强调福晋的嫡妻地位,又称其为嫡福晋,嫡福晋是要经过皇帝的册封的。

  格格:满语译音,即小姐、姐姐、姑娘之意。是满人早期对国君女、酋长女或一般妇女的称呼。皇太极即位后,于崇德元年(1636)规定,皇后所生之女称固伦(或作固龙、古伦,满语,汉语“国家”之意)公主,妃嫔所生女及中宫抚养者称和硕公主,格格遂成为皇家贵族小姐婚前的统称。清制中,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之女,未予封号者均称格格,若加封,秩分五等,即亲王女称和硕格格,封郡主;封郡王女为多罗格格,封县主;贝勒女为多罗格格,封郡君;贝子女为固山格格,封县君;镇国公、辅国公女为格格,封乡君。以上五等或为侧室所生,均依次降二等。格格于许婚后,报宗人府,查明合例奏请受封,已受封者不随父升降。另外,在清初后妃制度不健全时期,后宫中没有其他的位号,也称皇帝、皇子的伺妾为格格。

  额驸:清宗室、贵族女婿的封号,相当于“驸马”。清代制度,皇后所生封固伦公主,其夫称固伦额驸,品阶相当于固山贝子;妃嫔所生女封和硕公主,其夫称和硕额驸,品阶相当于镇国公;亲王女封郡主,其夫称郡主额驸;郡王女封县主,其夫称县主额驸;贝勒女封郡君,其夫称郡君额驸;贝子女封县君,其夫称县君额驸;镇国公、辅国公女封乡君,其夫称乡君额驸。宗室女嫁蒙古贵族亦如此。

  宗室:

  1、明以前历代皇族称宗室,通常以与皇帝的父系血缘亲疏关系来确定是否列入宗室之列,历代就此规定不一。历代均专设官衙来主管宗室事务,如“大宗伯”、“宗正”、“宗正寺”、“宗人府”等。

  2、清代制度:显祖(努尔哈赤之父)的直系子孙始得称为宗室,因其系金黄色带子,故俗称“黄带子”

  总督:中国明清地方军政大员。又称总制、制台。明英宗正统六年(1441)始设。总督分专务和地方两种。专务总督有总督粮储、总督河道、总督漕运等名,各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明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等官,至地方安抚军民,或主管兵事,事毕即撤。名义或称巡抚,或称镇守。所辖多重者加总督之号,以所辖地区军务为主。在明代政治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宪宗成化五年(1469)在两广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

  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总管一省或二三省,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总督如加兵部尚书衔,为从一品;加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为正二品。巡抚如加兵部侍郎衔,为正二品;加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为从二品)。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清初总督额数及辖区并不固定,乾隆以后成为定制,全国设有八个总督:直隶、两江、陕甘、闽浙、两湖(即湖广)、两广、四川、云贵。总督一般均带兵部侍郎(或尚书)、右都御史衔,其职掌综理军民事务、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为一方面军民高级长官,世称封疆大吏。另有漕运及东河、南河总督三员。光绪三十二年(1906),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建行省,改将军为总督,名曰东三省总督。

  巡抚:又称抚台、抚军。中国明清时地方军政大员之一。北周与唐初均有派官至各地巡抚之事,系临时差遣,“巡抚”亦未成为官名。明代任命为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大臣,事毕复命。清代巡抚为主管一省军政、民政。前期督权远过于抚,如两江总督按例兼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而末期安徽、江西两省巡抚即不再听命于总督。

  布政使:别称“藩台”、“藩司”、“方伯”。明太祖洪武初罢元代的行中书省,至宣宗时,除南北两京外,分全国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每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后为加强统治,设置总督、巡抚等官、布政使权位乃轻。清代正式定为督、抚属官,专司一省财赋及人事,与专司刑名的按察司并称两司。康熙以后,每省设布政使一员,不分左右。又改变明代做法,于直隶亦设布政使,江苏则设二员,分驻于江宁与苏州。

