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喜树:解读《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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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06月09日  作者:广东电动车协会

To:电动车行业同仁

解读《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电动车篇

一、 背景简介  

       2011年5月16日深圳市人大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深圳特区报》、“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和“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社会各界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邀请社会各界充分发表意见,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31日,此公告网址:http://www.szrd.gov.cn/viewzxbdnews.do?id=661。提交意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将意见直接寄送、传真、电子邮件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邮箱:518035。电话:0755-82107792、82108657,传真:0755-82001550。电子邮箱:http://www.360doc.com/mailto:nsgw@szrd.gov.cn
2. 登录以下网址发表意见:
1) 深圳人大网网址:
http://www.szrd.gov.cn/viewzxbdnews.do?id=661
2) 深圳政府在线网址:http://www.sz.gov.cn/cn/hdjl/yjzj/201105/t20110516_1658685.htm
3) 深圳新闻网:
http://news.sznews.com/content/2011-05/16/content_5636950.htm

草案中关于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提出了“限制”的立法思路。全文涉及电动车的条款如下: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公共交通覆盖情况和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限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及其他非机动车上路行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特定路段、时段,限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及其他非机动车上路行驶。
第三十三条  禁止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第一百零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或者时段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并处以二千元罚款。

         电动车行业里了解以上信息的企业屈指可数,更可怕的是:一看到“限制”而不是“禁止”就盲目乐观,认为只要不禁止就行了,所以没对此作深入分析,也没有进一步发表意见。其实,这种认识恰恰掉入了被误导进去的陷阱!!!透过表面看实质,读透草案的隐患,才是对草案、对行业、对自己最负责的选择。

二、 解读一:“限制”≠“禁止”,但“限制”>“禁止”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该草案所说的限制,不是为深圳大运会期间而定的短期规定,而是从立法的角度而定的长期规定。即:这是长期有效的法规,必须重视。
试想:如果深圳80%、甚至90%以上的道路“限制”电动车行驶,谁还会用电动车?
        单从字面上看,“限制”肯定比“禁止”好,起码不会激起民愤,但是,如果该法规在没有明确“限制”的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正式通过了,那在接下来的执法过程中,会不会出现大多数路段都被“限制”的情形呢?这可是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的啊!
        更大的隐患是:如果深圳以这种方式扼杀了电动车的发展,其它的地方政府完全有可能有样学样,完全有可能让电动车在不知不觉中被“限制”“死”!
根据国家四部委的文件指示,各地方政府不能禁止电动车,且允许超标车有个过渡期。同时,在这个全球倡导低碳生活、绿色交通的大环境下,禁止电动车的立法已经很难通过。所以,现在的法规条文就选择了限制。而该草案的“限制”,说到底就是“限死”!换个角度思考:该草案如果是想规范管理电动车的行驶,为什么法规中没有提到给电动车上牌照管理?为什么不给专门拉货、载客的电动车发运营牌照?
         事实上,如果没有明确“限制”的前提条件,“限制”就完全是一把杀人不见血的软刀子!是一种让人们一不小心就被误导、被和谐掉了的瞒天过海的文字游戏!没有明确“限制”前提条件的限制带来的恶果,可能大于禁止!因为留下的未明确地带,将带来像巴基斯坦和以色列一样的长期战争。


因此,我们必须发表以下意见:

1. 必须细化、明确出限制的具体条件,以免将来动不动就被限制死了。
2. 应该给电动车上牌照管理,以免电动车还处于无序管理的状态。
3. 应该给专门拉货、载客的电动车发运营牌照,方便人民群众的生活,也为以此谋生的人们留条活路,解决劳动就业和社会安定等问题。


