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丰源个人资料:潘志平:中国对恐怖主义的研究述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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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15日,中国公安部反恐局公布了首批认定的4个“东突”恐怖组织和11名恐怖分子名单的同时,公布了中国政府认定恐怖组织的具体标准。文本共三条,237字,非常简洁。潘志平认为,“这些标准立足于中国的安全实际,面对反恐斗争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具有非常的实际意义。”此外,学者还就一般刑事犯罪集团、邪教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犯罪集团,与恐怖组织的区别,以及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构成、刑事责任,惩治原则、理念与对策,管辖、侦察、处置、诉讼程序、引渡、人权保障等问题展开研究。   尽管对“恐怖主义”的概念看法不一,但在反恐立法、司法、执法时,需要对“恐怖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等概念的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这一工作需要相关的法学家作出努力,并通过相关的立法程序确认,并且在司法、执法实践中去检验、完善。   (三)恐怖主义的历史渊源   一般认为,恐怖主义由来已久,有学者甚至认为,它的历史几乎和人类历史一样久远。有学者根据恐怖主义源于法文“terreur”,将其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雅各宾派的“红色恐怖”。另有学者从诸如暗杀之类“恐怖现象”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凯撒遇刺、中国古代的荆轲刺秦王。李慧智发现,2600多年前亚述王毁城、屠城是最古老的恐怖主义,并将恐怖主义历史分为:古代恐怖主义、近代恐怖主义、现代恐怖主义、当代恐怖主义。胡联合认为,恐怖主义“外延作一定的限制,即它并不包括古今一切时间段的所有恐怖主义,而是强调它主要适用于‘当代’世界及其未来社会的所有恐怖主义;其中,当代这一时间段,更尤指20世纪60年代以后。”卜安淳认为,它并非是现代的产物,如周厉王、武则天的政治恐怖、欧洲史上的宗教黑色恐怖、法国大革命时代的红色和白色恐怖等,“没有必要给恐怖主义附加上现代性等时髦内涵”。李湛军认为:“恐怖活动自古有之,但恐怖主义却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尤其是现代意义上的恐怖主义,它不仅是世界强权化时代后的产物,而且也是始于这个时代开始肆虐成灾的”,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恐怖主义“与我们今天所谈论的‘恐怖主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很大的不同,恐怖主义被正式纳入国际政治学研究范畴则是在世界进入政治强权化时代”。   笔者比较同意李湛军的观点,恐怖主义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政治的产物。恐怖主义除了与法文词根上有联系,但与法国大革命的“恐怖”没有什么关系。
  (四)国家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国家   国家恐怖主义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涉及到国家是否包括在恐怖主义主体之列。有学者认为,恐怖主义的主体包括国家。王逸舟强调,“国际恐怖主义谱系不能漏掉国家恐怖主义形态”,“‘国家恐怖主义’在现实中有迹可查,在理论上也是成立的”,同时还对某个具体国家认定为“恐怖主义国家”持谨慎态度。“‘恐怖主义国家’仅仅适用于下列情形:恐怖主义成为全面贯彻的国家指导方针,恐怖主义被最高决策层认为是合适且合法,恐怖主义被经常且大量使用,恐怖主义得不到舆论谴责和法律追究。据此衡量,希特勒的德国和波尔布特的柬埔寨比较接近‘恐怖主义国家’概念”,而美国和以色列军队的一些做法“更像‘国家恐怖主义行径’。”胡联合主张:“恐怖主义大都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反政府的非法暴力威胁活动,从而将‘恐怖主义’与‘恐怖统治’有效地区分开来。”李湛军则“不赞成将国家行为体对内的任何一种管理或管制行为列入‘国家’恐怖主义考量范畴”。   也有学者认为,那种“恐怖主义是各国政府的死对头,同国家形象、地位及作用是完全不挂钩”看法“最先由某些西方大国强力推介的看法”。正因如此,更不宜漏掉“国家恐怖主义”。李湛军引用美国中央情报局前局长、前国防部副部长约翰·多伊切的说词:“我把恐怖主义分为几类,第一类是最危险的一类,我们可称它为国家恐怖主义。”美国因此将伊拉克、伊朗、阿富汗、朝鲜等国列为“恐怖主义国家”。