  按察使:唐初仿汉刺史制设立,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唐睿宗景云二年(711)分置十道按察使,成为常设官员,分别考核各地吏治。玄宗开元二十年(732)改称采访使,代宗乾元元年(758)又改称观察处置使。实为各州刺史的上级,权力仅次于节度使,凡有节度使之处亦兼带观察处置使衔。有先斩后奏的权利,所以实际上是各州刺史头上的“太上皇”。

  宋代转运使初亦兼领提刑,后乃别设提点刑狱,遂为后世按察使之前身,与唐代之观察使性质不同。金承安四年(1199年)改提刑使为按察使,主管一路的司法刑狱和官吏考核。元代改称肃政廉访使。明初复用原名,为各省提刑按察使司的长官,主管一省的司法,又设按察分司,分道巡察。中叶后按察使成为巡抚的属官。清代亦设按察使,隶属于各省总督、巡抚,为正三品官。清末改称提法使,别称臬司、臬台。

  三大宪:清代地方官对总督(或巡抚)、布政使和按察使的合称。

  部院:

  1、清代各省巡抚多兼兵部侍郎和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故称巡抚为部院。

  2、清代中央六部和都察院的合称。

  盐运使:全称为“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简称“运司”。始置于元代,设于产盐各省区。明清相沿,其下设有运同、运副、运判、提举等官,有的地方则设“盐法道”,其长官为道员。这些官员往往兼都察院的盐课御史衔,故又称“巡盐御史”,不仅管理盐务,有的还兼为宫廷采办贵重物品,侦察社会情况等任务。

  道员:又称道台、道尹,尊称观察。明布政使有佐官左、右参政及左、右参议,分管各承宣布政司辖区内部份地区、钱谷等事,无定员,因事添设,各省不等,称分守道;按察使有佐官副使、佥事,无定员,分管各提刑按察使司辖区内部分地区、刑名等事,称分巡道。清乾隆十八年(1753)废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官衔,专置分守道主管一省内若干府县政务、分巡道主管全省提学、屯田等专门事务,又称分巡道、分守道,带兵备衔者称兵备道。皆通称道员,俗称道台。清末又在各省置巡警道与劝业道。

  候补道:清制,捐纳文职最高级为道员,捐纳得官后,赴吏部报到,等候吏部依法选用,称为候选。吏部再分发某部或某省,听候委用,称为候补。道员实缺有限,捐纳道员一般无缺可补,仅能得到差委,故称其为候补道。

  知府:官名。宋代至清代地方行政区域“府”的最高长官。唐以建都之地为府,以府尹为行政长官。宋升大郡为府,以朝臣充各府长官,称以某官知(主管)某府事,简称知府。明以知府为正式官名,为府的行政长官,管辖所属州县。清沿明制不改。知府又尊称太守、府尊,亦称黄堂。

  知州:官名。宋以朝臣充任各州长官,称“权知某军州事”,简称知州。“权知”意为暂时主管,“军”指该地厢军,“州”指民政。明、清以知州为式官名,为各州行政长官,直隶州知州地位与知府平行,散州知州地位相当于知县。

  同知:明清时期官名。同知为知府的副职,正五品,因事而设,每府设一二人,无定员。同知负责分掌地方盐、粮、捕盗、江防、海疆、河工、水利以及清理军籍、抚绥民夷等事务,同知办事衙署称“厅”。另有知州的副职称为州同知,从六品,无定员,分掌本州内诸事务。康熙后,一些派驻在外分管某一事务的同知,逐渐成为主持当地政务的实际长官,此区域递为“厅”,是为“散厅”。这些散厅级别等同于州县,同知视如州县官,不再是副职。

  知县:官名。秦汉以来县令为一县的主官。唐称佐官代理县令为知县事。宋常派遣朝官为县的长官,管理一县行政,称“知县事”,简称知县,如当地驻有戍兵,并兼兵马都监或监押,兼管军事。元代县的主官改称县尹,明、清以知县为一县的正式长官,正七品,俗称“七品芝麻官”。