三、 解读二:争取上路权 = 争取生存权   

    “限制”是从定性的角度确定电动车有权上路,就算允许上路的路段、时段没问题了,但暂扣车辆,并罚款500元、2000元的条款,无疑是变相禁止的措施。
       试问:车都暂扣了,为什么还要罚这么重?一辆电动车值多少钱?罚款的金额占电动车价值的百分之几?如果与汽车违规相比,这个罚款比例还公平、还合理吗?定这个标准的依据是什么?电动车上个牌照才收多少钱?汽车上个牌照要多少钱?……
       试问:如果电动车、自行车都不能带人了,连送小孩子上学都不能用了,那买电动车的人是不是都该去买汽车了?就算都买得起汽车,学校门口的停车场够大吗?学校周边的路段够宽够大吗?就算都够宽够大,那不就是叫买不起汽车的人们无论刮风下雨,还是严寒酷暑都只能走路送小孩子了吗?
        试问:如果电动车、自行车都不能载物了,那送水、送煤气、送外卖、送快递……的人们都只能背着、扛着、拎着、提着东西满街跑了?然后对着顾客说:不好意思,现在送货不方便,服务费要加收50%!甚至于,哪天我们在超市里买了点东西(哪怕是一袋米),都不能放在菜篮里或后衣架上带回家,因为随时可能会被暂扣车辆且被罚款2000元。
试问:如果用个电动车的风险这么大,谁还敢用电动车?电动车产业还有生存空间吗?

因此,我们必须发表以下意见:

1. 罚款金额应该合理。要参考深圳对汽车的处罚标准和价值比例,参考国家相关上位法、其它地方法规的标准制订罚款标准。
2. 应该允许载12周岁以下,或1.2米以下的儿童,方便老百姓接送小孩。
3. 应该制订允许载物的标准,对日常生活和专业营运进行分类管理。

四、 解读三:不发表意见 = 等死      

        每年都会被禁电的事情搞得头痛,每年都要为反对禁电的事努力,终于,经过这么多年的奋斗,今年不再被“禁”掉了,终于可以歇一歇了。或许,这一歇,就会永远的歇菜了!!!
这么年来,我们的行业协会一直在做工作,在向政府部门提交各种意见和建议,每次提交的材料上都有协会的联系方式。可是,为什么制订这些法规,从来就没有相关部门没联系过行业协会?没有征询过行业协会的意见?为什么不开听证会?
         或许,相关主管部门就是不敢征询行业协会的意见,就是怕行业的力量!因为电动车行业一直在发出反对禁电的声音。因为行业协会每次提交的材料都合法合理、有理有据、掷地有声。
        回头想想:如果没有每年的努力,能有这两年的市场繁荣吗?能有今天的立法转变吗?
再认真想想:如果这次就这样悄无声息的被立法了,我们是不是就被软刀子给灭了?
         我们不是要反对主管部门,而是希望通过我们反馈的意见,能让出台的法规更完善、更合理,能让电动车行业有合理的生存空间。再怎么说,我们都是为低碳生活、为绿色交通而辛勤工作的好市民。


因此,我们必须发表前面所提的意见,还要发表以下意见:

1. 法规出台之前应该召开听证会,或者听取各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2. 应该扶持、发展电动车行业,让深圳不仅有比亚迪式的电动汽车,有喜德盛式的锂电车,还要做大做强深圳电动车行业的代表性产品:载重王。

五、 解读四:全行业参与 > 少部分人参与   

       少数几个人、几个企业的力量是很渺小的,只有全行业的人都参与进来的力量才是强大的。同时,如果还有其它社会团体(如:律师、其它地方的行业协会)、媒体的声援,这份力量将足以让即将出台的草案更为完善,更贴近民生、民意。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参与,并不是要捐钱!或者说,这次的参与,不需要大家捐钱,只要大家按政府的指示,反馈合法、合理的意见。只要把你的意见反馈上去,就是对行业、对自己的一份贡献!反馈的意见越多,主管部门自然越重视!只有民生的声音够大,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才能让出台的法规更贴近民生。
        行动起来吧!从我们自己做起,告诉你身边的每一位亲人、每一个朋友、每一个顾客、每一个合作伙伴,让每一个人都发一封邮件、发一份传真、打一个电话,或发一个贴子、写一篇微博、到论坛去灌水……我们所有的努力,只为出台一个更贴近民生的法规!只为出台一个让电动车产业留有健康发展空间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