杨晖认为:“应谨慎使用‘国家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国家’的概念”,“这两个概念不符合当前国际反恐怖斗争的主流和主旨,容易把反恐斗争变成国际上互相攻击的工具,这既不易形成反恐怖合力,同时也有可能误导国际反恐怖斗争。”   《读书》杂志就“战争与国家恐怖主义”组织美国学者马克·塞尔登(MarkSel-den)与中国学者陈燕谷、曹卫东等学者进行学术对话,讨论到“正义战争”中有无“恐怖罪行”,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对日本投原子弹有无“国家恐怖”之嫌疑等问题。这是不同观点和价值理念的交锋,很有意义。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国家恐怖主义”与“恐怖主义国家”是不是同一概念,值得进一步探讨,前者更是理论上的一种说法,而后者更是具体操作上的问题。笔者倾向于将国家从恐怖主义及恐怖犯罪的主体中排除出去。
  (五)恐怖主义与种族、民族、宗教问题、族际冲突   胡联合赞成唐纳·M.施拉格黑克(DonnaM.Schlagheck)的说法:“民族主义乃是恐怖主义的最持久的根源之一”,“也是恐怖主义最强有力与最致命的根源之一”。   暴力冲突和战争行动中,恐怖主义手段被频繁使用,以至历史和现实中的恐怖主义活动大多都有种族、民族问题的背景。郝时远认为:“如果将具有种族、民族和宗教背景的恐怖主义组织视为相关群体的代表,其结果只能是扩大恐怖主义势力的群众基础,增强恐怖主义势力的合理地位、助长恐怖主义势力的嚣张气焰,从而掩盖恐怖主义势力反人类的极端本质。”杨恕认为:“从理论上讲,分裂势力的战略选择顺序应该是:政治解决—军事对抗—恐怖主义”,“在政治解决无望,军事对抗无力而又不愿放弃分离目标的情况下,分裂主义极易衍变为恐怖主义”,同时他还强调,“我们也要注意区分分裂主义与恐怖主义,不能把任何分裂主义都称之为恐怖主义。”   恐怖分子是否是民族解放运动的斗士,这是国际恐怖主义研究中的焦点问题。目前,这一议题已成为国际反恐斗争难以克服的障碍。郝时远认为,“民族分裂主义是民族主义极端化的产物,也是产生恐怖主义活动的基础。当代民族分裂主义组织同殖民主义时代遗留的属于民族解放运动范畴的民族主义运动不同。”杨晖认为:“我们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察和判断。其一,民族解放运动本质上是暴力革命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发展中国家人民争取民族独立解放和社会进步、反抗外来压迫和腐朽政权统治扫种特殊暴力革命。其二,虽然由于民族解放运动内部派别成份复杂,不同派别有不同的主张和手段,有时也伴随着一些恐怖性暴力活动,但不能因此否定其斗争主流目的的正义性和进步性。其三,民族解放运动中的游击战争是一种特殊的战争行为,是得到国际法律认可的,其打击目标及使用手段与‘恐怖主义’完全不同。”李湛军则认为:“那种‘一方的恐怖分子是另一方的自由战士’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与恐怖主义形成对照的是,自由战士或革命者们不会故意去爆炸公共汽车,袭击无辜民众……”   一些恐怖主义往往有民族主义背景,或者说民族冲突中经常可以看到恐怖主义的影子。事实上,一些极端民族主义的目标是政治性的,而其手段是恐怖主义。但极端民族主义并不完全等同恐怖主义。另外,恐怖主义与民族解放运动是可以区分的,特别是当代的民族解放运动。笔者认为,在殖民体系下,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与殖民宗主国的斗争是革命的、正义的。问题是,自1960年代以来,世界性的殖民体系已基本上崩溃瓦解,真正意义上的殖民地也所剩不多。那么,究竟还有多少属于“民族解放运动”?因此,那种将恐怖分子说成是“自由战士”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六)恐怖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和伊斯兰原教旨主义   关于恐怖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和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关系,杨晖认为:“各种宗教极端主义也成为滋生恐怖主义的温床。……正是这种宗教极端主义与民族分裂主义的交织融合,共同构成了当代国际恐怖主义蔓延的思想基础与群众基础。”吴云贵认为,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国际恐怖主义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认真加以研究和辨析,对深入开展反对恐怖主义的斗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吴云贵特别强调:“尽管伊斯兰教对恐怖活动有一些客观的影响,但这并非宗教的影响,事情仍然错综复杂,丝毫不能说明伊斯兰教倾向或支持恐怖活动,而且,仅仅用宗教、民族冲突来说明伊斯兰世界恐怖主义活跃的原因,并不能完全揭示其真相,因为在宗教或民族争执的背后,其实有更关键的因素,那就是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冲突。”李湛军认为:“恐怖主义不是伊斯兰教教义或穆斯林的准则。”将伊斯兰教看作是产生恐怖主义的根源,“一些人是别有用心,而一些人则是出于对伊斯兰教的无知”。   笔者同意上述认识,即不能将搞恐怖主义活动的宗教极端主义,特别是打着伊斯兰旗号的恐怖主义,归罪于伊斯兰教。重要的是要研究它们是如何利用宗教在搞恐怖主义,如何将本质上是“和平”、“顺从”的伊斯兰教义极端化为杀人哲学,它们如何将伊斯兰的杰哈德(Jihad)变成恐怖主义的“圣战”。