  典吏:明清知县下面的属官,掌缉捕、狱囚。

  都指挥使:五代称诸将统帅为都指挥使。宋殿前司、侍卫亲军步军司、侍卫亲军马军司与各军皆以都指挥使为长官。辽南面官与北面官、金殿前司、京城武卫军与诸总管府皆有都指挥使。元置各军都指挥使与兵马指挥使司,设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等官。明置卫所于各地,以都指挥使司为常设统率机构,简称都司,长官都指挥使为地方最高军事长官,属朝廷五军都督府。明京卫与外卫并置指挥使司,有指挥使等官。

  提督:武职官名。全称为提督军务总兵官。负责统辖一省陆路或水路官兵。提督通常为清朝各省绿营最高主管官,称得上封疆大吏。提督分为陆路提督与水师提督,掌管区域达一至两省,数万平方公里,甚至数十万平方公里。清朝共在中国各地设置12名陆路提督,3名水师提督。(福建水师提督、广东水师提督及长江水师提督)。

  总兵:官名,俗称镇台。明初设置的镇守边区的统兵官。有总兵和副总兵,无定员。总兵官本为差遣的名称,无品级,遇有战事,总兵佩将印出战,事毕缴还,后渐成常驻武官。

  协台:清代副将的俗称,亦称协镇。

  参将:

  1、参将,明代镇守边区的统兵官,无定员,位次于总兵、副总兵,分守各路。

  2、清代绿营的统兵官,正三品武官,位次于副将,统理本营军务;

  3、明清漕运官设置参将,协同督催粮运。清代河道官的江南河标、河营都设置参将,掌管调遣河工、守汛防险等事务。

  4、清代京师巡捕五营,各设参将防守巡逻。

  游击:官名。汉武帝时置游击将军,统兵专征,职权颇重,东汉至唐沿置,唐、宋武散官中亦有游击将军。明沿边与要地驻军有游击将军,无品级,无定员,位次参将,明初多以功臣、外戚充任,分掌驻地防守应援,后定游击从三品。清绿营兵军官有游击,秩从三品,位次参将,为将军、督、抚、提、镇分领营兵,也有充各镇中军官者。四川土司又有土游击。

  守备:

  1、明代设南京守备,节制本区各卫所,为重要军职;

  2、明代镇守边防的军官,位次于游击将军,无品级,无定员,因事增置,统兵戍守;

  3、清绿营兵统兵官中亦守备,秩正五品,次于都司,分领营兵,掌营务粮饷。漕运总督所辖各卫分设守备,统率运粮军领运漕粮称卫守备。;

  4、清代于四川、云南等省土司中设守备一职,称土守备。

  千总、把总:

  1、明驻守京师兵,分三大营,设千总、把总等领兵官。职位低下;

  2、明代各地总兵属下军官亦有此官,位次守备。明初多以功臣、外戚充任。后职位日轻;

  3、清代京师内九门、外七门,每门设千总把守,称门千总。京城巡捕五营统兵官亦设千总、把总;

  4、清代绿营兵编制,营以下为汛,以千总、把总统领。称营千总,正六品;把总为七品。

  5、漕运总督辖下各卫和守御所分设千总,统率运军粮、漕粮,称卫千总、守御所千总;

  6、四川、云南、甘肃、贵州的土司官中亦设有千总、把总,称土千总、土把总。

  统领、协统:官名。南宋统兵官有统领、同统领、副统领,位在统制下,皆偏裨军官。清八旗前锋营有前锋统领、左右翼各一人,各掌本翼四旗前锋政令,镶黄、正白、镶白、正蓝四旗为左翼,正黄、正红、镶红、镶蓝四旗为右翼。护军营有护军统领,每旗各一人,掌护军政令。步军营有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掌守卫京城。咸丰以后,各省招募勇营成军,统军长官亦称统领。清末练新军,称一协(旅)长官为统领,亦称协统。又巡防队统兵官亦称统领。

