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在手谁能一剑屠龙:朱元璋重法治:法律朝令夕改宽严随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0:56:00

朱元璋恢复小农经济和加强宗法制度的本来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封建专制统治,但是他给这种做法涂上一层温情脉脉的纱幕,仿佛明王朝特别关照“茕独无告”之人是与朱元璋本人“苦出身”密切相关的。然而,在法律的设置和运用严密与严酷上,朱元璋则赤裸裸表明他这样做是为了王朝的长治久安,是为了给他的继承人清除道路上的荆棘。朱曾对太子朱标直接了当地说,只有去掉荆杖上的芒刺,他才能顺利地继承皇位。正是为了朱氏家族的利益,为了使他经过千辛万苦争夺的江山永远传下去,朱元璋把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严刑峻法推到空前残酷的地步。也就是说,他采取了强控制的手段以求得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稳固。

另外,还应该看到,农民、特别是小农,他们不能自己代表自己,往往需要他们所依附的共同体的“大家长”来自己说话,古代中国的农民自然而然地接受宗法共同体的控制和保护,这是封建专制主义出现和得以长时期延续的基础。我认为小农经济、宗法制度与专制主义是互相匹配的。因此,重建了小农经济和宗法制度的朱元璋在加强专制统治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严厉的律条与残酷的刑法

应该说封建社会大多是实行严刑峻法的,而朱元璋所推行的严刑峻法是颇不同于一般的。例如《大明律》已经比《唐律》严峻,特别在处理有可能危及到皇权稳定的行为时是十分严厉的。然而朱元璋觉得这还不够,他还在法外立刑,又亲自主持了《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一编(两者简称《大诰》四编)的制订。洪武三十年(1398),又撮取其中重要者附在洪武二十二年重新修订的《大明律》律文之后作为议罪定罪量刑的依据,以补《大明律》所不足。

应该看到《大诰》四编主要条款是针对贪官污吏的,但是其中也有不少是整饬老百姓的,有一些是整治那些“无籍之徒”“凶顽之民”的。如“松江逸民为害”“互知丁业”“辨验丁引”“验商引物”“再明游食”“耆宿”等条款都是,大约有二、三十条。

《大明律》和《大诰》四编中把封建法律的残酷性发挥得淋漓尽致。如《唐律》已经废除了古代五刑:墨、劓、非、宫、大辟等肉刑,代以笞、杖、徒、流、死。在这方面,明代法律是文明史上大倒退,它恢复了大辟、凌迟、枭首、刺字、阉割、枷号等酷刑,而且滥用死刑。《大诰》四编在《大明律》基础上更加扩大了这些酷刑的使用的范围。如《大明律》只有“谋反大逆”才治以“族诛之罪”(《唐律》只斩祖、父和十六岁以上的子孙,其他人不处死),而《大诰》四编所列的族诛的许多只是寻常过犯。如在起解官物时,“卖富差贫”,“滥设吏卒,役民如虎”等过犯的“的当人、管干人、干办人及有司官吏皆族诛”。《大诰》四编中还开创使用了新的肉刑,如断手、挑筋、剁指等。

还有许多酷刑虽然没有写上法典,却在刑讯过程中执行着、尤其是特务组织——锦衣卫酷刑花样最多。如剥皮楦草(鲁迅曾说明朝以剥皮始,以剥批终——明末农民领袖张献忠也好剥人皮)、刷洗(以铁刷刷犯人皮肤)、抽肠、锡蛇游等等,这些都是使人目不忍睹、耳不忍闻的,很难形诸笔墨。

朱元璋执行的律令比律令本身更可怕,因为写在纸上的律令是固定的,已经不会变更的了。可是朱元璋在执行这些律令时却没有一定之规。用解缙的话说就是:“盖令数改,则民疑,疑则不信;刑太繁,则民玩,玩则不齐。国初至今,将二十载,无几时不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大庖西室封事》见《解文公全集》)。说朝令夕改,并非是“律令”条款的改动,而是说朱元璋在执行过程中,一天一个样,宽严失当。

例如茹太素作刑部主事时上“万言书”言事,朱元璋叫人读了六千三百七十个字以后仍然没有看到有什么具体意见,便大发脾气,把太素打了一顿。第二天晚上叫人把太素文章读完了,觉得在他的奏章最后提的五条建议中有四条可行,又表扬他为忠臣(《建言格式序》见《全明文》)。虽然这次朱元璋做了检讨,可是茹太素终因太过刚直,最后还是被杀掉。朱元璋以不枉法著称,为了严肃法纪,他杀过拥兵在外大将胡大海的儿子,杀过自己的侄子、义子、女婿,可是他自己也曾枉法。

朱元璋在《大诰·论官生身之恩》中说:“且如福建御史于敏,初任卫知事,犯法遭刑,其妻击鼓以救,朕屈法以赦之,以全贞良之妇。”再任于敏为御史。“不逾年,复作非为,罪当徒役。其妻复救,仍准贞良,赦之。复论曰:良哉之妻,汝勿自弃。谕后,仍前御史。”后来,这个于敏再次犯法,被杀掉。按照道理说,于敏早就犯了死罪,可是朱元璋认为他的妻子是“良妻”,故屈法赦免。象这种忽轻忽重的做法不止这一次,有时简直拿法律开玩笑,使法律的执行具有不确定性,完全以皇帝一人的意志为依归,极大地影响了执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