  (七)反恐立法和反恐国际合作   这一议题在法学界研究得比较深入,集中反映赵秉志主编的《中国反恐立法专论》和杜邈主编的《反恐刑法立法研究》一书中。赵秉志、杜邈认为:“为贯彻依法治国,注重以法律手段反对恐怖主义是我国的必然选择。遗憾的是,我国虽存在反对恐怖主义的政策与实践,但相应的法制建设实有不足”,问题首先表现在,“迄今为止,除少数零散条款外,我国的专门反恐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赵、杜二人为完善我国反恐立法建言:(1)在宪法中增设反恐怖主义的明确依据;(2)进行专门的反恐怖主义立法;(3)重构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格局。总之,必须摆脱某一部门法的束缚,而是预防、处置、制裁、恢复四者并重。如果进入反恐立法的操作层面,面临的问题更多。聂洪勇提出五大问题:(1)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的定义亟待明确;(2)恐怖活动、恐怖组织的特征要准确界定;(3)恐怖活动的行为方式需要明确;(4)对于恐怖活动组织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在立法上予以体现;(5)恐怖活动组织的认定程序需要立法规范。   反恐立法可在相关法律中做出照应性修改或补充立法,也可拟具专门的反恐怖法案。屈学武认为,从更具系统性、效益性和可操作性角度,国家不如直接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法,并提出有关立法原则。乌鲁木齐“7·5”事件引发了对我国刑法规定的反思。杜邈认为,我国刑法缺乏专门的反恐罪名,应将暴力破坏的犯罪类型从刑法分则各章节中分列出来,结合恐怖主义目的,合并设置为专门罪名“恐怖活动罪”,为反恐怖斗争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恐怖主义跨国而行,所以反恐必国际合作。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到理论和法律层面的研究。李湛军归纳了国际反恐合作存在七大问题,杨洁勉认为,在反恐斗争中应强调要根除恐怖主义的土壤,加强国际合作,重视非传统安全威胁,注意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既要善于运用还要超越地缘政治。上述研究是对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另外,对于反恐的国际合作有关法律层面须研究的问题较多,其中,恐怖罪犯的引渡是国际反恐合作中一个难点,即“政治犯不引渡”的障碍。吴玉梅对这一问题做了比较深入的探讨。   目前,中国反恐立法已起步,这一工作还将继续下去,专门的《反恐法》正在酝酿制定之中,反恐的国际合作理论上也有一定进展。总之,中国的反恐立法及国际反恐合作任重道远。   (八)“东突”恐怖主义   首先要提到的是《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一书,该书集中收录了马大正先生1990年代的有关新疆反分裂的各类报告。该书紧贴近新疆反恐实际,提出反恐及稳定新疆的一系列对策建议。杨晖主编的《反恐研究2007》集中收录了中国国际战略学会反恐怖研究中心2007年度的研究成果,涉及到国际、地区及国别反恐形势、非传统安全问题、国外有关反恐和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其中第三章“‘东突’问题”的四份报告,是直接就“东突”问题的重要报告。2009年出版的《新疆反分裂斗争和稳定工作的实践与思考》是一部关于新疆反恐斗争的重要文献。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新疆反分裂斗争进入一个十分复杂、尖锐时期,作者是这段历史的参与者、亲历者。本着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作者将其了解的实情记录下来,同时还对在这一过程和其后的思考加以提炼。   “东突”问题有着极其复杂的历史文化背景,这是研究“东突”问题的非历史专业者面临的难点。潘志平主编的《“东突”的历史与现状》就历史上的“双化”(伊斯兰化、突厥语化)、“双泛”(泛突厥主义、泛突厥主义)、“突厥斯坦”、“东突厥斯坦独立”、“维吾尔斯坦解放”等问题进行解析,这是一部来自学者关于“东突”问题的报告。
  四、深化恐怖主义研究的几点建议   中国关于恐怖主义研究,在各学科学者们的共同努力下,硕果累累。如何将这一研究的工作不断深化和推进,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1.理论系统化和研究实证化。任何学科研究的深入发展,必须建立在理论的构建基础之上,恐怖主义研究也不例外。恐怖主义研究的理论建设需多学科共建。目前来看,这种理论建设是不平衡的,某些学科特别是法学、犯罪学在相关领域的专家努力下有较好地发展,而其他一些学科建设还需加强,并且在恐怖主义研究上相互协调并系统化。