  管带:官名。清末新兵制,巡防营与陆军警察队统辖一营的长官亦称管带。海军的舰长亦用此称。

  伯克:官名。清代在新疆维吾尔族住区设立,驻天山南路的回部各城。地方官吏的总称。“伯克”是突厥语的对音﹐有王﹑首领﹑头目﹑统治者﹑官吏以及老爷﹑先生等多种意思。古代维吾尔族中即有“伯克”这一名称的官职,为地方官吏。世袭任职。设置延续到清代。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政府平定大小和卓之乱後﹐根据新疆的民族特点﹐任命阿克苏的阿奇木伯克为三品官﹐伊沙噶伯克为四品官﹐并陆续推广到其他地区。从此﹐伯克制度在维吾尔族地区逐渐确定下来。清政府废除了伯克的世袭制﹐给伯克加以三品至七品品级﹐并授予一些特权﹐而实际权力则掌握在各城参赞﹑办事﹑领队大臣等手中。三品至五品伯克﹐由本城大臣选出﹐送参赞大臣验明﹐奏请补放﹔六品以下伯克﹐则由各城大臣选拔﹐送参赞大臣验放。四品以上伯克均需轮流进京朝见皇帝﹐谓之“年班”。各城的伯克也无固定名额﹐根据城市大小﹑事务繁简而设置﹐往往是因当地有一些特产而设立专管的伯克。统理城村一切事务的称阿奇木伯克﹐是各伯克之首。协理其办事的称伊沙噶伯克或伊什罕伯克﹐管理地亩粮赋的称噶匝纳齐伯克﹐管理匠役营造诸种公务的称讷克布伯克﹐管理水利的称密喇布伯克﹐管理集市贸易的称巴匝尔伯克﹐办理一切刑名词讼的称哈子伯克﹐还有管理交通﹑台站﹑社会治安﹑宗教事务﹑教育等方面的伯克。同一职务的伯克﹐品级往往不相同﹐如阿奇木伯克就有三品至六品不等。清政府利用这些伯克来统治新疆维吾尔族地区。

  札萨克:官名,蒙古语“执政官”的意思,是一种清朝时的主要对蒙古族和满族人授予的军事、政治官职爵位。其等级以次为汗、亲王、郡王、贝勒、贝子等,均由朝廷册封,受当地办事大臣或参赞大臣节制。札萨克是朝廷册封的,都有爵位,一般可以世袭。一般称为“王爷”。清分蒙古族居住地区若干旗,每旗置札萨克一人,以蒙古贵族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充任。掌一旗政令,统领步众,受理藩院与将军、都统节制。并置协理台吉二人或四人,赞襄旗务,亦以台吉以上充任。属官有管旗章京、副章京、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在札萨克的封地内,山川、河流、山林、牧地、田产均归其所有,且不向政府担负任何徭役、税赋。

  京察:明代设立的一种考核京官的一种制度。规定六年举行一次,清代改为三年,以“四格”、“八法”为升降标准。“四格”为:守、政、才、年。每格按其成绩列为称职、勤职、供职三等。列一等者记名,得有升任外官的优先权。“八法”为:贪、酷、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弱。分别给以提问、革职或降级调用的处分,年老和有疾者退休。“八法”后去掉贪、酷,改为“六法”。

  大计:

  1、明代考核外官的制度,清沿其制。规定三年举行一次,每逢寅、巳、申、亥年,由县、州、府、道、藩、臬等层层考察所属官员,申报督、抚审核其事状后,造册送吏部覆核。对于才、守均优者称为“卓异”,经引见(即朝见皇帝)后得加一级回任候升。劣者劾以八法(后改为六法,参见“京察”》。其处分与京官同。不入举劾者称为平等。

  2、官吏每三年一次的考绩

  顶戴:清代用以区别官员品级的帽饰。以红宝石为最高,依次为珊瑚、蓝宝石、青宝石、水晶、阵碟、素金、镂花阴文金顶、镂花阳文金顶。革职或降职时,即革除或摘去所戴顶子。朝冠与吉服冠在三品以上略有区别,如红宝石仅用文武一品官朝冠,吉服冠用珊瑚。进士、状元朝寇特用金三枝九叶,举人用金雀,生员用银雀;朝服则举人以上用素金,与七品官司同,生员用素银。僭用帽顶有厉禁,对八九品原用镂花阴、阴文金顶者,如因军营保举及捐纳得虚衔者,虽居微职,亦可依其虚衔戴顶子。

