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裕科技有限公司:为建筑施工单位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计划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6:22:55

为建筑施工单位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计划书

第一章      

        1、本计划书参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制定。

  2 提供服务的的基本原则

第一,专业高效原则。

第二,忠诚守信原则。

第三,勤勉尽责原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

1、协助和指导投标人,监督招标人按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和期间开展招标、投标、开标、议标、评标、决标等项工作。

2.律师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重点完成以下工作:

1-1全面分析和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出具《分析报告》;

1-1-1招标条件分析;

1-1-2工程技术文件分析;

1-1-3合同文本(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件)分析;

1-1-3-1合同合法性分析;

1-1-3-2合同完备性分析;

合同文件的完备性:在取得招标文件后,对照招标文件目录和图纸目录检查该合同的各种文件是否齐全。

合同条款的完备性: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对各种问题进行了规定,是否存在遗漏;

1-1-3-3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是否平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

1-1-3-4合同条款之间内在联系的分析:条款之间是否相互衔接,有无缺陷和逻辑上、执行上的矛盾。

        1-1-3-5合同风险分析:分析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风险。研究在投标报价、合同谈判、索赔管理时进行化解的对策。

1-2必要时,对招标人的资信情况和项目情况进行调查;

1-3协助制定报价策略,采用报价技巧;

1-4参与合同谈判(标后谈判):完善合同文本,改善合同条件,合理分散风险,平衡双方利益,加强自我保护。

1-5在采用示范文本时,协助拟定或审查修改专用条款。无示范文本时,提供合同样本。

3、律师应提请注意,在投标过程中,防止以下情况的发生:

不得进入评标的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两种);

按废标处理的投标文件的情形(六种);

中标无效情形(六种);

  责令改正的情形(四种);

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两种);

第二章   合同履行阶段

1、合同交底

        1-1向项目部管理人员就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便项目部有关人员正确履行合同,防范合同风险,避免不利法律后果。

        1-2必要时,就合同交底的内容,起草拟定合同交底文件。

1-3协助制定项目部合同管理制度,并指导执行。

2、工期管理

        2-1提示按合同约定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并应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2-2【开竣工日期的确定】根据双方的约定、现有的证据,正确确定开工和竣工的日期。

避免因不利的约定、不当的行为,造成的工期损失。减少工期索赔。

2-3【延期】发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工期顺延的情形,提示及时做好书面记录,并向发包人提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及顺延工期的要求。

3、质量管理

        3-1提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参考样本。

协助项目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3-2协助处理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质量争议。提出处理建议或方案。

3-3应特别提示: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无权主张工程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组织验收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可视为对竣工验收报告的认可。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发包人,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不得就使用部分的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和由此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要求承包人赔偿。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仍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并承担民事责任。

        4、施工安全管理

        4-1协助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2协助处理工伤事故。

        4-3提醒承包人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管理

        5-1工程变更:

        在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增减工作量或变更技术要求时,应当要求发包人书面确认该变更,并按照约定程序提交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报告报发包人确认。

        5-2工程索赔

        在出现索赔事项,发包人应支付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应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要求发包人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规定的索赔程序为: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发包人在10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律师应该提醒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注意资料管理,并在出现合同约定的索赔事项时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提起索赔。

        5-3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是工程结算的的凭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签证和索赔的规定:

16.2款:

27.2款:

34.1款:

47.3款:

59.1.1款:

610.1款:

711.1款:

812款:

913.113.2款:

1014.3款:

1117.1款:

1218款:

1319.2款:

1412.1款:

1521.2款:

1623.4款:

1725.1款:

1826.3款:

1926.4款:

2027.2款:

2128.1款:

2229.3款:

2331.1款:

2432.132.2款:

2532.7款:

2633.133.2款:

2736.2款:

2839.2款:

2942.1款:

3043.1款:

            5-4律师要提示强化签证和索赔管理:

        1)建立健全索赔和签证的管理制度。

2)明确索赔和签证的相关责任人,杜绝该签未签、该赔不赔的情况。

3)注意提出签证和索赔的期限和程序,凡是应该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均应及时提出。

4)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加强专业的和有针对性的签证和索赔管理。

          5-5协助处理签证与索赔中出现的问题。

             6、建设工程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

    6-1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情况下,受托向发包人发出催告函。

 并协助行使要求发包人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并依约暂停开工、停止工程施工并解除合同等权利。

            6-2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示承包人应当依约尽早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并保留有效送达的证据。

          在发包人迟延答复的情况下,发出催告函,并协助行使相应权利。

            6-3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质量保修金通常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5%,支付期限一般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期限届满时。

    提示和协助要求发包人支付保修金。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争议的防范与解决

             1、在签订有瑕疵的合同时,应充提示其风险。并提出减少风险的建议。

    2、在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等需终止合同履行的情况下,就善后事宜提出建议,提供解决方案,参与处理。

    3、协助处理因工期、质量、付款、转包、挂靠、分包等方面发生的的纠纷,参与调解和谈判,提出建议,提供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