  戈什哈:满语。清代高级官员的侍从护卫(武弁),简称“戈什”,总督、巡抚、将军、都统、提督、总兵等官属下均设有此职。

  巴图鲁:乃满语的译音,乃勇将,能干之意。在元代大部分作为人名,偶尔也有作为赐号出现的。清朝则将巴图鲁作为一种赏赐手段,大量赐封将士。赐号有两种:一种只称巴图鲁;另一种在巴图鲁上尚加有字样,分为清字勇号如达桑巴图鲁;汉字勇号如劲勇巴图鲁两种。清初,赐巴图鲁名号并不多,而且赐号者多同时赐谥,且获赠勇号者均为满人,均为武将。嘉道间始及汉人。咸丰时间有文臣,后来文员增至十二人。而同治朝以后,赐巴图鲁名号已经太过于冒滥,左宗棠收复新疆时,清廷先后赏赐巴图鲁名号不下几十人。并且绝大多数赏赐给汉人,满人仅英翰、者贵二人此外,洋人毕乃尔也曾获得清朝赐予的勇号。

  朱谕:清制,凡有异常重大处分,于内外奏章或特降圣旨,由皇帝以朱笔批示,书写,以示郑重,称朱批谕旨,简称朱谕。

  朱批:清制,皇帝在臣僚奏章上以朱笔所作批示称朱批。奏摺是大臣对皇帝的一种报告。皇帝用朱砂红笔批阅的奏摺,称为“朱批奏摺”或“朱批谕旨”,简称“朱批”。

  谥法:中国古代帝王、诸侯、卿大夫、大臣等人死后,朝廷根据他们生前事迹和品德,评定一个称号以示表彰,即称为“谥法”。始于西周中叶稍后。从周文王、武王至懿王,王号均自称。考王之后,方有谥法。后仍有自立王号者,如春秋时,楚君熊通自立为武王。天子及诸侯死后,由卿大夫议定谥号。秦始皇废不用。汉初恢复。以后帝王谥号由礼官议上。贵族大臣死后定谥,由朝廷赐予。明清定谥属礼部。此外,又有私谥,始于东汉,大多是士大夫死后由亲族门生故吏为之立谥,故称私谥。

  册封:中国古代皇帝授勋封爵举行仪式时宣读的册文。古代,皇帝以勋封爵号授给异姓王、宗族、后妃等,都经过一种仪式,在受封者面前,宣读授给封爵位号的册文,连同印玺一齐授给被封人,称为册封。清立皇后之礼称册立,余称册封,立皇后与封皇贵妃、贵妃、亲王、亲王世子皆金册、金宝(印玺),封郡王及郡王福晋册、印皆银制饰金,封嫔有金册而无印,封郡王长子、贝勒、贝子及郡主、郡君、县主、县君则皆用纸册。

  封典:皇帝给予官员本身及其妻室,父母和祖先的荣典。始于晋代,其制度历代各不相同。清制,以封典给官员本身称为“授”,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和妻室,存者称为“封”,已死的称为“赠”。一品官曾祖父母以下均有封典,三品以上封其祖父母以下,七品以上封其父母以下,九品以上仅给与其本身。

  诰封:诰封就是诰命封赏。在明清之际,对文武官员及其先代妻室赠予爵位名号时,皇帝命令有诰命与敕命之分,五品以上授诰命,称诰封;六品以下授敕命,称敕封。诰命与敕命形如画卷,轴端一品用玉,二品用犀,三品与四品用裹金,五品以下用角,参见“封赠”。《清会典》中载,诰命针对官员本身的叫诰授;针对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及妻时,存者叫诰封,殁者叫诰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